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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收益分配方案(企业受益人如何认定)

2023-04-07 03:10分类:技术指标 阅读:

 

1.目的

为了植入“利他共赢”的企业核心价值观,凝聚团队共同发展,为员工创造个人发展机会,让全体***员工分享公司发展成果,特制定本方案。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体在职员工。

3.职责

3.1由xxx咨询顾问公司负责本方案的起草、修订及解释。

3.2财务部负责毛利润预测评估、实际毛利润的核算、绩效分配的核算。

3.3董事长助理负责绩效目标收益分配方案协议的申请、签订、变更与具体解释工作。

3.4董事会负责对本方案进行审核和决议。

4.内容

4.1基本原则

4.1.1由员工根据本人意愿自由选择、自愿参加的原则。

4.2绩效目标收益分配方案与分配方式

4.2.1员工以缴纳收益金的方式参加本方案,并按实际绩效结果获得收益分配,协议期满公司按不计息退还收益金。收益金核定为500元/份。

4.2.2本方案实施第一年时间为2012年6月1日至2013年5月31日。如第一年实施顺利,全公司有50%以上符合条件的员工愿意参与,将继续推行。

4.2.3愿意参加本方案的员工,按照一定的份数缴纳相应的收益金、签订《***绩效目标收益分配方案协议》(以下简称本方案),即可享受公司的绩效分配。具体分配方式,详见本方案4.6条。

4.2.4本方案正式实施后公司协议期内每6个月公示一次公司毛利润核算报表(核算口径详见本方案4.5条),并安排一次绩效收益分配。

4.2.5绩效收益分配的多少与绩效目标(指毛利润目标)的实现结果直接相关,与个人工资、奖金、福利无关,不影响员工的劳动报酬。

4.3实行绩效目标收益分配方案的基本要求

4.3.1实施条件

4.3.1.1占公司员工总数50%以上的员工对共同参加本方案意愿明确,认同公司协议期年度销售目标与毛利润目标。

4.3.1.2符合公司认可的其他条件。

4.3.2员工参加本方案的基本条件

4.3.2.1凡入职满二个月的员工均有参与资格。

4.3.2.2愿意在本公司工作一年以上。

4.4绩效目标收益金份额标准与确定原则

4.4.1标准份额

 

 

高管(份)

中层(份)

员工(份)

     

基准

上限

基准

上限

基准

上限

60

160

60

100

10

20

 

 

4.4.2具体份数由店总经理与董事长结合以下几个方面,在基准份数的基础上确定,但最终份数不得超过上限标准。

4.4.2.1入职年限

入职年限每满1年增加1份。(该额度可跨年度累计)

4.4.2.2优秀员工特别奖励

每获得一次年度优秀员工奖励的可增加2份。

4.4.2.3积分排名特别奖励

获得季度排名奖励第一名的可增加1份。获得年度排名前三名的可分别增加10份、8份、5份,两项配额增加可以重复享有。

4.4.2.4专业技术

通过公司专业技术测试或评价,达到岗位核定工作标准的,可增加1份,最多可增加10份。(该额度仅限次年度有效,不可跨年度累计)

4.4.2.5销售能力

个人月度销售在本公司排名第一名,次年度可增加1份,最多增加5份。(该额度仅限次年度有效,不可跨年度累计)

4.4.2.6其他

因重大贡献或重大失职、失误,给公司带来经济效益或经济损失,以及受到顾客表扬或投诉等情况,经公司店总经理评估,并报董事长批准,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其次年度份数酌情增、减1-10份。(该额度仅限次年度有效,不可跨年度累计)

4.5毛利润计算标准

4.5.1公司将在员工实行本方案之前将公司相关数据和毛利润目标核算方式如实提供,由员工自主选择是否参加本方案。

4.5.2收入项目

主营业务收入净额(指实收回款)。

4.5.3成本项目

主营业务成本(指原材料与辅料)。

4.5.4费用项目(公司指定的可变费用,其他费用不计)

