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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收益分析(企业受益人如何认定)

2023-05-27 18:30分类:新股投资 阅读:

在CMA考试和注会的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课程中,我们总会学到各种各样的分析模型,例如波特五力分析、SWOT分析、波士顿矩阵等等。

这些知识似乎距离我们的实际工作很遥远,在日常的财务分析和风险控制中很少应用到。我们可以换一个角度,将这些模型转变为一种思路,融合到日常的财务分析工作中,通过模型所体现的各种影响因素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作用,来更加深入地挖掘企业财务数据变动的底层原因。

假如我们想要分析企业的盈利能力,就可以利用波特五力分析模型来作为分析的大框架,然后逐项进行思考,寻找影响企业盈利能力的因素,并且评估这些因素带来的影响和持续时间。


什么是波特五力分析模型?

波特五力分析模型原本是用于进行竞争战略分析,一个行业的竞争,并非只是和竞争对手进行PK,而是存在五种竞争力量。这五种竞争力量的状况和综合强度,决定着行业的竞争激烈程度,也决定行业的获利潜力和资本流向,这些最终也都会反映到企业盈利水平上。所以我认为利用波特五力分析模型,也可以帮助我们跳出财务数据的角度,从战略层面以及行业整体来审视企业情况。

波特五力分析模型中存在的五种竞争力量,分别是:供应商的议价能力、购买者的议价能力、新进入者的威胁、替代品的威胁、现有企业之间的行业竞争。如果从整体交易链条来看,供应商和购买者(客户)分别处于企业交易的上下游,行业竞争者与企业处于平行的状态,行业竞争者可以细分为现有的竞争者和潜在的新进入者,同时除去行业竞争,还存在相似的替代品威胁,这就是影响企业盈利能力的五种竞争力量。

供应商的议价能力是指在与供应商谈判中,供应商对于原料价格和质量的把控程度。供应商的议价能力越强,企业在采购谈判中会相对处于弱势地位,会直接影响采购成本与产品价格和质量。

购买者的议价能力也就是指客户的议价能力,如果客户的议价能力高,那么在销售过程中就会压低价格或是要求更高的产品质量或服务,企业在销售环节丧失定价权。

新进入者的威胁的大小取决于行业的进入壁垒高低,新进入者会为行业带来新的‘血液’,促进行业的增长,但同时也会对行业中现有的经营者造成威胁,引起现有企业的联合对抗,新进入者需要评估行业进入壁垒产生的障碍以及行业内对抗产生的障碍与预期收益的大小,来判断是否要进入新的领域。

替代品的威胁,是指除去行业内竞争,其他行业同类型替代品所带来的竞争。例如电子阅读的竞争对手包括纸质出版物,也包括短视频,因为这些同样都是在碎片化时间内可以选择的娱乐方式,短视频对于电子书行业来说,就属于替代品的威胁。

现有企业之间的行业竞争,主要是考察竞争的激烈程度。每家企业都想在行业竞争中获得优势,但盲目的竞争会把整个行业拖进一种消极循环中,例如电器行业的价格战。这样的竞争会增加行业内企业的负担,降低整个行业的利润。

这个模型理解起来并不难,但在战略应用中主要有几个难点。第一,我们很难了解整个行业的信息,虽然可以获取到一些行业动向或是研究报告,但这些信息大多比较之后,对于变化非常迅速的行业,可能并不适用;第二,同行业的企业之间可能也并非你死我活的竞争关系,在竞争中也存在着合作;第三,模型建立的基础是认为行业的‘蛋糕’是固定的,只能通过占有更多的份额才能获取利润,但实际上‘蛋糕’会因为创新而增加,一味强调市场份额或是占有率,也可能无法带来更多的利润,反而会增加企业的亏损。

为了应对上述的局限性,可以将波特五力分析模型与其他战略分析模型结合使用,但这个并不在我们今天讨论的范畴。接下来我们可以将五种竞争力量与企业盈利能力构成要素相结合,来分析企业的盈利能力是怎样因为竞争的影响而变化的。


五种竞争力量怎样对企业盈利能力产生影响?

