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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600110 注册制股票交易规则

2024-03-19 23:57分类:财务分析 阅读:

证券代码:600110 证券简称:诺德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2-086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11元/股(含)。

● 回购期限: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

● 回购资金来源:公司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 回购用途:本次回购股份将作为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公司如在股份回购完成之后12个月内未能实施上述用途,或所回购的股份未全部用于上述用途,未使用的部分将依法予以注销,公司将启动另行处置的程序。

● 相关股东是否存在减持计划: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在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均无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 相关风险提示:

1、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价格区间,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的风险;

2、回购股份的所需资金存在未能及时到位,导致回购方案无法按计划实施的风险;

3、因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可能根据规则变更或终止回购方案的风险;

4、本次回购的股份拟用于公司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若公司未能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实施上述用途,则存在启动未转让部分股份注销程序的风险。如出现相关风险导致公司本次回购方案无法实施,公司将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和信息披露程序,择机修订或适时终止回购方案。本次回购方案不代表公司将在二级市场回购公司股份的承诺,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回购方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2022年4月25日,公司以通讯的方式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全体董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2022年5月10日,公司召开的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二、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对公司内在投资价值的认可,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员工持股的长效激励与约束机制,确保公司长期经营目标的实现,增强公司股票长期投资价值,同时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资信心,并树立公司良好的资本市场形象,拟使用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回购公司部分股份,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

(二)拟回购股份的种类

本次拟回购股份的种类为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三)拟回购股份的方式

公司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回购。

(四)拟回购股份的期限

1、本次回购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公司将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

2、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提前届满

(1)如果在此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果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3、公司不得在下述期间回购公司股份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前10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0个交易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公告前10个交易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回购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如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10个交易日以上的,回购方案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五)拟回购股份的价格、定价原则

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11元/股(含),该价格不高于公司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具体回购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后,在回购实施期间内结合公司股票价格、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派发红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

(六)拟回购股份的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资金总额及用途

本次拟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含),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含),若按照回购资金总额上限人民币1.5亿元(含)、回购股份价格上限人民币11元/股(含)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约为13,636,363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比例0.78%;若按回购资金总额下限人民币1亿元(含)、回购股份价格上限人民币11元/股(含)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约为9,090,909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比例0.52%。

具体回购股份的金额、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结果为准。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发行股本权证等事宜,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相应调整回购股份数量。

本次回购股份将作为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公司如在股份回购完成之后12个月内未能实施上述用途,或所回购的股份未全部用于上述用途,未使用的部分将依法予以注销,公司将启动另行处置的程序。

(七)拟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八)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上限人民币1.5亿元(含),回购价格上限人民币11元/股(含)、回购股份数量13,636,363股进行测算,公司股权结构变化情况测算如下:

若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未实施并全部注销,公司股权结构将会发生变动,股本总额将会减少,具体注销后的股权结构以回购及注销实际数量为准。

(九)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日常经营、财务、研发、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及维持上市地位等可能产生的影响的分析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总资产为8,705,351,412.00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3,840,087,904.20元,流动资产4,359,030,485.39元。假设本次最高回购资金人民币1.5亿元(含)全部使用完毕,按2021年12月31日的财务数据测算(经审计),回购资金分别占公司总资产、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流动资产的比例均较小。根据公司目前经营、财务及未来发展规划,公司认为不高于人民币1.5亿元(含)的股份回购金额,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股份回购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十)独立董事关于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合规性、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等相关事项的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是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对公司内在投资价值的认可,有利于完善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员工持股的长效激励与约束机制,确保公司长期经营目标的实现,增强公司股票长期投资价值,同时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资信心,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本次股份回购具有必要性。

3、本次拟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含),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含),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本次回购股份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研发能力、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回购方案具备可行性和必要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认可本次回购股份方案。

(十一)上市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6个月内是否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是否与本次回购方案存在利益冲突、是否存在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的情况说明

公司董监高在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邦民产业控股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深圳市弘源新材料有限公司和深圳邦民新材料有限公司通过非公开发行方式认购公司340,000,000股股份于2022年3月8日完成股份登记,所取得股份占公司非公开发行后股份总数的19.57%。