工资、奖金、社保、水电燃气费、电信费、办公费、差旅费、维护费、业务宣传费、行政费、物料消耗费、卫生费、福利费、低值易耗品摊销、营业外支出、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刷卡费。(未含固定资产折旧费、房租和企业所得税及财务费用等)

4.5.5毛利润计算公式:毛利润=收入项目-成本项目-费用项目(可变)

4.6绩效收益分配计算方式

4.6.1为保障员工基本利益不受影响,公司特别采取对员工所缴纳收益金进行保底的方式,无论公司在本方案协议期内的毛利润状况如何,保证收益金的分配率至少不低于10%,同时考虑到公司属于传统行业,在对目标数据进行理性分析的基础上,对收益金的分配率封顶至30%。即员工收益金的绩效分配率保持在10-30%。结合员工工作时间,计算公式为:

员工个人年度绩效分配金=(绩效分配率×个人收益金)/12×参加时间(月)

4.6.2公司在本方案协议期内(2012年6月1日-2013年5月31日)的经营目标:

 

 

目标

基础目标

激励目标

挑战目标

销售额

***万元

***万元

***万元

毛利润

***万元

***万元

***万元

 

 

4.6.3绩效分配率计算办法

 

 

目标

基础目标

激励目标

挑战目标

毛利润

***万元

***万元

***万元

绩效分配率

10%

20%

30%

 

 

当毛利润目标达成率在***万元-***万元之间时,以级差**万元为基础,以超***万元的超出部分除以**万元后的比率乘以10%,得出超10%后的分配率。

当毛利润目标达成率在***万元-***万元之间时,以级差***万元为基础,以超***万元的超出部分除以18万元后的比率乘以10%,得出超20%后的分配率。

举例:

1)公司实际毛利润目标达成额为***万元,计算办法为

绩效收益分配率=(***-***)÷(***-***)×10%+10%=15%

2)公司实际毛利润目标达成额为234万元,计算办法为

绩效收益分配率=(***-***)÷(***-***)×10%+20%=25%

4.6.4绩效收益分配每6个月计算和核发一次。但在协议期前6个月按保底线预发5%(不满3个月的暂不发,满3个月不满6个月的按实际工作月份数计算),如果达成情况超预期,董事会可提出增发。整年实际绩效收益分配金在本方案年度结束后1个月左右计算发出。

4.6.5员工确有资金困难,经本人主动申请并获得公司董事长批准的,在按应购份额上交50%的收益金后,剩余的50%可在前6个月从个人工资中支出,但从个人工资中支付的收益金只能按绩效分配率的6折计算,只参与年度绩效收益的总分配。

4.7操作流程

4.7.1申请参加本方案流程

4.7.1.1员工以书面形式向公司申请,填写《自愿参加***绩效目标收益分配方案申请表》(附件4)。

4.7.1.2经店总经理审核、董事长助理复核、董事长审批后有效。

4.7.1.3员工凭申请表到财务部交纳收益金后,到董事长助理处签订《湖***员工绩效目标收益分配(方案)协议》(附件1),一式三份,员工本人一份,董事长留存一份,财务部留存一份。

4.7.1.4原则上每年2月、5月、8月、11月的下旬受理新签或追加收益金,其他时间不予受理。

4.7.2员工因各种原因,需要撤销本方案协议的,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4.7.2.1员工填写《撤销***绩效目标收益分配方案申请表》(附件4)。

4.7.2.2经店总经理、董事长助理审核,董事长审批。

4.7.2.3到董事长助理处签订终止协议(附件2)。

4.7.2.4财务部核实收益金情况,收回收据,退还收益金。

4.8绩效收益分配金的发放流程

4.8.1协议期内每6个月公布一次财务信息,即每年12月、6月由财务部发布。

4.8.2店总经理、财务经理应对数据进行审核,报董事长审批。

4.8.3由财务部于每年1月20日发放协议期前6个月绩效收益分配金,7月20日发放协议期当年整体绩效收益分配金。

4.8.4绩效收益分配金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由员工个人承担。

4.9请假处理

4.9.1事假、病假:如果一个月中休事假、病假超过10天(含)以上者 ,保留份额,但当月绩效收益分配取消,如请事假、病假超过1个月者,公司有权解除与其签订的本方案协议书,并按月息0.5%退还收益金。(不满整月的不予计算,以下同)

