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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改概念什么意思(油储存概念股)

2023-04-06 02:54分类:新股投资 阅读:

前言:

水是生命之源,在地球上广泛存在。石油是一种化石燃料,被称为工业的血液。相较而言,地球上不缺水,但石油却是有限的、不可再生的能源,而现代生活离不开石油,如此,不少人幻想过若是能将“水变油”就好了。

不过由于水和油的化学组成不同,因此这两者再怎么样都不可能碰撞出“火花”,但是就有一个人,却“点石成金”,将水“变成”了油。

如今回首再看,一眼就能看出这是一个骗局,但在上个世纪,这一“奇迹”却是唬住了不少人,给国家和社会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一、水变油“专家”王洪成

王洪成出生于东北,在没有闻名全国之前,是哈尔滨市一名公交车司机。王洪成虽然只读过四年书,但是脑子却很活络,算是他的优点,只是可惜他没有将这唯一的优点用到到正途上,于是优点变成了缺点。

不走正道这一点,在王洪成提着几斤猪,去学校找老师把自己小学四年级的文凭,改为初中毕业文凭,就表现得尤为明显。

 

王洪成

 

随着改革开放的持续推进,王洪成也决心抓住这个档口,出人头地,期间他养过猪、学过木匠,当过公交车司机,但都没搞出特别大的成就,这使得王洪成内心十分郁闷。为了出人头地,王洪成决定搞个大的。

怎么样才能一鸣惊人呢?王洪成思来想去,灵光一闪,就搞“水变油”。当时由于改革开放,国内外各个方面都碰撞出了许多火花,其中就包括科学技术应用,它在这时开始大范围应用于我国人民的生活中中。

由此,“民间科学”也大肆发展,“诞生”了许多民间“发明家”,他们研究永动机、牛顿定律公式等各种科学定律。然而他们却对这些定律,有着别样的理解,结果出现了“推翻牛顿定律”等理论。

尽管这些理论都非常可笑,但这些“民间科学家”故作高深,还真让不少人都信了这一套,而这些所谓的“科学家”,也因此受到了追捧。

受此影响,王洪成也计划加入“民间科学家”的大军中来,他暗暗发誓,自己不仅要像“前辈”那样受人追捧,还要有财。

王洪成将目光放在了能源上,他决心将“发明”一种物质,将水变成油。稍微有点化学知识的人都知道,“水变油”是不可能的。

但王洪成不知者无谓,他认为水是由氧气和氢气组成的,氢气可以燃烧,氧气助燃,那么两者结合的水也一定可以燃烧,水不能燃烧,是因为缺少了某种物质,只要将其发明出来,就可以使水像油那样燃烧起来。

时间辗转来到了1984年,王洪成宣布自己发明了一种水基燃料母液,他将其任命为“洪成基液”,只需要干净的水里面,加入几滴“洪成基液”,就可以将其变成“水基燃料”,让“水变油”。

王洪成声称,这种“水基燃料”一点就燃,并且热值高于普通的汽油、柴油,还没有任何污染,最重要的是成本非常非常低。这也就当年互联网不发达,否则爱偷石油的老美都要来偷人了。

这项“发明”一经推出就引起了剧烈反响。在最开始,人们大多对王洪成的“洪成基液”持怀疑的态度,特别是科学界人士,他们表示:“他(王洪成)不是一个跨世纪的超大型的巨人,就是一个敢涨破天地的大骗子!”

作为“洪成基液”的发明人,王洪成自然知道这项“发明”无法将“水变油”,若是能尽快澄清便也罢了,但他一心想要功成名就,哪怕是虚幻的,所以他根本就没有澄清,不仅不澄清,还开始了“水变油”的表演。

二、行骗之旅

随着社会上的质疑声越来越多,王洪成深知必须要尽快打消人们的疑虑,而打消疑虑最好的方法,就是让人们“眼见为实”。

于是,王洪成开始经常给人们表演“水变油”,具体操作是这样的:首先王洪成让人给他取一杯水来。为了使“水变油”更可信,每次打水他都是让现场的观众去取一杯水;然后拿出“洪成基液”滴上两滴;最后点火,只见火苗猛地从水杯中窜出,引得现场观众一片惊奇。

实际上,这仅仅是个小戏法而已,变法有许多种,比如可以在水里加入碳化钙粉末,其与水反应,可以生成可燃的“乙炔”,一点火就可以燃烧,还能冒黑烟。当然最简单的方法是往水中滴油,一点火,油就着了。

经过几次现场表演,越来越多的人开始相信王洪成,他的名气越来越大,一些领导对王洪成的“事迹”也有所耳闻。这不,哈尔滨一位公安局副局长,就决定去看看王洪成的表演,一探真伪。

