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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红基金免税对冲(对冲成本 贴水)

2023-04-28 20:47分类:成交量 阅读:

 

来源:正坤财税

 

情形一

 

法人股东取得的分红免征企业所得税。

参考:

1、《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情形二

 

外籍股东免征分红的个人所得税。

参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

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八)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情形三

 

挂牌公司(新三板)的股东,持股期限超过1年,免征分红的个人所得税。

参考:

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2019年第78号公告《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规定:

一、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本公告所称挂牌公司是指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持股期限是指个人取得挂牌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

 

情形四

 

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分红,为了鼓励股民长线投资、价值投资,出台了差别化交税的政策,也就是股票持股时间超过一年,分红免税。

参考:

《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规定:

一、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关于股东分红的7个问题

 

 

关于分红的问题一

 

年终了股东要分红,请问分红比例必须按照出资比例来分红吗?

答复:

不一定,全体股东签订《股东协议》可以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红。

提醒:

1、全体股东一致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红的条款合法有效。

2、注意是全体股东约定一致,而不是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或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即可。

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特别提醒:

1、《公司法》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而不是认缴。

2、在没有任何实缴出资的情况下,想要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进行分红或不按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红都需要按《公司法》34条的规定,由全体股东一致同意通过。

 

关于分红的问题二

 

公司亏损能否给股东分红?

答复:

公司亏损,是没法给股东分红的。

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关于分红的问题三

 

公司有盈利但是不分红是否合法?

答复:

公司盈利了,可以不向股东分红,这个税务上没有硬性要求必须分红。

提醒:

公司连续五年盈利,却连续五年不给股东分利润的情况下,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收购自己的股权,公司会提供收购方案然后支付给股东合理的价位,股东完成退股。

参考:

《公司法》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关于分红的问题四

 

我公司占股被投资企业10%,我能否不按照占股比例取得股息分红?这样分红是否还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

答复:

1、可以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需要全体股东约定;

2、你公司取得不按股权出资比例分红的投资收益,可以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参考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主席令第十五号)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参考2: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20 年 4 月 7 日对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问题“实务中不按股权比例分红的情况下,取得的投资收益是否可享受企业所得税的投资收益免税优惠?”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3 号)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12 号)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 12 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关于分红的问题五

 

什么是代持股?税法上是否认可代持股现象吗?代持股东取得分红也要缴纳个税吗?

答复:

所谓代持股,其实是一种委托持股的方式。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代为持有目标公司股份的一种法律行为。代持股协议有效。

代持股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四种形式:

一、由职工持股会或工会持股;

二、自然人“代位持股”,即少数股东通过所谓的“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签署“委托投资协议”,确立代持股关系;

三、“壳公司”持股,即由自然人股东先成立若干公司,再由这些公司对实际运营公司投资,自然人股东间接持股;

四、由信托机构代位持股。

 

在税法上,没有名义股东与实际股东这一概念,税法上的股东是公司工商注册登记时所显示的股东名册。一旦公司工商注册登记时所显示的股东名册发生变更,需要根据股权转让相关规定,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代持股东取得分红也要扣缴个税。

 

 

关于分红的问题六

 

我企业投资于乙公司,2020年12月份根据股东会决议,我公司应取得利润分红100万元,2021年6月份该笔分红会到账。请问企业所得税上该笔投资收益何时确认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何时?

答复:

2020年12月份确认收入:

借:应收股利 100万元

贷:投资收益 100万元

2021年6月收到:

借:银行存款 100万元

贷:应收股利 100万元

提醒:

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就是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

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四、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确认问题

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关于分红的问题七

 

自然人股东甲,2020年12月份根据股东会决议,应取得利润分红100万元,2021年6月份该笔分红会到账。请问个人所得税上该笔分红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何时?

