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行情查询

股票入门基础知识,股票交易手续费,股票大全,股票行情查询

企业收益分析(企业收益分配方案)

2023-04-19 10:57分类:基本分析 阅读:

 

浅析采用成本法评估房地产重置成本在资产评估报告及房地产估价报告中不同处理的原因及合理性

 

摘要:自《资产评估法》颁布实施以来,评估行业间的壁垒逐渐消除,行业融合逐渐加强。在评估执业过程中我们发现采用成本法测算房地产重置成本时,资产评估特别是企业整体价值评估时房地产重置成本通常不考虑销售费用、销售税金、开发利润等因素的影响,同《房地产估价规范》所规定的房地产重置成本的价值内涵有所不同,本文根据《资产评估准则》及《房地产估价规范》的相关规定,结合评估实践,探析导致上述差异的原因,并论述其合理性,提出自己相应的见解。

关键词: 房地产估价 企业整体价值评估 成本法 房地产重置成本 销售税费 开发利润

引言

资产评估在中国自诞生以来,一直存在着根据行业管理部门及业务范围不同而细分的不同评估行业类别,2003年国务院办公厅出文批准了六大资产评估类职业资格,分别是资产评估师、土地估价师、矿业权评估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其中2006年“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更名为“二手车鉴定评估师”。

2016年7月2日, 历经三届人大、四次审议、酝酿十年之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简称《资产评估法》)终获通过,资产评估行业迎来首部行业大法,整个行业从此进行了依法治理的新时代。自《资产评估法》颁布实施以来,评估行业管理模式由之前的行业协会审批更改为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评估行业间的壁垒逐渐消除,行业融合逐渐加强,一方面体现在越来越多的机构开始同时拥有多项评估资质,比如同时拥有房地产估价资质、资产评估资质、土地估价资质等,另一方面也体现在越来越多的评估从业人员同时拥有多项评估执业资格。因此越来越多的评估机构和人员需要同时开展不同类别的评估业务。但是,虽然行业间的壁垒逐渐消除,但截至目前不同行业的评估业务在执业过程中所依据的准则或规范依然存在不同,以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为例,资产评估依据的行业准则是各项《资产评估准则》,而房地产估价依据的行业规范文件为《房地产估价规范》(GB/T 50291-2015),同一评估对象在资产评估及房地产估价过程中的计算公式或者说价值内涵有时有所不同,使得不少评估从业人员疑惑不解。

我们通过公开渠道分别查阅了多份《企业价值整体资产评估报告》以及《房地产估价报告》,发现企业整体价值评估报告在评估方法里对房地产的重置成本描述,多数采用的是:重置成本=建安综合造价+前期及其它费用+资金成本,而房地产估价报告中关于房屋重置成本的公式则描述为:重置成本=建设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投资利息+销售税费+开发利润。对比两个公式,可知存在明显差别,最主要的区别是房地产估价时求取房屋重置成本均要考虑销售费用、销售税费、开发利润等因素的影响,而在进行企业整体价值评估房地产价值时上述因素则通常不予考虑。

一、相关规定

(一)资产评估准则关于重置成本的相关规定

《资产评估准则——不动产》 没有对房地产重置成本列出明确的计算公式,第二十九条仅仅说明重置成本应当采用客观成本,未明确说明重置成本的组成。《资产评估准则讲解丛书6——不动产》,对重置成本的解释如下:“重置成本,就是重新取得的支出或者重新开发建设的支出和利润,不是个别单位或个人实际的支出和利润,而是所必须付出的成本、费用、税金和应当获得的利润”。

(二)房地产估价规范关于重置成本的相关规定

《房地产估价规范》(GB/T 50291—2015)里对房地产重置成本的相关描述如下:“重置成本和重建成本应为在价值时点重新开发建设全新状况的房地产的必要支出及应得利润;房地产的必要支出及应得利润应包括土地成本、建设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投资利息、销售税费、开发利润”。

在房地产估价报告中凡是采用成本法对房地产进行评估的项目,房地产重置成本评估值中均考虑了上述税费及开发利润等因素的影响,但是在资产评估报告中所涉及房地产重置成本时特别是企业价值评估采用成本法测算房地产重置成本时往往不考虑上述因素,很多评估人员就会产生如下疑问:出现这种差异的原因是什么,是否合理?