4.9.2年假、丧假、婚假、产假:正常享有绩效收益分配(按公司考勤管理制度,产假标准为3个月,超出部分按事假处理)。

4.10权利与义务

4.10.1财务部应按上述规定对财务信息做到及时、客观、准确公布,并主动接受参与本方案的员工的监督与质询。

4.10.2全体员工在经营过程中,必须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对严重违反公司制度或违规屡教不改者,公司有权视其情节随时解除本(方案)协议,并自协议解除当月起不再享有绩效收益分配。

4.10.3员工必须服从公司整体的经营方针策略,如不能认同公司的经营理念和企业文化,并不服从公司整体的经营方略执行者,可选择解除本(方案)协议。

4.10.4公司对参加本方案的员工在顾客服务上要求比其他员工有更高要求,如出现个人经济问题、操守问题的,公司有权视其情节解除本(方案)协议。

4.10.5员工应遵守公司整体的费用划分原则,对于公司统一的、合理的、必要的费用支出及资源调拨、人员调配,应予以理解与支持,不能干涉公司的正常经营决策。

4.11终止绩效目标收益分配方案(协议)

4.11.1辞职、辞退:协议自辞职、辞退之日解除,协议解除后一个月以内月息0.5%退还收益金及利息补偿,离职员工自离职当月起不再享有本(方案)协议约定的绩效分配。(备注:退款时需凭收益金收款收据,并将收据交还公司。以下同)

4.11.2员工在协议期内发生重大违规违纪行为,达到被公司违纪辞退标准的,公司有权解除与其签订的本(方案)协议书,并自解除当月起不再享有本(方案)协议约定的绩效分配,无息退还收益金。

4.11.3本(方案)协议一般以连续12个月作为一个协议年度,到期后个人可无条件无息收回收益金,也可继续签订下一年度绩效目标收益分配(方案)协议。

5.其他

5.1本方案自2012年6月1日起试行,试行过程中如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对经营或管理业绩结果产生重大影响,公司有权对相关条款进行适当修订。

5.2本方案解释权归董事会所有,如有条款不明确,或对数据有疑异的情况,可咨询董事会指定人员。

5.3为鼓励各层级员工与公司长期发展,公司对参与本方案员工特别制定赠送干股政策。只要参与本方案的所有员工,均可获得相应的干股分红权:高层每年*-*万元干股、中层每年*-*万元干股、核心技术人员每年*-*万元干股、其他参与员工每年0.3万元干股。干股的收益分配率参照本方案中规定的绩效分配率执行。本项激励属公司特别激励,如员工未能完成本(方案)协议期规定的年度工作时间,不享有本项激励。

5.4凡参与本方案的所有员工,根据缴纳的收益金,在***或关联企业未来实行的实股、期权改造中,可优先转化为投资股本。

5.5本方案可作为绩效目标收益分配方案(协议)之有效附件。

6.本方案附件

附件1《***绩效目标收益分配协议》

附件2《***绩效目标收益分配方案终止协议》

附件3《自愿参加***绩效目标收益分配方案申请书》

附件4《撤销***绩效目标收益分配方案协议申请书》

附件5《干股授予证书(正、副本)》

附件1:

***绩效目标收益分配协议书

甲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xxx

电话:***

乙方: (身份证号码: )

地址:

电话: 手机:

鉴于乙方为甲方员工,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共赢发展的基础上,就公司绩效目标收益分配方案相关约定达成如下协议,以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绩效目标责任约定

1、本协议有效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甲乙双方确认乙方参加公司绩效目标收益分配方案份数共份,每份收益金金额为人民币 500 元,共计收益金总额为人民币元,其中人民币元在本协议签订之当日付清,其余款项人民币元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计分个月,每月按人民币元,乙方同意委托甲方直接从乙方个人工资中直接扣除。乙方支付完全部收益金后,甲方向乙方出具《收款收据》。

