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行情查询

股票入门基础知识,股票交易手续费,股票大全,股票行情查询

分拣输送机(分家析产协议书范本)

2023-04-10 16:40分类:帐户交易 阅读:

  分流和分类输送机

  分流和分类输送机识别、分离、合并、引导、分流和引导物料至特定位置。当产品通过工厂时,这些系统会自动对产品进行分类。

  这是通过多种不同的方式实现的,每种方式对于产品、速度和产品需要行进的路径都是独特的。例如,解决方案包括分流器、弹出装置和其他传输设备,它们可以精确定时,将材料分类并分流到您需要精确移动的地方。

  分流和分拣系统在功能上有所不同,因此在设计上也有所不同,包括鞋式分拣机、交叉带分拣机、弹出轮分拣机、滚筒和板条分拣机等。

  分流和分拣输送机解决方案从每分钟分拣不到30个纸箱的基本推动器和分流器,到每分钟处理数百件物品的复杂高速分拣机。

  凭借高可靠性、准确性和高速度,它们彻底改变了物流和电子商务等行业的分流和分拣。

  正确的分拣解决方案取决于您要搬运的产品和您对速度的需求。我们的工程师能够根据您的需求,设计出最适合您的分流和分拣输送机。

  货物输送中的作用有哪些

  减少体力劳动

  分流和分拣输送机减少了分拣或分流材料所涉及的人工劳动。减少体力劳动转化为其他好处,如节省成本、人员工作所需的空间、效率。

  提高效率和生产力

  分流和分拣输送机为生产、包装和运输等流程带来自动化。它们可以很快(高速)同时保持高水平的效率和精度。这极大地增加了吞吐量。

  这具有巨大的影响。

  例如:在电子商务物流单元中,分流和分拣输送机可以极大地提高“次日交付”、“当天发货”、多件物品交付、准确性和减少退货等能力,从而节省数百万卢比。

  降低运营成本

  通过减少人工劳动、提高生产率、效率、减少退货和准确性等总体优势,总体运营成本大大降低。所有这些好处都可以转化为客户更低的成本和更快的交货。

  高准确度

  通过消除人工干预,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流程中的错误(例如:运输)。可以重复满足运输、物流和多件物品从收集点运输到同一地址等方面的准确性。准确率高,客户满意度就高。

  以上是关于货物分类输送的相关介绍,如果,您有相关输送需求可以联系我们,为您提供最佳解决方案。

 

什么是自动化分拣

自动分拣系统(Automated Sorting System)是二次大战后在美国、日本的物流中心中广泛采用的一种自动分拣系统,该系统目前已经成为发达国家大中型物流中心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自动分拣系统的作业描述

该系统的作业过程可以简单描述如下:

物流中心每天接收成百上千家供应商或货主通过各种运输工具送来的成千上万种商品,在最短的时间内将这些商品卸下并按商品品种、货主、储位或发送地点进行快速准确的分类,将这些商品运送到指定地点(如指定的货架、加工区域、出货站台等),同时,当供应商或货主通知物流中心按配送指示发货时,自动分拣系统在最短的时间内从庞大的高层货存架存储系统中准确找到要出库的商品所在位置,并按所需数量出库,将从不同储位上取出的不同数量的商品按配送地点的不同运送到不同的理货区域或配送站台集中,以便装车配送。

自动分拣系统的组成

自动分拣系统一般由:控制装置、分类装置、输送装置及分拣道口组成。

控制装置的作用是识别、接收和处理分拣信号,根据分拣信号的要求指示分类装置、按商品品种、按商品送达地点或按货主的类别对商品进行自动分类。这些分拣需求可以通过不同方式,如可通过条形码扫描、色码扫描、键盘输入、重量检测、语音识别、高度检测及形状识别等方式,输入到分拣控制系统中去,根据对这些分拣信号判断,来决定某一种商品该进入哪一个分拣道口。

分类装置的作用是根据控制装置发出的分拣指示,当具有相同分拣信号的商品经过该装置时,该装置动作,使改变在输送装置上的运行方向进入其它输送机或进入分拣道口。分类装置的种类很多,一般有推出式、浮出式、倾斜式和分支式几种,不同的装置对分拣货物的包装材料、包装重量、包装物底面的平滑程度等有不完全相同的要求。

输送装置的主要组成部分是传送带或输送机,其主要作用是使待分拣商品鱼贯通过控制装置、分类装置,并输送装置的两侧,一般要连接若干分拣道口,使分好类的商品滑下主输送机(或主传送带)以便进行后续作业。

