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溢价增资如何计算(溢价增资的会计处理)

2023-04-18 01:55分类:价值投资 阅读:

 

阅读提示

对赌条款对融资公司和投资人来说,解决了双方的对融资公司价值认识的偏差,有利于融资公司的资金快速融通。溢价增资在公司发展过程经常发生,哪些需要记入公司的注册资本,哪些记入公司的资本公积金,两者是否都可以和公司对赌等,通过山东高院的这个判例,进一步厘清了相关问题。

案例简述

2011年4月9日,瀚霖公司(甲方)与杭州境界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乙方)、苏州香樟一号投资管理中心(丙方)、天津硅谷天堂合盈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丁方)及瀚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曹务波(戊)签订《增资协议》。

协议第一条约定,甲乙丙丁各方一致同意,由乙方向甲方溢价增资,增资金额合计人民币4200万元;丙方向甲方溢价增资人民币4900万元;丁方向甲方溢价增资4900万元,其中,700万元作为甲方的注册资本,其余4200万元进入甲方的资本公积,本次增资完成后,乙方持有甲方新增注册资本700万元。乙方、丙方、丁方的出资方式为现金出资。

第二条各方的陈述与保证。1、各方一致同意:(1)自乙方、丙方、丁方将其认购新增注册资本的款项,汇入甲方指定账户之日起,至本协议所述增资完成工商登记手续之日止,除非甲乙丙丁各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动用账户内认购股份的款项。(2)甲方负责办理本次增资的各项手续,乙方、丙方、丁方协助。(3)自乙方、丙方、丁方将其认缴的出资汇入甲方指定账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如因甲方过错导致本次增资的各项手续不能完成的,乙方、丙方、丁方有权选择自行解除本协议,甲方应全额返还乙方、丙方、丁方认购股份之款项,并按照银行同期存款利率付息。如因乙方、丙方、丁方违约导致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完成增资手续,则甲方有权选择自行解除本协议,乙方、丙方、丁方须按照本协议约定承担各种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三条各方的义务。1、各方应在签订本协议的同时签署与本次协议增资相关的其他文件。2、……。3、乙方、丙方、丁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时间缴纳出资。4、甲方承诺,自乙方、丙方、丁方将其认缴的出资汇入甲方指定账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本次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

第四条新股东的权利。(一)增资完成后,乙方、丙方、丁方自增资的工商登记变更登记之日起即根据其实际缴纳的出资比例依法享有各项股东权利。(二)人员委派权。(三)知情权。(四)一般反稀释。(五)优先受让权。(六)重大事项决定权。

(七)回购权:1、发生以下情形时,乙方、丙方、丁方将有权要求甲方或者戊方回购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甲方股权;(1)甲方在2013年年底没有公开发行A股股票;(2)甲方2011年实现的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低于16000万元。2、乙方、丙方、丁方的回购决定须在2014年4月30日之前书面通知形式送达甲方或戊方,逾期将视为乙方、丙方、丁方放弃回购权。如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监管机构出台相关政策等原因致使证监会发行审核或上市程序暂停的,乙方、丙方、丁方回购时间可顺延与上述暂停期相同的期限。3、乙方、丙方、丁方根据上述规定行使回购权时,回购对价为乙方、丙方、丁方拟转让股权对应的甲方上一年度经审计净资产与乙方投资额加年资金成本8%计算孰高者为准(单利计算,但应减去乙方、丙方、丁方已分配利润)。4、甲方或戊方应在乙方、丙方、丁方作出回购决定之日起60日内完成回购并支付全部回购对价。(八)业绩承诺。戊方承诺:若2011年会计年度结束后,甲方2011年实现的经审计后的净利润低于20000万元的90%时,在甲方股票公开发行材料申报前7日或2012年6月30日孰早,戊方应一次性给予乙方、丙方、丁方占本次投资额7%的现金作为补偿。

2011年4月14日,原告将4900万元汇入瀚霖公司账户,原告于当日在山东省烟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被登记为瀚霖公司的股东。原告的认缴出资额700万元,其持股比例为1.41%。

2012年6月19日,根据瀚霖公司的委托,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对瀚霖公司的财务报表,包括2011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2011年度的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进行了审计。审计认为,瀚霖公司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瀚霖公司2011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11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从审计报告中的利润表中显示,瀚霖公司在2011年12月31日净利润为30491082.65元。

2013年10月27日,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受原告委托,致函瀚霖公司及曹务波,要求瀚霖公司和曹务波履行回购义务。

天津硅谷天堂合盈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请求判令:1、两被告瀚霖公司及曹务波以人民币59600109.59元价格回购原告持有的瀚霖公司700万元的出资额;2、两被告自2013年12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50%标准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人民币1396112元(暂计算至2014年3月31日止)至全部股权款回购款项付清之日止;3、案件全部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实务分析与律师建议

1、公司在日常经营过程中经常用到溢价增资,进入融资公司投资款包含,两部分,一本分进入融资公司的注册资本,另一部分进入公司的资本公积,这两部分能够起到对外公示效果的只有第一部分。

2、进入融资公司的这两部部分款项,只有记入公司注册资本部分,属于真正的公司法意义上的“增资”,即增加了注册资本,折合为投资人的股权。

3、基于上述2,所以也只有这部分增资人的股权可以和融资公司的大股东或控股股东对赌,而不可以与融资公司对赌,否则就可能视为抽逃资本,有可能损害公司及其债权人利益等。

