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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代持违规吗(债券代持)

2023-04-15 06:44分类:股指期货 阅读:

来源:债券圈

“债券代持”广泛存在于债券交易市场,债券代持双方往往通过协议进行一系列交易安排,让实际持有人仍承担标的债券的收益及风险,代持方获取一定收益。从债券实际持有人的角度来看,通过债券代持达到合规、融资等目的;从代持方的角度来看,无论标的债券表现如何,都可以获得固定收益或者达到互换代持的目的,但是随着债券市场打破刚性兑付神话,在债券违约越来越频繁的市场环境下,债券代持引发的法律纠纷开始浮出水面。

一、什么是“债券代持”?

债券代持是一种通过协议方式进行的交易安排:一方(实际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债券(标的债券)通过正常交易途径转移给另一方(代持方),但是该债券的所有权、收益权、风险承担等权利义务关系并不发生实际转移;双方约定实际持有人在未来的某一时点以某个约定价格进行“回购”,标的债券回归到实际持有人名下,代持方获取一定的经济收益。在实践中,债券代持协议常常以“债券远期交易协议”的名义出现。以协议期限的长短为标准进行划分,“债券代持”可分为两类:期限较短的被称为“代持”,期限较长、不断进行滚动交易的被称为“养券”(为行文方便,本文将“代持”“养券”合称为“债券代持”)。需要指出的是目前通过大量代持协议达成的“债券远期交易”不符合监管合规的银行间市场债券远期交易关于主体资格、报备、披露的规定。

二、债券代持广泛存在的原因

债券代持长期、广泛地存在于债券交易市场,虽然监管部门及学界对其合法性颇有争议,但是不得不看到其存在的原因及合理性。债券代持在一级市场、二级市场和一级半市场均有发生,但从交易目的来看,不同级别市场上的债券代持存在一定区别。在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上,债券代持的目的主要是放大杠杆、调整金融产品结构。在一级半市场上,债券代持往往表现为典型的通道业务。一些圈内人士由于掌握信息优势,往往可以在债券公开发行之前以较为优惠的价格进行认购。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由于交易主体的限制,丙类[1]主体必须借助甲类进行交易收取差价。

(一)加大杠杆

加大杠杆、追求高利润、代持仓位是目前各类机构进行债券代持交易最大的动机。在单一产品资金均已持债没有资金额度的情况下,往往会采用委托第三方代为持债并承诺远期回购的条件,这样既不影响业务的展开,又规避了临时资金额度不足的问题。

(二)调整产品结构

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针对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和金融产品,在杠杆率、投资范围、投资结构等方面设置了一定的监管要求。例如在证监会于2005年3月25日发布的《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等相关问题的通知》中就明确规定:“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80天”;“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97天”。由于债券的收益率与债券存续时间、风险大小直接挂钩,一些金融产品为了获取高收益,同时在表面上满足监管要求,他们会将不满足条件的债券“暂存”到其他市场主体那里,以“手续费”“利息”“债券收益”等名义向代持方支付一定的费用,但实际保留作为债券持有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获取收益或承担风险。同时,这种调整往往伴随着交易双方互换的模式,即双方互持对方需要的债券,并承诺一定期限内各自进行远期回购。

(三)修饰报表

还有一些债券代持的目的是为了调整和修饰报表。例如,由于产品表现直接关系到投资经理等相关从业人员、机构的个人业绩及行业评价,其中一些会通过代持的方式将受益不理想的投资标的表外化。还有一类调表避税需求,一些基金会在债券付息日前临时和其他券商等交易机构进行代持交易进行避税。

三、债券代持的特征

(一)交易主体复杂

虽然在基本的债权代持交易模型中,仅涉及实际持有人和代持方两方,看起来结构清晰明了。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债券代持所涉及的交易主体往往相当复杂。在主体方面,就有债券发行方、指定资金提供方、持债通道方、受托管理人、投资顾问等相关机构。如果不能清晰界定各方主体在交易中的地位,合规风险管理对各交易主体的要求,最终承担责任方是否适格等问题,在发生纠纷后,任何一个主体资格及责任承担问题都会成为争议解决的焦点、难点。

(二)交易具有排他性、隐蔽性

有观点认为债券回购多发生在进行点对点交易、隐蔽性较高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但是事实上,由于债券代持本身处于监管的灰色地带,许多交易直接通过双方的口头协议,凭借圈内的信用就足以达成,对于一些流动性小的债券在深沪交易所等公开交易市场完成“定制交易”的难度也并不大。在经济形势较好,各方都可以获得预期收益的情况下,债券代持的隐蔽性极大,监管部门很难发现。但口头合同往往也是风险的最大来源,在市场均珍惜信用的情况下,或许有“一诺千金”的兑现,但在市场频频爆雷的情况下,口头合同几乎等于没有合同,在没有合同的情况下,再想要维权难度往往会非常高。

