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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二八法则是什么(销售226法则)

2023-04-24 21:36分类:股票市场 阅读:

人们总天真的以为,只要用同样的方式方法别人能做到的,我也可以做到。

 

这个道理九年义务教育已经验证过不一定的,即使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同样的课程同一个老师教同样方法,也不是所有学生都能考出好成绩。

 

为什么到社会上,我们看到别人宣传某个行业或做一件事成功了,自己就蠢蠢欲动,认为自己复制他的方法也能成功呢?

 

这种现象尤其在各种课程营销文案中最常见,成功被他们描绘得像套用数学公式一样简单有效。

 

这些宣传的套路其实都差不多,只是很多人太想成功了,而没有冷静思考是否靠谱。

 

首先,他们会在私域平台一般是朋友圈,展现某某和你一样的小白或者情况比你还差的人,运用他们的方式方法通过多长时间赚到多少钱。每天都会展现1-2个成功案例,不断地刺激你,让你产生凭什么他可以,你也可以做到的幻觉。

 

然后,你成功被刺激到,开始去咨询了解报名学习。学习一段时间后,你也用同样教的方式实践了,但是你还是无法成功。

 

最后,你百思不得其解,询问他们为什么你做了还是不成功。他们会告诉你,你肯定没有好好实践,你不够努力,你的资源不够多等等。

 

抱着再试一试的心态继续做了一段时间,还是没有成功。最后你没有了当初的热情和耐心,对这件事也就不了了之。

 

经历过这种情况的人不少,尤其在近几年知识付费兴起后,本人就是这肥沃的韭菜这一。

 

这样的情况经历几次之后,某一天才突然醒悟,这个道理似曾相识,九年义务教育早就验证过,真是太傻了。

 

成功永远遵循二八定律

 

这个世界的运转有很多规律,而成功永远遵循二八定律。

 

成功的路上一点也不拥挤,因为80%的人都坚持不了爬到山顶,很多人连爬到半坡都上不去,只有20%的人能爬到山顶。

 

那20%爬到山顶的人绝对不止靠运气,还有很多成分。要么身体素质强硬,要么一直坚持运动,或耐力很好,或坚持不懈,或有爱的人鼓励等等。

 

成功不可能靠复制经验就行,它是复杂的,需要有各种各样的因素加持。这就是为什么那么多成功学书籍教授的方法,却没有人能取得同等的成功。

 

只勤奋努力不一定成功,这个世界有很多在底层的人非常努力,但依然在底层;只行动不反思也不会成功;不能接受失败不会成功,一次次失败又爬起来的人才可能成功;没有一点运气成分也不会成功;没有踩对机遇也不会成功。

 

当我认识到就算给我同样的方式,我也未必会成功后,我突然就看开了。我无法复制谁的路,我只能走我自己的路,也不再相信任何人吹捧某某项目能成功就心动。

 

放下焦虑放平心态,慢慢地一步一个脚印地走自己的路,谁管它是否会成功,只要我的方向正确,永远不走到尽头才好了。

 

所以我们别天真了,不要去跟风随大流,真正离成功最近的路是你做自己最擅长或是最有热情的事,持之以恒才有可能做到属于你的成功!

 

图片来自网络 侵权联系删除

 

 

今天让小编带你一起认识6种常见的数据分析方法,一起高效分析数据!不同的分析方法适用于不同的场景。数据分析方法并不只在做数据分析工作中才会用到,生活中也有很多地方会用到,换个角度思考问题或许就能发现新的世界。

01

对比分析法

对比分析法是一种常见的数据分析方法。通过数据分析比对,能告诉你过去发生了什么(现状分析)、告诉你某一现状为什么发生(原因分析)、告诉你将来会发生什么(预测分析)。

对比分析法是指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数据进行比较,分析它们的差异,从而揭示这些数据所代表的事物发展变化情况和规律性。对比分析法的特点是:可以非常直观地看出事物某方面的变化或差距,并且可以准确、量化地表示出这种变化或差距是多少?