如果剔除非经常性产生的损益,企业的利润等于收入减去成本费用的余额,这是利润表的恒等式。

企业的盈利能力最终反映在利润上,影响利润的两个指标就是收入和成本费用。收入的增减和成本费用的增减都会影响企业的利润水平,而五种竞争力量的强弱变化会对收入或成本费用产生不同的影响,进而影响到企业利润,我们可以代入一个常见的情景来帮助我们进行思考。

供应商的议价能力

假如我们在大型的购物中心内开设了一家中餐厅,每天都需要进行菜品所需要的材料采购。我们进入一家菜市场,想要买肉,市场内卖肉的摊位很多,也就是供应商选择的范围很广,这时供应商的议价能力就会变低,因为同样的肉,我们去哪家买都可以;我们可以选择其中一家集中购买,这样我们的购买量对于肉贩来说就非常重要,因为购买量大,价格上会有优惠,我们也可以讨价还价,代表供应商的议价能力低;同时我们还需要购买蘑菇,但由于最近天气不好,蘑菇只有一个摊位有卖,这种情况下,因为缺少其他选择而且蘑菇对餐厅来说是必须的,供应商的议价能力就提高了,我们没办法压低价格;餐厅总是购买一种大米,大米的价格较高但是口感很好,属于餐厅的特色,如果想要更换大米,可能会导致顾客流失、影响餐厅的口碑评价,大米这一项的转换成本很高,同时供应商所提供的大米质量远远高于其他供应商,这时供应商的议价能力也会提高,大米的成本无法下降。

所以,我们采购的规模、供应商的选择范围大小、是否存在替代品、供应商的变更和转换成本、采购量对供应商是否重要、供应商的市场份额都会影响供应商的议价能力。供应商议价能力高,采购成本会增加或者维持在一定水平无法下降,这样会给企业利润造成一定压力。

购买者的议价能力

对于进入购物中心的顾客来说,大部分都会选择在购物中心内进行用餐。如果购物中心内有很多餐厅,那么顾客选择范围大,购买方的议价能力就会上升;但如果购物中心内很多家餐厅都隶属于一个品牌,这个品牌就占有购物中心内餐饮部分较大的市场份额,拥有一定的定价权,购买方的议价能力会下降;如果顾客拥有某些餐厅或餐饮品牌的会员,或者有进行过储值,那么通常会因为转换成本高而继续选择在这些餐厅用餐,购买方议价能力降低;如果顾客对于价格很敏感,就会选择相对便宜的餐厅,这样会迫使开在购物中心的餐厅为了适应客户群体而调整价格,购买方议价能力增高;虽然餐厅价格较高,但提供的餐品质量远远高于其他竞争者,加上良好的就餐环境,增强了顾客体验感,因为提供了差异化的餐品和服务,购买方的议价能力下降。

相对的市场份额、顾客可选择的范围大小、转换成本高低、顾客的价格敏感度、品牌认可度、产品差异性等,都会影响购买方的议价能力。购买方议价能力会影响企业的定价权,价格的高低会导致企业收入的增减,进而影响利润。

替代品的威胁

顾客可以选择在购物中心用餐,也可以选择去购物中心外的餐厅用餐,怎样决策取决于顾客变革就餐地点所产生的成本大小,包括等位和步行的时间、餐品不好吃所带来的的沉没成本等,这些都可以归类于转换成本,转换成本低会增加替代品产生的威胁;假如客户不想吃中餐,还可以选择西餐、日料等,或者去咖啡厅吃简餐,如果这些选择所需要花费的金额相近,那么替代品产生的威胁会增加。

替代品产生的威胁的增减变化,会影响购买者的选择范围,会导致购买者数量的变化,影响收入的同时也影响企业利润。

现有企业之间的行业竞争

购物中心内的所有餐厅,它们之间的竞争就构成了现有企业之间的竞争。如果购物中心的客流量比较固定或者出现了下降的情况,那么所有餐厅所面临的市场就是收缩的,有限的市场会加剧现有餐厅的竞争;更糟糕的是,购物中心内的餐厅大部分都是中餐,定位相似,差异性很小,这也会加剧竞争;购物中心本身的租金很高,租金构成餐厅的固定成本,沉重的负担会逼迫各家餐厅使用各种手段来吸引顾客,加剧竞争;如果购物中心内一部分餐厅属于隶属于同一品牌,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削减了竞争者数量,有助于缓解竞争压力;这时有些餐厅可能开不下去了,但是关店就需要考虑已经付出的装修成本、租金的违约成本、店内剩余桌椅等物品的处理、人员的辞退等等,这些成本如果较高,那么在找到原因接手餐厅的人之前,出于退出成本的考虑,可能无法真正关闭店铺。

