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炒股公司上班犯法吗(炒股公司有哪些)

2023-10-09 09:13分类:公司分析 阅读: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炒股公司上班犯法吗,以及炒股公司有哪些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文章详情介绍:

自然人之间借账户炒股违法 投资者应敬畏市场

一家之言

近日,浙江省绍兴市中院公开了2则判决文书,针对自然人之间借钱、借账户炒股行为,资金使用协议被法院认定为用资方借用配资方证券账户进行场外证券融资交易的合同,双方签署的资金使用合同被认定为无效。

两个案例,均是出资方提供资金和账户,借资人提供保证金存入出资人账户、并由借资人操作股票账户,出资方按月收取约定的利息,这个模式与场外配资平台运作模式基本相同。但两个案例股票操作的结果均是穿仓,借资人还不上出资方款项,被出资方告上法庭,但借款人均以对方开展的是非法的场外配资提出反诉,提出反诉的过程恰逢《证券法》修订,法院如何判决?

新《证券法》已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此前老《证券法》只是禁止法人借用或出借账户,新《证券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第一百九十五条对违反第五十八条行为规定了行政处罚措施。第一百二十条第四款规定“除证券公司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证券融资融券业务”,这款是新增规定;第二百零二条对违反该款行为规定了罚则。

法院基于新《证券法》第五十八条、第一百二十条,认定两案均违反了法律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判定《资金使用协议》无效,双方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相互返还,也即若出资方借出去800万元、那么借资人就应凑足800万元还给出资方,但出资方利息主张不予支持。

如何适用新《证券法》,这是值得探讨的。《立法法》规定了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当然也有例外,其中一个就是“持续性例外”情形,也即相关行为贯穿新法颁布实施前后时期,自然就得适用新法。比如,若上述两个案例的平仓时间均发生在3月1日之后,那么自然就得适用新法,否则笔者认为还得适用老《证券法》。

不过,即便上述两案的平仓时间发生在今年3月1日之前,适用老《证券法》,判决结果也应基本一样。原因是去年11月14日最高法院发布并生效《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其中明确法院在审理场外配资案件时应认定场外配资合同为无效;配资方请求用资人向其支付约定的利息和费用的,法院不予支持。也即今年实施的新《证券法》第一百二十条等相关条款,其实部分借鉴了去年《纪要》的上述内容。

当然,如果上述两案平仓时间发生在今年3月1日之后,由于适用新《证券法》,而新《证券法》对自然人出借及借用账户等行为规定了行政处罚措施,那么监管部门可依法对相关责任主体作出行政处罚,老《证券法》没有这方面的罚则,这是差别所在。

一些投资者借钱炒股、配资炒股,落得个穿仓下场,也即本金赔光、还倒欠出资人或配资人的钱,这是杠杆之祸。投资者若不使用杠杆,用自己本金炒股,再怎么亏损,本金也还能保留一部分。一些投资者过度自信,牛市赚点钱就以为自己操作水平很高,因此敢于加杠杆,但即便是极为成功的国内外顶级投资者,最终毁于杠杆的例子也不少见。

普通投资者对股票价值、大势研判等水平都可能一般,加杠杆后由于需要承担利息还因此产生心理负担,直接影响投资者交易心理,让交易行为走偏变形,出错几率更大。投资者理应敬畏市场、敬畏风险,谁也不宜抱有侥幸心理和贪念,这是诸多借资配资案例所带来的深刻教训。

□熊锦秋(财经评论人)

券商合规老总竟大肆炒股!办公电话下单终被罚,从业人员炒股屡禁不止,股票交易是否该放开?

常在河边走,难得不湿鞋,这或许是证券员工炒股屡禁不止的常见借口。即便是经受考验多年的券业老兵,也难免失蹄。

日前,证监会官网一次性挂出多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北证券原合规管理部总经理、职工监事綦某现身其中。由于利用亲属账户在2010年-2014年期间大肆炒股,綦某被证监会 处以“没一罚一”的行政处罚,合计罚没140万元。据公司内部人士透露,綦某在去年已辞职离开东北证券。

证券从业人员炒股是否应该放开?这一议题曾几经讨论。在日前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新修订《证券法》中,这一要求仍未放开,33万证券员工还需“且行且谨慎”。

合规总经理炒股4年被罚

券商员工炒股被罚并不罕见,罕见的是合规人士知法犯法。

1月7日,证监会网站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东北证券时任合规管理部总经理、职工监事綦某违法炒股的行为作出处罚。

处罚决定书显示,綦某自2004年5月起任职于东北证券,2004年11月19日取得证券从业资格,2012年5月至2015年1月在东北证券稽核审计部担任总经理,2013年12月至证监会调查期间在东北证券担任职工监事。