对此王洪成完全不慌,因为他早已决定利用副局长的身份,为自己的“洪成基液”进行宣传。很快,就到了副局长来王洪成家中看表演那天。

当天,除副局长外,还有副局长的下级、摄像师,在多双眼睛的注视下,王洪成表现得自信满满,他让副局长亲自去厨房接一桶水,然后提到客厅。

副局长照做了。随后,王洪成便拿来一只空玻璃杯,从塑料桶中舀出大半杯水交给副局长,并让他尝一口。

在副局长确定是水以后,王洪成从口袋里掏出一个装着“洪成基液”的小瓶子,往桶里滴了几滴,过了一会儿,他又掏出另一种药液加入水里,桶里的水渐渐地变成了浅红色。

此时,王洪成便表示水在反应中,为了让其充分反应,现在要将其装进易拉罐中密封好,等到了时间水就变成油了。

说完,王洪成的妻子王麒麟,就拿着一个易拉罐递给了王洪成。王洪成将浅红色的水装进易拉罐里,然后密封好,交给副局长。

“好了。”王洪成说,“现在跟我来厨房试验。”说完,一行人便来到了厨房看王洪成“试验”。王洪成从副局长手里接过易拉罐,打开、点火。

众目睽睽之下,火焰猛地从易拉罐窜出,众人惊奇地“嚯”了一声,随即爆发了热烈的掌声。当天所发生的一切,都被录像机给记载了下来,随即这份录像也被发表到了电视上。这下,相信王洪成的人就更多了。

而让王洪成的名声更上一层楼的,是一场规模更大的实验。在这场“实验”中,人们亲自将水放进一个能容纳11吨水的水泥池里,然后王洪成便在水池中加入了“洪成基液”,水便“变成”了油。

纪录片《盘古开天惊世篇——中国王洪成》对此事这样描述的:“洪成燃料一经点燃,火焰腾起,点水成油的神话,瞬间变成现实。”

实际上,不管是给副局长的实验也好,还是这个超大规模的实验,都是王洪成的骗局。先说对副局长的“实验”,乍一看好像没什么漏洞,毕竟水是副局长打的,易拉罐也在副局长手里拿着。

但问题就出在易拉罐这里,易拉罐是王洪成的妻子拿给他的,而且王洪成拿到之后,并没有给在场人检查,直到在罐子里装了水以后,他才交给副局长,简单想一想就知道,易拉罐肯定动了手脚。

一个易拉罐可以动手脚,那个超大型的实验,又是怎样被动手脚的呢?真实情况是这样的:那个大水泥池,由几个粗水泥墩架着,比较高。当水加到水泥池中,王洪成加入他的药液之后,就盖上了池子,不让人看说是有危险。

奥秘就在这里,在水泥池的下面有一个油池,可以通过水泥墩子中心的暗阀把油送到池水中,当时王洪成点燃的就是池水中的油。

只可惜,当时大家都很信任王洪成,就算有质疑的也不敢当面说出来,最后王洪成的谎言竟然没有被揭穿。王洪成愈发大胆,随后他又“发明”了“膨化燃料”,有“膨化汽油”、“膨化柴油”、“膨化重油”等。

所谓的“膨化燃料”,说穿了就是把各种油和水混合在一起,再加入一些肥皂类的物质,把油和水搅成乳化液。

这其实根本不是什么发明创造,早就被实验过很多次,虽然能点燃,但是根本就没办法作为燃料使用,因为它会腐蚀发动机。

然而,由于王洪成“水变油”实验的“成功”,大家都很相信他,认为他这是新型的“水变油”燃料。而靠着这份信任,王洪成是名财皆得。

三、损失

随着“实验”的成功,社会上开始出现大量的,关于王洪成的宣传,媒体将其塑造成“伟大的发明家”,“洪成基液”也被誉为“中国第五大发明”。

在这样的情况下,许多企业纷纷与王洪成求合作,甚至一些地方政府也与王洪成合作,希望能够抓住“水基燃料”,让经济发展更上一层楼。

王洪成也是胆大,明知“水变油”是一场骗局,可他仍然接下了合作。1993年6月,哈尔滨67路公交车宣布全部使用洪成燃料。在鼓乐声中,副省长和副市长剪了彩,十几辆灌有洪成燃料的67路公交车行驶到了大街上。

一开始,汽车还能好好的行驶,可是没几个月,这种带有碱性的“洪成燃料”就把这十几辆公交车的发动机,全部腐蚀了,国家为此付了大量的修理费,而没有人进行赔偿。

其实这十几辆汽车的报废,就是“洪成燃料”是劣质产品、骗子产品的最好证明了,但是此时正是王洪成风头正盛的时候,任何不利的消息,一律被评为竞争对手的抹黑。这就像现在的娱乐圈,一切黑料皆为对家的造谣。