答复:

支付所得时履行扣缴义务,因此个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每次取得分红的日期。

参考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参考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参考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7]656号)也曾经明确:扣缴义务人将属于纳税义务人应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通过扣缴义务人的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权随时提取,在这种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到个人名下时,即应认为所得的支付,应按税收法规规定及时代扣代缴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导语: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将利用剩余闲置资金购买基金,如企业取得基金分红是否需要缴种?听听今天的说税吧

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将利用剩余闲置资金购买基金以获取收益,如招商行业精选基金。企业取得基金收益分为两部分,一是增值收益、二是基金分红。企业取得的基金分红要缴纳何种税收?

现行《证券投资基金法》将基金分为公开募集基金(简称公募基金)、非公开募集基金(简称私募基金)。

企业取得的基金分红,不缴纳增值税;取得公募基金分红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私募基金分红,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和财税【2016】140号文件的规定,企业在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属于贷款利息收入,需要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其中,“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金融商品包括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

基金属于金融商品,证券投资基金采取组合投资,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分散风险,风险小于股票,收益也较股票稳定。但是基金分红不属于基金持有期间取得的保本收益,该分红不属于利息收入,不征收增值税。企业取得分红不需要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二、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税〔2008〕1号文件规定,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012年修订的从 2013年 6月 1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将证券投资基金分为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但财税【2008】1号文件出台时,修订前的《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证券投资基金只包括公募基金,不包括私募基金。

在实务操作以及各地税务机关掌握的口径,对于上述规定的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仅指公募基金。对于私募基金分红,不适用免缴企业所得税规定。

因此,企业投资公募基金取得的分红,暂不缴纳企业所得税。该分红暂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就可享受,通过填写A201010 《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明细表》第10行“(五)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

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时,通过填写A107010 《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第11行“(五)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

企业需要留存以下资料备查:1.购买证券投资基金记账凭证;2.证券投资基金分配公告;3.免税的分配收入明细账及按月汇总表。

今天每日说税就和大家分享到这里,下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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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国内金融机构运用股指期货替代权益持仓或进行对冲套保已成为常规操作之一。由于期货升贴水特性,这部分利润的让渡对交易产生了超额收益或亏损。通过深入研究升贴水收敛特性,制定相对应的策略,可以获得更稳定的超额收益。

两种可获得超额收益的操作

股指期货自2010年上市以来,通过多空双向的交易方式,在市场性风险防范、高杠杆替代权益持仓方面起到了巨大作用。同时,由于期货具有升贴水特性,升贴水会在邻近到期日时逐步收敛。这部分利润让渡使交易股指期货存在超额收益或者亏损。

根据历史情况,两种操作可以获得超额收益。第一种操作:在2014Q2—2015Q2出现高升水的状态下,股指期货空头可作为风险防控工具进行套期保值,并通过权益端的选股等操作产生与股指期货标的指数的权重不匹配从而获得Alpha盈亏,从而获得升水衰减带来的超额收益。第二种操作:在2015Q3—2020Q4出现高贴水的状态下,股指期货可以作为替代品,在高杠杆的特性下,以较少的保证金占用完成权益类资产的替代持仓,并获得贴水衰减带来的超额收益。

从五个角度进行升贴水分析

股指期货多头代替股票持仓组合或空头进行Alpha对冲,虽然操作获取超额收益很好理解,但如何做好基差细节研究以获得更加稳定的超额利润仍需进一步研究。如下是进行升贴水研究的五个角度以及操作注意事项:

一是基差的绝对值,基差的历史概率分布。基差绝对值可以精确计算每手期货升贴水带来的利润金额。利润率在高于资金成本的情况下,适合操作。

图为IF00连续合约基差走势及概率密度分布

二是基差不同期限结构之间的分布差异。同一品种四个到期时间不同合约之间的基差水平不同,选择展期近期合约还是选择远期合约,实际利润与风险暴露有差异。长期合约持有到期利润较为确定,但过程中保证金风险较大;短期合约展期更加灵活,但未来可获得的利润不确定。

图为IF期货基差曲面

三是基差衰减在时间维度上的差异。从时间折损角度考察持有不同周期合约升贴水的利润实现差异,可采取骑乘操作策略在合约之间转换获取更高利润。在远期合约升贴水回归较快时,赚取利润后移仓近月合约,在升贴水扩大后移仓远月合约。

