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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炒股最新规定2022(公务员炒股最新规定)

2023-11-02 05:18分类:公司分析 阅读:

现在公务员的管理非常严格,尤其是在副业这一块限制很多,很多副业都是不被允许的。比如从事个体经营、入股开公司、经营商铺、企业任职等等,一经发现都会严肃处理。

不过,公务员也并非完全不能从事任何副业,还是有一些经过批准报备的副业是可以从事的,来看看都有哪些!

1.书画、写作、摄影等

一些公务员平时有书画、写作、摄影等爱好,这些爱好可能会产出一些作品,发表之后可能获得奖金、稿费等等,这种就属于合法收入。典型例子就是《明朝那些事儿》的作者当年明月,稿费多达几千万,并不违反规定。

不过,通过书画、写作、摄影等作品获取的稿费,不能是利用职务之便获取的。有些公务员利用书画收受贿赂,这种显然是违规的,一经发现,就要受到严厉的党纪政纪处理。

2.投资、炒股、理财

公务员进行投资理财、炒股等行为,也是合规合法的。不仅如此,体制内也是鼓励公务员参与到各种投资理财当中,有利于提高市场经济活力。

不过,在公务员投资炒股这一块的规定也是非常严格的。公务员绝对不能利用职权影响强行买卖股票,也不能利用内部信息直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等等,更不能以单位的名义集资买股或者投资基金。通过这种方式,公务员获得的收入是完全合法合规的。

3.跑滴滴、送外卖

这几年滴滴、外卖等兼职兴起,引起很多公务员的兴趣,也曾经引起不小的争论。此前曾有某地副镇长跑滴滴被举报,但后来官方进行答复:如果家庭经济存在困难,经组织批准可以从事跑滴滴、送外卖工作,不算违纪。

不过,对此的限制更加严格,需要组织批准,且不得影响正常的工作业务进行,更不能以此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担任职务。

除了以上几种常见的形式以外,公务员还可以申请专利,从事评估、咨询、鉴定等劳务方式获利。但无一例外,这些方式均不允许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也不能引起影响正常工作。

大家对此有什么看法呢?可以留言交流!

 

 

党员干部、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能炒股吗?近日,中纪委有了明确说法——可以!给这类特殊“股民”吃了定心丸。不过,炒股可以,有七大“红线”可是千万不能碰!否则,后果严重。快来看看都是怎么说的。

哪些人“炒股”受纪律约束?约束依据是什么?

一是党员干部,即具有中国共产党党员身份的干部,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二是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的工作人员。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和行政执法职能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文联、作协、科协等群众团体机关中的工作人员;各级党政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文联、作协、科协等群众团体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适用《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

6月24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文指出,证券市场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将其合法财产以合法的方式投资于证券市场,是对国家建设的支持。党员干部可以从事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但是不能违反有关规定。

哪些“红线”不能碰?

七大红线不能碰,千万要牢记

1、收送有价证券、股权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八十九条对于违规收送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的行为及其适用处分作出了明确规定,情节严重要开除党籍。

2、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

一般来说,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本质上属于经商办企业。党纪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一款将其列为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规定了相应处分,情节严重同样要开除党籍。

3、违规在国外投资入股

某些掌握一定职权的党员领导干部,为了规避党和国家关于禁止党员领导干部经商办企业的政策规定,到国外去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以获取个人利益。

4、内幕交易或者泄露内幕信息

党纪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新增了对“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决策、审批过程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等行为的处分规定,这是从党的十八大以来查处的典型案例中总结出来的。如果构成刑法规定的内幕交易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等的,适用总则中纪法衔接条款处理。

5、公款或者违规借用资金炒股

有的通过借用本单位的公款,或者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资金,或者借用主管范围内或其他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用以购买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

6、隐瞒个人持股情况

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是严肃的组织纪律。有的党员领导干部将个人有关事项当作“隐私”藏着掖着,既不交心,也不交底。

7、特定人群买卖股票

《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明确列出了不能炒股的四类人群:

(1)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门以及上市公司的国有控股单位的主管部门中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上述主管部门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和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股票。

(3)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职的,或者在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授予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咨询机构、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任职的,该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买卖与上述机构有业务关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4)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离开岗位三个月内,继续受该规定的约束。由于新任职务而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任职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必须在任职后一个月内作出处理,不得继续持有。

来源:“天津日报”微信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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