分拣道口是已分拣商品脱离主输送机(或主传送带)进入集货区域的通道,一般由钢带、皮带、滚筒等组成滑道,使商品从主输送装置滑向集货站台,在那里由工作人员将该道口的所有商品集中后或是入库储存,或是组配装车并进行配送作业。

以上四部分装置通过计算机网络联结在一起,配合人工控制及相应的人工处理环节构成一个完整的自动分拣系统。

自动分拣系统的主要特点

1、 能连续、大批量地分拣货物由于采用大生产中使用的流水线自动作业方式,自动分拣系统不受气候、时间、人的体力等的限制,可以连续运行,同时由于自动分拣系统单位时间分拣件数多,因此自动分拣系统的分拣能力是人工分拣系统可以连续运行100个小时以上,每小时可分拣7000件包装商品,如用人工则每小时只能分拣150件左右,同时分拣人员也不能在这种劳动强度下连续工作8小时。

2、 分拣误差率极低自动分拣系统的分拣误差率大小主要取决于所输入分拣信息的准确性大小,这又取决于分拣信息的输入机制,如果采用人工键盘或语音识别方式输入,则误差率在 3%以上,如采用条形码扫描输入,除非条形码的印刷本身有差错,否则不会出错。因此,目前自动分拣系统主要采用条形码技术来识别货物。

3、 分拣作业基本实无人化 国外建立自动分拣系统的目的之一就是为了减少人员的使用,减轻工员的劳动强度,提高人员的使用效率,因此自动分拣系统能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的使用,基本做到无人化。分拣作业本身并不需要使用人员,人员的使用仅局限于以下工作:

(1)送货车辆抵达自动分拣线的进货端时,由人工接货。

(2)由人工控制分拣系统的运行。

(3)分拣线末端由人工将分拣出来的货物进行集载、装车。

(4)自动分拣系统的经营、管理与维护。

如美国一公司配送中心面积为10万平方米左右,每天可分拣近40万件商品,仅使用400名左右员工,这其中部分人员都在从事上述(1)、(3)、(4)项工作,自动分拣线作到了无人化作业。

自动分拣系统的适用条件

二次大战以后,自动分拣系统逐渐开始在西方发达国家投入使用,成为发达国家先进和物流中心,配送中心或流通中心所必需的设施条件之一,但因其要求使用者必须具备一定的技术经济条件,因此,在发达国家,物流中心、配送中心或流通中心不用自动分拣系统的情况也很普遍。在引进和建设自动分拣系统时一定要考虑以下条件:

1、 一次性投资巨大

自动分拣系统本身需要建设短则40-50米,长则150-200米的机械传输线,还有配套的机电一体化控制系统、计算机网络及通信系统等,这一系统不仅占地面积大,动辄2万平方米以上,而且一般自动分拣系统都建在自动主体仓库中,这样就要建3-4层楼高的立体仓库,库内需要配备各种自动化的搬运设施,这丝毫不亚于建立一个现代化工厂所需要的硬件投资。这种巨额的先期投入要花10-20年才能收回,如果没有可靠的货源作保证,则有可能系统大都由大型生产企业或大型专业物流公司投资,小企业无力进行此项投资。

2、 对商品外包装要求高

自动分拣机只适于分拣底部平坦且具有刚性的包装规则的商品。袋装商品、包装底部柔软且凹凸不平、包装容易变形、易破损、超长、超薄、超重、超高、不能倾覆的商品不能使用普通的自动分拣机进行分拣,因此为了使大部分商品都能用机械进行自动分拣,可以采取二条措施:

一是推行标准化包装,使大部分商品的包装符合国家标准;

二是根据所分拣的大部分商品的统一的包装特性定制特定的分拣机。但要让所有商品的供应商都执行国家的包装标准是很困难的,定制特写的分拣机又会使硬件成本上升,并且越是特别的其通用性就越差。因此公司要根据经营商品的包装情况来确定是否建或建什么样的自动分拣系统。

小记:

自动化分拣系统是自动化仓储的一部分,辅助于自动化立体仓库。自动化分拣可以大大的提高分拣效率,减少了在分拣过程中出现的错单、乱单情况的发生,减轻了工人的作业量,并且可是获得实时数据。

当然,不不是所有的自动化立体仓库都需要配备相关的自动化分拣设备,但是配置相关的输送设备就相当的有必要了。

以上是小编的个人见解,希望大家能够多多留言讨论!

感谢您的支持,如果喜欢小编推送的内容,也可以动动手指关注一下偶!

 

 

人们的财富不断的积累,当老去的时候一般是对自己的财产进行遗赠的,通常是自己的子女等直系亲属继续对其进行保管;然而很多时候一家人由于继承的事情从而会引起矛盾,产生继承纠纷的现象。那么继承纠纷案件怎么举证?