二、分析过程

企业整体价值评估是指资产评估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企业整体价值、股东全部权益价值或者股东部分权益价值等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企业价值评估中的一个基本假设是企业持续经营。

企业价值评估所采用的评估方法包括市场法、收益法及成本法(资产基础法),其中在采用成本法评估企业价值时,需要对企业的各项资产及负债进行评估,自然包括企业的主要资产——房地产。在此情况下,评估房地产价值的用途是为了确定企业整体价值,而不是为了单独评估房地产自身的价值。房屋建筑物作为企业生产经营所不可或缺的一种生产要素,其价值大小取决于其对企业价值的贡献。

在此情况下,对于销售费用及销售税金,由于企业整体价值评估时企业拥有的房地产通常是作为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如办公楼、车间等,是企业生产经营的要素之一,持有房地产的目的是企业自身经营所需而非用于对外出售,因此不会产生房地产本身的销售费用和销售税金,因而不需要计算销售税金和销售费用。而对于企业整体价值评估时房地产重置成本是否应合理考虑开发利润的问题 ,我们分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从评估假设来看,企业整体价值评估中用成本法评估的房地产多为工业性质的房地产,企业用它来主要用于放置设备、存货、进行生产经营及管理,持有房地产的目的并不是将来要销售房地产,所以是持续使用假设为前提,此时房地产的价值内涵我们认为类同于“在用价值”。《国际评估准则》(1997版)IVS 2中对在用价值(Value in use)的定义是:“指某一特定资产对其所属企业的价值。此价值类型并不考虑资产的最佳最有效使用(highest and best use)和资产出售时可能实现的货币价值”在用价值是指将估价对象作为企业组成部分或者要素资产按其正在使用方式和程度及其对所属企业的贡献的价值估计数额。在此情况下房地产不单独对外出售,因此也不会产生相应的开发利润;

再者从房地产开发的方式来看,企业整体价值评估中隐含的假设是被评估单位自己就是建设方(甲方),委托乙方作为施工方建设厂房等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房地产,而并不是从房地产开发企业中购置得到的房地产。施工方(乙方)的利润已经包含在建安综合造价里了,因此不应该再另行测算开发利润。

另外从企业收益的角度分析,因为企业整体价值评估时企业的房地产不是单独对外售出的 ,房地产并不直接创造收入或利润,其收益实现的方式是通过企业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取得收入进而创造利润。因为房地产参与了企业存货等产品的生产,换句话说房地产对企业价值的贡献很大程度上已经体现在存货的评估价值中了。因此不应该再另行测算开发利润。

从交易对象的角度分析,在企业整体价值评估中,企业交易的是股权,房地产并没有产生过户,换句话说房产证的证载权利人仍是原来的公司名。由于没有过户,就谈不上销售费用,销售税费、开发利润。

三、分析结论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认为在企业整体价值评估过程中,采用成本法确定房地产重置成本时时不考虑销售费用、销售费用及开发利润等因素的影响是合理的。

但另一方面,对于资产评估中所及的单项房地产价值评估以及房地产估价中的房地产价值评估,由于其假设的前提条件为产权的交易,对应的价值类型是市场价值,而市场价值是指一项资产在交易市场上的价格,它是以资产的产权交易为前提,在交易过程中自然会产生销售费用、销售税金及开发利润。因此在此情况下,应严格按照《房地产估价规范》及《资产评估准则——不动产》的相关规定,测算房地产重置成本时必须合理考虑销售费用、销售利润、开发利润等因素的影响。

上述内容仅代表笔者的观点和看法,不足之处,还请大家提出宝贵意见,在此表示由衷的感谢与敬意。来源:估价平台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2. 《房地产估价规范》(GB/T 50291—2015)

3. 《资产评估准则讲解丛书6——不动产》

4.《国际评估准则》(1997版)

 

 

 

声明:

