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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理财平台(融资理财可信吗)

2023-05-10 22:40分类:美股投资 阅读:

各位粉丝大大和朋友们,大家下午好!昨天,时隔三年的“团贷网”案一审终于落槌。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派生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因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操纵证券市场罪数罪并罚被判处罚金16.1亿元派生集团原董事长唐军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515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6月至2019年3月间,派生集团未经许可,违规运营“团贷网”平台,以发布融资项目、“安盈宝”理财项目、私募基金类理财产品等形式,承诺保本付息、高额回报,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巨额资金,未偿还金额348.2亿元

 

 

截至2020年6月,公安机关已累计追缴冻结的57.01亿元,涉案股权和股票账户一批,累计查封扣押涉案房产65套、土地2块、飞机2架、汽车57辆累计收回平台出借资金37.34亿元人民币

团贷网在2019年的暴雷,可以说是整个网贷行业覆灭的标杆性事件笨笨熊第一次全面了解P2P,也是始于团贷网的暴雷。虽然没有参与,但给了笨笨熊一个深刻的教训,那就是:天上不会掉馅饼,如果有,那一定是陷阱。据说,2018年和2019年,有不少出借人都上了天台

团贷网的实控人唐军虽然和笨笨熊年龄相仿,但笨笨熊不敢望其项背。单看他和李咏、史玉柱、马云、冯仑等一众社会名流的合影,就足以证明他是一个牛人。福布斯中国公布的2017年中国“30位30岁以下精英”榜单中就有他,而且福布斯中文网对他的评价是:这个年仅29岁的年轻人白手起家,他乐于冒险,敢想敢做。他是天生的创业者

 

只可惜,就是这样一个敢想敢为的80后,步子迈得太大,却没有把握好尺度,迈出了法律的框架,最终扯到了蛋。近7年后,早已鲤鱼跃龙门的他,再一次因为钱而名动江湖,不曾想是以“非法吸引公众存款”的方式

唐军扯到蛋实属咎由自取最可怜的是团贷网的出借人,他们投进去的真金白银打了水漂而且这事还不能张扬(怕别人嘲笑“割了韭菜”),只能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

吃一堑,长一智。在以后的投资理财中,笨笨熊时常提醒自己,也建议大家一定要警惕高息理财。正如某城市人行天桥上的反诈骗宣传标语所说的那样,“理财前问问自己,战无不胜的投资大师为啥要苦口婆心帮助非亲非故的你?”

今天就说到这里吧,欢迎粉丝大大和朋友们与笨笨熊互动交流,非常感谢各位的支持!

继中银理财、建信理财、交银理财、工银理财之后,农银理财将成为第五家与外资机构“牵手成功”的大行理财子公司。

10月19日,券商中国记者经过多方核实,法国巴黎银行(BNP Paribas ,下称“法巴银行”)目前已获批与中国农业银行旗下的农银理财合资在华设立一家理财公司。据悉,法巴方面将由子公司法国巴黎资产管理公司持有该合资公司51%的股份,其余股份由农银理财持有。

当晚,中国农业银行与农银理财双双发布公告,证实了上述消息,并透露该合资理财公司暂定名为法巴农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据知情人士透露,当前还有多家外资机构也正在寻求与中方机构合资申设理财公司,以期共享中国财富管理市场的转型发展机遇。

在此之前,国内已有四家合资理财公司获批,其中方股东均来自国有大行旗下,分别是中银理财、建信理财、交银理财和工银理财。此外,据媒体年初报道,德意志银行也在接洽邮储银行理财子公司中邮理财,拟共同出资设立理财公司。

“在与中资理财子公司的合作中,由于外资金融机构在财富管理业务方面具备丰富的经验,可以贡献其在基础设施方面的知识和技能,同时引入其全球客户,而中资理财子公司则可以分享在中国理财市场的发展经验。”一位资管部门人士告诉券商中国记者。

法巴携手农银理财

10月19日晚间,农银理财发布公告称,近日,农银理财收到《中国银保监会关于筹建法巴农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复》,批准同意法国巴黎资产管理控股公司、农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合资筹建法巴农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暂定名),法国巴黎资产管理控股公司出资比例为51%,农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比例49%。

“此次与法巴资管共同出资设立合资理财公司,目的是发挥股东双方的优势和特色,更好满足各类客户日益多样化的投资和财富管理需求。”农银理财公告称,“下一步,农银理财将按照监管要求严格执行有关程序,积极与法巴资管共同推动合资公司完成筹建工作,尽快开业。”