3、甲方每年1月20日按《***绩效目标收益分配方案》规定发放协议期前6个月的绩效收益分配金,7月20日发放协议期整体绩效收益分配金。

二、双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在协议期内两次绩效收益分配前,必须如实以***经营工作会议方式公布相关经营信息与财务数据。

2、甲方必须确保乙方投入收益金的安全,按约定履行发放绩效收益分配金等义务。

3、乙方须按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支付收益金,否则视为乙方放弃参与绩效目标收益分配方案。

4、乙方委托甲方全权处理收益金分配等相关事宜,甲方对乙方参加收益分配金所涉及的相关全部事项,有权直接予以处理,而无需通知乙方。

5、本协议期限内,乙方必须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若乙方严重违反公司制度或违规屡教不改,公司有权视其情节轻重,随时单方解除本协议,协议自甲方通知送达乙方之日起即解除,并自本协议解除当月起,乙方不再享有绩效收益分配。

6、乙方必须服从公司的各项管理及整体的经营方针策略,如不认同公司的经营理念和企业文化,或不服从公司整体的经营方略执行的,可提出书面申请,与公司协商解除本协议,且自本协议解除当月起乙方不再享有绩效收益分配。

7、本协议所指的绩效收益分配,不得赠与、转让、继承等,乙方被解聘或辞职或因各种原因需要离开公司时,收益分配金的处理按《***绩效目标收益分配方案》执行。

8、其他事项完全按照《***绩效目标收益分配方案》的规定执行。

9、乙方承诺已清楚阅读并充分理解《***绩效目标收益分配方案》的规定,并完全认可、同意按该方案执行。

三、通知送达

1、甲乙双方应按协议首页所列双方地址向对方发送书面通知。任何一方改变通讯地址及通讯方式,应在改变后的36小时内通知对方。如未接到对方的改变通知,则发往上述地址的通知在下款规定的时间后即应视为已送达

2、通知以传真方式发出,则以发出时间为送达时间;以专人手递方式送达的,则以收件人接收通知时为送达时间;以邮寄、快递方式送达的,则以寄出后第3个工作日为送达时间。

四、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董事长、甲方财务部、乙方各留存一份。甲方收据及《***绩效目标收益分配方案》为本协议附件,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如本协议内容与《***绩效目标收益分配方案》有冲突的,以《***绩效目标收益分配方案》为准。

甲方(盖章):***有限公司 乙方(签字):

代表签字: 身份证号码: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绩效目标收益分配协议书》之解除协议

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订了《***绩效目标收益分配协议书》(下简称协议书),现双方在自愿、平等、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就《协议书》的终止达成以下协议:

一、协议书自年月日起解除,解除当月起,乙方不再享有协议书中约定的绩效收益分配权利。

二、甲方在本协议书解除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乙方退还收益金人民币____元,并按《***绩效目标收益分配方案》规定,向乙方支付利息补偿或绩效分配金人民币元。乙方收款后,双方就协议书而产生的债权债务终结。

三、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壹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有限公司 乙方(签字):

代表签字: 身份证号码: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3:

自愿参加《***绩效目标收益分配方案》申请书

本人自愿参加***推行的绩效目标收益分配方案,向***有限公司申请份、共计人民币元的收益金,申请期限为年,即自__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本人承诺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认同公司的经营理念和企业文化,服从公司整体的经营方针策略。同时,本人已充分阅读、理解、认可并同意按《***绩效目标收益分配方案》执行。

申请人:

身份证号码: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4:

解除《***绩效目标收益分配协议书》申请书

本人由于个人原因,特向***有限公司(下简称公司)申请解除本人与公司签订的***绩效目标收益分配协议书》,解除生效时间为年月,本人清楚并确认解除生效之月起,不再享有公司的绩效收益分配,利息补偿按《***绩效目标收益分配方案》规定执行。