所以,行业增长速度、固定成本高低、产品差异化、品牌认知度、转换成本高低、退出成本高低、市场份额的集中程度等,会对现有企业之间的竞争程度产生影响。竞争越激烈,行业内企业的利润率越低。

新进入者的威胁

这时有另一家品牌想要进入购物中心开设餐厅,它需要考虑进入壁垒的高低。是不是购物中心内的餐厅数量已经趋于饱和?是不是存在和自家品牌定位及餐品类似的餐厅?现有的餐厅是不是已经有了稳定的客源?购物中心内是否有大品牌盘踞,占据大部分市场?按照购物中心内平均的价格以及租金等固定成本负担,我方是否有成本优势?如果这些不考虑清楚,就贸然进入购物中心开店,很可能无法获得期望的利润。

所以通过对于上下游的供应商以及客户的分析,还有行业内目前竞争者的状况以及潜在的威胁的分析,我们可以清晰的看到是什么影响了企业的盈利水平。这种从外部环境着眼的分析方法,会帮助我们跳出财务数据的束缚和固有思维模式,更加贴近业务进行思考。


财务分析其实没有什么固定的模式,很多指标也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我们可以根据平时看到的、学到的进行各种延伸性的思考,来丰富自身的知识体系。

但切记财务分析有两个必要的前提,第一是要有良好的财务基础,确保财务数据的真实准确;第二是要基于业务搭建财务分析模板,任何脱离业务进行的财务分析,对业务发展和决策能够起到的支持作用都是有限的,能够提供的价值当然也是有限的。

结束后的碎碎念:最近在听CMA继续教育的课程,官网的继续教育课程中有关于波特五力分析的,听完之后很有启发。财务人员总是在参加各种资格考试,期间学习了各种各样的知识,但如果不把这些知识很好的与实际工作结合进行思考,那么最终这些学过的东西就只是为了应付考试,对于自身能力的提升没有任何帮助,这是我个人在考试中的一些小感触。

企业盈利能力是指企业获取利润的能力,也称为企业的资金或资本增值能力,通常表现为一定时期内企业收益数额的多少及其水平的高低。对公司盈利能力的分析,就是对公司利润率的深层次分析。

本文为企业价值系列之【盈利能力】篇,共选取92家卫星导航企业作为研究样本。数据基于历史,不代表未来趋势;仅供静态分析,不构成投资建议。

盈利能力前十企业分别为:

第10 臻镭科技

盈利能力:净资产收益率22.67%,毛利率86.52%,净利率36.66%

主营产品:电源管理芯片为最主要收入来源,收入占比34.73%,毛利率89.01%

公司亮点:臻镭科技所研发的高性能宽带射频收发芯片可单芯片实现GHz量级的瞬时带宽收发变频,集成上下混频,可变增益单元,双通道或四通道收发。

第9 霍莱沃

盈利能力:净资产收益率21.91%,毛利率40.57%,净利率20.09%

主营产品:电磁测量系统业务为最主要收入来源,收入占比79.56%,毛利率41.53%

公司亮点:霍莱沃电磁测量系统业务的主要下游为相控阵雷达、隐身装备、卫星等。

第8 国博电子

盈利能力:净资产收益率16.19%,毛利率32.38%,净利率15.03%

主营产品:T/R组件和射频模块为最主要收入来源,收入占比84.95%,毛利率33.33%

公司亮点:国博电子参与南方资产所在中国兵装集团及其下属子公司的与国博电子产品领域相关的产品的配套研制。

第7 中科星图

盈利能力:净资产收益率27.16%,毛利率54.49%,净利率21.74%

主营产品:GEOVIS技术开发与服务为最主要收入来源,收入占比75.29%,毛利率50.12%

公司亮点:中科星图研制的 GEOVIS 6 数字地球,是以实现“高分+北斗”的融合以及面向大众用户通过互联网提供高分数据及其增值产品运营。

第6 华测导航

盈利能力:净资产收益率17.03%,毛利率54.99%,净利率13.89%

主营产品:高精度定位装备为最主要收入来源,收入占比57.46%,毛利率56.16%

公司亮点:华测导航作为高精度卫星导航定位产业的领先企业,是国内少数能够为客户提供高精度卫星导航定位应用解决方案的企业之一。

第5 铖昌科技

盈利能力:净资产收益率26.81%,毛利率75.97%,净利率50.71%

主营产品:相控阵T/R芯片为最主要收入来源,收入占比91.50%,毛利率79.07%

公司亮点:铖昌科技推出的星载相控阵 T/R 芯片系列产品在某系列卫星中实现了大规模应用。

第4 星网宇达

盈利能力:净资产收益率9.44%,毛利率47.06%,净利率15.30%

主营产品:无人系统为最主要收入来源,收入占比60.08%,毛利率47.25%

公司亮点:星网宇达的组合导航产品主要功能是可以动态确定自身位置变化,从而确定自身移动轨迹,主要应用于导航领域。

第3 七一二

盈利能力:净资产收益率18.05%,毛利率47.43%,净利率18.49%

主营产品:专用无线通信终端产品为最主要收入来源,收入占比71.43%,毛利率48.86%

公司亮点:七一二参与北斗卫星定位导航系统相关配套产品的研制及生产,主要是各系列具有北斗导航、定位功能的集成单元,并配套下游特定机构客户。

第2 振芯科技

盈利能力:净资产收益率7.51%,毛利率53.64%,净利率10.98%

主营产品:集成电路业务为最主要收入来源,收入占比42.99%,毛利率63.73%

公司亮点:振芯科技推出了基于北斗的企业级卫星互联网综合应用平台——橙魔方。

第1 理工导航

盈利能力:净资产收益率50.37%,毛利率38.41%,净利率25.25%

主营产品:产品销售为最主要收入来源,收入占比99.55%,毛利率36.97%

公司亮点:理工导航主营业务是从事惯性导航系统及其核心部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并基于自有技术为客户提供导航、制导与控制系统相关技术服务。

盈利能力前十企业,对应净资产收益率、毛利率、净利率分别为:

2022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正式实施,规定了普遍性的市场主体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制度。这一制度的建立不仅会影响广大市场主体向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填报的信息范围,也将会对有关监管部门履行与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有关职责、对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产生深远影响,殊值关注。

我们依据现有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发布的相关规定的征求意见稿,就中国的企业受益所有人备案制度作简要分析。

一、制度背景和规则演进

2007年1月1日,中国《反洗钱法》生效并实施。在2007年6月28日的巴黎会议上,反洗钱反恐融资国际组织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接纳中国为正式成员。

FATF在修订国际标准过程中,将“建立国家层面的受益所有人信息登记中心”作为强制要求,目前欧美等主要经济体均已建立受益所有人信息集中登记制度。

为落实FATF的前述要求,中国人民银行于2021年6月1日公布的《反洗钱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给出了“受益所有人”定义,提出受益所有人身份信息识别要求,并拟规定“公司、企业等市场主体应当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信息系统报送受益所有人信息”。这是中国首次在法律(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企业应向监管部门报送受益所有人信息。[1]

2021年7月27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公司、合伙企业等市场主体受益所有人相关信息”属于应备案的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制度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另行制定”,并规定了未依法备案的法律责任[2] 。

2021年12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共同发布了《市场主体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暂行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对于监管机构职责、备案主体、受益人的定义和识别标准、备案信息、备案方式、信息管理使用和质量反馈等内容作出了规定。

二、《征求意见稿》内容简析

(一)备案主体

受益所有人身份信息备案的主体为公司、合伙企业、外国公司分支机构。鉴于公司形式是市场主体最重要的组织形式,因此备案范围涵盖大部分的市场主体。

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合伙企业可以仅进行承诺而不备案:(1)注册资本不超过1,000万元;(2)股东、合伙人全部为自然人;(3)不存在股东、合伙人以外的自然人通过各种方式对公司、合伙企业实际控制或从公司、合伙企业获取收益。