 

继承房产要交税吗

 

1、房产是改变住房建设由国家和单位统包的制度,实府、单位、个人三方面共同承担,通过筹集资金,建造的房屋。职工个人可按房价全额或部分出资、信贷、建材供应、税费等方面给予部分减免。集资所建住房的权属,按出资比例确定。

2、首先应该看房产证是市建委发的还是房产部门发的,其次,要看购买产权时双方协议约定的关于是否可以继承、转让的内容。另外,以成本价购买的房屋,应该是全部产权,如果没有相反约定,继承应该没有问题。

3、契税如果是法定继承,则无需缴纳契税;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继承的,要全额缴纳契税(3%)。印花税是个人继承房屋过程中所立书据,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税目计算缴纳印花税,税率万分之五;个人取得房地产权证按5元/件缴纳印花税。

4、如果日后要出售,直系亲属之间继承房屋,如果满五年住房,免征个人所得税;如果不满足前述条件,按照差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继承房产要交什么税

1、契税。根据相关规定,法定继承人继承房地产,免交纳契税;对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需要缴纳契税,税率1.5%。

2、印花税,包括合同印花税和权证印花税。合同印花税:根据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产权转移书据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例如,一套100万的房子需要办理继承过户,要承担100万×0.05%=500元的合同印花税;权证印花税:每本5元。

3、房产证已过2年,可免征;房产证未过2年,估价×5.6%,总结起来的话,继承的话,需要办理继承协议公证,需要交纳公证费,过户时缴纳房产评估费,契税和印花税以及工本手续费等费用。

4、继承人的不管是第几位都是不用向税务部门缴纳任何税费的,也可以说是一个更名手续,只有工本费。但是前提是不在买卖。如果进行了买卖,缴纳的税费要高出一半左右,因为只是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有房屋总价的20%之多。

继承纠纷诉讼时效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八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我国《继承法》第八条规定的二年诉讼时效,因一定的事件出现可以中止,也可以中断。 所谓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期间开始后的进行过程中,由于发生了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在该法定事由消除后,继续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能够作为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一般是不可抗力,如战争、自然灾害等。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之中。因发生某种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全归失效,诉讼时效期间从新计算的一种法律制度。诉讼时效中断的原因一为提起诉讼,一为一方当事人向对方提出权利请求,一为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在继承权纠纷中,在诉讼时效进行之中,该纠纷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也可以构成时效中断的理由。我国《继承法》规定的二十年诉讼时效期间不存在时效中止或中断的问题。

继承纠纷和分家析产纠纷一样吗

 

1、诉的种类不同。

继承纠纷是一种确认之诉,往往是有无继承权,遗嘱的效力或继承的房额的确认所产生的纠纷;而分家析产纠纷是一种给付之诉,是对已经明确的权利,主张分割、析产出来。

2、诉讼时效不同。

继承纠纷和分家析产纠纷的区别

对由于继承纠纷应该按照最多不超过二十年期间的规定;分家析产纠纷是一种财产所有权被侵犯的侵权纠纷,目前仍然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即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三年内行使。

3、继承与分家析产发生时间不同。

继承只能是在被继承人自然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后才能开始,被继承人生前是不可能发生继承问题的;而分家析产则没有这样的限制。

4、处理方式不同。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被继承人死亡后,各继承人都没有表示过放弃继承,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视为均已接受继承。诉争的房屋应属各继承人共同共有,他们之间为此发生之诉讼,可按析产案件处理,并参照财 产来源、管理使用及实际需要等情况,进行具体分割。

对于继承纠纷和分家析产纠纷最方便易记的的区别是,继承人未表示过放弃继承的,应视为接受继承,之后发生的财产纠纷可按析产案件处理。

继承纠纷管辖法院确定

 

依据《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因继承产生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管辖。因此,继承纠纷属于专属管辖,实践中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起诉时双方不能协商约定管辖法院;2.当被继承人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以经常居住地为准,不能以被继承人死亡时具体地点为准;3.当被继承人遗产跨区域时,遗产中有不动产的,以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不动产有多项的,由主要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被继承人遗产情况的证据

在实务中,当事人可参考以下材料进行证据收集和举示:1.遗产为房产的,应提供房产证、购房合同、购房发票或者出资证明等;2.遗产为银行存款的,应提供银行卡、存折或者银行账户等;3.遗产为车辆的,应提供车辆车牌号、行驶证或者购车合同等;4.遗产为股票或其他有价证券的,应提供股东代码、股权证、出资证明或者证券凭证等;5.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情况,应提交借条、收条、转账凭证等证据。