四、债券代持的法律评价

如前文所说,债券代持交易的各方往往是存在较强信任基础的各类机构主体,在整体经济形势较好的时候,债券代持引发的纠纷较少,如有纠纷通过协商解决的比例也极大。随着近年来债券违约频繁,涉及金额巨大,而且往往出现发行人实质违约、失去偿还能力的情形,违反代持协议、拒不履行回购义务的情况时有发生,给代持方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代持方不得不寻求法律的直接保护。

“债券代持”并非一个固定的法律概念,其实质上类似于债券回购交易。由于债券代持在大部分情况下是表外、名义上转移所有权的,其易被认定为买断式回购,要求入表,纳入监管范围。在监管不断收紧的环境下,债券代持也并未被直接划入禁止的范围,因此对于债券代持交易的法律评价,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定。

(一)协议是否有效?

如果机构仅是出于融资目的进行了债券代持交易,产品本身不论在产品结构还是杠杆率等方面的指标均符合机构风控及监管的相关要求,这种代持交易就是合法合规的。一旦出现实际持有人不按照约定履行回购义务、不支付相关费用等违约情形,守约方可根据双方签订的代持协议主张自己的权利。但是,如果债券代持交易涉及到逃避监管、避税等非法目的,代持协议是否有效存在争议。从目前仅有的一例要求履行回购义务的判决来看,法院是认可代持协议的效力的,双方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但是我们必须注意的是,如果此类纠纷大量出现,或者金融市场监管部门将有违规违法目的的代持行为直接划入禁止范围,此类协议很有可能被法院认定为“以合法手段掩盖非法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从而被认定为无效,守约方的诉求无法获得法院的支持。

(二)谁是起诉主体?

在交易结构简单的债券代持中,诉讼主体比较明确,就是实际参与代持交易的协议双方。在结构复杂的交易中,如何确定诉讼主体往往会出现一些困难。

举个例子,A是债券发行方指定名义资金方,通过B作为投资顾问,以C机构为通道发行了一款结构化产品甲,并引入优先资金方D,A是甲的劣后方。由于某些原因,B与另一产品投顾方E达成协议,由E通过其作为投顾的产品F代持C通过甲产品持有的指定债券,并由A提供担保。代持协议的签订主体为B和E,A作为担保方加入协议。后标的债券违约,B未按照约定进行回购。那么就E来说,是直接基于合同起诉B要求B履行回购义务,并要求A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还是由于B本身仅作为投顾不直接持有债券无法履行回购义务转而起诉机构C,但机构C又并非合同当事人,仅投顾盖章的情况下是否受到远期回购协议约束?这些问题都因远期回购协议的签订而起。

(三)如何确定损失范围?

在标的债券出现违约、实际持有人拒不履行回购义务的情形下,代持方实际上不仅无法获得约定收益,还面临着巨大的经济风险。一方面,作为标的债券的名义持有人,在债券交易市场上,代持方需直接承担债券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另一方面,作为载体的信托、资管计划等投资产品,往往设置了强制平仓等保护性制度,代持的标的债券一旦触发这些保护性制度,还会牵连到代持方整个产品的交易,造成额外的经济损失。

在诉讼中,按照约定价格回购、支付违约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比较明确,款项金额的确认也比较容易。但是对于由债券违约引发的强制平仓所造成的损失,是否能够被认定为间接损失获得赔偿,在司法实践中还没有给出答案,理论上也有较大争议。

2019年5月24日,证监会指导沪、深交易所分别联合中国结算发布了《关于为上市期间特定债券提供转让结算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对违约债券等特定债券的转让、结算、投资者适当性、信息披露等事项作出安排。这个通知所安排的制度使得回购违约债券具有可操作性,在一定程度上为代持协议的完全履行扫清了障碍。但是债券代持的风险并没有被消除,各类交易主体应像对待其他投资那样,树立清晰的风险意识,将债券代持纳入到机构的风控体系,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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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源自债券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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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离2013年的债市乱象整顿已有六年,相关硕鼠们的“后事”不断得以公布,为从业者敲响警钟。

近期,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纸文书,揭露了4名来自于证券、银行、保险的债券从业人员大肆利用丙类户进行职务侵占的犯罪事实。在这份近四万字的判决书中,详细描述了被告人如何在相互串通、层层联络之下,凭借职务优势将单位利益输送至丙类户,参与交易环节的券商和银行均超过20家,头部险企也有所参与。