申请人:

身份证号码: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5:

干股授予证书(正本)

授予人:***有限公司

被授予人: (身份证: )

根据《***绩效目标收益分配方案》、《***绩效目标收益分配协议书》,授予人决定对被授予人授予***有限公司干股份,享有与收益金同等绩效分配权益,有效授予期为2012年6月1日至2013年5月31日。

授予人与被授予人均同意以下条款:

1)此干股份数属公司有条件赠予。因此本身不具备货币价值,不得转让、继承及用作其他用途。

2)被授予人在有效授予期内离职的,此授予自动终止执行。被授予人不具有绩效分配权益。

3)本证书的正本由授予人负责存档,副本由被授予人持有。被授予人在有效授予期内离职或在获得绩效分配时,必须将本证书副本原件返还给授予人。

授予人(盖章):***有限公司 被授予人(签字):

代表签字: 身份证号码:

证书发出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6:

《***绩效目标收益分配协议书》之增资协议

经乙方申请,乙方自愿增加投入收益金份,合计人民币元。与乙方年月日签订《***绩效目标收益分配协议书》时投入的收益金相加,共计投入收益金份,共计人民币元。同样享有《***绩效目标收益分配协议书》及《***绩效目标收益分配方案》规定的各项收益。

甲方(盖章):***有限公司 乙方(签字):

代表签字: 身份证号码: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来源:上海股权律师杨喆

转自:法务之家

特别提示:凡本号注明“来源”或“转自”的作品均转载自媒体,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所分享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仅供读者学习参考,不代表本号观点。

一、背景介绍

 

“公司”,即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营利性”是公司最基本的目标之一。我国《公司法》赋予股东的一项最基本的权能,即,利润分配请求权。然而,股东向公司要求分配利润这一权利通过何种方式才能实现?股东会决议分配有效么?单个股东之间有关利润之间协议有效么?如果没有股东间协议,大股东长期占用公司巨额盈余不予分配,可以要求强制分配么?

 

二、公司盈余分配纠纷的请求权基础(2种情形)

 

《公司法》第四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三十四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为了进一步明确利润分配请求权的适用条件,我国《公司法解释(四)》进一步明确了以下两种请求利润分配的情形:

 

情形1:存在股东决议或有效分配方案

 

《公司法解释(四)》第十四条:“股东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有效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公司拒绝分配利润且其关于无法执行决议的抗辩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公司按照决议载明的具体分配方案向股东分配利润。”

 

情形2:虽无股东决议或分配方案,但存在滥用股东权利导致不分配利润的情形。

 

第十五条:“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

 

三、股东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实质要件及程序要件

 

实质要件(适用情形1和情形2)

1、当年存在税后利润;

2、该税后利润已经弥补公司之前的亏损;

3、该税后利润已经计提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如有)。

 

程序要件:

适用情形1

1、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作出股东分配方案的股东决议;

2、该股东决议不存在程序或内容违法的情形。

 

适用情形2

1、不存在明确的利润分配方案;

2、股东会或董事会违反规定分配利润或不分配利润,滥用股东权利。

 

四、股东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司法判例

 

1、不支持分配利润:股东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存在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决议,不支持股东分配利润的诉求。

 

刘*与武威汽车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案 (2015)甘民申字第580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股东盈余分配请求权是股东依法享有请求公司按照出资或股份比例分配股利的权利,但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只能对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规定行使盈余分配请求权。换言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请求公司分配利润为由提起诉讼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起诉证据并阐明起诉的事实和理由,即起诉时的证据材料能反映公司经营期间存在着实施过利润分配,但其未获得相应收益的事实,或者存在着公司虽未进行分配,但确有相应的利润收入且符合规定的分配条件,应当进行分配的情形。但从刘*提起诉讼的情况看,只有请求分配的主张,并不能提交上述支持起诉的相关证据,故予以驳回。

 

2、支持分配利润:公司已经符合利润分配的前提条件的,不得以现金不足拒绝向股东分配利润。

 