今年3月30日,中国农业银行副行长林立曾在该银行2021年业绩发布会上透露,该行总行已经授权子公司农银理财与相关的外资机构就设立合资理财公司开展磋商。

彼时,林立表示,计划设立的合资理财公司,未来将充分依托农银集团的销售渠道与客群优势,结合外资股东的全球投资管理能力、一体化的解决方案和风控体系,立足中国本土市场,致力于打造能够为各类客户提供优质理财产品和服务、兼具ESG投资特色的一流资产管理公司,对农银理财形成优势互补,更好地为客户服务。

资料显示,农银理财是中国农业银行的全资子公司,成立于2019年8月8日,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20亿元,注册地为北京。中国农业银行半年报显示,截至2022年6月末,农银理财管理的理财产品余额为1.68万亿元,均为净值型理财产品。其中,公募理财产品占比99.45%,私募理财产品占比0.55%。

加大中国市场布局

“法巴对中国市场充满了信心,所以一直在做规划。”此前有接近法国巴黎银行方面的金融高管对券商中国记者表示。实际上,作为一家业务遍及70多个国家及地区的国际知名金融机构,法国巴黎银行意欲在华加大投入的动作不断。

就在今年,法国巴黎银行获批成为南京银行第一大股东的股东资格。南京银行5月18日晚间公告称,该行第一大股东法国巴黎银行及法国巴黎银行(QFII) 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从14.04%增加至16.37%,增持比例2.33%,超过1%。

值得一提的是,消费金融领域的合作一直是法国巴黎银行和南京银行合作的重点之一。南京银行8月底公告称,已完成对苏宁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的股权收购工作,持有苏宁消金股权比例已增加至56%。同时经监管批准,苏宁消金名称变更为“南银法巴消费金融有限公司”。

9月2日,南京银行公告称,南银法巴消金拟定向增资。其中,南京银行拟增资29.14亿元,出资比例将自56%提升至65%; 法国巴黎银行拟增资14.86亿元,出资比例将自3%提升至30.08%。增资后南银法巴消金注册资本将从6亿元增加至50亿元。

早自2007 年开始,法国巴黎银行与南京银行持续推进在消费金融领域(CFC)的业务合作,南京银行外籍副行长米乐(法国巴黎银行派驻)今年上半年曾在交流会上表示,双方在业务方面将继续推动企业、零售、金融市场等条线的境内外合作项目。

随着证券、基金、期货三大领域的外资股比限制全面放开,外资全资控股模式也顺利落地。截至今年1月份,包括摩根士丹利证券(中国)、瑞信证券等在内的境内外资控股券商已达 9 家,还有多家外资机构正在排队,其中就有法国巴黎银行的身影。

今年1月10日,证监会信息显示,法国巴黎银行递交的《证券公司设立审批》材料已获得证监会受理,拟发起设立券商名称暂定为“法巴证券(中国)有限公司”。此前,在2021年4月27日,证监会接收了法国巴黎银行的证券公司设立审批材料。

官方信息显示,早在1860年,法国巴黎银行在上海开设了首间办事处, 是最早进驻中国的外资银行之一。目前,该行在中国拥有近500名员工,通过企业及机构银行和国际金融业务等部门为客户提供银行、融资和咨询服务。

合资理财公司持续扩容

自2019年国内首家银行理财子公司开业“面世”以来,已有4家中外合资机构先后开业,获批进入中国理财市场,分别是汇华理财、贝莱德建信理财、施罗德交银理财和工银高盛理财。

最早获批于2019年12月的汇华理财,由东方汇理资产管理公司和中银理财在上海合资筹建,其中,东方汇理出资55%、中银理财出资45%。仅筹备不到一年,汇华理财就于2020年9月揭牌开业,首家中外合资理财公司自此诞生。

2020年8月,贝莱德建信理财也获批在上海筹建,由美国贝莱德金融管理公司、建信理财有限责任公司、新加坡淡马锡旗下富登管理有限公司三家分别持股50.1%、40%、9.9%设立,并于次年5月获批开业。

进入到2021年,由施罗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交银理财合资设立的施罗德交银理财,以及由高盛资产管理和工银理财合资设立的工银高盛理财先后于当年2月、5月获批,股权结构均是外资机构控股51%,中方持股49%。

此外,今年年初有消息称,德意志银行拟与中邮理财,共同出资设立由外资机构控股的理财公司,双方还在洽谈中,最终可否成行还待银保监会批准,但目前暂无进一步公开信息。

“在与中资理财子公司的合作中,由于外资金融机构在财富管理业务方面具备丰富的经验,可以贡献其在基础设施方面的知识和技能,同时引入其全球客户,而中资理财子公司则可以分享在中国理财市场的发展经验。”一位资管部门人士向记者分析指出。