在监管不断加码之下,此前债券市场的种种乱象已得到整治。而债券代持在监管三令五申之下,也早已被纳入正式监管。不过,此前债券代持造成的风险事件对证券行业的影响仍在继续,“后遗症”的全面出清尚需时日。

最高刑期六年六个月

操纵价格、博取边际利益、委托申购、代持养券……在近年来监管部门持续整顿之下,这些债券市场上的旧疾几近被市场淡忘。日前,一份裁判文书,透露了此前债券乱象的诸多细节。

从法院审理案情来看,此次被提起公诉的四名被告人均为金融从业者。其中,杨某系原海通证券固定收益部交易员,谢某辉系原中国人保资管固定收益部交易员,冯某系原交通银行金融市场部高级交易员,王某系原工商银行金融市场部某处处长。正是这样一套来自于证券、银行、保险的金融同业班子,共同构成了利用丙类户进行职务侵占的标准案例。

在2007年,梁某甲与赖某(均另案处理)预谋,由赖某成立丙类户公司,梁某甲介绍债券市场交易员,利用交易员从事银行间债券市场的职务便利,与赖某控制的丙类户合作进行债券交易,共同谋取利益。而上述被告人正是落入其算计中的交易员,在参与利益输出并大肆攫取非法利益后,四名被告人的行为均被认定为职务侵占罪。

根据法院审理认定,四名被告人利用各自职务上的便利,采用委托其他金融机构代申购及代持、控制债券交易环节和交易价格、博取国债边际利益等多种方式,通过梁某甲将属于金融机构的利益输送给丙类户后由个人私分。

作为普通债券交易员,在“鬼迷心窍”后能在多大程度上窃取公司利益?具体来看,被告人杨某参与债券交易30笔,职务侵占数额共计5240.92万元;谢某辉参与债券交易5笔,职务侵占数额共计1083.66万元,冯某参与债券交易5笔,职务侵占数额共计810.62万元,王某参与债券交易2笔,职务侵占数额共计889.29万元。

而从最终判决结果来看,在综合考虑自首、坦白等量刑情节后,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谢某辉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冯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在积极退赔非法所得之后,杨某、谢某辉、冯某分别被判处没收财产550万元、200万元和100万元。

层层环节输送利益

早在2013年4月,万家基金发布公告称,原固定收益部投资总监邹某因个人行为正被公安部门调查。同期,中信证券固定收益部执行总经理杨某、西南证券股东收益部总经理薛某、齐鲁银行债券分析师徐某祝等多名债券业内人士的落马,一时间令债券市场人心惶惶,而一场历时许久的债券市场风险排查和市场地震就此开始。

彼时,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在发布会上表示,无论是债券类还是权益类的证券代持,证监会一直以来都旗帜鲜明地予以反对。而在监管未从制度上进行明确前,代持养券还属于灰色地带,由于其具有杠杆效应,在行业内债券代持行为较为普遍。而在业务人员动起“歪心思”,将养券收益转化为私有或与代持机构私分,这无疑将构成职务侵占。

判决书显示,在2008年8月至2009年1月期间,仅半年的时间里,杨某及利用其职务便利,在海通证券自营的“08央票38”等19支债券交易中,将属于海通证券的利益输送丙类户唐纺公司、泰慧公司,侵占海通证券利益2750万元,获利由杨某与丙类户实际控制人按约定比例分成。

例如,在某笔交易中,杨某通过市场询价建设银行预以全价101.7109元的价格买入2亿元的“08央票38”,杨某指令梁某甲将债券卖向丙类户后卖出给海通证券,并将交易要素通过梁某甲告知丙类户委托兴业银行以全价101.8479元买入,并指令兴业银行以102.1130元的价格卖出给海通证券。

在证人证言中,海通证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厉某表示,海通买入的这笔债券的价格高于这支债券当天的市场估值,可能会存在问题,但高出估值幅度不大,如果交易员和丙类户没有合作操作这笔债券的话应该没什么问题。

厉某称,海通证券作为买入方,很难确定交易员是否和丙类户事先合谋。交易发生之前交易员会和卖出的机构交易员事先谈定价格,把券种、数量、价格等要素确定,报给领导和风控部门审批。作为杨某的领导,其只能看到海通证券在每次交易时的直接交易对手的情况,除此之外每笔债券交易的其他过程和数据其看不到。而在这安排好的一买一卖之间,该笔交易即获利51万元。

判决书显示,杨某的辩护人向法庭提交海通证券出具的谅解书,证明海通证券对其谅解。在案发前,杨某曾向单位纪委书记杨某乙谈过债券市场比较混乱,存在潜规则。这也被辩护人用于证明杨某曾有自首行为,但并未得到法院认可。据海通证券内部人士证实,杨某在案发后已被公司开除。

