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孵化基金管理条例(孵化基金的申请)

2023-05-17 01:50分类:股票公式 阅读:

 

广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发布广州市科技成果产业化引导基金子基金(第二期)申报指南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州市科技成果产业化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穗科创规字〔2018〕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发挥政府资金引导放大作用,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现拟征集设立广州市科技成果产业化引导基金子基金(第二期),发布申报指南如下:

一、引导基金合作模式

(一)引导基金通过母基金方式与优秀股权投资机构(或经认定市级以上的孵化器管理机构、高校、科研机构、新型研发机构牵头与优秀股权投资机构联合申报)合作发起设立子基金,子基金可采用有限合伙制或公司制的形式,引导基金相应的以有限合伙人(LP)或股东的身份出资。

(二)引导基金按支持方向不同,对子基金出资一定比例,且不作为第一大出资人或股东。

(三)引导基金对子基金的每期出资款均是在其他出资人全部完成出资后才实施缴付。

(四)子基金的发起设立、投资管理、业绩奖励等按照市场化方式独立运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五)子基金投资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企业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财政出资额的两倍,本指南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重点支持方向和投资要求

(一)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

为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支持科研机构、新型研发机构、高校作为牵头机构,联合社会资本申请与引导基金合作设立科技成果产业化子基金,引导基金对子基金的出资比例放宽至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50%,子基金须100%投资于科研机构、新型研发机构、高校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二)孵化基金。

为鼓励孵化器及创新创业企业发展,我市经认定的市级以上孵化器可作为申报机构,申请与引导基金合作发起设立子基金,引导基金对子基金的出资比例放宽至子基金规模的40%,子基金投资于本市孵化器内企业的资金比例不低于基金规模的60%。

(三)天使投资。

培育发展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对天使投资子基金的出资比例放宽至子基金规模的40%,天使投资子基金投资于初创期科技企业(成立3年内、营业收入不超过2000万元的科技型小微企业、单个项目投资额一般不超过1000万元)的比例不低于子基金规模的60%。

(四)创业投资。

引导基金支持股权投资机构或创业投资机构设立创投子基金,由其依法依规负责募集社会资本。引导基金对子基金的出资比例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20%,且不作为第一大出资人或股东。

(五)跨境风险投资。

推动建立跨境创业投资体系,支持开展跨境风险投资,通过风险投资引进高端项目和人才,具有海外投资经验或海外分支机构的创投机构可作为申报机构,申请与引导基金合作设立跨境风险投资子基金和项目引进后续投资子基金,引导基金对子基金的出资比例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20%,跨境风险投资基金所投资项目中引进比例(按投资金额计算)不低于20%,项目引进后续投资子基金对所引进项目投资不低于子基金规模的40%。

三、申报条件

(一)引导基金申报机构为股权投资机构(含创业投资机构),符合支持方向的科研机构、新型研发机构、高校、孵化器管理机构可牵头与股权机构联合申报。

(二)申报机构除满足相关法律要求外,还须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须已依法完成工商登记手续。企业成立时间需满1年,符合证监会颁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监会令105号)、《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令第39号)相关规定,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或各级创投备案管理部门完成备案手续;

2. 注册资本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且均以货币形式实缴出资或其基金管理规模在人民币1亿元以上;

3. 至少3名从事3年以上投资基金相关经历的从业人员;

4. 有完善的投资基金管理制度;

5.自身或持有30%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有作为出资人参与设立并管理投资基金的成功经验;

6.最近三年以上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没有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重大处罚的不良记录,严格按委托管理协议管理出资人资金。

(三)申报机构可直接作为子基金管理人,也可指定或新设符合条件的关联企业作为子基金管理人。在采用有限合伙制形式,基金管理人为子基金的普通合伙人(GP);在采用公司制形式下,基金管理人为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管理职责的股东。

(四)子基金管理人须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须已依法完成工商登记手续,注册资本或认缴出资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均以货币形式实缴出资;

2.主要负责人具备丰富基金管理运作经验,并已取得良好的管理业绩,且至少有3至5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

3.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4.出资不低于子基金规模的1%;

5.子基金必须注册在广州,鼓励子基金管理人设立在广州。

四、子基金的管理要求

(一)子基金的存续期原则上不超过10年。每支子基金募集资金总额不低于 5000 万元人民币,牵头申报机构为高校、科研机构、新型研发机构、专业孵化器和天使投资机构的,募集资金总额可放宽至3000万元;引导基金出资额不高于 2亿元人民币。其他出资人数量一般不超过15个(含);

(二)市级引导基金支持省、市、区形成引导基金联动机制,对省级、区级科技成果产业化引导基金或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合作设立的子基金,可纳入市级引导基金的申报范围,各级引导基金的出资比例合计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40%;

(三)引导基金对子基金的出资须在子基金完成注册手续后,按其他出资人的出资到位比例,予以末位出资到位。若其他出资人的出资额未在所签署的法律文件中约定的期限内到位,则引导基金有权根据所签署的法律文件不予出资。所有投资者均以货币形式出资;

