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炒股软件永久免费版同炒股软件破解版安卓

2024-03-25 12:45分类:价值投资 阅读:

股市里有七二一定律,意思是说70%的人是亏钱,20%的人不赚不赔,只有10%的人能赚钱。在我看来,80%是亏钱,10%不赚不赔,剩余10%是赚钱的。这10%赚钱的人大多属于游资、私募基金和大机构。

他们为什么能赚钱?

主要原因一是信息不对称,普通散户只能通过公开的信息了解公司的基本面,但基金和大机构不一样,他们会实地调研,通过数据进行分析。二是手上的资金量不一样,他们少则几个亿',多则上百亿,操作手法娴熟,散户根本玩不过他们。即便你对技术指标研究再透彻,也还是会输得只剩下裤衩。

很多人亏了钱以后为了回本开始相信各类炒股软件,这类炒股软件套路都差不多。他们一开始让你使用免费的普通软件,然后客服每天给你发微信给你分析手上的股票,告诉你哪支股票什么时候可以买,什么时候可以卖,是否有主力在里面,当然免费的软件是看不到主力的。他们给你分析的更高版软件,讲的头头是道,我把这种套路称之为放长线,钓大鱼。这种方法也是时下流行的一种说法叫精神控制法,当你相信他的高版本真的能看到主力成本、启动时间、主力出逃时间等等,你就已经上当了。这类软件少则大几千,多则上万,可是你仔细一想,软件既然这么神,他们自己直接炒股不就得了,一年至少也能赚个上千万吧,干嘛还来卖软件。所以奉劝炒股亏钱的散户,千万不要相信形形色色的炒股软件,你就等于又交了一次智商税。

不知道各位看官是否认同我的观点,欢迎留言评论。

 


9月23日下午,余杭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涉计算机软件侵犯著作权罪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非法售卖破解版同花顺软件获利3万余元

2015年至2019年,被告人喻某在未经同花顺公司许可的情况下,使用旺旺账号向卖家吴某(另案处理)低价购买破解后的“金融大师”、“财富先锋”等同花顺收费软件,其中“金融大师”的进价为1980元/季度、“财富先锋”的进价为268元/月。

购买后,喻某在购物平台上开设两家店铺,将其购入的前述两款破解版软件加价销售,非法经营金额高达36万余元,非法获利人民币3万余元。

经鉴定,被告人喻某销售的“金融大师”软件、“财富先锋”软件与同花顺公司的“金融大师”和“财富先锋”软件具有同一性。金融大师官方年度收费标准80000元,财富先锋官方年度收费标准26800元,也即前述破解版炒股软件以同花顺正版1/10的价格实现了其近百分之百的功用。

案发后,被告人喻某赔偿被害单位同花顺公司3.8万元并取得对方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喻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计算机软件,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被告人喻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自愿认罪认罚,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对其适用缓刑。

余杭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喻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且在缓刑考验期内不得从事计算机软件的销售工作。

计算机软件作为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著作权权利客体之一,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受法律保护。近年来,“盗版软件”、“破解版软件”因其制作成本极低、售价优惠、灰色利润空间广阔,但却同时具备正版软件的实质性功能,一度成为违法失信人牟取暴利的“摇钱树”。这种无视他人诚信劳动直接攫取他人独创性智力成果的行为,从法律层面讲,即为未经许可实施受软件著作权各项专项权利控制的行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及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前述行为轻则构成民事侵权,重则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本案中,喻某为营利目的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破解版的“金融大师”和“财富先锋”软件,视为“复制发行”行为,且其非法经营额已经超过25万元,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因此被判处相应刑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十一条规定: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即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应当视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复制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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