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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地互联网概念股(互联网保险新规)

2023-04-06 02:07分类:BIAS 阅读:

每经记者:可杨 每经编辑:董兴生

受困于低迷的业绩及日趋激烈的行业竞争,天地在线(SZ002995,股价15.21元,总市值19.46亿元)的股权激励计划折戟。6月9日晚间,天地在线发布公告,宣布股权激励计划终止,原因是去年业绩不达预期。

天地在线2021年年报显示,2021年实现归母净利润5409.80万元,同比减少48.45%;扣非净利润则直接腰斩至4502.61万元。这一数据未达到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解除限售期的业绩考核目标。上述背景下,天地在线宣布拟终止相关激励计划。

2021年至今,天地在线的单季度净利润逐步走低,至去年第四季度已由盈转亏。结合2022年一季报看,天地在线已连续两个季度亏损。

去年业绩不达标,拟终止股权激励计划

据天地在线发布的公告,公司拟终止实施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合计将注销29名激励对象共计105.98万份股票期权,回购注销31名激励对象共计116.62万股限制性股票,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91%,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该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在公告中,天地在线称,鉴于公司经营所面临的内外部环境与制定股权激励计划时相比发生了较大变化,本次激励计划中设定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已不能和公司当前所处的行业市场环境相匹配,达成业绩目标的不确定性较大,继续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将难以达到预期的激励目的和激励效果。

这一激励计划于2021年6月发布,这也是天地在线自2020年上市以来的首次股权激励计划。

根据当时的公告,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包括在公司任职的董事、中高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人员。实施激励计划是为了“充分调动公司董事、中高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

公告显示,天地在线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24.69元/份,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16.46元/股。

行权条件上,在业绩层面,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考核年度为2021-2023年,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2020年净利润为业绩基数,2021年净利润增长率的目标值和触发值分别为20%、15%;2022年为35%、25%;2023年为50%、35%。

若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行权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图片来源:公告截图

2021年是上述激励计划的第一个行权考核年度,天地在线未能达到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解除限售期的业绩考核目标。

去年净利润腰斩,连续两个季度亏损

天地在线的主营业务为互联网综合营销服务和企业级SaaS营销服务,其中,互联网综合营销服务为其主要收入来源,占比高达99.02%。

2020年,迎着SaaS的风口,天地在线登陆A股市场,2021年以来,元宇宙成为大热赛道,天地在线又成功跻身元宇宙概念股。2021年起,天地在线开始了其在元宇宙赛道的布局,2022年1月,天地在线发布了首个虚拟人IP“元启”; 3月,又推出虚拟数字化商业综合体无限盒子(InfiniteBox)。

不过,从业绩表现来看,无论是SaaS还是元宇宙,都没能挽救天地在线逐步下滑的净利润表现。2021年,天体在线增收未增利,实现营收40.61亿元,同比增长24.18%;归母净利润却同比减少48.45%至5409.80万元。

图片来源:年报截图

此外,分季度来看,2021年以来,天地在线的归母净利润持续走低,到2021年第四季度已由盈转亏,当季度亏损1506.08万元;而4月28日披露的2022年一季报中,亏损进一步扩大至1554.82万元,同比减少了251.68%。

净利润走低的背后,天地在线的毛利率发生了较大变动。2021年,天地在线的毛利率由7.43%下滑至4.62%。

在对深交所关注函的回复中,天地在线表示,公司处在一个竞争充分的行业,随着互联网营销市场的价格体系更加透明化,客户在不断提高服务诉求的同时,利用服务商之间的竞争格局要求更优惠的价格。因此,公司虽然由于采购成本的上升等原因提高了服务价格,但服务价格上升幅度低于采购价格上涨幅度,导致公司互联网营销业务毛利率下降。

此外,在年报问询函中,深交所还要求天地在线说明2021年年报中“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与本年度净利润存在重大差异的原因说明”选择“不适用”是否符合实际情况。2021年,天地在线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2587.46万元,同比下降112.19%。

6月7日晚间,天地在线发布了《关于2021年年度报告的补充更正公告》,将“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与本年度净利润存在重大差异的原因说明”由“不适用”更正为“适用”,并将存在重大差异的原因解释为,报告期内因公司大客户和供应商存在一定信用期,公司应收账款、预付款项、应付账款、合同负债等经营性往来项目收支变化与净利润不同步,从而导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与本年度净利润存在重大差异。

封面图片来源:公司官网

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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炒股少烦恼

 

卫星互联网迎利好,概念股尾盘拉升。

 

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月6日发布《关于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制度若干改革举措的通告》指出,对卫星互联网设备、功能虚拟化设备,按照《电信条例》《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等规定,纳入现行进网许可管理。

 