[1] 本人小评估师一枚,所撰文稿仅代表个人观点。

[2] 文章有些部分整理自相关文献,引用格式可能不标准或者整理疏漏,未全面列示作者及文章出处,如有著作权人或版权方提出异议,请联系本号删除。

[3] 对于需要复制、转载、链接和传播文章或内容的,请及时与本号联系。

[4] 联系ID:。

[5] 证券评估资质、探采矿权资质、工程造价甲级资质、房屋土地评估资质

[6] 资产评估咨询与服务专业从事整体资产评估、无形资产评估,知识产权评估、企业价值评估、固定资产、国有资产 、土地评估 、长期投资、股权评估、单项资产、机械设备、专有技术、商业秘密、PPP项目 、重组并购、公允价值、商誉价值、商标、专利、软著 、拆迁、征收、关停、特许经营权、品牌价值、森林权、土地权、建筑物构筑物、苗木苗圃、 司法鉴定、历史文物、企业改制上市 、财务报告 、保险评估 、融资诉讼、房地产评估 、探矿权和采矿权评估、古建筑物等资产评市场所需各类资产评估业务、欢迎各界朋友咨询交流、讨论。

 

 

 

企业盈利能力是指企业获取利润的能力,也称为企业的资金或资本增值能力,通常表现为一定时期内企业收益数额的多少及其水平的高低。对公司盈利能力的分析,就是对公司利润率的深层次分析。

本文为企业价值系列之【盈利能力】篇,共选取92家卫星导航企业作为研究样本。数据基于历史,不代表未来趋势;仅供静态分析,不构成投资建议。

盈利能力前十企业分别为:

第10 臻镭科技

盈利能力:净资产收益率22.67%,毛利率86.52%,净利率36.66%

主营产品:电源管理芯片为最主要收入来源,收入占比34.73%,毛利率89.01%

公司亮点:臻镭科技所研发的高性能宽带射频收发芯片可单芯片实现GHz量级的瞬时带宽收发变频,集成上下混频,可变增益单元,双通道或四通道收发。

第9 霍莱沃

盈利能力:净资产收益率21.91%,毛利率40.57%,净利率20.09%

主营产品:电磁测量系统业务为最主要收入来源,收入占比79.56%,毛利率41.53%

公司亮点:霍莱沃电磁测量系统业务的主要下游为相控阵雷达、隐身装备、卫星等。

第8 国博电子

盈利能力:净资产收益率16.19%,毛利率32.38%,净利率15.03%

主营产品:T/R组件和射频模块为最主要收入来源,收入占比84.95%,毛利率33.33%

公司亮点:国博电子参与南方资产所在中国兵装集团及其下属子公司的与国博电子产品领域相关的产品的配套研制。

第7 中科星图

盈利能力:净资产收益率27.16%,毛利率54.49%,净利率21.74%

主营产品:GEOVIS技术开发与服务为最主要收入来源,收入占比75.29%,毛利率50.12%

公司亮点:中科星图研制的 GEOVIS 6 数字地球,是以实现“高分+北斗”的融合以及面向大众用户通过互联网提供高分数据及其增值产品运营。

第6 华测导航

盈利能力:净资产收益率17.03%,毛利率54.99%,净利率13.89%

主营产品:高精度定位装备为最主要收入来源,收入占比57.46%,毛利率56.16%

公司亮点:华测导航作为高精度卫星导航定位产业的领先企业,是国内少数能够为客户提供高精度卫星导航定位应用解决方案的企业之一。

第5 铖昌科技

盈利能力:净资产收益率26.81%,毛利率75.97%,净利率50.71%

主营产品:相控阵T/R芯片为最主要收入来源,收入占比91.50%,毛利率79.07%

公司亮点:铖昌科技推出的星载相控阵 T/R 芯片系列产品在某系列卫星中实现了大规模应用。

第4 星网宇达

盈利能力:净资产收益率9.44%,毛利率47.06%,净利率15.30%

主营产品:无人系统为最主要收入来源,收入占比60.08%,毛利率47.25%

公司亮点:星网宇达的组合导航产品主要功能是可以动态确定自身位置变化,从而确定自身移动轨迹,主要应用于导航领域。

第3 七一二

盈利能力:净资产收益率18.05%,毛利率47.43%,净利率18.49%

主营产品:专用无线通信终端产品为最主要收入来源,收入占比71.43%,毛利率48.86%

公司亮点:七一二参与北斗卫星定位导航系统相关配套产品的研制及生产,主要是各系列具有北斗导航、定位功能的集成单元,并配套下游特定机构客户。

第2 振芯科技

盈利能力:净资产收益率7.51%,毛利率53.64%,净利率10.98%

主营产品:集成电路业务为最主要收入来源,收入占比42.99%,毛利率63.73%

公司亮点:振芯科技推出了基于北斗的企业级卫星互联网综合应用平台——橙魔方。

第1 理工导航

盈利能力:净资产收益率50.37%,毛利率38.41%,净利率25.25%

主营产品:产品销售为最主要收入来源,收入占比99.55%,毛利率36.97%

公司亮点:理工导航主营业务是从事惯性导航系统及其核心部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并基于自有技术为客户提供导航、制导与控制系统相关技术服务。