 

 

对比分析法可分为静态比较和动态比较两类。静态比较是在同一时间条件下对不同总体指标的比较,如不同部门、不同地区、不同国家的比较、也叫横向比较,简称横比;动态比较是在同一总体条件下对不同时期指标数值的比较,也叫纵向比较,简称纵比。

这两种方法既课单独使用,也可结合使用。进行对比分析时,可以单独使用总量指标、相对指标或平均指标,也可将它们结合起来进行对比。比较的结果可用相对数表示,如百分数、倍数等指标。

注意事项:

指标的口径范围、计算方法、计量单位必须一致,即要用同一种单位或标准去衡量;对比的对象要有可比性;对比的指标类型必须一致。无论绝对数指标、相对数指标、平均数指标,还是其他不同类型的指标,在进行对比时,双方必须统一。

点击即可查看对比分析法

02

关联分析法

关联分析法是一种十分实用的分析技术,是从大量数据中发现项集之间有趣的关联和相关关系,从而描述一个事务中某些属性同时出现的规律和模式。

关联分析的一个典型例子是购物篮分析,这是一个很有趣的典型案例:美国学者Agrawal在发现啤酒和纸尿裤经常一起出现在顾客购物篮中后,进行了研究,发现原因出自“奶爸”这一群体。首先,从时间上,周末比工作日购买纸尿裤喝啤酒的频率更多;其次,爸爸们喜欢看体育节目,而且更爱边喝啤酒边看,且美国的体育节目多在周末扎堆。所以,当周末母亲需要给孩子换纸尿裤时,通常会让正在看球的奶爸去买。奶爸出去买纸尿裤,会顺便带些啤酒回来。

世间万物之间多多少少会有一些关联,通过关联分析法,我们可以通过数据挖掘,将这些关联规则挖掘出来。

 

 

点击即可查看购物篮模型

 

03

漏斗分析法

漏斗分析法是一个适合业务流程比较规范、周期比较长、各流程环节涉及复杂业务过程比较多的管理分析工具。例如漏斗图用于网站中某些关键路径的转化率的分析,不仅能显示用户从进入网站到实现购买的最终转化率,同时还可以展示整个关键路径中每一步的转化率。

单一的漏斗图无法评价网站某个关键流程中个步骤转化率的好坏。我们可以利用之前介绍的对比分析法,对同一环节优化前后的效果进行对比分析,或对同一环节不同细分用户群的转化率作比较,或对同行业类似产品的转化率进行对比,等等。

 

 

点击即可查看漏斗模型

04

帕累托分析

帕累托分析又称ABC分类库存控制法,平常也称之为二八定律。二八定律是20世纪初意大利统计学家、经济学家维尔弗雷多·帕累托提出的:在任何特定群体中,重要的因子通常只占少数,约20%,而不重要的因子则占多数,约80%,因此只要能控制具有重要性的少数因子即能控制全局。二八定律与 ABC 分类法大致相同,都是少数项目贡献了大部分价值。不同之处是ABC 分类法将对象分三类,而二八分析则为 A、B 两类,A 类品牌商品占总体的一小部分,贡献了 80%的销售额。

 

 

ABC分类的核心思想:少数项目贡献了大部分价值。以款式和销售量为例:A 款式数量占总体 10% ,却贡献了 80% 的销售额。

 

 

按照ABC分组对产品进行分类,根据产品的效益将其分为三个等级,这样就可以有针对性地投放不同程度的资源,以达成产出最优效益的目的。

 

 

点击即可查看ABC模型

05

留存分析法

留存分析是一种用来分析用户参与情况的分析模型,可以用来衡量产品对用户价值的高低。留存分析应该能够灵活配置,通过留存率能够判断产品每一个步骤对客户的粘性,通过留存分析,能够宏观把控用户生命周期内产品的改善点。留存不仅是个可以反映客户粘性的指标,更多地反映产品对用户的吸引力。

按照不同周期,留存率分为三类:

日留存:

第一种是日留存,日留存又可以细分为以下几种:

次日留存率:(当天新增的用户中,第2天还登录的用户数)/第一天新增总用户数;

第3日留存率:(第一天新增用户中,第3天还有登录的用户数)/第一天新增总用户数;