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暂免备案。个体工商户无需备案。

对于备案主体的选择体现出了受益所有人备案制度的风险导向,对于受益结构复杂、识别风险较高的主体实行备案,对于结构简单、风险不大的主体则尽量简化甚至无需备案。

(二)主管机构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筹指导、保障备案的实施,及时将市场主体备案的受益所有人信息推送至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建立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系统,接收、保存、处理受益所有人信息。

(三)受益所有人定义和识别标准

受益所有人是指最终拥有或实际控制市场主体,或者享有市场主体最终收益的自然人。

受益所有人为符合以下情况的自然人:(1)通过直接方式或间接方式最终拥有公司、合伙企业25%以上股权、股份或合伙权益;或(2)单独或联合对公司、合伙企业进行实际控制(即通过协议约定、亲属关系等方式,决定公司的董监高、执行事务合伙人人选,决定重大决策,或支配主要资金、重要资产等);(3)通过直接方式或间接方式最终享有市场主体25%以上收益;(4)在无以上三种情形时,为公司、合伙企业中负责日常经营管理的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事务的自然人等。

国有公司和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受益所有人的判断标准比较特殊。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国有企业名录列明的国有控股公司可将法定代表人视为受益所有人。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受益所有人在以上一般标准之外,还包括在华高级管理人员,且受益人申报应当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进行,外国公司在母国享受的受益所有人申报豁免标准不适用于中国。

(四)备案内容

备案主体通过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系统备案受益所有人信息,应当备案的信息包括:(1)姓名;(2)性别;(3)国籍;(4)出生日期;(5)经常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地址;(6)联系方式;(7)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种类、号码、有效期限;(8)受益所有权关系类型及形成日期、终止日期(如适用);(9)认定为受益所有人的依据说明。

对市场透明度、金融透明度有显著影响的市场主体,中国人民银行等主管部门可以要求市场主体补充提供股权、控制权以及受益所有人相关情况的佐证材料。

(五)备案方式和备案时间

备案应通过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系统进行。

备案包括设立备案、变更备案。备案主体在设立登记或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备案受益所有人信息。市场主体在设立登记后,受益所有人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进行变更备案。

规则正式实施前已经登记的存量市场主体应当在过渡期届满(拟为2023年3月1日)之前完成备案。

(六)信息的管理和使用

非依法律规定,市场主体的受益所有人信息不得向社会公示,也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因此,市场主体的受益所有人信息的填报主要是为了国家相关机构履行监管职责之目的使用,并不对社会大众公示,这有别于市场主体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其他一般性信息。

国家有关部门为履行与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有关职责时,可依法向中国人民银行获取受益所有人信息。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时,可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查询受益所有人信息。

主管部门将评估主体所提供的备案信息,如果认为信息不实、未更新或不完整,可能要求变更或补正。

执法部门、行业主管部门、金融机构发现信息系统中的市场主体受益所有人信息存在错误、不一致或者不完整的,应当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反馈。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情形采取核实措施,要求市场主体重新识别并更新受益所有人信息。

三、相关合规建议

(一)对于市场主体的合规建议

市场主体应掌握对其实际控制或享有其收益的自然人的真实情况,按照企业类型对照判断标准确定受益所有人,并在设立之时通过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系统提供完整信息完成备案;在受益所有人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进行变更备案。规则正式实施前已经登记的市场主体应按规则的要求,应在规则规定的过渡期满前完成受益所有人信息的备案。

在中国人民银行等主管部门提出要求时,市场主体应就所提供的备案信息补充佐证材料。

(二)对金融机构的合规建议

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时,可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查询受益所有人信息,但其应当对依法获得的受益所有人信息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社会公示,也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除遵守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查询受益所有人信息的规定外,金融机构对于客户受益人信息的识别和核查,还需要遵守反洗钱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对有关执法部门的建议

国家有关部门为履行与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有关职责时,可依法向中国人民银行获取受益所有人信息,但其应当对依法获得的受益所有人信息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社会公示,也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参考文献:

[1]此前中国人民银行曾就金融机构对客户的受益所有人信息识别作出过规定,但并未要求企业向有关监管机构报告受益所有人信息。此前的相关规定如下:(1)中国人民银行于2007年6月21日发布的《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提出金融机构应“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2)中国人民银行于2017年10月20日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有关工作的通知》(银发〔2017〕235号)中指出反洗钱义务机构应“采取合理措施了解非自然人客户的业务性质与股权或者控制权结构,了解相关的受益所有人信息”,并指出了受益所有人的识别标准。(3)2018年6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8〕164号),就反洗钱义务机构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有关工作的通知》(银发〔2017〕235号)有关事项作出进一步明确。