所以,即便“洪成燃料”已经开始造成损失,但信的人不多,再加上各种媒体的对“洪成燃料”的赞扬,所以这事根本就没对王洪成造成影响。

于是在1993年的10月,又有公司被骗。这家公司名为哈尔滨实业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合作之前,开发公司的经历王云峰曾亲自到膨化厂参观,但王洪成就是以骗人起家,哪里会怕人一探究竟。

在王云峰参观的时候,王洪成授意操作人员,开大柴油管道阀门,关小甚至关闭水管道阀门,肆意加大柴油比例。

但是实验人员却对王云峰宣布,“膨化柴油”的油水比例为7比3。当实验人员点火时,只抽浮在上面的油,这样表面看燃烧的是“膨化柴油”,实际上燃烧的是柴油,以假乱真,欺骗参观者。

王云峰果然被骗,之后按照王洪成的“建议”,房地产开发公司,退了原来的锅炉,拆了已经建好的锅炉基础,新订锅炉两台烧油的锅炉,改烧王洪成的“膨化柴油”。结果到了供暖的时候,由于“膨化柴油”热值低于普通柴油,使得那个冬天居民过得十分艰难。

在这样的情况下,“膨化柴油”只用了10天,开发公司就暂停使用,重新购买标准的柴油供暖,前前后后造成了500多万元的经济损失。

但王洪成的骗局仍旧没有停止,他祸害完了哈尔滨的企业之后,又开始祸害其他省市。1994年2月,汕头友发公司的副经理赵展波和赵俊峰,得知王洪成“水变油”的事,他们认为这个项目非常吸引人。

于是几天后,他赵展波等人来到王洪成的公司,与王洪成谈合作。王洪成非常愿意搞合作,并当场就给做了试验。

王洪成将赵展波等人带到公司厨房,做了生产“膨化重油”的试验,他先把一些重油倒入搅拌器里,然后切一块重油膨化剂放在烧杯里。

随后,王洪成往烧杯里加入水,接着用煤气炉加热搅拌,然后再倒入搅拌器里,搅拌几分钟, 接着打开搅拌器底部的小阀门。

阀门口渐渐地流出黑色的油,王洪成指着黑油说:“这就是膨化重油。”这还没完,王洪成又做了“膨化柴油”试验,他在一个烧杯里装了一些水,加入小块柴油膨化剂,又拿出另一烧杯,装入和水一样多的柴油。

接着,王洪成拿起两个烧杯,开始相互倒,倒了一会儿后,王洪成就把它点着了。看过试验之后,赵展波等人都感到非常神奇,也坚定了要合作的心。王洪成看着赵展波等人的表情变化,心里别提又多得意了。

又能通过骗到一个公司敛财,可不得意嘛!王洪成笑着对赵展波表示,回去筹备资金搞厂房、仓库,然后再来哈尔滨拉膨化剂。

赵展波等人连声答应,回去之后,便租了1200平方米的库房,租金和维修费花费了近6万元。1994年5月,赵俊峰带着30万汇票,来到王洪成的公司拉回了5.15吨重油膨化剂,还有一张搅拌器图纸。

赵展波等人按照图纸所示,开始做实验,他们买了一桶180公斤的重油,按照王洪成所说的70%的油、30%的水,以及1/1000的重油膨化剂的比例调配。然而不论他们怎么调配,都无法调配成功,膨化重油油水分层严重。

一开始赵展波等人还以为是他们的比例出现了问题,可是后来试验了好几遍,还是有问题。有人提出莫不是被骗了,但是已经花了这么多钱进去了,谁也不愿意承认这一点,于是赵展波等人又来到哈尔滨市找王洪成。

王洪成嘴上说一定给解决,可是他根本就没法解决,匆匆试验了几次后,便告诉赵展波已经解决,并给他新的调配比例。

但赵展波等人的试验仍不成功,对此王洪成却说是他们的调配出了问题,又说他们加工的搅拌器不行,总之什么都有问题,就是膨化剂就是没有问题。

这么折腾来、折腾去,友发公司损失了240万,赵展波个人赔了60万,其中有45万是各处借来的高利贷。被骗后,赵展波天天被人讨债,他只好东躲西藏,好好的一个家庭四分五裂。

而反观王洪成依旧在行骗,共涉及12个省,30多个单位,这些企业被骗后大多破产,没破产的也元气大伤,事后粗略统计,国家和有关企业损失高达4亿元,王洪成个人在诈骗活动中,已获数千万元。

四、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骗局总有被人识破的一天,随着王洪成骗的人越来越多,给个人和企业造成的损失越来越大,越来越多的人对王洪成进行举报。

1995年6月8日,哈尔滨实业房地产开发公司,上书国务院。同年8月1日,何祚麻严谷良等科学家,紧急上书党中央、国务院,揭露10多年来,王洪成打着“水变油”旗号,进行一系列诈骗活动的事实。