除了合资设立外资控股的理财子公司外,招银理财还于2021年年底采用引入战略投资者的方式,顺利引入摩根资产管理成为其外资股东,持有该公司10%的股权。在一位理财子公司人士看来,这种方式既能引入外资经验,又能保证中方在经营决策方面有更多的自主权。此前,光大理财也曾公告称,拟引入境外优秀资产管理机构作为战略投资者。

随着资管新规过渡期结束,2022年,中国理财市场也向着全面净值化加速转型,有业内人士透露,不少合资理财子公司也期望能够通过与股东双方现有业务,形成差异化布局,积极参与到中国居民财富管理的转型升级中。

“外资需要市场,中资需要经验,中外合资的出现是‘一拍即合’的事情。”前述理财子公司人士也向记者指出,除了获得直接收益外,外资机构还可以通过参与投资提升市场知名度,为后续单独设立资管机构积累人气,或者直接扩大市场份额。“此外,外资机构之前也面临水土不服的问题,通过与中资机构的合作,可以在渠道、客户等方面积累经验,改变之前的被动局面。”他补充道。

责编:杨喻程

校对:苏焕文

 

 

 

 

小时候,父母总教导我们

“不要和陌生人说话”

长大后,年迈的父母却变成了那个

容易相信了他人“甜言蜜语”的人

如今网络信息发达,

老年人慢慢走进了互联网的世界。

由于接触信息面相对较窄,

骗子们纷纷将黑手伸向了他们……

 

 

 

从我们身边做起

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

 

 

 

 

 

老年人对新事物的接受能力不如年轻人,且信息获取渠道单一、对信息的分辨能力不够,导致老年人对各类新式骗局认识不足,更容易落入不法者的圈套。

投资诈骗是常见的养老诈骗手段之一,今天我们向大家介绍几种常见的投资诈骗骗局。

 

 
 
 

 

 

 

 

非法投资理财常见套路

 

 

 

温情攻势

不法分子安排业务员对老年人嘘寒问暖,组织老年人开展活动、赠送礼品、免费旅游等,令老人感觉业务员不是亲人胜似亲人,对业务员之后宣传的“高收益”理财产品完全相信、缺乏免疫力。

讲座洗脑

不法分子会举办洗脑讲座,用一些小礼品吸引老年人去听,请“专家”讲授养生保健知识,有的还组织学习党的政策,再传授投资理财知识,最后推出他们的理财产品。

宣传造势

不法分子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在豪华酒店、重要景区开展活动,雇人散发宣传单,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制造虚假声势。

高利诱惑

不法分子承诺远高于银行存款的利率,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再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

专业营销

一些专门从事非法集资营销的团队,擅长各种各样诱骗老年人上当的套路,非法集资者常常会雇佣这些团队进行营销。

编造项目

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开展创业创新等幌子,编造各种虚假项目,有的甚至会建造项目基地专门用于给投资者参观。

熟人做托

非法集资者经常动员业务员通过亲戚朋友拉人入会得回扣和下线投资后有分成的手段,发展更多的老年人投资。

隐瞒风险

不法分子常常大肆宣传“保本返利”“消费返利”等内容,有的还提供所谓的担保(实为关联公司担保),隐瞒其投资理财的风险。

 

 

 

 

如何防范非法投资理财

 

 

“四看”法

一看融资合法性,除了看是否取得企业营业执照,还要看是否取得相关金融牌照或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二看宣传内容,看宣传中是否含有或暗示“有担保、无风险、高收益、稳赚不赔”等内容;三看经营模式,有没有实体项目,项目真实性、资金的投向、获取利润的方式等;四看参与集资主体,是不是主要面向老年人等特定群体。

 

“三思”法

思自己是否真正了解该产品及市场行情。二思产品是否符合市场规律。三思自身经济实力是否具备抗风险能力。

 

“等一夜”法

遇到相关投资集资类宣传,一定要避免头脑发热,先征求家人和朋友的意见,拖延一晚再决定。不要盲目相信造势宣传、熟人介绍、专家推荐,不要被高利诱惑盲目投资。

 

“三要”

要理性、要稳健、要警惕。

 

“三不要”

不要侥幸、不要冒险、不要盲目。

 

 

 

用心陪伴,关爱开始

 

 

 

 

 