第7日留存率:(第一天新增用户中,第7天还有登录的用户数)/第一天新增总用户数;

第14日留存率:(第一天新增用户中,第14天还有登录的用户数)/第一天新增总用户数;

第30日留存率:(第一天新增用户中,第30天还有登录的用户数)/第一天新增总用户数。

周留存:

第二种是周留存,以周度为单位的留存率,指的是每个周相对于第一个周的新增用户中,仍然还有登录的用户数。

月留存:

第三种是月留存,以月度为单位的留存率,指的是每个月相对于第一个周的新增用户中,仍然还有登录的用户数。

 

 

点击即可查看留存故事版

06

客户画像分析法

客户画像分析是衡量客户价值和客户创造利益能力的重要工具和手段,通过将典型客户信息标签化,来更好地对其开展营销活动。

RFM模型通过R(Rencency)近度、F(Frequency)频度、M(Monetary)额度三个指标将客户划分为8个类别。

 

 

 

通过RFM,我们可以把客户分为8类,然后就能方便公司针对不同的特征的用户产出相应的营销策略。

 

 

点击即可查看RFM模型

07

总结

现在我们已经对数据思维和数据分析方法有所了解,仅有理论知识还不够,我们需要更多的实践保障自己真真正正习得了这些知识。九数云作为一款零代码在线数据分析功能,可以让您快速上手实践数据分析,让您实现心中有数。

每个人心目中,都有自己的桃花源,远离尘嚣,悠然自在。但在上海这样寸土寸金、快节奏的国际大都市,桃花源似乎是一个遥不可及的梦想。因此,当一座占地1.3万平方米的中式宅院在闵行区浦锦街道低调面世的时候,很多人都不敢相信这是真的。

 

而这,就是曾经成功打造苏州桃花源的融创在上海超越自我的最新力作——上海桃花源。

 

效果图

 

8个“香山帮”团队的匠心之作

 

2012年横空出世的苏州桃花源,是因为“香山帮”的存在而让这个复刻苏州园林的中式宅院惊艳了世界。在保留现代居住功能的同时回归中国传统建筑风格,也成为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的一个诉求。

 

效果图

 

中国的城镇化进程中,城市建筑形态中贪大、媚洋、求怪等乱象并不鲜见,博了眼球却缺了文化自信。在国发展改革委印发的《2019年新型城镇化建设重点任务》中,第13项明确鼓励城市建筑设计传承创新,彰显中国建筑文化特色。

 

而上海桃花源,可以说是苏州桃花源的升级版——整体容积率只有0.41,总户数262户。当然,古法手作才是传统建筑文化传承的灵魂——融创史无前例地邀请8个“香山帮”团队,同台竞技。这是什么概念?要知道,如今市面上的“香山帮”匠人一共也就两三百人,而上海桃花源完全由“香山帮”匠人手工营造,一砖、一瓦、一草、一木均是劳动智慧的结晶。

 

实景图

 

“江南木工巧匠皆出香山”,1417年,明成祖朱棣迁都北京,以蒯祥为首的苏州香山工匠先期北上,参与建造皇宫,由此,演化出了举世闻名的“香山帮”。从砌墙盖瓦到门楼砖雕、叠山理水,千百年来,“香山帮”匠人们用双手营造了数之不尽的传世佳作。苏州园林是历代香山帮匠人造园技艺传承发展的缩影,以拙政园为代表的苏州古建筑和古典园林大多出于香山帮之手。新中国成立以来,香山帮传统建筑营造技艺先后入选“第一批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和“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

 

虽然有苏州桃花源的成功,但是融创在上海桃花源格外用心——上海桃花源以紫禁城的方正为蓝本,周界护城河环绕。将婉约的江南园林,糅纳于巍峨的皇家气派中。恰似上海城市气质的隐喻——相比缱绻的苏杭,更具海派的多元与包容。它也带来了国内第一座24节气园林。原版复刻自苏州园林的水院,百余米长的水街,上万吨的太湖石……在“高周转”大行其道的浮躁世界,融创却耗时三年造园。不求一劳永逸,但求日拱一卒。

 

实景图

 