由于大量的举报,王洪成“水变油”一案,引起国务院、公安部领导的高度重视。1996年1月,公安部向黑龙江省公安厅下达密令,要求黑龙江公安厅,迅速调查王洪成“水变油”经济诈骗的问题,给民众一个交代。

接到密令之后,黑龙江省公安厅联合哈尔滨市公安局,组成了“9614”专案组,专门调查王洪成“水变油”案件。

这将是一起十分复杂、同时也十分特殊的案件。

因为十多年来,王洪成一直披着“青年科学家”的外衣诈骗,导致仍有许多人相信他的“发明”,再加上该案件涉及的单位、地域十分广阔,而且在经济活动中,王洪成都是以合法身份出现,如此种种,无疑加大了侦办工作的难度。

但是,不管有多困难,专案组的同志已经做好了充分的准备,他们决心一定要打个漂亮仗。专案组翻阅了大量有关王洪成诈骗的资料,并对其进行仔细的分析研究,最后从中选出了三件,王洪成犯罪比较明显的线索,作为主攻方向。

其一是来自哈尔滨实业房地产公司经理王云峰的检举;其二是上海赢得实业总公司的被骗;其三是针对大连海特科贸有限公司的重点调查。

除此之外,专案组还进行了物证调查,他们从受害者那里拿到了所谓的“膨化剂”,送到中国石油化工科学院进行分析。经过检测,得出结论王洪成生产的膨化燃料热值低、不节油,属于伪劣产品。

经过大半年的调查,专案组中国与掌握了大量的证据,基本查清了王洪成的犯罪事实。1996年10月10日,早晨7点,4辆警车呼啸而出,将王洪成逮捕归案,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以其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对其进行起诉。

在法庭上,一贯嚣张不已的王洪成,对公诉人所列举的犯罪事实无言以对,只能用假装昏迷来为自己争取时间。

但不管怎么装病,王洪成都无法逃脱法律的处罚。1997 年10月23日,法院依法作出刑事判决,判处王洪成有期徒刑10年,并剥夺其政治权利2年……

五、结语

纵观王洪成的行骗过程,可以发现他首先是利用了当时人们的无知,随后一步步利用媒体、舆论给自己造势,渐渐地群众就都相信了他。

那么人们为什么会被骗?说到底是受到的教育不够多,只有多进行基础教育和科学教育,用丰富的知识武装自己,在受骗时才能轻而易举地识破骗局。

但说实话,现在依然会有人被无情地征收智商税,而这更证明了做好科学普及,提高广大人民认知水准的重要性。好在现在的教育事业也在不断发展,骗子的骗局很容易被识破,相信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受骗的几率也将不断减少!

 

 

 

平台未尽责系列案

01 案情介绍

2021年6月,根据上级《关于开展成品油市场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方案》安排部署,执法人员对北京市三家加油平台进行核查,发现“某油App”群众投诉比较集中,问题表现较为突出,经研究,总队立即集中执法力量对其开展综合检查。

经查,当事人于2016年登记成立,其运营的“某油App”是一个提供互联网交易服务的平台,邀请第三方加油站入驻平台,为其提供流量、招揽用户、开展促销服务。协议约定通过“某油App”加油的同类油价格比实际加油站降价优惠0.2—0.7元,通过微信、支付宝、京东金融等方式结算,结算时平台向加油站收取一定的服务费。调查中发现该平台主要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未尽平台入驻审核义务

当事人作为组织开展互联网加油业务的电商平台经营者,在平台入驻审核过程中,未严格要求所有加油站提交身份、许可等真实信息,未履行对加油企业《营业执照》《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资质资格的审核义务。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依据该法第八十三条,对当事人作出停业整顿和罚款200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对未公示身份信息的平台内经营者未采取必要措施

经查,由于当事人未尽平台入驻审核义务,致使“某油App”普遍存在平台内经营者未公示主体身份信息的情况。当事人在平台运行管理过程中,未对加油企业公示营业执照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未设置相关行政许可信息的公示功能。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关于平台经营者应当对未公示主体身份信息的平台内经营者采取必要措施的规定,执法部门依据该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未提供服务评价途径

检查中,执法人员发现“某油App”中所有加油站的评价只有固定的格式文本评价,且均为好评,未发现消费者自由编辑的文字评价内容,且App中未发现公示评价规则。执法人员通过查看“某油App”后台管理系统,发现自2019年1月31日至2021年6月30日,当事人经过3次设置与更新,共设置了18个评价标签,并根据不同的情况向消费者选择性地展示。这些评价标签大多数为好评,少量中评,无差评,没有为消费者提供可自由编辑文字进行评价的途径,并且在App中未公示信用评价规则。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的规定,执法部门依据该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