上海盛大公司与吉胜公司、顺网公司股权转让纠纷(2015)川民终字第869号

 

【基本案情】盛大公司系吉胜公司原股东,2012年4月25日,顺网公司为受让盛大公司持有的吉胜公司100%的股权,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吉胜公司2011年度、2012年1至3月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审计报告》,该报告载明:截止2012年3月底吉胜公司未分配利润金额为15516947.50元。之后,盛大公司与顺网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约定:股权转让价款合计为8000万元,顺网公司保证吉胜公司在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直接由吉胜公司向盛大公司分配1000万元未分配利润。后因吉胜公司未向盛大公司支付1000万元未分配利润,盛大公司通过催款函及律师函要求顺网公司履行上述支付义务涉诉。吉胜公司认为公司严重缺乏现金,不具备“分配利润”条件。

 

【法院观点】股东作为公司的投资人,其投资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得利润,公司的利润,在缴纳各种税款后,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是公司分配税后利润的法定前提条件,只要符合该条件,无论公司是否有现金,都可以决定进行分配,是否有现金只是影响分配的形式或支付利润的时间,因此,吉胜公司现金不足,不能构成其不向盛大公司支付利润的正当理由。

 

3、【最高法公报案例】大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不分配利润,虽然不存在分配利润决议,亦可请求分配利润。(本案即符合《公司法解释四》第十五条“但书”情形下的强制盈余分配)

 

太一热力公司、李*军公司盈余分配纠纷(2016)最高法民终528号

 

【基本案情】太一热力公司股东1工贸公司持股60%,股东2居立门业公司持股40%。2009年9月29日,庆阳市人民政府召开市长办公会决定对太一热力公司进行整体收购,太一热力公司收到资产收购款后,长期占用,现经居立门业公司申请,一审法院委托的甘肃茂源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出具了甘茂会审字[2015]第52号《审计报告》。另查明:李*军系太一热力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在庆阳市人民政府整体收购太一热力公司全部资产后,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太一热力公司章程规定,未经公司股东会决策同意,将资产转让所得款项中5600万余元转入兴盛建安公司,由该公司长期占用,形成太一热力公司账面巨额应收款项,严重损害公司股东利益。

 

【法院观点】公司在经营中存在可分配的税后利润时,有的股东希望将盈余留作公司经营以期待获取更多收益,有的股东则希望及时分配利润实现投资利益,一般而言,即使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未形成盈余分配的决议,对希望分配利润股东的利益不会发生根本损害,因此,原则上这种冲突的解决属于公司自治范畴,是否进行公司盈余分配及分配多少,应当由股东会作出公司盈余分配的具体方案。但是,当部分股东变相分配利润、隐瞒或转移公司利润时,则会损害其他股东的实体利益,已非公司自治所能解决,此时若司法不加以适度干预则不能制止权利滥用,亦有违司法正义。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五条规定,“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在本案中,首先,太一热力公司的全部资产被整体收购后没有其他经营活动,有巨额的可分配利润,具备公司进行盈余分配的前提条件;其次,李*军同为太一热力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工贸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未经公司另一股东居立门业公司同意,没有合理事由将5600万余元公司资产转让款转入兴盛建安公司账户,转移公司利润,给居立门业公司造成损失,属于工贸公司公司滥用股东权利,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五条但书条款规定应进行强制盈余分配的实质要件。因此,一审判决关于太一热力公司应当进行盈余分配的认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李*军作为太一公司法定代表人,对该赔偿亦负有责任,应当在公司不能赔偿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五、总结

 

随着我国《公司法》制度的不断完善,对股东权益的保护也日益加强,《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在股东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的具体实施给予了具体的法律支持。股东在提起利润分配请求权之前须注意以下事项:

 

1、利润分配请求权的提出须有明确的利润分配方案。

 

2、若不存在利润分配方案则需证明公司存在可分配利润,但一方股东滥用权利导致另一方股东利益受损的情形,该种情形属于“强制盈余分配的情形”,股东的举证义务更高。

 