在项目还未开工之前,融创就在基地边上做了一栋1:1的实体样板楼。这栋“小白楼”虽然不是最终的作品,却是融创人引以为傲的存在。把各个环节高精度地整合到一起,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稍有不慎就会留下遗憾。在这里,融创几乎把所有的建造“实验”都做了一遍,所谓“整栋打样,精工细磨”。从石材、砖块、瓦片送样、铺装,到每个细部尺寸的磨合调整,甚至是水池的做法和树木的种植方向,每个步骤融创都做了精细而详实的验证。一栋1:1打样的小白楼,3年,399万,无数遍的推倒重来。经过N次打样确认和评审,才确保了最终实现的高品质效果。

 

实景图

 

而在项目实际施工中,“香山帮”工匠们也丝毫不敢懈怠。以屋顶上的瓦片为例,如今市场上大多为“压六露四”或“一搭三”(即瓦露面1∕3的冷摊瓦施工做法),而“香山帮”工匠以采用陶土瓦,搭七漏三,每平米底瓦加盖瓦,用量约200片,这样最大程度保证即使后期有瓦坏了,房屋也不会漏水。其余项目搭六漏四;每位师傅一天能铺设7-8平方米,每个屋面约7-8个香山帮师傅8-10天完成。而这样的高标准营造法则在上海桃花源比比皆是。

 

据悉,仅所有围墙就耗费了“香山帮”匠人约30000个工日!

 

十大模块中式细化管控标准

九大营造黄金法则

 

在打造上海桃花源的同时,融创就在考虑,如何把适合现代居住要求的中式宅院的建造方式标准化,做到传承“香山帮”技艺的同时,也可以在业内推广这套营造方法,毕竟自己投了大量时间精力去实验才有了如今的这套标准,而像上海桃花源这样的中式宅院不正是文化自信的一部分吗? 融创希望向世界输出属于中国的居住美学!

 

实景图

 

2017年7月5日,上海桃花源作为唯一受邀代表,参加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举办的“世界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发展”高端论坛,以其古色古香的中国传统建筑形象赢得了全球专家们的一致认同和赞赏,被誉为“全球文明,世界瑰宝”!

 

在上海桃花源正式面世之际,融创也率先推出了业内特创的中式“营造黄金法则”。

 

以上均为实景

 

以第四条“取源古法,非遗传承”为例,上海桃花源的管控标准,被细分为瓦作、木作、石作、涂料、门窗、叠山、理水、苗木、铺地、机电等十大模块。每个模块又继续细分,仅“木作”就分为戗角,檐口的封檐板、荷包椽、飞椽、桁、连机、夹樘板、枋,檐下的挂落、飞罩、垂花柱、落柱,栏杆、美人靠等二十余项子类。

 

以发戗为例,每个戗角都是匠人现场制作,必须2个师傅同时施工,2天完成一个。须在砂浆中加入适当黑色颜料拌合,粉刷从戗角两侧同时进行,要求弧线流畅,进出一致,一次成型。要求:角线清晰、弧度流畅,进出达到要求。待戗角自然干透后,再刷黑水二度。

 

实景图

 

以刷漆为例,有数十道工序,确保不开裂:清灰→撕缝→刷底漆→打磨→捉嵌腻子→打磨→满批腻子→打磨→ 刷色漆→ 打磨→刷广漆。值得注意的是,整个油漆要做30天!

 

可以说,这九大教科书式的营造法则,为全中国,不,应该说是为全世界有意建造中式宅院的同行提供了范本和标准。正所谓“美美与共,天下大同”。

 

42个节点重点把控

三重过检

 

诚心打造上海桃花源的融创,也在这片土地收获颇丰——在克而瑞发布的2019年度榜单中,融创在上海权益销售金额226亿,继续蝉联第一。在融创上海区域的“产品库”里,中式谱系有雅颂系、桃花源系、山水系,新古典谱系有华风系、园系,现代谱系有壹号院系、映系。

 

实景图

 

而刚刚交付一期的上海桃花源,融创更是以近乎严苛的交付标准要求自己——在营造中,品控流程设置了42个把控节点——从开始的木构进场到最终的花街铺地,每个节点都有专项量化检查。每套房子交付前,还要“三重过检”。