(四)子基金拟投资项目提交其投资决策委员会前,由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对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查,对违法、违规、偏离政策导向和违反合伙协议的事项,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具有一票否决权,未能通过合规性审查的项目不得进入投资决策委员会议程;

(五)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可向子基金派驻观察员列席投资决策委员会,并有权视情况派出代表进入子基金的投资决策委员会;

(六)托管银行接受子基金管理人委托并签订资金托管协议,按照协议约定对子基金托管专户进行管理。子基金托管银行需要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出具的合规性审查报告才能划拨投资款项。

五、引导基金退出方式

在有受让人的情况下,引导基金可适时退出子基金,其他出资人享有优先受让引导基金份额的权利。引导基金退出前,子基金已实现的盈利,引导基金应按照出资份额比例获取相应的分红后,按如下方式退出:

(一)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所持有子基金份额在 3 年以内(含 3年)的,转让价格参照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确定;

(二)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所持有子基金份额在 3 年以上 5 年以内(含 5 年)的,如累计分红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息,转让价格参照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确定;如累计分红不足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息,则转让价格不低于原始投资额加上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息与累计分红的差额之和;

(三)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所持有子基金份额超过 5 年的,转让价格按公共财政原则和引导基金的运作要求,按照市场化方式退出。

(四)子基金发生清算时(包括解散和破产),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剩余财产按子基金合伙协议或章程约定进行分配。

(五)在有下述情况之一,引导基金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退出:

1. 子基金方案审定立项后超过一年,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2. 政府出资拨付投资基金账户一年以上,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3. 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标的;

4. 基金未按章程约定投资的;

5. 其他不符合章程约定情形的。

六、主管部门联系方式

市科技局科技金融处:罗成、史威,83124078、83124075。

七、申报材料的提交与受理

(一)广州市科技成果产业化引导基金子基金(第二期)常年开放受理申报。符合条件且有意向的单位请按照广州市科技成果产业化引导基金申报材料规定的内容提交书面申报材料(申报模板详见附件);

(二)申报材料请按照A4纸张格式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加盖公司公章、骑缝章;

(三)申报材料报送至广州金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22楼2201室;邮编:510620;联系人:吴冠仪(020-66606688-843、13602886271)、李慧睿(020-66606688-82、13246814997)。报送书面申报材料的同时,请一并将1套电子版材料发送至电子邮箱:fof@gzjkfund.com,电子版材料与纸质版材料须保持一致。

八、其他事项

(一)申报机构应当据实报送有关材料,对于以虚假材料取得子基金管理人资格的,将取消其申报资格,并列入广金基金合作黑名单,同时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向社会公开不良行为以及移交相关部门处理等措施。

(二)申报材料不予退回。

附件(戳文末了解更多查看附件):广州市科技成果产业化引导基金申报模板.doc

广州市科学技术局

2019年9月1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引导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向专业化、市场化、国际化方向发展,持续优化创新创业生态,推动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支撑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按照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指聚焦高精尖产业垂直、细分领域,配备专业服务团队,主要为早期“硬科技”初创企业及创业团队提供培训、辅导、路演、投资以及技术、人才、供应链、市场渠道等各类资源对接服务的创业孵化服务机构。

第三条 孵化器应坚持专业、专注、专精的发展目标。应聚焦专业,广泛引进专业人才,配备专业条件,搭建专业平台,为初创企业及创业团队提供高附加值的孵化服务;应保持专注,密切跟踪全球前沿技术发展趋势,建立早期“硬科技”创新项目的发现、评价、筛选、培育机制,积极开展垂直孵化、深度孵化;应突出专精,加强导师营建设,加大早期项目投资,精耕细作,精益求精,探索创业孵化服务新机制、新模式,更好满足初创企业及创业团队的需求。

第四条 孵化器认定管理工作遵循自愿参与、公开透明、客观公正、严格标准、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五条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负责全市孵化器的认定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六条 申请孵化器认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实际注册并运营满1年,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孵化服务领域应属于本市重点发展的新一代信息技术、集成电路、医药健康、智能装备、节能环保、新能源智能汽车、新材料、人工智能、软件和信息服务以及科技服务业等高精尖产业领域。

(二)能够为在孵企业提供以下一项或多项专业服务:

1.专业平台服务。通过自建、共建、合作等方式,建设专业技术领域内开放式的公共服务平台,为在孵企业提供研发、设计、检验、测试等服务。

2.供应链服务。发挥供应链整合优势,为在孵企业提供原料采购、原型打样、批量试制、集成开发、仓储物流等服务。

3.资源对接服务。广泛链接创新资源,为在孵企业提供产品设计、品牌策划、市场营销以及创业培训、融资对接、知识产权、技术转移、财务、法律、商务等服务。

(三)上年度取得的专业服务收入占总收入比例应不低于30%,或近两年专业服务收入平均增速不低于5%。

(四)建有创业导师营,为在孵企业提供技术、财务、市场、经营、管理、知识产权、商务等方面的培训和指导。每年组织导师服务应不少于50人次。

(五)设立天使或创业投资基金,或利用自有资金开展早期项目投资。上年度在孵企业中获得投资的企业占比应不低于30%,且获得投资的企业中孵化器投资的企业占比应不低于10%。