事实上,在这份近四万字的判决书中,详细描述了被告人如何在相互串通、层层联络之下,凭借职务优势将单位利益输送至丙类户。其中,参与交易环节的券商和银行均超过二十家,头部险企也有所参与。

无论是主动参与还是正常业务往来,相关金融机构均为被告人从事的代持养券、利益输出等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而为了规避大行的风控等要求,被告人还找来多家农商行、农联社参与代持养券等活动。

债券风暴“后遗症”仍存

时移世易,在监管不断加码之下,此前债券市场的种种乱象已得到整治。而债券代持在监管三令五申之下,也早已被纳入正式监管。

2018年年初,一行三会联合发布《关于规范债券市场参与者债券交易业务的通知》,对相互租借账户、利益输送、内幕交易等行为进行明令禁止,并对债券交易杠杆比率提出要求。

彼时,央行负责人指出,有市场参与者采用“代持”等违规交易安排,规避内控风控机制和资本占用等监管要求、放大交易杠杆,引发交易纠纷。《通知》旨在督促市场参与者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将自身杠杆操作控制在合理水平。

在《通知》发布前,2016年12月底,国海证券因“萝卜章”导致近200亿债券代持违约,再次引发债券市场地震,20余家金融机构牵涉其中。此后,2017年7月,国海证券则存在员工假冒公司名义对外大量开展债券代持交易的行为,被证监会进行处分,分管业务的高管及合规总监等人均被采取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近年来,债券代持造成的风险事件仍在对证券行业产生影响。今年5月,因国融证券在《通知》发布后新增表外代持业务、大量债券交易预警信息未处理等问题,相关负责人被证监会采取警示函、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

另外,同在今年5月,网信证券被辽宁证监局派驻风险监控现场工作组,其困境同样来自于大规模债券市场的代持业务。据其2018年年报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末,在其237.6亿元的总负债中,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达到228亿元。对此,市场预测其债券代持规模将在200亿左右,并由媒体报道称其北京固收部门负责人已失联,不过相关信息尚未得到官方证实。

在具体调查结论出炉后,债券市场是否还将迎来新一轮风暴?

本文源自券商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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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债券圈

“债券代持”广泛存在于债券交易市场,债券代持双方往往通过协议进行一系列交易安排,让实际持有人仍承担标的债券的收益及风险,代持方获取一定收益。从债券实际持有人的角度来看,通过债券代持达到合规、融资等目的;从代持方的角度来看,无论标的债券表现如何,都可以获得固定收益或者达到互换代持的目的,但是随着债券市场打破刚性兑付神话,在债券违约越来越频繁的市场环境下,债券代持引发的法律纠纷开始浮出水面。

一、什么是“债券代持”?

债券代持是一种通过协议方式进行的交易安排:一方(实际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债券(标的债券)通过正常交易途径转移给另一方(代持方),但是该债券的所有权、收益权、风险承担等权利义务关系并不发生实际转移;双方约定实际持有人在未来的某一时点以某个约定价格进行“回购”,标的债券回归到实际持有人名下,代持方获取一定的经济收益。在实践中,债券代持协议常常以“债券远期交易协议”的名义出现。以协议期限的长短为标准进行划分,“债券代持”可分为两类:期限较短的被称为“代持”,期限较长、不断进行滚动交易的被称为“养券”(为行文方便,本文将“代持”“养券”合称为“债券代持”)。需要指出的是目前通过大量代持协议达成的“债券远期交易”不符合监管合规的银行间市场债券远期交易关于主体资格、报备、披露的规定。

二、债券代持广泛存在的原因

债券代持长期、广泛地存在于债券交易市场,虽然监管部门及学界对其合法性颇有争议,但是不得不看到其存在的原因及合理性。债券代持在一级市场、二级市场和一级半市场均有发生,但从交易目的来看,不同级别市场上的债券代持存在一定区别。在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上,债券代持的目的主要是放大杠杆、调整金融产品结构。在一级半市场上,债券代持往往表现为典型的通道业务。一些圈内人士由于掌握信息优势,往往可以在债券公开发行之前以较为优惠的价格进行认购。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由于交易主体的限制,丙类[1]主体必须借助甲类进行交易收取差价。

(一)加大杠杆

加大杠杆、追求高利润、代持仓位是目前各类机构进行债券代持交易最大的动机。在单一产品资金均已持债没有资金额度的情况下,往往会采用委托第三方代为持债并承诺远期回购的条件,这样既不影响业务的展开,又规避了临时资金额度不足的问题。