在綦某在东北证券任职期间,其使用直系亲属李某账户,在2010年11月17日至2014年10月10日期间违法买卖“隆华节能”等股票,交易金额7154.68万元,盈利70.04万元。

根据证监会调查,涉及炒股证券账户资金主要来自于綦某,账户由綦某实际控制和使用,账户的交易由綦某决策并实施,委托下单电话为平时使用的手机号及其办公室电话。

针对綦某的违法行为,证监会决定没收其违法所得70.04万元,并处相同金额罚款。

据公司内部人士介绍,綦某已在去年匆匆离职。而根据中证协注册证券从业人员信息查询来看,綦某的确在2019年7月办理了离职注销手续。

早在2014年,綦某通过东北证券员工代表大会被选举为公司职工监事。根据个人简历信息来看,其曾任吉林信托董秘、新华证券某营业部总经理等职。不过,綦某在2016年3月已辞去职工监事职务,继续担任合规管理部总经理一职。据悉,綦某的“合规管理部总经理”并非公司高管,亦非“合规总监”的职位,仅属于中层干部。

就从业年限来看,綦某自2004年11月获得从业资格,至今已有15年,叠加在其他金融机构的从业经验来看,其金融经验相当丰富。加上其合规工作的背景,其违法炒股行为更令人唏嘘。值得注意的是,綦某的炒股行为发生在2010-2014年期间,距今已过去5年之久,但仍被监管发现并予以查处。

证券员工炒股屡禁不止

近水楼台先得月,证券从业者对股市的向往,大概可用“得不到的总是在骚动”来形容。

就在刚刚结束的2019年中,证券员工违法炒股者大有人在。有人借用妻女账户,有人伙同同学合资炒股,有人声称“父亲操作”,但无论是怎样的借口和理由,都没能得到监管部门的宽宥。

除了例行的警告、没收、罚款外,证券从业者的违法炒股行为还将带来证券市场市场禁入的后果。例如,去年5月,证监会对辛某文违法炒股一案做出处罚。时任东吴证券某营业部总经理的辛某文因使用母亲账户在营业部多次下单,由于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证券交易金额和违法所得金额巨大,情节严重,证监会在罚款外还对其处以三年市场禁入措施。

不过,虽然与市场更为接近,但近年来的证券从业人员炒股大多呈现“我不是股神”的效果。不仅炒股亏损,更被监管予以处罚,导致“赔了夫人又折兵”。例如,在近期公布的王某旺违规炒股案中,其与同学合伙炒股,约定“亏损自担,盈利分成”。截至证监局调查,王某旺合计亏损148.42万元,且被处以10万元的罚款。

而在面临监管严查之后,更有人大打亲情牌,将违法炒股的问题推到账户所有人身上。例如,在2019年初证监会查处的中航证券赵某违法炒股案中,其声称所控制证券账户资金全部为父亲卖房款,且由其父亲操作。对此,证监会在大量调查之外,还多次联络赵某及其父亲并要求相关券商协助联络约谈,在多次拒不接受调查之下,对其申诉意见不予认定。

股票买卖是否应该放开?

证券从业者买卖股票是否应该放开?在牛市时,这一要求往往呼吁者甚众;而在熊市乃至股灾期间,这一监管红线规定又被戏称为对证券行业“自己人”的保护。

为何禁止证券从业人员炒股?对于证券从业人员来说,其可算是最接近股票市场的人群。面对股票市场这样高利润、高风险的市场,既熟悉交易细则又掌握大量资源和信息证券从业者一旦下场,对普通个人投资者来说难言公平,且存在大量道德风险和冲突。

不过,近年来也不断有提案建议,允许证券从业人员依法合规持有股票,并建立相关配套监管机制。例如,在2017年的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中泰证券董事长李玮即建议修改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取消证券从业人员禁止买卖股票的限制,同时完善禁止内幕交易和防范利益冲突机制,规范证券公司从业人员的股票投资行为。

彼时,李玮指出,限制证券从业人员买卖股票规定的立法本意,主要是禁止内幕交易和防范利益冲突,相关规定针对“从业人员身份”而非“内幕交易及利益冲突交易行为”而设,不符合立法本意。此外,《证券法》对证券从业人员直接持股的限制属于强制性规定,没有预留法律空间,使得证券公司难以实施股权激励,影响了证券公司长期有效激励约束机制的构建和稳定的利益共享及风险共担机制的形成,不利于行业的长期、稳定发展。

不过,在日前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新修订《证券法》中,这一要求仍未放开。修订后的《证券法》明确,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及其法律、行政法规等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法定期限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对于33万证券从业者而言,在此次新修订《证券法》落地后,短期内对炒股应不做幻想。股市有风险,炒股需谨慎,在提醒投资者之时,也别忘了自己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来源:券商中国(ID:quanshan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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