(六)拥有专业化、职业化的运营团队,团队负责人具有相关产业领域的从业背景,以及投融资、生产、销售、供应链管理等方面的工作经验。

(七)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在孵企业应不少于20家,在孵企业近两年营业收入平均增速应不低于10%。已申请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国家新药、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的在孵企业占比应不低于5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30%。

上述在孵企业是指孵化器内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1.符合本市高精尖产业发展方向的“硬科技”创新企业,主营业务不属于《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限和限制目录》范围。

2.从业人员总数在100人以下,上年度营业收入在2000万元以下。

第三章 认定管理

第七条 孵化器认定每年组织一次,申请机构应提交如下材料:

1.北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请书;

2.工商营业执照等注册登记证件(复印件);

3.开展专业平台、供应链、资源对接以及创业导师、早期项目投资等服务的说明材料,在孵企业发展情况的说明材料;

4.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申请机构近两个会计年度的专业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以及财务会计报告(复印件)。

第八条 市科委组织专家对申请机构进行评审,对通过专家评审的申请机构组织实地核查,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实地核查结果提出孵化器认定名单,在市科委官方网站(网址:http://kw.beijing.gov.cn)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市科委组织核查,属实的不予认定;无异议的,颁发“北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证书”。

第九条 评定为北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税收优惠。

第十条 经认定的孵化器,其资格自认定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须重新认定。

第十一条 孵化器发生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3个月内向市科委报告。经市科委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其认定资格继续有效;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条件变化之日起取消其认定资格。孵化器名称发生变化的,应在3个月内向市科委申请变更名称。

第十二条 经认定的孵化器应按规定每年向市科委报送年度发展情况,认定资格有效期内累计2次不报送且经催告后仍逾期不报的,取消其认定资格。

第十三条 经认定的孵化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认定资格,且2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1.申报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或有影响公正评审行为的;

2.发生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逾期未向市科委报告的;

3.以孵化器名义进行虚假宣传、违法经营,或其他与孵化器认定有关事项被依法追究责任的;

4.孵化器运营主体被依法终止或自行要求取消的。

第四章 发展促进

第十四条 加强动态管理。市科委每年组织第三方机构对经认定的孵化器进行评估,综合评估孵化器运营管理、机制创新、孵化服务等方面的情况。经评估孵化模式、服务成效均较为突出,具有较强示范引领效应的孵化器可评定为年度标杆孵化器。评定结果当年有效。

第十五条 吸引社会投资。支持设立孵化接力基金,专注投资孵化器自有基金退出投资的优质项目,引导社会资本更多关注早期项目投资。

第十六条 引进专业人才。鼓励孵化器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不断提升运营团队的专业化水平。广泛吸引具有国际视野、相关行业背景和创业经历的专业人才加入创业孵化行业,为初创企业及创业团队传授创业经验、提供创业指导、对接创业资源。

第十七条 开展区域布局。鼓励具备条件的区、开发区按照区域功能定位和主导产业发展方向,加强医药健康、人工智能、区块链、物联网、5G等细分产业领域内的专业孵化器布局。支持在高校院所内部及周边建设一批专业孵化器。

第十八条 推进对外合作。支持本市孵化器加强与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以及津冀地区孵化器的业务合作,加强供应链等资源对接,不断拓展孵化服务链条。

第十九条 加强国际交流。鼓励孵化器搭建海外业务平台,深度融入全球创业孵化服务网络,为初创企业及创业团队对接国际技术、资金、人才、市场等资源。支持孵化器拓展海外业务渠道,开展项目“离岸”孵化,广泛吸引全球优质创业项目、技术成果和创业人才来京发展。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北京市高新技术产业专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京科发〔2010〕70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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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青年报客户端福州10月20日电(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陈强)今天,福建省幻境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宣布出资5000万元,在福州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设立孵化基金,并捐建一座科研大楼。这家民营企业还与福州大学签订了共建中科星创新技术产业研究院合作协议。

福州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是福建省属高校唯一一家获国家科技部、教育部联合授牌的科技园。福州大学党委书记陈国龙今天在校企合作共建签约仪式上表示,福州大学与福建幻境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合作共建,是加强校企协同创新创业创造的新尝试,有利于构建“科技—人才—产业—创新”四位一体的全面合作格局。学校将充分发挥学科、人才和科技资源优势,推动学校为企业服务,促进产学研合作,加快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为福建的跨越发展积极构建“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合作共赢、友好协商、共同发展”的深度合作模式。

据福建省幻境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刘向群介绍,该公司由福建犀牛智慧科技有限公司与鲨鱼传媒联合组建,其与福州大学的合作是立体化全方位的产业合作,囊括数字孪生、VR/AR、人工智能、电子化学品等内容。他表示,希望通过与福州大学的合作,整合多学科资源,推进开展跨学科的研究,努力把研究院建成学术氛围浓郁、产学研合作紧密、科技成果显著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基地。

责任编辑:梁国胜

来源:中国青年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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