(二)调整产品结构

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针对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和金融产品,在杠杆率、投资范围、投资结构等方面设置了一定的监管要求。例如在证监会于2005年3月25日发布的《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等相关问题的通知》中就明确规定:“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80天”;“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97天”。由于债券的收益率与债券存续时间、风险大小直接挂钩,一些金融产品为了获取高收益,同时在表面上满足监管要求,他们会将不满足条件的债券“暂存”到其他市场主体那里,以“手续费”“利息”“债券收益”等名义向代持方支付一定的费用,但实际保留作为债券持有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获取收益或承担风险。同时,这种调整往往伴随着交易双方互换的模式,即双方互持对方需要的债券,并承诺一定期限内各自进行远期回购。

(三)修饰报表

还有一些债券代持的目的是为了调整和修饰报表。例如,由于产品表现直接关系到投资经理等相关从业人员、机构的个人业绩及行业评价,其中一些会通过代持的方式将受益不理想的投资标的表外化。还有一类调表避税需求,一些基金会在债券付息日前临时和其他券商等交易机构进行代持交易进行避税。

三、债券代持的特征

(一)交易主体复杂

虽然在基本的债权代持交易模型中,仅涉及实际持有人和代持方两方,看起来结构清晰明了。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债券代持所涉及的交易主体往往相当复杂。在主体方面,就有债券发行方、指定资金提供方、持债通道方、受托管理人、投资顾问等相关机构。如果不能清晰界定各方主体在交易中的地位,合规风险管理对各交易主体的要求,最终承担责任方是否适格等问题,在发生纠纷后,任何一个主体资格及责任承担问题都会成为争议解决的焦点、难点。

(二)交易具有排他性、隐蔽性

有观点认为债券回购多发生在进行点对点交易、隐蔽性较高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但是事实上,由于债券代持本身处于监管的灰色地带,许多交易直接通过双方的口头协议,凭借圈内的信用就足以达成,对于一些流动性小的债券在深沪交易所等公开交易市场完成“定制交易”的难度也并不大。在经济形势较好,各方都可以获得预期收益的情况下,债券代持的隐蔽性极大,监管部门很难发现。但口头合同往往也是风险的最大来源,在市场均珍惜信用的情况下,或许有“一诺千金”的兑现,但在市场频频爆雷的情况下,口头合同几乎等于没有合同,在没有合同的情况下,再想要维权难度往往会非常高。

四、债券代持的法律评价

如前文所说,债券代持交易的各方往往是存在较强信任基础的各类机构主体,在整体经济形势较好的时候,债券代持引发的纠纷较少,如有纠纷通过协商解决的比例也极大。随着近年来债券违约频繁,涉及金额巨大,而且往往出现发行人实质违约、失去偿还能力的情形,违反代持协议、拒不履行回购义务的情况时有发生,给代持方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代持方不得不寻求法律的直接保护。

“债券代持”并非一个固定的法律概念,其实质上类似于债券回购交易。由于债券代持在大部分情况下是表外、名义上转移所有权的,其易被认定为买断式回购,要求入表,纳入监管范围。在监管不断收紧的环境下,债券代持也并未被直接划入禁止的范围,因此对于债券代持交易的法律评价,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定。

(一)协议是否有效?

如果机构仅是出于融资目的进行了债券代持交易,产品本身不论在产品结构还是杠杆率等方面的指标均符合机构风控及监管的相关要求,这种代持交易就是合法合规的。一旦出现实际持有人不按照约定履行回购义务、不支付相关费用等违约情形,守约方可根据双方签订的代持协议主张自己的权利。但是,如果债券代持交易涉及到逃避监管、避税等非法目的,代持协议是否有效存在争议。从目前仅有的一例要求履行回购义务的判决来看,法院是认可代持协议的效力的,双方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但是我们必须注意的是,如果此类纠纷大量出现,或者金融市场监管部门将有违规违法目的的代持行为直接划入禁止范围,此类协议很有可能被法院认定为“以合法手段掩盖非法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从而被认定为无效,守约方的诉求无法获得法院的支持。

(二)谁是起诉主体?

在交易结构简单的债券代持中,诉讼主体比较明确,就是实际参与代持交易的协议双方。在结构复杂的交易中,如何确定诉讼主体往往会出现一些困难。

举个例子,A是债券发行方指定名义资金方,通过B作为投资顾问,以C机构为通道发行了一款结构化产品甲,并引入优先资金方D,A是甲的劣后方。由于某些原因,B与另一产品投顾方E达成协议,由E通过其作为投顾的产品F代持C通过甲产品持有的指定债券,并由A提供担保。代持协议的签订主体为B和E,A作为担保方加入协议。后标的债券违约,B未按照约定进行回购。那么就E来说,是直接基于合同起诉B要求B履行回购义务,并要求A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还是由于B本身仅作为投顾不直接持有债券无法履行回购义务转而起诉机构C,但机构C又并非合同当事人,仅投顾盖章的情况下是否受到远期回购协议约束?这些问题都因远期回购协议的签订而起。

(三)如何确定损失范围?