3、在存在上述第一种利润分配方案时建议尽早行使分配请求权,若超过诉讼时效,则有可能导致利润分配方案不具有可执行性而最终落空。

王阿姨的儿子常年在外地工作,由于工作忙碌,他逢年过节也难得回来看望王阿姨。

 

5年前王阿姨无法完全自理后,母子俩聘请了远房亲戚小芳,帮忙照顾王阿姨的生活起居。

 

由于小芳多年来的细心照料,王阿姨几乎把她当成了自己女儿。小芳家境困难,丈夫因工伤残疾在家,公婆务农没有稳定的生活来源,下面还有两个嗷嗷待哺的孩子。由于近年来身体每况愈下,王阿姨担心自己万一有个三长两短,小芳就少了一份稳定的收入。

 

王阿姨想起自己有份已经交清的终身寿险保单,身故受益人写的是儿子,因为儿子收入不菲,她想把受益人改为小芳,帮助一下这个善良但是困难的女子。

她向保险公司咨询,是否可以做这样的受益人变更。服务人员告知,身故受益人可以由投保人或被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需经过被保险人的同意。这份保单的投、被保人都是王阿姨,她有权变更受益人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任何人。但服务人员提醒王阿姨,小芳与她并不是直系亲属关系,这样的变更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建议她和自己的家人商量清楚后,在决定是否进行申请。

 

如确定申请变更,需要提交申请证明材料、说明变更原因,由保险公司审核是否可进行业务办理。

案情分析

 

保险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中,接受保险合同利益的人,分为生存受益人和身故受益人。

 

生存受益人一般就是被保险人,如医疗险的报销费用,重疾险和意外伤残的理赔金,以及生存金等,这些保险金的领取对象都是生存受益人。

 

而身故受益人又分为法定受益人和指定受益人:“法定”意思是将“法定继承人”作为受益人,保险金作为被保人遗产,由保险公司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指定”就是指定给自己在乎的人了。

 

那么指定受益人有限制吗?是不是可以指定非直系亲属,甚至是非亲属?

 

根据《保险法》第三十九条,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保险法中并没有限制受益人的身份,也就是说,可以指定任何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作为自己的身故受益人,甚至可以是法人(信托公司等机构),而不是自然人。

 

在保险合同生效后,保险受益人是可以更改的,被保人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变更保险受益人。

 

建议

当一份保单涉及到身故受益人的时候,不建议填写法定继承人。因为在进行理赔时,不仅需要提供所有法定受益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证明,各位法定继承人之间也可能因为分割的金额导致家庭纠纷。

 

所以提醒投被保人在签署保单时,充分考虑,根据自己的意愿指定受益人。指定受益人无人数限制,被保人可指定受益人的人数、受益比例、及受益顺序。发生保险事故时,仅需由指定受益人提供身份证明和出险事故材料,理赔手续更简捷。

风险提示

 

一般情况下,不建议变更非直系亲属、非亲属为指定受益人,并且客户向保险公司提出这样诉求时,保险公司也会劝阻甚至是拒绝。

 

这是为了避免一些道德风险,最大限度的保障被保人的人身安全,减少受益人故意伤害被保人来骗保的情况。

来源:平安人寿广东分公司

——中国P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中心支公司、章*凤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一审案号:(2022)辽0903民初129号

二审案号:(2022)辽09民终781号

一、基本案情

原告前夫张*廷于2019年3月27日在被告处投保安鑫保主险及附加险,涉案主险总额为6万元。原告与张*廷2009年1月12日登记结婚,2019年8月15日,原告与张*廷离婚。张*廷于2021年3月9日去世,生前与原告育有一子张展源,另有一女,名为张*佳。原告于2021年4月16日领取3万元保险金,人身保险投保书中受益人一栏填写的受益人姓名为章*凤,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单上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一栏填写的是章*凤100%。

章*凤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被告赔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拒赔部分3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判决:

被告中国P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付原告章*凤保险金30,000.00元。

二审改判:

1.撤销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法院(2022)辽0903民初129号民事判决;