 

在交付前2个月,工程、客服和政府第三方等部门会进行三轮一户一验。政府的检测主要基于国家标准进行监测,工程部则主要依据公司内部要求进行逐一检测,客服则从客户的角度进行检测。然后,融创针对检测出来的问题逐一复修,查几次就修几次。确保在交付一个月前,一户一验问题整改率达到95%以上。

 

 

实景图

 

交付前1个月,融创还会邀请业主预验房,提前消除所有细小的瑕疵。它最大程度保证了正式交付时,每套桃花源都是浑然天成的艺术品。

 

融创期待,上海桃花源,将成为未来的世界文化遗产!

 

实景图

 

推广名:上海桃花源

备案名:桃花源墅

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浦锦街道江桃路399弄

交通:相邻上海轨交8号线芦恒路站

产品:由262套中式大宅组成

销售:一期刚刚交付

特点:国内第一个“南形北制”的中式大宅,第一座24节气园林

开发商:上海高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预售许可证:闵行房管2019预字0000224号

尊敬的合议庭并院领导:

安徽蓝雁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涉嫌虚开增税专用发票案被告人王某雄的委托,指派吕兴跃律师作为其辩护人。现辩护人根据案件事实及庭审举证、辩论情况,发表如下意见供合议庭和审委会参考,恳请给予充分考虑:

首先,辩护人认为本案中王某雄及雄达公司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王某雄及其雄达公司无罪。理由如下:

一、案件事实

模式一:刘某平从王某雄的雄达公司不含税低价购进羽绒后倒卖给光隆公司。该模式是刘某平以皖西厂名义加价与光隆公司重置购销业务流程并委托皖西厂代开发票,光隆公司按合同将货款付至皖西厂,皖西厂扣除6%的税点费后将货款通过其私人账户付给刘某平,刘某平扣除差价后将剩余货款付给雄达公司私人账户,税金由刘某平承担。交易中,雄达公司仅根据刘某平的指示将相应货物送到光隆公司和收取应得货款。涉及的量,价税合计759万元(详见提请批准逮捕决定书)。

模式二:雄达公司销售羽绒给光隆公司,但因潮州地方政策原因公司不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了促成交易,由光隆公司采购部主任郑某丰要求刘某平帮光隆公司找一家有资质的公司代开发票,从而刘某平找到管zh明的皖西厂代开发票并与光隆公司重置了购销业务流程。光隆公司按合同将货款付至皖西厂,皖西厂扣除6%的税点费后,将货款通过其私人账户付给刘某平,刘某平再转付给雄达公司私账,税金由从货款中扣除由雄达公司承担。涉及的量,价税合计230万元(详见提请批准逮捕决定书)。

二、基本观点

在以上这两种购销模式中,第一种完全是刘某平以低价从雄达公司购进羽绒再加价转卖给光隆公司的倒卖模式。发票是刘某平委托皖西厂代开给光隆公司的,开票税点由刘某平承担,但票实均相符,雄达公司仅是根据刘某平的指示送货和收取不含税的低价货款。这种购销模式中,雄达公司无虚开行为。第二种是雄达公司向光隆公司以含税价无票销售羽绒,为了促成交易,刘某平根据光隆公司采购部主任要求找到皖西厂代开发票,开票税点从雄达公司货款中扣除,但同样票实均相符,雄达公司也仅是根据刘某平的指示送货和收取剩余货款,没有参与和看到过业务重置的购销合同,没有委托皖西厂代开发票。这种购销模式中,因存在真实的货物交易活动,雄达公司也无“虚开”行为。

因此,第一、以上两种模式购销关系中,无论哪种形式,虽然有代开发票事实,但都有真实的货物交易行为,雄达公司主观上没有骗抵国家税款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造成国家税款的任何损失,不应对作为源头销货方的雄达公司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第二、本案中,既然未将刘某平倒卖中的“代开”行为(模式一)作为犯罪对待,同样也不应将雄达公司销售中出现的“代开”行为(模式二)作为犯罪追求。