1.继承以被继承人死亡为前提条件,通常需要提供死亡证明、火花证明、已注销户籍的户口本等;2.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具有一定亲属关系,需要公安机关出具亲属关系证明;3.继承将引起财产所有权以及相关债权债务关系的转移;4.继承纠纷要确定遗产范围、继承人范围以及继承顺序等问题,

继承起诉应向法院提供哪些材料

 

一、起诉状原件(份数为被告人数+1份,起诉状须由原告本人签字,原告系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

二、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1、原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原告系未成年人暂未办理身份证的,应提交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诉讼)。

2、被继承人与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如发生转继承或代位继承的,还应提供相应的亲属关系证明。(以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或户口本所载为准)

3、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如发生转继承或代位继承的,还应提供已经去世的继承人的死亡证明。(以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为准)

4、遗嘱继承人持遗嘱人生前所立遗嘱要求继承的,应提供遗嘱原件及复印件。

三、遗产证明

1、要求继承被继承人房屋的,应提供该房屋的产权证复印件;

2、要求继承被继承人储蓄或有价证券的,应提供存折存单复印件或银行账户查询明细单复印件或证券机构查询单复印件;

3、依据《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要求继承被继承人其他财产的,应提供相应的权属证明。

四、当事人诉讼地位的确定

1、原则上所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均应作为原告或被告参加到诉讼中来,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原则上所有第二顺序继承人均应作为原告或被告参加到诉讼中来。

2、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其应作为原告或被告参加诉讼。

3、遗嘱继承人持遗嘱要求继承的,应将被继承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列为被告,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应将第二顺序继承人列为被告。

 

最近,接触到一起分家析产纠纷。其实,这是一个古老的问题,可以说分家析产自古就是一个家庭的大事。所谓的分家析产指的是家庭成员分割家庭共有财产,各自生活的行为。由此而产生的纠纷就是分家析产纠纷。对于,分家析产纠纷在实务中如何操作,值得我们探究。

分家析产的前提是存在家庭共有财产家庭共有财产是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期间共同创造、共同所得的共有财产。形成家庭共有财产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具有家庭共有财产取得的法律事实。家庭成员有共同的生产经营活动,或是基于家庭成员的共同继承、共同接受赠与或遗赠,或家庭成员将收入交归家庭共有,等等。

二是一定的家庭结构。由夫妻与其未成年子女组成的家庭一般没有家庭共有财产,即使夫妻共同生产经营,也只有夫妻共有财产,而没有家庭共有财产(共同继承、共同接受赠与或遗赠除外);一般只有三代或三代以上共同生活的大家庭,或夫妻与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家庭,并且共同生产经营,或家庭成员将收入交归家庭共有等,才出现家庭共有财产。

分家析产纠纷,涉及家庭共有财产与夫妻共有财产、家庭成员个人财产,情况比较复杂,处理起来难度甚大。律师办理分家析产纠纷,一般应注意如下问题:

一、如何认定家庭共有财产共有人。

家庭成员包括在同一家庭生活的夫妻、父母、子女及其他成员。共有财产关系的形成必须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如家庭成员共同生产经营,或家庭成员共同继承、共同接受赠与或遗赠,或家庭成员将收入交归家庭,或共同购置家庭财产等。如果不存在形成共有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实,家庭成员之间就不存在共有财产关系。因此,只有对家庭共有财产的形成尽了义务的家庭成员,才是家庭共有财产的共有人。未成年家庭成员一般对家庭共有财产的形成没有尽过义务,如果没有共同继承、共同接受赠与或遗赠的事实,则不是家庭共有财产的共有人。

二、要把家庭共有财产和夫妻共有财产、家庭成员的个人财产区分清楚。

分家析产只能是分割家庭共有财产,夫妻共有财产、家庭成员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分割范围。认定财产所有权是家庭共有还是夫妻共有或是家庭成员个人所有,必须根据财产所有权取得的法律事实。家庭共有财产是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期间共同创造、共同所得的共有财产。家庭承包的土地不属于家庭共有财产,应由村民委员会根据规定重新承包到人。但土地上的林木、作物等属家庭共有财产。夫妻共有财产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共有财产。家庭成员的个人财产是家庭成员中的某个人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其个人依法取得的财产。如果没有形成家庭共有财产的法律事实,在家庭成员间也不存在共有财产关系,因此,即使在家庭共同生活期间,家庭成员个人取得的财产也不一定是家庭共有财产。对于没有分配的遗产,只属于有继承权的人所有