在标的债券出现违约、实际持有人拒不履行回购义务的情形下,代持方实际上不仅无法获得约定收益,还面临着巨大的经济风险。一方面,作为标的债券的名义持有人,在债券交易市场上,代持方需直接承担债券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另一方面,作为载体的信托、资管计划等投资产品,往往设置了强制平仓等保护性制度,代持的标的债券一旦触发这些保护性制度,还会牵连到代持方整个产品的交易,造成额外的经济损失。

在诉讼中,按照约定价格回购、支付违约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比较明确,款项金额的确认也比较容易。但是对于由债券违约引发的强制平仓所造成的损失,是否能够被认定为间接损失获得赔偿,在司法实践中还没有给出答案,理论上也有较大争议。

2019年5月24日,证监会指导沪、深交易所分别联合中国结算发布了《关于为上市期间特定债券提供转让结算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对违约债券等特定债券的转让、结算、投资者适当性、信息披露等事项作出安排。这个通知所安排的制度使得回购违约债券具有可操作性,在一定程度上为代持协议的完全履行扫清了障碍。但是债券代持的风险并没有被消除,各类交易主体应像对待其他投资那样,树立清晰的风险意识,将债券代持纳入到机构的风控体系,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由此可见,一份主体清晰,法律关系明确,权利义务落实清楚的远期回购协议有多么重要,集煜诉讼金融团队专门针对上述情况为此量身定制了一份标准版的远期回购协议,请扫描下图二维码添加,并在后台留言“远期回购协议投顾/远期回购投顾”,即可收到投顾标准版一份;后台留言“远期回购协议自营/远期回购自营”,即可收到自营标准版一份。以上文件供内部学习参考,随着金融监管措施的不断完善及明确,不保证长期有效,对条款内容亦不能视作为全面定义了所有风险,请使用者自查。

集煜诉讼金融,作为法律+金融全新的业务模式,以专业律师团队为核心,以诉讼风控及金融风控为基础,为客户提供案件风险审查、配套金融支持、全程诉讼服务、全国追踪执行等综合服务。通过整合以资深律师为核心的优秀法律服务团队及具有丰富金融实践经验的金融服务团队,以期让客户以最低的前期成本启动并完成诉讼维权程序。

本文源自债券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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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进经济生活里的一切

导读:国海证券债券代持“假章门”的真相正在一点一点地浮出水面。

第1幕丨事件起因:国海证券一负责人张杨失联,私刻印章冒名交易

12月4日,一则重磅消息从社交媒体传出“国海资管债券爆仓,管理层全部失眠”,引起圈内热议。

近期,债券市场的“跌跌不休”除了让大量的机构收益回撤,也还造成了不少机构的违约和“爆仓”。

12月14日,国海证券一债券团队负责人张杨失联,一同失联的还有郭亮。有消息称,张杨是冒用国海证券的名义进行交易,用的印章是私刻的。

国海证券一名不愿具名的人士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张杨7月份已经离职,具体的情况还在调查中,信息还在搜集中,国海并不知情,国海证券的交易也没有出现违约。而另一名据传一同失联的郭亮,该人士则表示不熟悉。

上海一家私募基金负责人也表示,在本轮的大幅下跌中,不少杠杆比较高的私募机构都出现了爆仓,人也直接“跑路”。他表示:“10月份以来,债市收益率大约上升了60个BP,风险开始集中爆发。在价格的剧烈调整中,一些资管产品的杠杆过高就出现了爆仓。有的没有履约能力的私募基金,已经出现了电话打不通的情况。因此,一些券商做代持的,因为交易对手不能追加头寸,砸在了自己手里。”

第2幕丨国海证券澄清:张杨、郭亮已离职,印章纯属伪造

12月15日,国海证券发布澄清公告称,媒体刊发、转载的《债市下跌引发华龙证券5亿违约 国海证券一负责人失联》等报道,内容涉及张杨、郭亮私刻公司印章,冒用公司名义进行相关债券交易事项,可能引起公司股价异常波动。

经核查,张杨、郭亮所涉业务相关协议中加盖的“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印章与国海证券在公安机关备案的印章不符,纯属伪造。

国海证券未授权张杨、郭亮开展文中所提及的相关业务,更未授权张杨、郭亮签订相关业务协议,公司自身也未签订任何相关协议。

张杨、郭亮为国海证券资产管理分公司原老团队员工,张杨已于2016年8月1日离职,郭亮目前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国海证券今日开市起停牌,停牌时间预计不超过5个交易日。停牌期间,公司将进一步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待核查结束并披露相关公告后复牌。