其次,论证“虚开罪”的演变及罪与非罪问题(引用北京田文昌教授的观点)见PPT……

再次,王某雄及其雄达公司不具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法律构成要件,依法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通过上述分析,在本案中要成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就应当以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骗抵增值税税款的目的、客观上造成了国家增值税税款损失的结果为必要条件。

为了正确适用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规定,2014年国家税务总局有专门的规定。本案性质实质上属于涉税行政犯案件,司法活动对其相关入罪构成要件等判断,应依据和参照相关行政法规和规章等规定,而根据2014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39号)规定:挂靠方以挂靠形式向受票方实际销售货物,被挂靠方向受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属于虚开;行为人利用他人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并以他人名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即使行为人与该他人之间不存在挂靠关系,但如行为人进行了实际的经营活动,主观上并无骗取抵扣税款的故意,客观上也未造成国家增值税款损失的,不宜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辩护人认为,涉税最高行政部门都认为这种有真实货物交易的“代开”行为不属于刑法中的“虚开”,那么我们司法机关更没有必要将其认定为刑法中的“虚开罪行为”。因此,《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认定以“挂靠”有关公司名义实施经营活动并让有关公司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性质>征求意见的复函》(法研[2015]58号)认为:“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的危害实质在于通过虚开行为骗取抵扣税款,对于有实际交易存在的代开行为,如行为人主观上并无骗取抵扣税款的故意,客观上未造成国家增値税款损失的,不宜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系严重犯罪,如将该罪理解为行为犯,只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侵犯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秩序的,即构成犯罪并要判处重刑,也不符合罪刑责相适应原则。”继而,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出台《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明确规定:“为正确适用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有关规定,确保罪责刑相适应,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不再参照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第一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即废止了96年法发30号司法解释第一条中关于“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规定”。202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六稳”“六保”的意见》也认为:“依法维护有利于对外开放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三是依法慎重处理企业涉税案件。注意把握一般涉税违法行为与以骗取国家税款为目的的涉税犯罪的界限,对于有实际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非骗税目的且没有造成税款损失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不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性处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移送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更何况本案中,王某雄及雄达公司仅仅是源头供货方,而不是开票方和受票方呢。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结合上述公告、复函以及刑法解释和刑法理论并引用陈兴良教授和张明楷教授的观点,辩护人认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需要具备以下法律要件:

一是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骗抵增值税税款的目的。从立法目的和立法背景角度考察,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源于1995年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该决定明确指出,“为了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发票进行偷税、骗税等犯罪活动,保障国家税收,特作如下决定……”据此可以看到,设立本罪的立法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国家税收,打击侵害国家增值税税款的犯罪行为。对于行为人不以骗抵增值税税款为目的的行为不是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适用对象。

二是客观上造成国家增值税税款损失或产生损失的现实危险。从法益保护及犯罪本质角度考察,刑法第二百零五条是“危害税收征管秩序罪”之一,所侵害的法益是国家的税收征管秩序,突出表现为对国增值税税款的侵害。如果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对国家增值税税款没有造成侵害,或者没有造成损失的巨大危险,就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不应受到刑罚处罚。

三是虚开行为具有极高的社会危害性。从刑法体系解释来看,在刑法第三章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规定的若干税收犯罪中,第二百零五条是专门针对侵害增值税这一特定税种而适用的。如果单从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机理上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也包括在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逃税罪中,即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也是一种逃税行为。刑法之所以单独将其规定一个罪名并给予重刑惩罚,就是因为增值税是我们国家的第一大税种,虚开行为对国家税款的危害更为巨大,必须给予严惩。所以从罪刑相适应的刑事政策考虑,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虚开罪属于重刑犯罪和特别犯罪,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因此其所评价的犯罪行为应当具有极高的社会危害性,方可符合罪刑责相适应的原则。因此,如果行为人在主观上不具有骗抵国家增值税税款的目的、客观上没有造成增值税税款损失的后果,以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将与罪刑责相适应原则相违背。