2.驳回章*凤的起诉。

三、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完全履行赔付义务。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章*凤是否为指定受益人。本案中,原告前夫张*廷在被告处投保了人身保险一份,在人身保险投保书和保险单中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均明确记载的是原告章*凤,可视为是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张*廷指定的受益人,且被告在其受益人一栏中未标注身份特征性文字,故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关于对受益人存在争议情形,由此,对被告关于章*凤并非本案适格原告的辩解不予采信;被告不能因原告身份关系发生改变而拒绝支付保险金,原告章*凤应当全额领取该笔保险金。对被告主张该笔保险金应当作为遗产进行分配一节,因其辩解缺少事实及法律依据,对此本院不予采信。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人身保险投保书上约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姓名章*凤,性别女,出生日期1983年12月29日,是被保险人的配偶”,该约定表明,双方当事人对受益人限定的条件是姓名附加身份关系。而案涉保险单上约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章*凤。

二者对身故受益人的约定不一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保险合同中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则认定:(一)投保单与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不一致的,以投保单为准。但不一致的情形系经保险人说明并经投保人同意的,以投保人签收的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载明的内容为准。”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投保单与保险单不一致的情形,是经保险人说明并经投保人同意的,因此,本案身故受益人应以投保单上载明的为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第二款第三项“约定的受益人包括姓名和身份关系,保险事故发生时身份关系发生变化的,认为未指定受益人”的规定,在案涉保险合同履行期间,章*凤与被保险人张*廷已离婚,身份关系已发生变化,其已不再是张*廷的配偶,其由此丧失了对张*廷的保险利益,案涉保险合同应认定为未指定受益人,保险金应按张*廷遗产进行处理。综上,章*凤不是适格的诉争保险合同起诉主体,应驳回其起诉。

四、律师评析

保险受益人又称“保险金领取人”,指由被保人或者投保人指定,在保险事故发生或者约定的保险期限届满时,依照保险合同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简言之,保险受益人是最终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

保险受益人分为法定受益人和指定受益人两种。

1.指定受益人:是被投保人指定有权获得理赔金的人。

指定受益人并无人数的限制,也不限于自然人,法人亦可被指定为受益人。保险金的理赔是优先给指定受益人的,如果指定受益人不幸身故,才会分配给法定受益人。《保险法》第三十九条 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2.法定受益人

《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受益人约定为“法定”或者“法定继承人”的,以民法典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受益人仅约定为身份关系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主体时,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不同主体时,根据保险合同成立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约定的受益人包括姓名和身份关系,保险事故发生时身份关系发生变化的,认定为未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个或多个受益人的顺序和份额。

未事先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收益权,有约定从其约定;当第一顺序指定受益人已经离世/自愿放弃的情况下,第二顺序的人才可以获得赔偿金。

如果指定了受益人,在被保险人死亡后领取的保险金,不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不用偿还被保险人生前的债务。

3.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民法典》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4.保险受益人变更

在经过被保人同意的情况下,保险受益人可以变更,一般需要被保人或投保人以书面形式向保险公司提出变更通知。变更保险受益人一般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交:保全申请书、被保人身份证、受益人身份证、被保人与受益人关系证明等。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保险公司对于变更保险受益人的要求及流程是不一样的,具体步骤和所需材料视情况而定。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材料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在本案中,原告被告之所以发生争议,主要在于两个争议焦点:

其一,投保单与保险单上关于受益人的指定不一致。

其二,受益人的身份发生变化能否认定为未指定受益人。

对于上述争议焦点,二审法院在判决理由部分已有充分说理,本文不再赘述。

以死亡为条件的人身保险如果指定的受益人不是直属亲戚,缺少亲情维系,有人可能会为获取高额保险赔偿金,蓄意杀害被保人,“骗保”索取保险金,即发生道德风险。

为避免上述风险发生,保险法作出了一些制度上的安排,投保人应尽量指定直系亲属为保险受益人,如果指定配偶为受益人,还可以加上受益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身份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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