工信部表示,将卫星互联网设备、功能虚拟化设备纳入进网许可管理,既符合信息通信技术发展方向,也是保障电信安全、互联互通和广大用户权益的必然要求。卫星互联网是继固定通信网、移动通信网络之后新兴的信息通信基础设施,是全球信息通信网络未来发展的重点方向之一。在未来网络演进中,卫星互联网将与地面通信网络进一步融合,逐步形成天地一体、融通发展的立体化通信网络。

 

产业链迎加速发展

 

近年来,我国已出台多项政策规划推动卫星互联网建设向规模化、商业化转变。

 

2020年4月,卫星互联网作为通信网络基础设施的重点领域之一,被纳入中国国家新基建范畴。今年,随着全国各地两会密集召开,各省区市2023年政府工作报告相继表态要大力发展卫星互联网;湖北省、四川省、重庆市等10余个省市均明确了关于空天信息产业、卫星应用及卫星互联网产业的新举措、新目标,为实现行业产业高质量发展指明了前进方向。

 

华创证券最新研报中显示,我国星网公司于2020年9月向ITU申请了“GW”星座计划,共12992颗卫星。根据ITU要求,在卫星频率和轨道申请后的七年内必须发射第一颗卫星,九年内必须发射总数的10%,12年内必须发射总数的50%,14年内必须全部发射完成。以此下限推算,2023到2030年年均发射量为180颗以上,2030至2033年年均发射量为1700颗以上,2033至2035年年均发射量为3000颗以上,实际情况或将前低后高,市场增速可观、前景广阔。华创证券预计我国低轨通信卫星今年进入密集发射期,新赛道已经蓄势待发。

 

概念股尾盘拉升

年内股价跑赢大盘

 

今日卫星互联网概念尾盘拉升,铖昌科技、通宇通讯涨停,天奥电子、震有科技、达华智能、金信诺跟涨。

 

目前卫星互联网概念股中,鸿远电子、全信股份、振华科技的最新滚动市盈率均不足30倍,估值相对较低。

 

行情表现方面,今年以来,卫星互联网概念股几乎全线录得上涨,平均上涨幅度达13.41%,大幅度跑赢大盘,达华智能、能科科技、通宇通讯、华力创通涨幅居前。

 

 

 

证券时报·数据宝统计,高斯贝尔、三维通信、海能达、盛路通信4股2022年全年业绩预计扭亏;其中盛路通信扭亏幅度最大,预测净利润约2.25亿元~2.75亿元。该公司表示,2022年公司通信设备和微波电子业务整体发展趋势向好,订单逐步交付,营业收入和净利润较2021年有较大幅度增长。振华科技、星网宇达、振芯科技、普天科技、通宇通讯5股2022年业绩预增。

 

振华科技、航天宏图、和而泰、铖昌科技等股的机构关注度较高。光大证券近期首次给予铖昌科技“买入型”评级;光大证券认为,铖昌科技是一家以微波毫米波模拟相控阵T/R芯片研发、生产、销售和技术服务为主营业务的公司,是国内少数能够提供相控阵T/R芯片完整解决方案的企业之一。公司业绩稳定增长,目前公司已与多家科研院所及优势企业开展合作,从元器件层面助力我国卫星互联网快速、高质量、低成本发展,有望受益于卫星互联网快速成长趋势。

 

浙商证券近日首次给予航天宏图“买入型”评级。浙商证券认为,我国民用SAR卫星数据稀缺,公司2023年开始搭建的“女娲”星座能够填补国内商业SAR卫星数据空白;结合自研无人机,公司有望掌握空天地一体化探测能力,能够灵活多样满足客户需求。此外,公司的城市级遥感云服务已在鹤壁顺利落地,随着示范效应显现,公司在其他城市也有望陆续签单,带动公司从订单制向订阅制盈利模式升级。

 

 

声明:数据宝所有资讯内容不构成投资建议,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责编:何予

校对:陶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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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联社1月14日讯(记者 夏淑媛) 财联社记者从业内获悉,近期,在总结2022年人身险产品日常监管、产品问题通报等工作基础上,银保监会汇总编制并下发了2023版人身险产品“负面清单”。

整体来看,2023版人身险产品“负面清单”共有90项违规行为“上榜”。相较2022年版人身险“负面清单”,今年又新增8条内容,涉及备受市场关注的增额终身寿险减保规则、投资收益假设、定价附加费用率假设,以及养老年金产品、慈善赠药等条款。

此前,银保监会曾表示,各险企应当严格对照历次通报内容和“负面清单”中的问题进行自查,对于其他公司产品核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引以为戒,及时变更、停售类似产品,已经造成不良影响的,要及时报告、认真整改,不能存有侥幸心理。

人身险产品负面清单升级,增额终身寿险减保规则不明确、定价费用率显著低于实际费用率等90项行为“上榜”