盈利能力前十企业,对应净资产收益率、毛利率、净利率分别为:

来源:上海股权律师杨喆

转自:法务之家

特别提示:凡本号注明“来源”或“转自”的作品均转载自媒体,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所分享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仅供读者学习参考,不代表本号观点。

一、背景介绍

 

“公司”,即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营利性”是公司最基本的目标之一。我国《公司法》赋予股东的一项最基本的权能,即,利润分配请求权。然而,股东向公司要求分配利润这一权利通过何种方式才能实现?股东会决议分配有效么?单个股东之间有关利润之间协议有效么?如果没有股东间协议,大股东长期占用公司巨额盈余不予分配,可以要求强制分配么?

 

二、公司盈余分配纠纷的请求权基础(2种情形)

 

《公司法》第四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三十四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为了进一步明确利润分配请求权的适用条件,我国《公司法解释(四)》进一步明确了以下两种请求利润分配的情形:

 

情形1:存在股东决议或有效分配方案

 

《公司法解释(四)》第十四条:“股东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有效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公司拒绝分配利润且其关于无法执行决议的抗辩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公司按照决议载明的具体分配方案向股东分配利润。”

 

情形2:虽无股东决议或分配方案,但存在滥用股东权利导致不分配利润的情形。

 

第十五条:“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

 

三、股东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实质要件及程序要件

 

实质要件(适用情形1和情形2)

1、当年存在税后利润;

2、该税后利润已经弥补公司之前的亏损;

3、该税后利润已经计提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如有)。

 

程序要件:

适用情形1

1、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作出股东分配方案的股东决议;

2、该股东决议不存在程序或内容违法的情形。

 

适用情形2

1、不存在明确的利润分配方案;

2、股东会或董事会违反规定分配利润或不分配利润,滥用股东权利。

 

四、股东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司法判例

 

1、不支持分配利润:股东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存在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决议,不支持股东分配利润的诉求。

 

刘*与武威汽车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案 (2015)甘民申字第580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股东盈余分配请求权是股东依法享有请求公司按照出资或股份比例分配股利的权利,但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只能对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规定行使盈余分配请求权。换言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请求公司分配利润为由提起诉讼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起诉证据并阐明起诉的事实和理由,即起诉时的证据材料能反映公司经营期间存在着实施过利润分配,但其未获得相应收益的事实,或者存在着公司虽未进行分配,但确有相应的利润收入且符合规定的分配条件,应当进行分配的情形。但从刘*提起诉讼的情况看,只有请求分配的主张,并不能提交上述支持起诉的相关证据,故予以驳回。

 

2、支持分配利润:公司已经符合利润分配的前提条件的,不得以现金不足拒绝向股东分配利润。

 

上海盛大公司与吉胜公司、顺网公司股权转让纠纷(2015)川民终字第869号

 

【基本案情】盛大公司系吉胜公司原股东,2012年4月25日,顺网公司为受让盛大公司持有的吉胜公司100%的股权,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吉胜公司2011年度、2012年1至3月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审计报告》,该报告载明:截止2012年3月底吉胜公司未分配利润金额为15516947.50元。之后,盛大公司与顺网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约定:股权转让价款合计为8000万元,顺网公司保证吉胜公司在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直接由吉胜公司向盛大公司分配1000万元未分配利润。后因吉胜公司未向盛大公司支付1000万元未分配利润,盛大公司通过催款函及律师函要求顺网公司履行上述支付义务涉诉。吉胜公司认为公司严重缺乏现金,不具备“分配利润”条件。

 

【法院观点】股东作为公司的投资人,其投资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得利润,公司的利润,在缴纳各种税款后,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是公司分配税后利润的法定前提条件,只要符合该条件,无论公司是否有现金,都可以决定进行分配,是否有现金只是影响分配的形式或支付利润的时间,因此,吉胜公司现金不足,不能构成其不向盛大公司支付利润的正当理由。

 