本案中,如前述两种购销模式所示,第一种模式是刘某平以低价从雄达公司购进羽绒再加价转卖给光隆公司的倒卖模式。发票是刘某平委托皖西厂代开给光隆公司的,开票税点由刘某平承担,但票实均相符,雄达公司仅是根据刘某平的指示送货和收取不含税的低价货款。此种销售模式中,雄达公司无虚开行为;第二种模式是雄达公司向光隆公司以含税价销售羽绒,为了促成交易,刘某平根据光隆公司采购部主任要求找到皖西厂代开发票,开票税点从雄达公司货款中扣除,但同样票实均相符,雄达公司也是根据刘某平的指示送货和收取剩余货款,没有参与和看到过业务重置的购销合同,没有委托皖西厂代开发票。此种模式中,雄达公司业务无虚开行为,其主观上没有骗抵国家增值税税款的目的,客观上没有造成国家增值税税款损失的结果或现实危险。

另外,起诉书指控的18张发票对应的交易中,并不能区分哪部分是刘某平倒卖业务中的代开发票,哪部分是雄达公司销售业务中的代开发票。

因此,本案不具备上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法律要件,王某雄及雄达公司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既然审查起诉中已将刘某平的倒卖“代开”行为不作为犯罪对待,那么对王某雄及雄达公司更不应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复次,类案不构成犯罪或不起诉案例。

1.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12月4日发布的《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第二批)》关于“张某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一案。最高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强借用其它企业名义为自己企业开具发票,但被告人并不具有偷逃税收的目的,其行为未对国家造成税收损失,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最终改判被告人无罪。.最高法指导案例--张某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刑核51732773号刑事裁定书;

2.《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第107号:芦才兴虚开抵扣税款发票案》(《刑事审判参考》2001年,第6辑)也明确,主观上不具有抵扣增值税款目的,客观上虽然造成国家其他税款损失,但不会造成增值税款损失的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3.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在《“湖北汽车商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与“泉州市松苑锦涤实业有限公司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的答复》(〔2001〕刑他字第36号)中指出:经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并召集部分刑法专家进行论证,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形成一致意见,主观上不具有偷骗税款的目的,客观上亦未实际造成国家税收损失的虚开行为,不构成犯罪;

4.2019年9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姚龙兵撰文《论“有货”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之定性》指出,判断是否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行为,不能基于“有货”“无货”这个标准,“无货”的“虚开”,如果不是为了骗取税款的目的,也不能以本罪论处。

5.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鲁刑再4号字《刑事判决书》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提供了真实的运输业务,且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都是按照真实的运费数额开具的,因此被告人主观上没有抵扣税款的犯罪故意,客观上也没有让他人以此非法抵扣国家税款,没有造成国家税款的损失,不构成虚开增值税发票罪。若仅从形式上将只要有虚开行为一律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明显违背了主客观相一致的基本定罪原则要求。其行为危害了税收征管制度,具有行政违法性,但不足以构成犯罪。”

6.安徽省高院(2020)皖刑终字178号《刑事裁定书》撤销一审虚开罪判决;

7.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15刑终113号《刑事裁定书》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任何犯罪都具有的本质特征。一行为如果没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则不属于犯罪的范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业不例外,必然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该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行为人既侵犯了国家增值税专用发票监督管理制度,又破坏了国家税收征管,造成国家应收税款的大量流失。被告人根据实际销售额如实向国家税务部门申报了增值税和相关费用,客观上不会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因此被告人主观上没有偷逃国家税款目的,客观上也不会造成国家税款额流失,不具有危害国家税收征管的严重社会危害性,不应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8.安徽金寨县法院(2021)皖1524刑初450号;

9.安徽泾县检察院泾检刑不诉(2019)2号、泾检刑不诉(2019)3号、泾检刑不诉(2019)4号、泾检刑不诉(2019)6号《不起诉决定书》;

10.安徽宣城检察院宣检撤不诉(2019)1号《撤销不起诉决定书》;