(四)未公示主体证照信息和交易规则

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在网站和App首页履行亮照亮证义务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自2016年登记成立后,其运营的“某油App”及官网未在首页公示过营业执照、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等与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也未在首页公示过平台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信息或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当事人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依据该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执法部门对当事人上述两个违法行为分别罚款9万元,共计18万元。

(五)网站内容不实,构成虚假宣传

当事人在其网站首页和App中宣称“合作油站超2.5万家,占全国油站总数22%,全球排名第三”等内容;在抖音账号主页背景图宣称“4亿车主都在用的加油App”。经查,当事人认为壳牌和中石化2020年度财报显示的加油站数量分别为“45612座”和“30713座”,而截至2021年5月21日入驻“某油App”的加油站数量超过了2.5万家,因此在数量上应是全球排名第三。因壳牌和中石化旗下加油站均为直营或联营,与“某油App”模式不一样,不可归为同类进行排名比较,当事人偷换概念,所宣传“全球第三”的内容不实。又查,“4亿车主都在用的加油App”宣传用语,其数据来源于当事人2020年12月25日对已使用“某油App”的消费者日登录次数进行的累计统计,当事人于当日将相关内容设置为抖音“某油”账号主页背景图。经核实,截至2021年6月25日在“某油App”注册的消费者用户为1.8亿,而根据政府网2020年10月20日刊发的新华社文章显示,截至2020年9月全国汽车驾驶人数为4.1亿,因此“4亿车主都在用的加油App”的宣传内容明显不实。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依据该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

(六)发布虚假违法广告

当事人通过媒体投放“消费500元,用某油支付9.9元”“加油300元,用某油支付9.9元”“消费者加油200元,参加新人活动满100返100,收100”等内容的广告,与其在App中开展的促销活动规则明显不一致,并无法证明相关内容的真实性,属于发布虚假广告行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给予当事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02 案件分析

本案为互联网加油行业的案件,还是综合治理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典型案例。在本案办理过程中,执法人员遇到了部分难点问题,经多次与法制部门、业务主管部门、第三方律所等分析研究,最终确定处罚方式。以下将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

有关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义务的认定问题

(一)当事人是否应认定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互联网危险物品信息发布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禁止危险物品从业单位在本单位网站以外的互联网应用服务中发布危险物品信息及建立相关链接”。本案中,根据当事人的经营模式,当事人通过“某油App”发布入驻加油站的位置、油价及促销等信息,消费者通过该App选择加油站进行交易并线上支付后,可自行前往所选加油站加油。因此,当事人符合《电子商务法》第九条第二款中有关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定义,应当适用《电子商务法》进行规制,而非《互联网危险物品信息发布管理规定》。

(二)如何认定平台未审核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

根据以往的执法实践,如果检查中发现平台内经营者公示的资质信息为虚假信息,继而判断平台有未尽审核义务的嫌疑,然后再进一步调查。但本案中,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后台数据库中,提取了平台内经营者上传给当事人的资质、资格等信息,通过汇总梳理,显示近6成平台内经营者未将相关资质、证照提交给当事人,当事人未尽到收集的义务,也就无从审核。执法人员通过掌握当事人未收集资质的事实和数量,以此可以定性当事人未尽审核义务,证据更加确凿、事实更加清楚。

(三)当事人未尽审核义务,适用《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七条还是第三十八条?

对这里出现的法条竞合问题,首先要分析当事人开展的业务,是否属于《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目前,北京市已将成品油安全列入首都安全隐患清单,且成品油中汽油、柴油(闭环闪点大于60℃的除外)属于危险化学品,列入了《危险化学品目录》。根据商务部2019年12月发布的《关于做好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和2020年12月发布的《石油成品油流通行业管理工作指引》,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条件应符合企业登记注册要求,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站点设计、施工及其经营设施应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并通过相关部门验收。由于危险化学品在运输、储存、防静电、防火、防爆以及油品质量等方面有很高要求,事关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健康,因此,本案中涉及的加油站成品油交易和平台的撮合交易服务应定性为“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从重原则,应适用《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

(四)如何认定平台对平台内经营者未公示证照等信息的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

《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规定了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履行的营业执照和行政许可信息披露义务,这里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包含平台经营者和平台内经营者,且根据《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两者的责任被进行了区分,平台经营者的处罚重于平台内经营者。同时,由于平台经营者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具有较为特殊的地位,《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又赋予平台对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平台内经营者采取必要措施的义务。这里的“必要措施”应当理解为有用的措施,即如果平台内经营者未上传、未履行亮照亮证义务,经提醒、告诫后仍不改正,平台经营者就不允许其正常上线营业,强制平台内经营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案调查中发现,当事人只设置了公示营业执照的功能,未设置公示行政许可的功能,且存在大量未公示营业执照信息的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正常营业。当事人没有采取任何提醒、告诫等措施,放任资质、资格不明的经营者在平台正常营业,应当承担主要法律责任。对于平台内经营者,如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可以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五)如何认定当事人未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