四是基差在不同股指期货品种之间的衰减表现。在IH、IF、IC三种不同品种之间选择对冲或替代合约的市场性风险与升贴水利润区别。需考虑持仓股票与指数的相关性,或想要暴露哪一指数类的市场性风险。

五是结合股息现金分红数据分析贴水超额收益。指数现货股票投资组合的现金分红对股指期货升贴水效应的影响。根据历史数据统计,每年6—8月现金分红较多,合约跨越这个时期基差盈亏数据应作相应调整。从品种的角度上考虑历史分红比例统计:上证50大于沪深300大于中证500,这也是分红对基差影响大小的顺序。

图为IC次季年化基差比例季节性分析及概率密度分布

除此之外,进行股指期货空头对冲或多头资产替代,还需要考虑保证金的比例问题。在较高的资金使用效率下进行操作能够获取更高的利润率,但同时意味着用更高的保证金追加风险。

综上所述,使用好股指期货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调整市场性风险暴露,同时获取市场对这种操作的超额收益补偿。做好深入研究能够把这种超额收益扩大,是一个有效的扩大投资利润的方式。

本文源自期货日报网

据上交所9月16日公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于2022年9月19日上市交易中证500ETF期权合约品种。中证500ETF期权的合约标的为“南方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合约标的证券简称为“中证500ETF”,证券代码为“510500”,基金管理人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交所自2022年9月19日起按照不同合约类型、到期月份及行权价格,挂牌相应的中证500ETF期权合约。首批挂牌的期权合约到期月份为2022年10月、11月、12月和2023年3月。

同日据深交所公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于2022年9月19日上市交易创业板ETF期权合约品种。创业板ETF期权的合约标的为“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合约标的证券代码为“159915”,基金管理人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交所自2022年9月19日起按照不同合约类型、到期月份及行权价格,挂牌相应的创业板ETF期权合约。首批挂牌的期权合约到期月份为2022年10月、2022年11月、2022年12月和2023年3月。

深交所还公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于2022年9月19日上市交易中证500ETF期权合约品种。中证500ETF期权的合约标的为“嘉实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合约标的证券代码为“159922”,基金管理人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交所自2022年9月19日起按照不同合约类型、到期月份及行权价格,挂牌相应的中证500ETF期权合约。首批挂牌的期权合约到期月份为2022年10月、2022年11月、2022年12月和2023年3月。

在本次的中证500ETF期权和创业板ETF期权之前,我国已推出上证50ETF期权、沪深300ETF期权两大ETF期权类产品。2015年2月9日,上交所上市交易上证50ETF期权。2019年12月23日,沪深交易所上市交易沪深300ETF期权。此外我国还在今年7月22日,推出了中证1000股指期权。

上证50ETF中,金融行业权重较高;沪深300ETF中,主要是A股的大盘股;中证500ETF中,汇聚的是中小市值公司的股票,各行业板块分布相对均衡。创业板中,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企业占比高,成长性突出,兼具价值尺度与投资标的的功能。因此,中证500ETF期权和创业板ETF期权的推出,令A股ETF期权产品对应的成分股覆盖范围显著提升。

据中国证券报援引华泰证券相关负责人称,“市场对于中证500指数相关的对冲需求强烈,而场内没有对应期权品种,使得市场可用二阶风险管理工具匮乏,投资者仅能通过融券卖出中证500ETF或卖出中证500股指期货实现中小盘股票的风险对冲,由于后者长期贴水,对冲成本高。中证500ETF期权的推出将极大地便利投资者进行高效风险管理,降低风险对冲成本。”

证券时报援引申万宏源分析师称,“ETF期权的推出,有利于增强标的需求,提升标的规模。ETF期权可以结合现货和期货构建各种组合策略,增加现货的需求;行权需要实物交割,推出ETF期权,也扩大了对现货的需求。平稳且良性发展的场内ETF期权市场,在加入新鲜血液后,将吸引更多投资者使用ETF期权工具来实现各种线性和非线性收益,进一步激发市场产品创新活力,吸引更多增量资金配置相应现货市场,助力资本市场长期健康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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