第3幕丨国海证券召开债券处理会,张杨交易时身份成争论焦点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独家从相关机构处获悉,12月15日国海证券召集了众多机构在北京腾达大厦25楼国海证券会议室,召开国海证券相关债券违约处理商讨会。

会议当天,国海证券总裁项春生、常务副总胡德忠、副总卢凯、董秘刘峻、投资总监陈列江、投资管理部负责人陈嘉斌在会议上对各家被卷入机构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回应。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独家获悉的一份内部会议纪要显示,国海证券投资管理部负责人陈嘉斌为会议主持人,与会情况称卷入机构甚多。当天会议从上午开至晚上,但是并未给出最后解决方案。

此事涉及机构或不少于22家

接近会议人士透露,截至12月15日国海证券有关领导正在将相关持仓债券情况向监管部门回报,而此事涉及机构或不少于22家之多。

一份会议材料显示,可能被卷入或参与会议的就包括联储证券、五矿证券、联讯证券、华福证券、东吴证券、南昌农商行、华林证券等多家机构。

张杨交易时的身份成争论焦点

上午一开场,众多机构就对张杨在交易时候的身份问题进行问询,同时质疑在交易时,张杨是否仍然代表国海证券,现在国海证券是否需要承担浮亏。

与会机构更是直接说到:“为什么证券业协会网上查询到的信息,张杨和郭亮还是你们国海证券的员工呢?他们至少在签订协议时还是你们的员工啊!”

陈嘉斌也在会上表示内部的一些情况:

第一、我们看到很多协议上有用印,我们查了一下我们的OA流程以及相关部门的用印记录,我们可以确定,所有的用印都不是我们办公室有相应记录的;

第二、我们也比对了公章,这个公章跟我们在公安局报备的公章是不一致的,所以所涉及到的协议的公章是伪造的;

第三、我们对相关人郭亮已经进行了报警。今天领导去会里也是把持仓的仓量什么的报告一下。”

一位北京大型机构债权人士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评论:“如果连交易的时候是不是正式员工都不能确认,那么这个市场的信用岌岌可危。”

为防监管层严打债券代持,谋彼此配合?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复盘上述信息后发现,国海证券假章门风波的主要情况,系国海证券前员工张杨、郭亮等人涉嫌存在伪造公章,以此和其他交易对手方进行债券代持交易;但后来由于假章事件的事发,造成此前的“代持”条款有效性的纠纷。

从市场因素来看,在近期债券市场价格走低的情况下,代持机构显然也不愿意以更低的市价“自言苦果”;如果代持协议因“假章”失效或国海证券撇清其中责任,代持机构必然会面临债券价格下跌所带来的亏损。

所谓债券代持,是银行间债券市场间的一种灰色操作,即债券投资机构与代持机构签订代持协议,约定以“相同价格+资金利息”的形式换取资金,为自身的债券投资进行加杠杆操作,在债券市场上行期间,该类操作在机构间并不鲜见,但其合规性也一直存在争议。

部分机构认为,国海证券员工在职期间私刻假章与其进行交易,国海证券应当对此“给出说法”。

上述纪要同时显示,部分与会人士表达了此事件发酵可能会引起监管层对债券代持业务“严打”的担忧。

例如陈列江在会上安抚各家机构称,其希望“大家都能互相配合”。

“如果配合不好,可能会导致监管部门不光是对国海,还会对整个行业对固收业务、代持业务痛下杀手。”会议纪要中陈列江称,“我希望咱们都把手里的材料都互相比较一下,放在一起看,跟大家配合起来。我们也会抓紧,把具体的情况及时反馈。”

“希望大家把手里的材料都整理出来。我想,如果大家配合得速度越快,问题也就解决的越快。我不知道大家注意到没有,今天银行和非银两个行业之间的不信任程度是我这么多年来最激烈的一次。”陈列江称。

国海证券总裁项春生:

这件事或成为债券市场发展史上的分水岭

国海证券总裁项春生在回应机构提问时表示:“我们内部也在做核查,也希望各位回去以后能把相关的材料整理一下,配合起来分析。机构是理性的,不是一个个人,双方要达成一个公式才能解决,七天之内拜会各机构高层领导,只能快不能慢。这个事在债券市场上以前从来没有发生过。我隐隐觉得,这件事很可能成为我们债券市场发展史上以后的一个分水岭。抛开我们之间潜在的分歧也好,一起见证这个行业的改变。”

第4幕丨国海证券:公安机关已对被伪造印章案件立案

今天(12月18日),国海证券公告称,根据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果,相关涉事协议中加盖的印章与公司在公安机关备案的印章不符。公安机关已对公司被伪造印章案件立案。