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与本次回购方案不存在利益冲突,亦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的行为。

(十二)上市公司向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问询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等是否存在减持计划的具体情况

经问询,截至本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及本回购方案实施期间暂无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及本回购方案实施期间内无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上述主体如未来有增减持计划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进行披露及执行。

(十三)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者转让的相关安排

本次回购股份将全部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公司将在披露回购股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12个月内完成上述用途,未使用部分将依法予以注销。

(十四)公司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

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持续经营,不会导致公司发生资不抵债的情况。如果后续股份注销,公司将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通知债权人,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十五)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为保证本次回购股份的顺利实施,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同意董事会转授权公司管理层具体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的相关事宜,授权内容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设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及办理其他相关事务;

2、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公司和市场的具体情况,确定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并在回购期限内择机回购股份,包括回购的时间、价格和数量等事宜,以及暂停、终止回购方案的实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必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除外);

3、办理相关报批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制作、修改、授权、签署、执行与本次回购股份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合同、协议等;

4、如监管部门对于回购股份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必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授权董事会对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5、依据有关规定(即适用的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其他以上虽未列明但为本次股份回购所必须的事宜。

本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三、回购方案的不确定性风险

(一)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价格区间,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的风险;

(二)回购股份的所需资金存在未能及时到位,导致回购方案无法按计划实施的风险;

(三)因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可能根据规则变更或终止回购方案的风险;

(四)本次回购的股份拟用于公司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若公司未能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实施上述用途,则存在启动未转让部分股份注销程序的风险。如出现相关风险导致公司本次回购方案无法实施,公司将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和信息披露程序,择机修订或适时终止回购方案。

本次回购方案不代表公司将在二级市场回购公司股份的承诺,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其他事项说明

(一)回购账户开立情况

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完毕股份回购专用账户,专用账户情况如下:

持有人名称: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证券账户号码:B884944904

该账户仅用于回购公司股份。

(二)前十大股东和前十大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

公司已披露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即2022年5月5日)登记在册的前十大股东和前十大无限售条件股东的名称、持股数量、比例等情况,详见《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股份事项前十大股东和前十大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84)。

(三)后续信息披露安排

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实施回购期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21日

 

光明日报北京2月17日电(记者温源)证监会17日发布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相关制度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中国结算、中证金融、证券业协会配套制度规则同步发布实施。

证监会表示,全面实行注册制是涉及资本市场全局的重大改革。在各方共同努力下,科创板、创业板和北交所试点注册制总体上是成功的,主要制度规则经受住了市场检验,改革成效得到了市场认可。这次全面实行注册制制度规则的发布实施,标志着注册制的制度安排基本定型,标志着注册制推广到全市场和各类公开发行股票行为,在中国资本市场改革发展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

据了解,此次发布的制度规则共165部,其中证监会发布的制度规则57部,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中国结算等发布的配套制度规则108部。内容涵盖发行条件、注册程序、保荐承销、重大资产重组、监管执法、投资者保护等各个方面。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一是精简优化发行上市条件。坚持以信息披露为核心,将核准制下的发行条件尽可能转化为信息披露要求。各市场板块设置多元包容的上市条件。二是完善审核注册程序。坚持证券交易所审核和证监会注册各有侧重、相互衔接的基本架构,进一步明晰证券交易所和证监会的职责分工,提高审核注册效率和可预期性。证券交易所审核过程中发现重大敏感事项、重大无先例情况、重大舆情、重大违法线索的,及时向证监会请示报告。证监会同步关注发行人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板块定位。同时,取消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和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三是优化发行承销制度。对新股发行价格、规模等不设任何行政性限制,完善以机构投资者为参与主体的询价、定价、配售等机制。四是完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制度。各市场板块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统一实行注册制,完善重组认定标准和定价机制,强化对重组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管。五是强化监管执法和投资者保护。依法从严打击证券发行、保荐承销等过程中的违法行为。细化责令回购制度安排。此外,全国股转公司注册制有关安排与证券交易所总体一致,并基于中小企业特点作出差异化安排。

《光明日报》( 2023年02月18日03版)

来源: 光明网-《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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