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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顾问骗局(股票顾问能看到我的资料吗)

2023-12-04 11:20分类:股指期货 阅读:

最近的骗子是越来越多了,各行各业,各种门路,各种花样,让你防不胜防,今天带你见识一下新的骗局,看好你的钱包,可千万别被套路了。

投资市场的骗局千变万化,只有你想不到,没有骗子做不到的。 尤其是每当股市火爆时,股民们的热情就如潮水,挡也挡不住。而这时,荐股诈骗必定要趁势收割一波。

在此希望监管部门可以监管更加到位一些,尽量能够事前预防,避免更多的恶性骗局发生,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也希望投资者擦亮眼睛,远离荐股骗局、投顾骗局。任何荐股、投顾都是骗局。不要相信荐股、不要相信荐股!

炒股服务费纠纷案情回顾:

王先生在7月份,认识了某某软件公司的一名客服,当时他们宣传股票收益率非常高,还晒出很多他们客户的盈利截图,王先生对这方面不甚了解,很容易就相信了对方。在他们的诱导下交了29800的炒股软件费用,成为合作客户,还没享受服务多久,该公司的客服就建议王先生升级会员服务,并承诺收益率能达到百分之四十以上,王先生也没多想,只想着多盈利,就又交了30000元升级。

王先生觉得交了这么多钱,现在也没有一支牛股推荐,炒股软件也不好用,推荐的大部分股票都是赔钱的,买入也是持续下跌,根本没有赚钱的,现在又只一味的要王先生交钱,王先生觉得十分不靠谱。

就联系公司客服想要退款,退还软件费用,结果客服一直说退不了,如果不满意,就换老师,但是退款是不可能的,这时,王先生才知道,完了,上当受骗了!

投顾公司背后的利益链——荐股的目的解密:

股票骗局一(交服务费)

同样让你加社交软件,先免费推荐股票,分析股票行情,当偶然有一段时间,他们分析的准确,你就会觉得他们很牛逼,他们就开始诱导你交1年的服务费或者1个季度的服务费。

股票骗局二(销售软件)

在社交群,发布他们软件选出来的股票池一般有3-5只票,当其中一只涨了,他们就会不停的说自己软件有多牛,让你交费开通。

当你买到软件之后,发现这软件一无是处,如果软件就能赚钱,还需要什么技术分析?切记不要花钱买软件。

骗子就是利用部分人的专业知识匮乏和想赚大钱的心理打造骗局,大家看到荐股群之类的,一定要警惕!

提醒:这些所谓的有财富密码的投资机会,多是骗子设的套,所谓内幕和秘籍,全是骗子的诡计投资理财需谨慎,防范诈骗要当心!任何形式的荐股、高收益理财,都是骗局!

解析证券法: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执业规范(试行)》第二十条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从业人员在推广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时,应当遵守客观、诚信原则,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禁止虚假、不实、误导性营销宣传,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欺诈客户;

(二)向客户承诺确定收益或收益范围;

(三)向客户承诺承担投资损失;

(四)对过往业绩进行夸大宣传,包括以特定客户或者特定时间区间的历史最佳收益作为历史业绩进行宣传,但未向投资者明示;

(五)仅宣传所提供产品的功能但不说明产品的局限性;

(六)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使投资者认为没有风险的表述;

(七)对公司的经营范围、经营时间、自身实力等进行不符合实际的宣传。

投顾服务、荐股软件、现货大宗商品、期货喊单、上海黄金交易所、配资、电影投资。这些都存在违规的情况。大家一定要小心,守护好自己的钱袋子,不要被骗。

关注我,带领大家远离骗局,维护合法权益。

 

探讨:证券从业人员能以个人名义对证券市场公开发表意见吗?| 法规2022年第25期

原创 小壹口 壹口合规 2022-08-05 08:26 发表于北京

收录于合集#法规看板96个

证券从业人员能否可以用个人名义对证券市场变动情况公开发表评论意见?比如不涉及个股的大盘行情分析与预测。为回答这个问题,壹口对相关监管要求进行了梳理,相关内容为个人学习,理解不一定完整、准确,仅供参考。

一、公开发表证券市场相关言论须具备投资咨询资格(投资顾问、分析师),一般证券从业人员不能就此公开发表评论意见。

《关于规范面向公众开展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行为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要求,任何机构或个人从事就证券市场、证券品种的走势,投资证券的可行性,以口头、书面、电脑网络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形式向公众提供分析、预测或建议的业务,必须先行取得中国证监会授予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证书或者证券投资咨询人员执业证书。

二、监管部门鼓励有资格人员公开发表评论意见。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一条明确,鼓励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组织安排证券投资顾问人员,按照证券信息传播的有关规定,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公众媒体,客观、专业、审慎地对宏观经济、行业状况、证券市场变动情况发表评论意见,为公众投资者提供证券资讯服务,传播证券知识,揭示投资风险,引导理性投资。

《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第十九条明确,鼓励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组织安排证券分析师,按照证券信息传播的有关规定,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公众媒体,客观、专业、审慎地对宏观经济、行业状况、证券市场变动情况发表评论意见,为公众投资者提供证券资讯服务,传播证券知识,揭示投资风险,引导理性投资。

《关于规范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广播电视证券节目的通知》第三条要求,参与广播电视证券节目的咨询机构和节目分析师必须具备证券投资咨询相关资格,

三、有资格人员公开发表评论意见不能以个人名义,应事先征得公司同意,相关资料公司要妥善保存。

《关于规范面向公众开展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行为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条明确,证券投资咨询执业人员向公众提供证券投资分析报告、投资分析文章等形式的咨询服务时,须先行取得所在机构的同意或认可。

《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第二十条明确,证券分析师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公众媒体以及报告会、交流会等形式,发表涉及具体证券的评论意见,或者解读其撰写的证券研究报告,应当符合证券信息传播的有关规定以及下列要求:(一)由所在证券公司或者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统一安排;(二)说明所依据的证券研究报告的发布日期;(三)禁止明示或者暗示保证投资收益。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将其向投资人或者社会公众提供的投资咨询资料,自提供之日起保存2年。

综上,对于开头问题的答案即为:证券从业人员不可以用个人名义对证券市场变动情况公开发表评论意见。

(一)证券从业人员不存在以个人名义公开发表意见的可能。

(二)不具有投资顾问、分析师资格的证券从业人员,禁止公开发表评论意见的。

(三)投资顾问、分析师公开发表意见,需征求公司同意,且应纳入公司监控。

(四)公开渠道即包括传统的电视、报纸、电台、网站等媒介,也包括直播、自媒体账号、微信朋友圈等新型网络渠道。

券业合规证券公司及从业人员监管处罚信息库(汇集了2021年以来的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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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本文系个人整理,如有出入,请咨询专业机构并查询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意见,本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关注公众号可了解更多案例分析和规则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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