债券“假章门”再追踪:廊坊银行与国海证券真实关系揭秘

日前在业内引起轩然大波的国海证券债券代持“假章门”依然还在继续发酵。

虽然在近几日内,传闻中包括国海证券、廊坊银行等有关关联方都以各种形式对该事件进行了否认或澄清,但市场对此的质疑声依然未停,事件的真相至今依然未解成谜。

而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悉,该事件目前已经受到有关监管层强烈关注并开始调查介入。

12月17日晚间,廊坊银行有关新闻发言人费轶明也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证实,在12月14日即有关“假章门”时间传出当日,监管部门便对廊坊银行连夜进行了取证调查,其还表示,在之前廊坊银行与国海证券的确有过业务往来,但12月之后便没有了业务往来。

而对于之前传闻的“二十余位机构人士齐聚国海证券的北京腾达大厦办公地点讨要说法”的事件,其也从侧面予以了证实。

此外费轶明进一步表示监管部门已经认可了廊坊银行的有关汇报材料,并认可其与国海证券此事无关,但其表示不方便提供有关监管层认可凭证。

记者随后向有关监管层就上述内容进行求证,截至到截稿,未获得监管层有关回应。

以下是21世纪经济报道与廊坊银行新闻发言人费轶明的于12月17日晚间的采访实录:

21世纪:有消息称,在12月14日传闻事件发酵后,监管部门已经介入关注廊坊银行。

费轶明:在14日当天市场传闻出现之后,监管部门很快就注意到了。当天连夜监管部门就要求廊坊银行进行汇报。我们近期及时将相关内容向相关监管部门做了介绍。

21世纪:相关监管部门具体有哪些?

费轶明:包括银监会在内的多个监管部门都向我们来求证这个事情。

21世纪:廊坊银行向监管部门提供了哪些材料和证据,来支撑廊坊银行12月14日发布声明中“廊坊银行与传闻提及的国海证券目前无任何业务往来,不存在传言中所谓的‘债券代持’业务”的说法?

费轶明:我们把我们所有的业务流水都提供给了监管部门。同时我们所做的交易都是线上交易,所有的交易都是通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进行的,所有的交易在系统中都可以查到。我们将系统向监管部门开放,它们可以看到我们所有的流水。

21世纪:有消息称,日前有二十余位机构人士来到国海证券的北京腾达大厦办公地点,其中是否包括廊坊银行?

费轶明:不包括,我们也是通过其他渠道知道有机构被叫过去开会。

21世纪:廊坊银行在声明中称和国海证券目前无任何业务往来,那么之前是否存在业务往来?

费轶明:我们和国海证券之前是有业务往来的。但是从12月开始,我们和国海证券就没有任何业务了。

21世纪:之前的业务往来情况是怎样的(市场传闻国海证券的有关涉事人已经在今年7月离职,也就是说明该笔业务很可能是发生在今年7月之前)?

费轶明:我们银行业务很多,和许多不同的券商、银行都有业务。我们也没有查过往的所有记录,因为监管部门针对的是目前的情况,我们可以很明确的表达是从12月开始,廊坊银行和国海证券就没有任何业务往来了。之前我们还没有去确认过,但是我们的业务很多,所以可能会有。

21世纪:那么廊坊银行向监管部门提供的流水是12月之后的,是么?

费轶明:具体提供的流水情况我需要再去确认一下,因为我不是具体提供流水的相关部门。但是,我们已经的得到了监管部门的认可,现在市场上的传闻和廊坊银行没有任何关系。

21世纪:有无相关的监管部门认可的书面材料?

费轶明:这个我不方便提供。

21世纪:那么是有表达出获得了监管部门认可的材料,只是不方便提供是么?

费轶明:不好意思,这个我不方便说。我们和各级监管部门都做了相关的汇报,监管部门对我们反映的情况都表示了认可,认可我们和国海证券此次的事件无关。

21世纪:是在“面对面”的汇报中得到了认可么?

费轶明:我们做了很多种形式的汇报,有面对面的,也有来现场检查的,各种各的检查。

21世纪:监管部门有相关的函件表明廊坊银行与事件无关?

费轶明:监管部门是不会就这种事情出函的,按照监管部门的惯例来说,如果证明廊坊银行涉及其中,会进行处罚。市场上涉及廊坊银行的传言是谣言,传言中廊坊银行和国海证券之间所谓的“债券代持”业务,也是不存在的。

记者:姜诗蔷、周松清、韩一奇

21君

小伙伴们,关于债券“假章门”,你有怎样的看法呢?

本期编辑 刘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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