因为工作忙

我们很少有时间陪伴在父母身边

因为缺乏陪伴关爱

许多老年人充满了对亲情的渴望

诈骗分子因此趁虚而入

轻易攻破老年人的防线

把老年人辛辛苦苦攒的养老钱骗走

请老年人进行投资前

一定要跟子女商量

也请子女关爱自己的父母

常回家看看

温馨提醒

最后,温馨提醒大家,为家里老人下载”国家反诈中心”APP,反诈利器筑牢反诈骗防火墙。

 

 

 

投资不能太大意 丨 高额返利要当心

 

来源: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

 

 

上海基金律师:名为委托理财、实为借贷关系情形,法院判赔保低收益及利息损失

2023-02-14 12:58

文/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俞强律师、王双律师 整理

裁判要旨:从案涉合同约定的内容分析,原告将投资款存入约定的管理账户交由被告进行投资,被告无论盈亏均保证原告获得固定本息回报,故案涉协议显属“名为委托理财、实为借贷关系”之情形,因此,本案的合同关系应为民间借贷关系。

郑某燕与上海成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021)沪0115民初66347号

原告:郑某燕,女,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被告:上海成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莲振路298号3幢E205室。

法定代表人:秦轩。

原告郑某燕诉被告上海成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被告上海成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本院遂采用公告送达,并依法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于2021年1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娇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海成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某燕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基金赎回本金人民币50万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基金保底收益12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2%计算);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3万元;4、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依据的事实与理由:2018年10月28日,原告以基金投资者的身份认购被告的成杉私募股权投资2号基金(生物科技)50万元整,双方签订《成杉私募股权投资2号基金(生物科技)基金合同》一份,约定期限为24个月+6个月+6个月,二年后投资者可申请赎回,保底收益为年化12%,由受托人承担回购及保底收益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8年11月9日通过银行向被告账户转账50万元。2020年11月9日合同到期后,被告上海成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拒绝了原告的赎回请求。2021年5月5日再次申请赎回时,被告承诺月底归还,但实际至起诉时仍未归还。故涉诉。

被告上海成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未到庭应诉,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28日,原告作为基金投资者,被告作为基金管理人,签订《成杉私募股权投资2号基金(生物科技)基金合同》,约定:委托人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格投资者,受托人为被告,融资规模为30,000万元(以实际募集金额为准),期限为24个月+6个月+6个月,保底收益为12%年化,托管银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范围为本私募股权基金定向投资以“生物多肽药物”独角兽企业和“生物多肽研究院”为核心,专业专注发展“多肽生物科技”。退出方式为二年后可申请赎回;受托人承担回购及保底收益义务。本基金申购开放日为自基金成立之日起募集额满结束。期限24个月+6个月+6个月,第一个24月后可赎回,私募基金期限届满后30日内将到期投资资金本金及收益归集至资金监管账户。对于因本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结束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予以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向合同签署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2018年11月9日,原告向被告转账50万元。

2020年11月6日,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法人秦轩询问“我就想知道什么时候能回款,孩子要入户杭州急等钱用,麻烦优先安排一下”,被告法人秦轩回复“您好,我这边确认了就给您办理,这段时间都是在项目方催办着的,不会太久”。

另查明,原告为本案诉讼向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支付了律师费3万元。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成杉私募股权投资2号基金(生物科技)基金合同》、转账凭证、微信聊天记录、浙江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诉讼代理合同等证据,结合原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成杉私募股权投资2号基金(生物科技)基金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依法成立并生效。从案涉合同约定的内容分析,原告将投资款存入约定的管理账户交由被告进行投资,被告无论盈亏均保证原告获得固定本息回报,故案涉协议显属“名为委托理财、实为借贷关系”之情形,因此,本案的合同关系应为民间借贷关系。现原告在约定的投资期限届满后向被告提出赎回申请,被告未向原告退还本金,已构成违约,原告诉请要求被告退还本金50万元并支付收益12万元,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损失,双方并无相应约定,原告主张按照合同约定的年利率12%计算,并无不妥,本院亦予以支持。关于律师费损失3万元,原告的主张亦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属自行放弃抗辩权利,应自行承担法律后果。另,本案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及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成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郑某燕支付基金赎回本金50万元;

二、被告上海成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郑某燕支付基金保底收益12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2%计算);

三、被告上海成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郑某燕律师费损失3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600元(原告已预交),保全费4,020元(原告已预交),合计14,620元,由被告上海成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俞强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现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股票索赔团队负责人,合伙人律师,主要从事金融诉讼领域的法律业务,代理客户为银行、资产管理公司、投资管理公司,除此之外,还代理中小股民的股票维权诉讼。

王双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现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主要执业领域:证券金融类、银行不良资产、民商事法律纠纷等领域。其所代理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和银行不良资产类案件近百起,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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