苏州海陆重工(海陆重工股票)
证券代码:002255 证券简称:海陆重工 公告编号:2022-01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于 2018 年 4月 8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并于 2018 年 4月10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20)。现就公司拟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有关事项补充说明如下:
1、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购买的金融机构短期(不超过一年)低风险委托理财产品的范围仅限于:
因此公司此次审议通过的拟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金融机构短期的低风险委托理财产品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之“第七章 其他重大事件管理”中“风险投资”的范畴。
2、本次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金融机构短期低风险委托理财产品总额不超过 3亿元(含3亿元)人民币,其占公司2017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8.73%,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意见。该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公司将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投向及 项目进展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 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保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公告。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业绩承诺方所持股份质押、冻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1年2月6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并购标的资产业绩承诺方的业绩补偿方案暨回购注销对应补偿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8)。
(3)以战略投资为目的,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 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一)财务报表
特此公告。
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0.00元,上期被合并方实现的净利润为:0.00元。
□ 是 √ 否
单位:元
董事会
一、协议签署概况
2021年9月4日,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中电投新疆能源化工集团达坂城风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投达坂城公司”)签署了《关于张家港海陆新能源有限公司之预收购协议书》,公司拟以不低于人民币10.25亿元(最终成交价格以尽调后签署的最终协议为准)的价格出售持有的张家港海陆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陆新能源”)100%股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出售全资子公司股权并签署预收购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9)。
二、终止预收购协议的原因
三、本次终止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与中电投达坂城公司终止《预收购协议》后,公司仍将贯彻既定发展战略,持续关注并加紧寻求新的合作机会,继续利用各种资源和优势,加快主营业务发展,提升公司竞争力。除公司出售海陆新能源100%股权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不再另行审议外,后续出售股权涉及的其他事宜,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重要内容提示:
√ 适用 □ 不适用
法定代表人:徐元生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王申申 会计机构负责人:成艺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本次终止的《预收购协议》仅为合作意向性协议,有关条款除保密条款外对各方不具有强制约束力,预收购协议存续期间双方未签署具备法律效力的正式股 权转让协议,亦未发生资金交易往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预收购协议的终止,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及财务状况造成不利影响。
□ 适用 √ 不适用
董事会
□ 适用 √ 不适用
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4月23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关于股东股份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34)。近日,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送达的书面通知,结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系统查询数据,获悉公司股东吴卫文、聚宝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公司全部股份冻结终止日发生变化。具体如下:
(二)审计报告
海陆重工主营业务:余热锅炉、大型及特种材质压力容器及核安全设备的制造销售;固废、废水等污染物处理及回收利用的环境综合治理服务;光伏电站运营及EPC业务三轮驱动。公司董事长为徐元生。
公司仍将加快推进吴卫文质押股份解除事项,以利于公司回购注销业绩承诺股份。对于吴卫文的现金补偿义务,不排除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诉讼等法律手段,要求相关方履行补偿义务,以保障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不存在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进展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编制单位: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公司不存在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1)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单位:元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一)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特此公告。
单位:元
□ 是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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