11.安徽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2019)皖0402刑初215号《刑事判决书》安徽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认为:“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判例来看,虚开增值税发票要求在犯罪的主管目的上必须有偷逃税收的目的,客观方面其虚开行为对国家的税收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才能够定罪处刑。该案中,本院向相关税收机关查实,被告公司在涉案期间无欠税,被告公司增值税均正常申报。对辩护人的无罪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12.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15刑终110号《刑事裁定书》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判例来看,虚开增值税发票要求在犯罪的主管目的上必须有偷逃税收的目的,客观方面其虚开行为对国家的税收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才能够定罪处刑。无论是之前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决定,还是之后的刑法规定,从立法宗旨和立法体系可以判断,国家刑事法律无不是从保障国家税收不流失这一根本目的出发而规定一系列危害国家税收犯罪的。就本案而言,被告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和实际情况不符,但行为人主观上没有偷逃国家税款目的,被告公司根据实际销售额如实向国家税务部门申报了增值税和相关费用,客观上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不具有危害国家税收征管的严重社会危害性,不应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1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2刑终113号《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在没有真是贸易的情况下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一种虚假开具的行为,本质上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此种行为严重扰乱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正常管理秩序,已构成行政违法。但作为刑事犯罪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不仅要从形式上把握是否存在虚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还要从实质上把握行为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主观心态以及客观后果。”

14.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检察院(2020)渝璧检刑不诉8号《不起诉决定书》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检察院认为:“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判例来看,虚开增值税发票要求在犯罪的主管目的上必须有偷逃税收的目的,客观方面其虚开行为对国家的税收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才能够定罪处刑。本案被告人存在真实的货物交易,有支付转账凭证,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具有偷逃国家税款的目的,现有证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决定对被告人不起诉。”

15.滦检公诉刑不诉(2018)12号;

16.广检公诉刑不诉(2016)4号;

……

最后,类案《专家论证意见》(陈兴良、张明楷、刘剑文、施正文四位教授)

有真实货物交易,挂靠他人代开发票,或者行为人利用他人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并以他人名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即使行为人与该他人之间不存在挂靠关系,但如行为人进行了实际的经营活动,主观上并无骗取抵扣税款的故意,客观上也未造成国家增值税款损失的,不属于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虚开”行为。

综上,辩护人认为,王某雄及雄达公司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王某雄及雄达公司无罪。

辩护人:安徽蓝雁律师事务所吕兴跃律师 2020年11月16日

 

 

附: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认定以“挂靠”有关公司名义实施经营活动并让有关公司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性质》征求意见的复函(法研[2015]58号)部分内容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

贵局《关于如何认定以“挂靠”有关公司名义实施经营活动并让有关公司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性质的函》(公经财税[2015]40号)收悉,经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

二、行为人利用他人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并以他人名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便行为人与该他人之间不存在挂靠关系,但如行为人进行了实际的经营活动,主观上并无骗取抵扣税款的故意,客观上也未造成国家增值税款损失的,不宜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逃税罪等其他犯罪构成条件的,可以其他犯罪论处。

主要考虑:

(1)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的危害实质在于通过虚开行为骗取抵扣税款,对于有实际交易存在的代开行为,如行为人主观上并无骗取扣税款的故意,客观上未造成国家增值税款损失的,不宜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系严重犯罪,如将该罪理解为行为犯,只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侵犯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秩序的,即构成犯罪并要判处重刑,也不符合罪刑责相适应原则。

(2)1996年10月17日《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虽然未被废止,但该解释制定于1997年刑法施行前,根据我院《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通知》(法发[1997]3号)第五条“修订的刑法实施后,对已明令废止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和补充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原作出的有关司法解释不再适用,但是如果修订的刑法有关条文实质内容没有变化的,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在没有新的司法解释前,可参照执行。其他对于与修订的刑法规定相抵触的司法解释,不再适用”的规定,应当根据现行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规定,合理选择该解释中可以继续参照适用的条文。其中,该解释中关于“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属于虚开的规定,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规定不符,不应继续适用;如继续适用该解释的上述规定,则对于挂靠代开案件也要以犯罪论处,显然有失妥当。

从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复函内容可知,以他人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并以他人名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便行为人与该他人之间不存在挂靠关系,但如行为人进行了实际的经营活动,主观上并无骗取抵扣税款的故意,客观上也未造成国家增值税款损失的,不宜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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