三、应当严格区别家庭共有财产分割和家庭成员之间的财产赠与及遗产继承。

“分家析产”是个古老的话题,但是民间所说的“分家析产”不等同于法律上的分家析产,民间的“分家析产”可以区分为三种不同的法律关系。

一是家庭成员对家庭共有财产进行分割。这就是本文所指的分家析产。

二是父母为防止子女间日后发生纠纷,把自己的积蓄、购置的房产等财产“分”给子女或其他家庭成员。由于所“分”的不是家庭共有财产而是父母的财产,因此这不是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而是父母把自己的财产分割赠与给其子女和其他家庭成员,这种行为实质上是赠与。财产赠与不是本文意义的分家析产,它由《民法典》合同编等相关法律调整。

三是在现实生活中一个大家庭的主事家长去世之后,家庭成员往往会发生民间所说的“分家”,其实这种“分家”又往往包含了遗产继承和家庭共有财产分割。遗产继承与家庭共有财产分割既有一定的联系,又有原则的界限,两者之间具有严格的区别。遗产继承的财产基础是被继承人遗留的生前个人财产,而家庭共有财产分割的财产基础是家庭共有财产;引起继承法律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是被继承人死亡,而家庭共有财产分割法律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通常是共有人的合意。因此,遗产继承也不是本文意义的分家析产,它由《民法典》的继承编等相关法律调整。

四、家庭共有财产属于共同共有,有其特定的规则。

所谓共有财产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同一财产享有所有权。共有可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同一财产按照各自的份额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同一财产不分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家庭共有财产属于共同共有。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同等地承担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共有人不得未经全体共有人同意划分共有财产中属于自己的份额。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私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应认定该处分无效

五、家庭共有财产分割原则。

家庭共有财产属于共同共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0条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但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应当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处理。”家庭成员对家庭共同债务有共同偿还的义务,在分割共有财产时,也要分摊债务,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未成年人无偿还义务。

六、家庭共有财产分割方式。

1、实物分割。

共有财产属于可分物,分割后不损害财产的用途和经济价值的,可对共有财产进行实物分割。实物分割,特别是对某些生产、劳动工具、设备等财产的分割,要尽可能有利于生产,有利于发挥家庭成员各自的专长。如果共同共有财产分割后,一个或数个原共有人表示要出卖自己分得的财产,而出卖的财产又与其他共有人分得的财产属于一个整体或者配套使用的,为了提高财产的使用价值,减少纠纷的发生,其他原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应当予以支持。

2、变价分割。

共有财产不能分割或分割后损害其用途和经济价值的,或者共有人对共有财产均不愿采取实物分割方法的,可将共有财物作价出卖,各共有人取得相应份额的价款。

3、作价补偿。

共有财产不能分割,或虽可分割,但有的共有人愿意取得实物,有的共有人不愿意取得实物的,可将共有财产归愿取得实物的共有人所有,取得共有财物的共有人应按共有财产的价值,给未取得实物的共有人以相当于其实有份额的经济补偿。

七、对家庭共有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的,应订立分家析产协议书。分家折产协议书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立协议人姓名、基本情况,在家庭中的称呼;

2、分家析产的原因;

3、家庭共有财产分配方案;

4、家庭共同债务清偿方案;

5、协议生效条款;

6、见证人姓名;

7、立协议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8、订立协议时间。

八、分家析产纠纷案件举证要点。

分家析产纠纷要是协商不成,起诉到法院时,一般应提交如下证据:

1、主体资格的证据。(1)、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或公安机关、街道办事处、村委会等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2)、 当事人为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或精神病人的还应提交监护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户口本

2、家庭共有财产共有人的证据家庭成员共同创造、共同所得形成家庭共有财产的证据,如共同投资购置家庭财产、将个人收入交归家庭、共同继承、共同接受赠与或遗赠,等证据

3、家庭共有财产的证据。(1)、房屋:应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购房合同、交款发票或出资证明等。(2)、存款:应提交存单、银行账号等。(3)、股票、股份、出资额:应提交股东代码、资金帐号、出资证明、工商登记资料等。(4)、车辆:应提交行驶证或购车合同等。(5)、债权债务:应提交借据或其他权利义务凭证

4、分家析产的证据。分家析产协议、分关等

九、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法总则》

第一百一十二条 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一十三条 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

第一百一十四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一百七十六条 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物权法》

第八章 共有

第九十三条 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第九十四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第九十五条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第九十六条 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十七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十八条 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

第九十九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一百条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第一百零一条 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一百零二条 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第一百零三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第一百零四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第一百零五条 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同享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参照本章规定。

https://www.xusbuy.net

上一篇:股票撤单为什么撤不了(股票撤单)

下一篇:长城信息股票(长城信息股票吧)

相关推荐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