4、进入融资公司资本公积部分的增资人的款项,则没有上述3违规情形,所以增资人可以和融资公司及其大股东等对赌。

5、至于增资人投资款多少记入注册资本,又有多少列入资本公积,这个需投融资双方协商,最好请专业律师介入帮助设立科学合理的股权架构,以免出现公司僵局,损害各方的利益。

法院最终判决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鲁商初字第25号 原告天津硅谷天堂合盈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诉被告曹务波、被告山东瀚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霖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就该问题本院认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七)项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确定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减少和抽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因此,涉案的《增资协议》是合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但协议中关于瀚霖公司回购股份的条款约定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述强制性规定无效。协议其他条款并不违反公司法规定,应为有效。因瀚霖公司在2011年未实现净利润16000万元以上且在2013年年底未完成上市,故协议约定曹务波购买股权条件已经成就,原告根据合同约定,诉请曹务波购买其股权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诉请瀚霖公司回购其1.41%股权(《增资协议》约定的价值为700万元)违反公司法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但主张瀚霖公司与曹务波共同偿还作为公积金部分4200万元及其资金成本及利息损失,本院应予支持。

法条链接

《公司法》

第三十五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 应遵守有限公司股东人数的限制, 增资后股东人数不得超过50人

2. 增加的注册资本可以认缴。

增资股东应按增资协议的约定、章程规定的时间和金额缴纳增资。增资股东未按约定或章程规定缴纳出资, 除应补足相应的出资外, 还应对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3. 增资可以用货币出资, 也可以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出资。

按照《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增资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 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但是,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4. 除另有约定外, 现有股东对增加的资本有优先认购权。

按照《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除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外, 公司新增资本时, 原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5. 增资可以平价增资, 也可以溢价增资。

平价增资是指按注资资本的金额进行增资。例如,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 投资人投资200万元, 增资完成后, 公司原股东的股权比例变为83. 33% (注: 1000万元除以1200万元, 等于83. 33%); 投资人的股权比例为16. 67% (注: 200万元除以1200万元, 等于16. 67%)。

溢价增资是指增资价格高于增加的注册资本。例如,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 投资人给公司估值4000万元, 投资人投资1000万元, 那相当于投资人投资后, 这家公司的价值变成5000万元。增资完成后, 公司原股东的股权比例变为80% (注: 4000万元除以5000万元, 等于80%);投资人的股权比例为20% (注: 1000万元除以5000万元, 等于20%)。需要说明的是, 在财务记账操作上, 投资者投入的增资款1000万元, 其中250万元计入注册资本,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250万元 (注: 投资者250万元注册资本除以总的注册资本1250万元, 等于投资者的持股比例20%); 75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投资者溢价增资部分通过计入资本公积的方式,由新老股东共同享有。

实务中, 投资者对目标公司进行增资时, 公司已通过一定期限的累积经营,其公司价值一般已高于注册资本的价值。故一般会采取溢价增资的方式进行增资扩股。

6. 增资须经股东会决议, 且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决定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属于股东会的职权, 且属于股东会决议重大事项, 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增资扩股是一件关乎公司生存的大事,那么,在增资扩股的时候都需要注意哪些法律问题呢?

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盛玉律师支招

1. 增资扩股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1)以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的,转增比例不可过高,要留有余地,否则转增后公司账面上的业绩(主要是利润率)会受到影响,这对公司的长远发展是不利的。不仅如此,用于转增的未分配利润应当扣除截至转增时点的应提未提折旧和应纳未纳税收,而公司很可能没有按期提取折旧或缴纳税款,这就意味着在实际转增注册资本时需要在会计上进行相应的计提和账务调整。如果转增比例过高,一旦涉及较大数额的折旧及纳税调整,验资时便有可能通不过。一旦通不过,就需要重新调整增资扩股方案,这不仅会影响增资扩股的进程,而且还有可能对公司信誉产生不良影响,对于公司的发展是不利的。

(2)以上市为目的进行增资扩股的,特别需要注意一些问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9条规定:“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第12条规定:“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依照上述规定,以上市为目的进行增资扩股的,公司实际控制人不能发生变更,管理层不能有重大变化,主营业务不能发生重大变化,以免影响公司上市进程。

(3)依据《公司法》第34条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在进行增资扩股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当然,全体股东可以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同时,在有新股东投资入股的情况下,老股东还需作出放弃(全部或部分)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的声明。

盛玉律师补充

2.关于增资扩股融资的涉税处理问题,应注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规定,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司治理结构设计和规范、公司增融资法律实务、公司设立和解散以及重整和破产清算、与公司法相关联的纠纷处理(如公司僵局、股东权益冲突、股份公司信息披露纠纷等)

从以上法规可以得出以下两个结论:

(1)以股票溢价发行收入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征个人所得税。

(2)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按“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所以,当公司决策转增资本时,应注意避免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来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否则公司自然人股东须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盛玉律师总结

总之,在现有的税收政策的情况下,企业发生增资扩股的环节,无论如何增资,只要没有发生资本溢价转增资本的情况,均不产生征税义务。

 

 

如果是被投资方对外增发股票(或增资),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股本(或实收资本)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如果是被投资方原股东对外转让股权,被投资方不作账务处理,但需要变更股东名册,并在公司登记机构登记。

权益法分红的会计处理怎么做?

在权益法下,被投资企业向投资方分红,宣告时投资方应当冲减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科目借:应收股利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成本法:在被投资方实现净利润时不做会计处理。

被投资方宣布分配股息红利时:

借:应收股利

贷: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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