《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立法本义是要求平台必须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相关的评价应该是公开的、客观的,可以被其他用户查询和作为参考。本案中,当事人设置的18个评价标签中大多数为好评,每类标签没有设立“好、中、差”的分类,剥夺了消费者给予中评和差评的权利,同时没有为消费者设置编辑文字评价的途径,违背了客观、公正和合理的原则。此行为应当被认定为“未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

网络案件的执法尺度如何把握

(一)如何认定平台未审核平台内经营者资质、资格违法行为的严重情节?

当事人经营的加油业务属于高危行业,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和公共安全。长期以来,当事人对平台内加油站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疏于管理,把关不严,造成资质资格不明的加油站利用平台开展经营活动的严重风险,且资质不全的经营者数量较大、占比较高,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在市、区两级市场监管部门两次责改后,仍未彻底整改到位,性质恶劣,所以认定为情节严重,对其给予顶格处罚。

(二)对于《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三条中,对平台未尽入驻审核义务的“停业整顿”处罚,如何实施?

本案中,针对当事人未尽审核义务的行为,执法部门依据《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三条对当事人作出了停业整顿和罚款200万元的行政处罚。由于电商平台经营模式相对于传统商业有较大的特殊性,一旦突然关闭可能会引发强烈的市场动荡,甚至影响经济正常运行,因此执法部门在作出处罚时,慎重考虑了针对平台企业的停业整顿。执法人员认为停业整顿不应是简单的一关了之,既要充分考虑相关消费者、经营者的利益,也要综合考虑经济秩序、社会秩序的稳定。在本案查办过程中,执法部门要求当事人全面排查整改违法行为,全部下线资质证照不全的加油站,待提供证照并审核通过后再恢复上线经营。作出行政处罚后,执法部门对平台停业整顿提出了具体要求,即在整改期间限制平台拓展业务,暂停新加油站和新用户注册,待整改完成后,当事人应向执法部门报告整改情况,经复核符合要求后,再全面恢复平台正常经营。这样既保护了平台内合法加油站、消费者的权益,也对平台经营者和违法加油站予以必要惩戒,处理措施相对稳妥。

(三)对当事人未亮证亮照及未公示相关交易规则等问题,为何不适用《轻微违法容错纠错清单》?

根据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制定的《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清单》,首次被发现、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并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其中涉及《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和第八十一条的处罚纳入了清单,包括对当事人未亮证、亮照及未公示相关交易规则等行为的处罚。因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已持续2年以上,且在属地辖区市场监管部门对其开展行政指导后依然整改不到位,属于明知故犯,不符合《轻微违法容错纠错清单》的相关要求。所以本案中,执法部门综合考虑,给予了适当的罚款。

(四)对当事人多个违法行为,能不能“数罪并罚”?如何把握过罚相当的原则?

《行政处罚法》不同于《刑法》,没有明确的“数罪并罚”的说法,但是《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也明确了“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实施行政处罚,重在纠正违法行为,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本系列案中,针对当事人的多个违法行为,虽然每个违法行为都可以单独定为情节严重的情形,但综合考虑违法事实、危害程度、社会影响以及企业的经营状况,执法部门除对当事人未审核平台内经营者资质资格违法行为进行了顶格处罚外,对当事人虚假宣传、发布虚假广告、未提供评价途径、未履行经营信息和交易规则披露义务等违法行为,依法给予了一般或者从轻的行政处罚。处罚过罚相当,既达到了警示教育目的,也为企业在处罚之后能更规范地经营提供了指导服务。

办案启示

我国平台经济总体态势向好,但企业在发展初期,难免会因经验不足、法律意识淡薄等导致出现一些违法违规行为,执法部门不能简单处罚了之,更应注重在执法过程中的规范指导。

本案办理过程中,当事人高管多次到执法部门沟通,反映在履行对平台内经营者审核义务时,虽然出动了大量人力、花费了较长时间,但是效率低无法达到整改要求。为此,执法人员“对症下药”,及时开出“药方”,指导企业采取线上填报与OCR识别相结合、在证照有效期上设置提醒告知等方式,帮助企业快速完成了审核义务,得到了企业的高度认可。复查发现,企业在履行审核义务、评价途径、商业宣传和发布广告等方面均做到了合法合规。针对互联网行业的执法,目的应在于通过对违法行为的打击,最终督促互联网企业公平竞争、创新发展,因此监管和执法应积极适应平台经济发展规律。(文|北京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总队八支队 鲍秀磊)

 
 
 
 