3、【最高法公报案例】大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不分配利润,虽然不存在分配利润决议,亦可请求分配利润。(本案即符合《公司法解释四》第十五条“但书”情形下的强制盈余分配)

 

太一热力公司、李*军公司盈余分配纠纷(2016)最高法民终528号

 

【基本案情】太一热力公司股东1工贸公司持股60%,股东2居立门业公司持股40%。2009年9月29日,庆阳市人民政府召开市长办公会决定对太一热力公司进行整体收购,太一热力公司收到资产收购款后,长期占用,现经居立门业公司申请,一审法院委托的甘肃茂源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出具了甘茂会审字[2015]第52号《审计报告》。另查明:李*军系太一热力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在庆阳市人民政府整体收购太一热力公司全部资产后,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太一热力公司章程规定,未经公司股东会决策同意,将资产转让所得款项中5600万余元转入兴盛建安公司,由该公司长期占用,形成太一热力公司账面巨额应收款项,严重损害公司股东利益。

 

【法院观点】公司在经营中存在可分配的税后利润时,有的股东希望将盈余留作公司经营以期待获取更多收益,有的股东则希望及时分配利润实现投资利益,一般而言,即使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未形成盈余分配的决议,对希望分配利润股东的利益不会发生根本损害,因此,原则上这种冲突的解决属于公司自治范畴,是否进行公司盈余分配及分配多少,应当由股东会作出公司盈余分配的具体方案。但是,当部分股东变相分配利润、隐瞒或转移公司利润时,则会损害其他股东的实体利益,已非公司自治所能解决,此时若司法不加以适度干预则不能制止权利滥用,亦有违司法正义。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五条规定,“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在本案中,首先,太一热力公司的全部资产被整体收购后没有其他经营活动,有巨额的可分配利润,具备公司进行盈余分配的前提条件;其次,李*军同为太一热力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工贸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未经公司另一股东居立门业公司同意,没有合理事由将5600万余元公司资产转让款转入兴盛建安公司账户,转移公司利润,给居立门业公司造成损失,属于工贸公司公司滥用股东权利,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五条但书条款规定应进行强制盈余分配的实质要件。因此,一审判决关于太一热力公司应当进行盈余分配的认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李*军作为太一公司法定代表人,对该赔偿亦负有责任,应当在公司不能赔偿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五、总结

 

随着我国《公司法》制度的不断完善,对股东权益的保护也日益加强,《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在股东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的具体实施给予了具体的法律支持。股东在提起利润分配请求权之前须注意以下事项:

 

1、利润分配请求权的提出须有明确的利润分配方案。

 

2、若不存在利润分配方案则需证明公司存在可分配利润,但一方股东滥用权利导致另一方股东利益受损的情形,该种情形属于“强制盈余分配的情形”,股东的举证义务更高。

 

3、在存在上述第一种利润分配方案时建议尽早行使分配请求权,若超过诉讼时效,则有可能导致利润分配方案不具有可执行性而最终落空。

《企业财务通则(征求意见稿)》已经对外发布一段时间了,不知道感兴趣的朋友有没有反馈相关修改意见。作为一名财经爱好者,笔者进行了认真学习,意见就不提了,重点是跟大家一起,研读一下相关条款,获得一些启示性东西。

 

今天,我们借助征求意见稿的相关条款,来聊聊如何做好收益分配这个事情。对于财务来说,这是一件执行性工作,主要任务就是算好账,把相关的分配账务处理好。但是,这件事本身,却是非常重要的,一旦没有建立起有效的管理机制,整个企业的生存发展可能都会受限。

有钱赚了,如何把赚来的钱分好是一门大学问

现实中,我们经常看到一些企业表面红红火火,过两天就关门大吉了,再过一段时间,几乎是原班人马又组建一家新企业,开始红红火火又干起来了,过两天也没逃过关门的悲剧,周而复始这样进行着。

背后的原因很多,收益分配机制不畅恐怕是最主要的原因,大家都觉得其他人多拿了钱,自己拿得少了。要解决这个问题,最好还是把征求意见稿里面的原则性要求,以及非资本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相关内容好好看看,想办法建立起一套符合公司实际的分配机制。

 

企业收益分配必须有个原则,而这个原则参照征求意见稿的第六十条比较好。企业应当规范开展税后利润分配,建立健全绩效考核评价和激励约束机制,促进股东、董事、经理层及其他职工根据法律法规以及企业内部章程和制度约定,按照资本、劳动、知识、技术、管理、数据等要素贡献有序参与企业收益分配。