据悉,2023版人身保险产品“负面清单”在2022年版的基础上进行了完善,内容涉及产品条款表述、产品责任设计、产品费率厘定及精算假设、产品报送管理等。

在2022版的基础上,2023版人身险产品“负面清单”新增8项违规行为,具体如下:

在产品条款表述方面,“条款约定可随意变更被保险人,违背保险原理,侵害保单利益相关方的权益”、“医疗保险的责任免除条款中包含“被保险人用药时长符合慈善赠药申请条件,但因被保险人未提交相关申请或者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全导致慈善赠药申请未通过,或者在慈善赠药申请通过的情况下,因被保险人个人原因未领取慈善赠药而发生的药品费用等表述,涉嫌加重被保险人义务等”的内容被新增列入负面清单。

在产品责任设计方面,2023版“负面清单”中,分别各新增1条增额终身寿险产品、1条养老年金产品责任设计不合理的问题:一是增额终身寿险的减保规则不明确。二是养老年金产品通过调整降低产品前期的身故利益来贴补增加后期生存给付的利益,并在产品宣传时承诺超定价利率的长期高回报。

在产品费率厘定及精算假设方面,“增额终身寿险的定价附加费用率假设较公司实际销售费用显著偏低”;“增额终身寿险的利润测试投资收益假设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存在较大偏差”;“保险产品利润测试的投资收益假设偏离公司投资能力和市场利率趋势,存在定价不足风险”;“保险产品的附加费用率超过监管规定上限或个别年龄点收益超过定价利率等”4项违规行为也被列入人身险产品负面清单。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增额终身寿险产品爆红,但在产品热销的同时,个别公司激进经营,行业恶性竞争现象有所抬头。

2022年11月,监管就曾通报3家险企报送的4款增额终身寿险产品定价假设的附加费用率较实际销售费用显著偏低,利润测试的投资收益假设与经营实际情况存在较大偏差。

业内人士指出:“增额终身寿险的定价附加费用率假设较公司实际销售费用显著偏低,潜藏费差损风险,而利润测试投资收益假设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存在较大偏差容易造成利差损,两者都是保险公司为了用增额终身寿抢占市场的激进方法,对公司的长期健康发展显然是不利的。”

人身险产品监管常态化,将压实总精算师落实好产品审核把关第一责任

当前,人身险产品“负面清单”,已成为保险公司产品开发的对照参考,也是监管部门进行产品报备管理的抓手。

早在2018年5月,人身险部曾对人身险产品开展专项核查清理工作,对违规开发产品、产品设计异化、损害消费者利益、开发“奇葩”产品等4种行为进行严查,并同时发布2018年版的人身险产品开发设计负面清单,要求保险公司对照负面清单进行自查整改。

2019年,银保监会又建立人身保险产品通报制度。此后,银保监会先后多次通报人身险产品问题。

据财联社记者梳理发现,2019年以来,银保监会先后13次通报人身险产品问题。其中,2019-2022各3次通报,近70家人身险公司“中枪”,20余家公司被多次通报。

同时,银保监会也于2021年1月下发人身保险产品开发设计负面清单,73条内容覆盖产品条款、产品责任设计、产品费率厘定及精算假设、产品报送管理。

在2022版“负面清单”时,银保监会要求各公司认真落实《关于进一步丰富人身保险产品供给的指导意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保险保障需求;同时,应结合2022版“负面清单”,依法合规开发和销售保险产品,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而在最近一次人身险产品问题通报中,银保监会要求,各人身险公司应当持续加强产品开发报备工作的审核把关,总精算师需落实好产品审核把关的第一责任,及时发现产品设计、定价、精算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险企也要对照历次通报内容和“负面清单”中的问题进行自查并及时整改。

同时,银保监会将重点在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人身保险、非重大疾病类产品使用新重疾定义等方面,对各公司产品开发、销售等行为进行持续监测,坚决打击违规开发保险产品、产品炒停、误导宣传等行为,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将依法对公司采取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并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本文源自财联社记者 夏淑媛

 

 

 

12月1日起,大批医药新政开始实施。

 

 

 

网络售药新规正式施行,购处方药须实名

12月1日,《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规范管理网络销售处方药是此次新规的一个重点内容,《办法》共6章42条,对药品网络销售管理、平台责任履行、监督检查措施及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

 

此后,处方药网络销售实行实名制,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应当区分展示,处方药销售首页不得展示包装、标签等信息……《办法》将进一步规范药品网络销售。

 

 

 

抗癌药品、罕见病药品可享增值税优惠

近期,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药监局发布公告,公布第三批适用增值税政策的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清单。

 

根据《公告》,自2022年12月1日起,第三批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清单中的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按照《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47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关于罕见病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4号)规定执行相关增值税政策: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进口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各批清单中的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制剂需已获准上市,对应剂型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际批准上市剂型为准。