[2]《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规定:“市场主体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法应当办理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的市场主体,未办理备案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本文作者:

桑士东,德恒北京办公室合伙人、律师,主要执业领域为公司上市、并购重组、投资基金和私人财富管理等。

(北京办公室实习生马睿敏对本文有贡献)

声明:

本文由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德恒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

在配置保险的时候,你的代理人或者经纪人有没有在投保的时候提醒你添加保险受益人呢?在实际的工作中,我一般会征求客户的意见是否添加。有的朋友对于这个问题很清楚,直接回答由谁谁作为自己的保险受益人;也有的朋友觉得填这个为时尚早,以后再填写。今天带你来了解一些实际的知识。

什么是保险受益人?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在被保险人死亡后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一般见于人身保险合同。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指定受益人,则他的法定继承人即为受益人。受益人的受益权以被保险人死亡时受益人尚生存为条件,若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则受益权应回归给被保险人,或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另行指定新的受益人,而不能由受益人的继承人继承受益权。举个‬案例‬:投保人A‬给‬自己‬投保了‬一份‬有‬身故‬责任‬的‬保单‬,保单‬在‬投保时‬指定‬了‬受益人‬B。A因为‬突然‬意外‬身故‬,这个‬时候‬B可以提供‬相关‬材料及‬身份证‬、银行卡‬‬‬到‬保险‬公司‬来‬领取‬保单‬的‬身故‬保险金‬。若‬A在‬投保时‬没有‬指定‬受益人‬,发生‬身故‬,身故‬保障‬金‬就作为‬遗产‬处理‬,有‬父母‬、子女‬、配偶‬来‬共同‬继承‬。他们‬分别‬带好‬与‬A的‬关系‬证明‬,银行卡‬,身份证‬和‬其他‬相关‬材料‬到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若‬指定‬受益人B在‬‬A发生‬身故‬之前‬就‬已‬身故‬,这时候‬A的‬身故‬保险金‬还是‬回归到‬法定‬继承‬人‬,即‬父母‬、子女、‬配偶‬。

保险继承人顺序是什么呢?这里给大家直接上法条吧。

根据《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继承法确定上述继承的依据,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婚姻关系;

(2)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血缘关系的亲疏远近;

(3)近亲属间共同生活密切程度和继承人生与被继承人生前之间的扶持关系的情况,

在两个法定继承人顺序之间,第一顺序人有优先权,即被继承人死后,先由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财产。在没有第一顺序人或者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全部放弃继承财产或者是被剥夺继承权的情况下由第二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在处于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中,各继承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他们不分男女老幼,不论属于何种亲属(是血亲还是养亲或者是扶持关系的继承),均享有继承权。

 

相信看到这里就迷糊了吧。且不说实际案例中涉及到第二顺序继承人的很少,就是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关系证明出具也让很多受益人头疼。更何况现在因买房落户孩子上学父母子女不在一个户口本的情况比比皆是。没有添加受益人,被保险人是五六十岁左右的的客户,领取身故保险金要提供父母的关系证明,他们可都是三四十年代出生的人,跑档案馆就够麻烦了!所以一般实际投保过程中还是建议指定受益人,现在保单没有添加受益人的可以联系代理人或者经纪人做添加!事前的合理安排,总比事后“证明我妈是我妈”要来的简单方便,让保单进行定向传承,化繁为简,实现购买保单时的心愿或者把爱留给最亲的人!

最后,保单中的利益还有哪些?和谁相关呢?这个就要结合保单来分析了。带有分红责任的保单,分红归投保人领取;年金保单,年金18岁前投保人可代为领取,18岁后被保险人本人领取;然后所有的保单都添加上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这样对于可能存在的领取保险金的麻烦就避免了。

在规划保险的时候我们相信初衷时好的,怕的是没有专业的服务人员对上述各项的指导,留下遗憾不达心愿。做好安排,遵从初心,才能感受保险让生活更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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