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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代持协议有效吗(债券代持)

2023-06-05 23:33分类:美股投资 阅读:

此事涉及机构或不少于22家

(三)修饰报表

在《通知》发布前,2016年12月底,国海证券因“萝卜章”导致近200亿债券代持违约,再次引发债券市场地震,20余家金融机构牵涉其中。此后,2017年7月,国海证券则存在员工假冒公司名义对外大量开展债券代持交易的行为,被证监会进行处分,分管业务的高管及合规总监等人均被采取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记者也从侧面了解到,该银行已经向当地相关部门详细汇报此事,并接受专项审查,证实无传闻中数额庞大的代持债券业务。而另一位业内相关人士也透露,本次事件中廊坊银行属于“躺枪”,称该交割的早就交割完毕了,真正“中枪”的另有其人。

近年来,债券代持造成的风险事件仍在对证券行业产生影响。今年5月,因国融证券在《通知》发布后新增表外代持业务、大量债券交易预警信息未处理等问题,相关负责人被证监会采取警示函、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

(二)调整产品结构

债券“假章门”再追踪:廊坊银行与国海证券真实关系揭秘

21世纪:之前的业务往来情况是怎样的(市场传闻国海证券的有关涉事人已经在今年7月离职,也就是说明该笔业务很可能是发生在今年7月之前)?

在标的债券出现违约、实际持有人拒不履行回购义务的情形下,代持方实际上不仅无法获得约定收益,还面临着巨大的经济风险。一方面,作为标的债券的名义持有人,在债券交易市场上,代持方需直接承担债券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另一方面,作为载体的信托、资管计划等投资产品,往往设置了强制平仓等保护性制度,代持的标的债券一旦触发这些保护性制度,还会牵连到代持方整个产品的交易,造成额外的经济损失。

官网显示,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5月,2015年完成股份制改造,是一家拥有证券行业全牌照的综合性金融企业集团,业务范围涵盖证券、期货、公募基金、另类投资、私募基金等诸多方面。

今天(12月18日),国海证券公告称,根据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果,相关涉事协议中加盖的印章与公司在公安机关备案的印章不符。公安机关已对公司被伪造印章案件立案。

2022年3月11日

“债券代持”并非一个固定的法律概念,其实质上类似于债券回购交易。由于债券代持在大部分情况下是表外、名义上转移所有权的,其易被认定为买断式回购,要求入表,纳入监管范围。在监管不断收紧的环境下,债券代持也并未被直接划入禁止的范围,因此对于债券代持交易的法律评价,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定。

事实上,刚刚结束的2017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就要求,要把防控金融风险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下决心处置一批风险点,着力防控资产泡沫,提高和改进监管能力,确保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

而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悉,该事件目前已经受到有关监管层强烈关注并开始调查介入。

302号文的第九条对债券市场参与者正回购资金余额或逆回购资金余额上限、以及合理控制债券交易杠杆比率等提出了具体要求。

第一,302号文中所称债券市场参与者(以下简称参与者),包括符合债券市场有关准入规定的各类金融机构及各类非法人产品等境内合格机构投资者,以及非法人产品的资产管理人与托管人。

第二,债券市场参与者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 (以下统称各金融监管部门)有关规定,加强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健全债券交易合规制度。

第三,债券市场参与者不得通过任何债券交易形式进行利益输送、内慕交易、操纵市场、规避内控或监管,或者为他人规避内控与监管提供便利。非法人产品的资产管理人与托管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交易结算等合规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债券市场参与者应严格遵守债券市场账户管理有关规定,不得出借自己的债券账户,不得借用他人债券账户进行债券交易。

第五,债券市场参与者应严格遵守债券市场有关规定,在指定交易平台规范开展债券交易,未事先向金融监管部门报备不得开展线下债券交易。货币经纪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开展各类经纪业务。

第六,债券市场参与者应该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按照规定签订交易合同及相关主协议。其中,开展债券回购交易的应签订回购主协议,开展债券远期交易的应签订衍生品主协议等。严禁通过任何形式的“抽屉协议”或通过变相交易、组合交易等方式规避内控及监管要求。

第七,债券市场参与者开展债券回购交易,应按照会计准则要求将交易纳入机构资产负债表内及非法人产品表内核算,计入机构资产负债表内及非法人产品表内核算,计入“买入返售”或“卖出回购”科目。

第八,债券市场参与者在债券市场开展质押式回购交易,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质押登记,参与者开展质押式回购与买断式回购最长期限均不得超过365天。经交易双方协商一致,质押式回购交易可以换券,买断式回购交易可以现金交割和提前赎回。

第九,债券市场参与者应按照审慎展业原则,严格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和各金融监管部门制定的流动性、杠杆率等风险监管指标要求,并合理控制债券交易杠杆比率。

十、市场中介机构应加强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日常监测,建立数据信息共享机制,发现参与者有第九条所列情形的,应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管部门报告,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及金融监管部门的要求向市场进行信息披露。

十一、中国人民银行对债券市场实施宏观审慎管理,必要时可对参与者杠杆要求进行逆周期的动态调整,并协调各金融监管部门开展债券交易业务规范管理工作。各金融监管部门加强对所管理的金融机构及其他债券市场参与者内控制度建设、债券交易规范、杠杆比率审慎水平的监督检查,并依法对有关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十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应完善相关自律规则,加强对参与者的自律管理,维护市场秩序。

十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参与者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对内控制度等进行自查整改,一年内未完成整改的,不得新开展各类债券交易。对于本通知印发之日尚未了结的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各类债券交易,可以按合同继续履行,但不得续作,同时应当向金融监管部门报告,并按有关要求纳入表内规范。因纳入表内造成相关规模、杠杆、集中度不达标的,一年之内予以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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