 

最主要的是,要解决好非资本要素参与收益分配问题。企业的董事、经理层、技术人员及其他职工凭借管理、知识、技术、劳动、数据等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在企业章程或者内部制度中对激励分配办法作出规定,并区分两类情形加强管理:

(一)取得本企业或其投资企业股权的,以股权参与税后利润分配相关方案应当由本企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企业授予股权的支出应当在如实列入成本。

(二)取得项目分成、岗位分红、技术创新奖励等货币或实物激励的,企业相关支出应当如实列入成本。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要素贡献考核评价制度,客观反映有关要素贡献,据此确定激励形式和金额,决策过程应当落实激励对象回避制度。

收益分配是一项技术活,需要通盘进行考虑

收益分配,首先需要明确钱从哪里来,该怎样来分配这些钱。当然,这里的钱是一个统称,可能有股票和其他多种形式。

第一,要明确业务收入归属,也就是说那些收入要作为企业的收入,这个必须讲清楚。企业股东、董事、经理层及其他职工履行本企业职务或者以企业名义开展业务所得的收入,包括销售收入以及对方给予的销售折扣、折让、佣金、回扣、手续费、劳务费、提成、返利、进场费、业务奖励等,全部属于企业。

 

前述个人为取得相关收入发生的成本,由企业通过报销、奖励等方式予以补偿,不得从收入中直接抵扣。

第二,税后利润分配要符合规定,更要讲究策略。企业进行税后利润分配,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遵循可持续原则,兼顾自身发展和回报股东的需要,并提请股东(大)会等审议批准。

企业应当在章程和内部制度中规定利润分配的条件、频率、顺序、形式,以及参与分配的股东类别、分配比例等,并按规定制定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第三,利润分配形式是个大学问,考验的是理财水平。企业根据自身行业特点、发展阶段、盈利能力、现金流量状况、实收资本规模等,可以采取发放现金股利、股票股利等形式进行利润分配。

分配顺序既要体现法定要求,更要体现企业自身特色

企业收益分配是一件大事,所以多个法律法规都对分配顺序有着明确要求,这次的征求意见稿,很好体现了有关规定要求,为企业建立收益分配机制提供了很好的指引。

首先,年度税后利润分配顺序要严格执行法定顺序。企业当年税后利润应当按照以下顺序分配:

(一)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有待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如果税后利润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按照弥亏后余额的10%提取法定公积金;如果不足以弥补,当年利润分配终止。无待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直接按照税后利润的10%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已达到注册资本50%以上的,当年可以不提取法定公积金。

(二)支付优先股股息。企业应当在章程中明确支付情形、计算方法、足额支付后优先股股东是否与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后续分配、当期未分配或未足额支付的股息是否累计到下一年度等,并按照约定计算和支付股息。

(三)提取任意公积金。经过前两项分配后税后利润仍有余额的,企业可以根据股东(大)会决议,按照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向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经过前三项分配后的税后利润余额,并入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作为当年可供分配利润,全额或部分向普通股股东分配。其中:除全体股东另有约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分别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和所持股份比例分配利润;章程明确约定取得优先股股利的优先股股东可以继续与普通股股东参加利润分配的,应当按约定向优先股股东分配利润;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回购后暂未转让或者注销的股份,不得参与利润分配。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直接出资设立的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按照统一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执行。"

其次,中期利润分配要量力而行。企业一般按照年度进行利润分配,中期盈利状况良好且相关经营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充裕的情况下,按照章程约定,履行决策程序后也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企业中期利润分配参照本通则关于年度利润分配顺序的规定进行。中期期末存在待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应当先弥补亏损;年度结束前企业盈利状况存在较大不确定性或者有较大现金流支出安排的,不宜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最后,亏损弥补比较复杂,涉及财务和税务两方面规定,一定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持续经营情形下,可以用盈余公积弥补,或者在税法规定的结转年限内,用以后年度税前利润弥补;税法规定的结转年限届满后,仍未得到弥补的亏损用以后年度税后利润弥补,或者用盈余公积等弥补。

https://www.xusbuy.net

上一篇:股票行情(600736股票分析)

下一篇:核电龙头股(中国核电股票实价)

相关推荐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