 

 

《药品出口销售证明》正式启用电子证明

国家药监局发布公告,自2022年12月1日起,对签发的《出口欧盟原料药证明文件》和《药品出口销售证明》启用电子证明。电子证明与纸质证明具有同等效力。结合我国药品出口工作实践和世卫组织相关最新指南,启用《药品出口销售证明》新模板。

 

 

 

关键项目不合格,化妆品企业直接停产/停业

国家药监局印发的《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将于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原则》指出,对检查判定为“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缺陷”的企业,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督促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必要时可以组织现场复查。对检查判定为“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的企业,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采取责令暂停生产、经营等紧急控制措施,及时控制产品风险。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并向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提交整改报告。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企业进行现场复查,确认整改符合要求后,方可恢复其生产、经营。

 

 

 

多地启动医保门诊共济改革

北京 从2022年12月1日起,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家庭成员可共济使用。12月1日起,在医保个账完成共济对象备案后,可以为享受北京市基本医保待遇的配偶、父母及子女投保“北京普惠健康保”。

 

珠海 珠海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细则》(以下称《珠海细则》),详细解读了市民关心的问题。

 

据了解,《珠海细则》将统筹完善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改革个人账户计入方法,进一步增强珠海门诊保障能力,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进一步提高门诊医疗费用报销待遇,减轻参保患者医疗负担,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病有所医”。《实施细则》于2022年12月1日实施。

 

永州《永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以下称《永州细则》),该《永州细则》于2022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发布会主要介绍了《细则》中个人账户计入办法改革、个人账户实施共济、建立职工医保门诊统筹、门诊统筹不予支付情形等六方面。《细则》的实施将进一步健全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更好解决职工医保参保人员门诊保障问题,切实减轻医疗费用负担。

 

湘西《湘西自治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细则》(以下称《湘西细则》)于近日印发,规定自2022年12月1日起,湘西州将实施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制度。

 

《湘西细则》改进了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计入办法、规范个人账户使用范围,以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进一步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

 

威海 11月18日上午,威海市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为进一步提高参保群众的医保待遇,根据国家和省的部署,威海市建立了基本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于2022年12月1日正式实施。

 

新疆 12月1日,新疆博州将正式实施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个人账户可由配偶、子女、父母共济使用。

 

 

山东:支持连锁药店兼并、收购、加盟

近日,山东省药监局等六部门联合制定了 《关于创新监管促进药品流通行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称《措施》)。《措施》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1月30日。

 

《措施》共计八部分、二十八条,聚焦破解药品流通产业发展遇到的痛点、难点和堵点问题,促进山东省药品流通行业高质量发展。

 

《措施》支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收购、加盟等方式创新发展,全面提升药品零售连锁率和规范化管理水平。引导大型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通过多种形式整合农村地区单体药店。鼓励批发零售一体化经营。

 

鼓励药品现代物流企业建设全国性、区域性的药品物流园区和配送中心,接受省内外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委托储存配送。

 

支持药品流通企业与电子商务平台融合发展,发展智慧供应链、智慧物流、智慧药房等新形态,在坚持“线上线下一致”前提下,鼓励药品零售企业实行“网订店取”“网订店送”等新型配送方式零售药品。

 

鼓励药品零售连锁总部设立远程药学服务(审方)中心,允许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利用第三方远程审方平台,开展远程药学服务和审方工作,作为执业药师不在岗或者非工作时段的补充服务。

 

 

 

山西:药店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

日前,山西省药监局发布《药品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根据《规定》显示,山西省所辖区域内所有药店,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安徽:举报涉药品安全违法行为有奖

《安徽省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称《细则》),于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细则》主要解决奖励范围、奖励条件、奖励标准等问题,并对奖励程序予以严格规范。

 

奖励范围限定为违反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特种设备、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具有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重大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领域具有较大社会影响,严重危害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的重大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

 

《实施细则》规定了奖励的3个等级分类及条件。市场监管部门将综合考虑涉案货值、社会影响程度等因素,对举报人实施奖励。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上限为100万元。根据举报的3个等级,凡是产生罚没款的案件,以罚没款为计算基数,奖励标准分别为5%、3%和1%;没有产生罚没款的案件,举报奖励金额分别不低于5000元、3000元和1000元。其中内部举报人举报的,按照奖励标准的2倍计算奖励金额,举报奖励金额上限仍为100万元。

 

 

 

厦门:国内首部医务人员职业暴露防护法规正式实施

10月28日,《厦门经济特区医疗卫生人员职业暴露防护若干规定》经厦门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该法规为全国首部针对医务人员职业暴露的专项法规,在职业暴露培训、职工体检、应急处置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意在建立健全职业暴露的预防和处置工作体系。

来源 | 搜药

编辑 | 杨紫萱 吴晗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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