"平台未尽责系列案"评析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大学电子商务法研究中心主任 薛军

由北京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总队八支队办理的“某油App”在运营平台过程中因存在多项违法行为而被行政处罚的案件,是针对平台进行综合性执法的重大典型案例,在很多方面都具有很强的示范意义,值得深入剖析。

第一,这一案件的处理有助于厘清《电子商务法》的若干规范在理解和适用中存在的疑问。例如平台未审核平台内经营者的证照资质时,适用何种责任,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程度,来决定是适用第三十八条还是第二十七条。再例如对于平台针对未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的平台内经营者,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应当承担何种责任。这一案件在处理中,对这些问题都给出了明确的回答。

第二,这一案件的处理有助于探索平台存在多项违法行为时,应当如何平衡和协调各项处罚措施之间的联动关系。应该说这一案件的处理者在这一问题上进行了有益的探索,所采取的思路是值得借鉴和推广的。

第三,这一案件针对平台经营者这一特殊市场主体,在如何适用“停业整顿”的处罚措施方面进行了创造性探索。办案者的处罚措施是有针对性的,对不同经营者进行了区分对待,对于合法经营者继续平台服务,对于违规者进行整改,从而保持社会经济层面上的稳定性,避免伤及无辜。这样的办案思路,具有较强的适应性与针对性,非常值得肯定。

第四,这一案件在执法层面上为如何针对存在较多问题的平台企业进行综合性执法,以及如何将执法与行政指导进行融合,积累了有益经验。从以上几个方面来看,这一案件将成为我国市场监管部门针对平台企业进行监管执法的典型案件之一。

河南省市场监管局网监处二级调研员 武振强

该案是充分依据《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法规对电商平台进行多方位治理的典型案例,这在近年的执法实践中是鲜见的。该案在以下几个方面给人以启示:

一是该案通过一次执法,全面查处平台存在的多个违法行为,在一个案件中实现对平台企业的综合治理,其做法颇具借鉴意义。当事人的违法事实主要有平台未尽查验审核义务、对未公示身份信息的平台内经营者未采取必要措施、未公示主体证照信息和交易规则、未提供服务评价途径以及虚假宣传和发布违法广告等。在一次执法中发现一个平台如此多的问题,查处时要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等,对执法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该案是市场监管部门积极运用《电子商务法》的生动实践。

二是当事人未尽审核义务,对适用《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七条还是第三十八条的理解把握,办案思路值得借鉴。对同为违反“未尽核验和审核义务”的行为,《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有所不同,所对应法律责任也不同。前者强调的是平台经营者对身份和行政许可等信息核验、登记的义务,对不履行该条规定的,第八十条规定:“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后者强调的是平台经营者应负的责任,且在《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三条中规定了相应的处罚。对于该案,入驻“某油App”的平台内经营者——加油站,其经营的汽油和柴油及加油服务,根据相关规定应被视为“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因此,该案适用《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三条。

三是对电商平台处以“责令停业整顿”行政处罚的执行措施,具有创新性。该案中,针对当事人未尽审核义务的行为,执法部门依据《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三条对当事人作出了停业整顿和罚款200万元的行政处罚。针对线下实体的停业整顿,人们并不陌生,但责令电商平台停业整顿的情形,在实践中却很少遇到,同时鉴于互联网的技术特性,如何实施对电商平台的“停业整顿”是一大难题。该案中,执法部门采取了要求当事人全面排查整改违法行为,全部下线资质证照不全的加油站,并对平台停业整顿提出了具体要求(即在整改期间限制平台拓展业务),待整改完成并复核通过后,再全面恢复平台正常经营的做法,具有创新性,既保护了平台内合法加油站、消费者的权益,也对平台经营者和违法加油站予以必要惩戒。

浙江省金华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一科副科长 水元琦

关于平台经营者核验登记审核义务。该案中执法机关以该条款顶格处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于保障电子商务平台切实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起到很好的警示作用,值得借鉴。《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对于确保平台内经营者主体信息真实,赋予平台经营者一定的核验审核义务。对于一般经营者,要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入驻平台的经营者的主体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相应的罚则比较轻。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要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给予更高的审核义务,电子商务平台应当严格审核“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领域的商品和服务的主体资格以及行政许可资料,不仅是形式核,更要实质审;不仅审核资质主体资格,也要关注商家的商品或服务说明中是否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以防止危害发生,相应的罚则也重得多。

关于信用评价方面。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随意修改、删除信用评价,限制阻碍消费者评价的行为比较常见,一些平台经营者以消费者使用侮辱性、诽谤性或者明显违背事实进行评价的理由删除评价也时常出现。该案中,平台经营者通过预设好评评价标签、不提供差评标签,剥夺了消费者评价商品和服务的权利,对其给予高额处罚,较好地保护了消费者的合理评价权。

 

 
原文刊载于《市场监督管理》半月刊2022年第13期
 

审核 | 于成龙 张丽娟

新媒体编辑 | 赵静

中国工商出版社新媒体和数字出版部制作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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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原油期货价格暴跌,主要原因是原油期货交割地库已被预订出去,导致期货交割困难。由此,这两天A股石油储运概念股火了。其中恒基达鑫(002492)连续三个涨停,新潮能源(600777)、国际实业(000159)、宏川智慧(002930)等跟涨。

油运板块也连续拉升。23日招商轮船、招商南油、中远海能等逆势上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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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运和石化仓储股表现强劲

3月初,OPEC+谈判破裂后,沙特增产致油价大跌;新冠疫情使得市场担心全球原油需求下降。WTI 2005合约北京时间4月21日上午2:30收于-37.63 美元/桶,史上首次跌入负值区间,华泰证券分析,疫情加剧原油供给过剩,加上仓储物流设施紧张以及期货市场投机行为这三方面因素导致原油期货创历史纪录。受此影响,VLCC(海上储油)即期运费飙升,A股油运股表现强劲,并进一步传导至石化仓储类标的。

石化仓储属于危化品物流范畴,增量供给监管严格。地理区位和码头资源决定仓储设施竞争力,精细化管理和资产成本决定回报率。华泰证券中长期视看好中国石化仓储行业集中度提升及综合供应链服务兑现。龙头企业通过外延并购扩大规模,叠加精细化管理,强者恒强。低油价下储油套利需求持续推升行业景气度,建议关注密尔克卫、宏川智慧、恒基达鑫、保税科技。

这些公司中,恒基达鑫为石化产品生产商、贸易商进出口货物提供码头装卸、仓储、驳运中转、管道输送服务,是华南及华东地区石化产品仓储的知名企业。

宏川智慧主营石化产品仓储综合服务,现有仓储基地主要分布在东莞、太仓、南通、泉州、中山等地区,均处于经济发达地带。该公司日前接受机构调研时表示,近期受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国际原油价格大幅波动的影响,石化产业链客户对储罐的需求明显增加,目前公司储罐出租率处于高位。并购福建港能时,其储罐及码头尚未建成,现公司正在推进其储罐及码头建设。

此外,国际实业近日在互动易上回复投资者时表示,公司业务主要立足疆内油品市场,将对国内油品价格走势持续跟踪,做好经营工作。子公司中油化工库容量约23万立方,目前部分处于对外租赁状态。

川财证券认为,目前成品油库已基本装满,绝大部分原油油库已经被预订一空,春节至今油罐的平均租金已上涨约10%。国内原油储备工程建设及储罐运营类企业有望受益。同时,随着全球石油供应过剩,陆上石油储存地点将消耗殆尽,石油贸易商们正利用世界上的超级油轮作为临时漂浮储存设施,等待合适时候卖出,这导致VCLL日租金大涨。

招商轮船就预计2020年一季度净利润为12亿元至14亿元,同比增长320%至391%。公司称,受春节淡季、新冠疫情及其他短期事件影响,春节前后油轮及干散货市场陷入季节性低迷,对收益有较大负面影响。但公司2019年12月及2020年初高位定载若干长航线航次租船合同,受益于VLCC油轮市场2019年四季度开始的显著复苏。

这家油企套期保值大赚10亿

低价股新潮能源有点另类。公司主要收入和利润来自北美油气资产,2020年第一季度实现营业总收入15.80亿元,同比增长24.80%;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7.49亿元,同比增长5.6倍。套期保值在其一季报起了决定性作用,有效对冲了油价下跌带来的风险。

一季报显示,3月底该公司全部存量套期保值合约公允价值的净余额为8.64亿元,较年初的-0.98亿元增加了9.62亿元。新潮能源称,本季度末 WTI 期货收盘价格与上年末期货收盘价格相比跌幅较大,导致公司各类期货合约公允价值增值较大。

公司表示,今年三月以来,国际石油价格持续大幅下跌。2020年5月交货的期货合约价格在近期更是跌至负值。经测算,存量套期保值合约将对公司未来一段时间的石油销售价格起到保护作用。但如未来油价长期保持低迷,对公司持续经营所需的现金流、经营业绩以及油气储量(经济可采储量)将产生负面影响。

周四新潮能源放量涨停。

美油近月价格跌入负值

据路透报价,WTI 5月原油期货报价跌至负值,为历史首次,一度触及-40美元/桶低点。WTI 5月原油期货结算价收报-37.63美元/桶,历史首次收于负值,下跌55.9美元,跌幅305.97%。

1、油价将直接减少运输成本,作为“耗油大户”的航运业明显受益

2、低油价将刺激海上浮仓储油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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