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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差额纳税的意义(纳税的意义和制定)

2023-04-17 19:01分类:股票公式 阅读:

问:建筑施工总包方某工程项目采用的是一般计税方式,对于该项目的劳务分包款,在机构所在地月初进行纳税申报时可以扣除分包款后进行申报吗?

答: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一般纳税人跨地级行政区域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一般纳税人跨地级行政区域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上述规定,也就是“在预缴环节实行差额纳税”,有效地将施工项目的税源在施工地和注册地做了合理的划分,避免了税源争议。

但是采用一般计税方法时,企业每个申报期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应该按照全部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在现行政策中有相应规定:一般纳税人跨地级行政区域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同时允许将生产经营过程中取得的进项税额做抵扣。

这一规定,实际上是总包方将取得的分包发票上的进项税额进行了抵扣,也实现了”差额纳税“。

因此,总包方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时,在预缴增值税环节是按照总分包差额预缴的;但是,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不能差额计算销项税额。

总包方采用简易计税方法时,在异地预缴和注册地申报,都是差额计算的。

一文了解差额征税与差额开票(一)

  差额征税是全面营改增后部分行业或业务无法取得抵扣凭证,为保障纳税人利益、避免重复纳税,从而实行差额征税的一种抵扣方法。而差额开票是一种开票方式,按差额部分能否开具专票,可分为两大类型:一种是差额部分不得开具专票,另一种是差额部分可以开具专票。接下来小编针对两种类型分别进行分析。

  差额部分不得开具专票的情形

  差额部分不得开具专票的业务,销售方差额纳税,购买方差额抵扣税款,体现了销售方征多少增值税,购买方抵多少增值税的原理。

  对该类业务,可采用以下三种开票方式:

  1)差额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剩余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3)采用“差额开票”功能开具发票。

  案例简析

  深圳某实业有限公司是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适用差额征税,含税销售额10万元,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8万元,征收率5%。

  (一)会计处理

  1)确认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10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95,238.1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简易计税) 4,761.90

  2)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 3,809.52

  主营业务成本 7 6,190.48

  贷:银行存款 80,000.00

  (二)开票方式

  1)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0,000.00元,开具普通发票80,000.00元(为支付工资、福利、社保、公积金的部分)。

  2)全额开具普通发票100,000.00元。

  3)通过系统差额开票功能开具专票,价税合计100,000.00元,税率显示***,税额952.38元,在备注栏显示差额征税:80,000.00元。

  差额部分可以开具专票的情形

  差额部分可以开具专票的业务,销售方差额纳税,购买方全额抵扣税款,减轻了销售方不能取得进项发票的税负问题,又使购买方的利益不受影响。

  开票方式:

  1)全额开具专票。

  2)全额开具普票。

  案例简析

  甲公司承包了一个工程项目,工程造价1000万元,该项目适用简易计税。甲公司把其中部分工程以400万元分包给乙公司,支付分包款后,取得乙公司开具的普通发票。工程完工甲公司收到工程款1000万元,并给发包方开具1000万元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载明的税额为29.13万元(1000/1.03*3%=29.13)。甲乙公司均采取简易计税。甲公司完成工程累计发生合同成本300万元。分析甲公司针对该业务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

  (一)会计处理:

  1)甲公司收到结算款,全额开票

  借:银行存款 10,000,000.00

  贷:工程结算 9,708,737.86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计提) 291,262.14

  2)取得分包发票,差额抵扣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3,883,495.14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扣减) 116,504.86

  贷:银行存款 4,000,000.00

  (二)税务处理及开票方式:

  建筑企业简易计税项目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按照全额开票、差额申报方式通过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填写实现差额征税。

  甲公司工程结算时按照1000万元全额计算应交增值税,在应交增值税-简易计税贷方记录29.13(1000/1.03*3%)万元。但是甲公司实际申报时只缴纳了17.48((1000-400)/1.03*3%),两者之间就会产生11.65万元差额。甲公司申报时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一”、“增值税及附加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件三”(注:一般纳税人通过,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附表一以及附表三的填写实现差额纳税)。

  来源:中税中兴 作者:李小青 2022.08.02


一文秒懂差额征税和差额开票(二)

  增值税原本是一个链条很清晰的税种,自从“营改增”之后,原本清晰的链条招架不住营业税下的形形色色经济业务,不得不放下身段,变得扭曲起来。从此我们再看增值税就像雾里看花,变得朦朦胧胧了。

  在这一片朦胧中,经常让人感到发懵的名词,不会少了差额征税和差额开票。

  我先给大家解释一下这两个词的意思,差额征税的意思是,如果你取得了1000万的收入,但又支付给第三方800万元,因为你经营的是属于税法钦点的特定业务,允许你用1000万扣除支付给第三方的800万,用差额200万元乘以适用税率或征收率来缴税。

  差额征税后你该怎么开票呢?如果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候,税法规定你只能开200万增值税专票,这种情形就属于差额开票;如果税法没有明确的强制性规定,那就是默认你可以开100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这就属于全额开票。

  所以,根据上面的解释,我们就明白了,这些特定差额征税业务又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差额征税全额开票,一类是差额征税差额开票。

  差额征税全额开票的业务有: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2、建筑服务劳务分包;3、一般计税房地产销售;4、融资租赁服务;5、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收取租金;6、物业管理服务收取自来水费;7、转让2016年4月30日钱取得的土地使用权;8、航空运输代理提供境外航段机票代理服务;9、一般纳税人提供客运场站服务;10、航空运输销售额;11、一般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

  差额征税差额开票的业务有:1、经纪代理服务;2、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收取本金;3、旅游服务;4、劳务派遣服务;5、安保服务;6、人力资源外包服务;7、公益特服号接受捐款;8、签证代理服务;9、代理进口;10、境外单位考试费;11、金融商品转让;12、机票代理服务;13、小规模纳税人转让不动产。

  有的朋友可能会有疑问,差额征收差额开票,你收了别人1000万,只给人家开200万的票,那会不会挨打啊?当然会了。我说开200万指的是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另外800万应该开普通发票啊,当然,如果你觉得开两张发票挺麻烦的,和购买方协商好,统一开一张1000万的普通发票也是可以的,这种情况下购买方就不能抵扣进项税了。

  知道了是什么?有些好学的宝宝就想问为什么?为什么要区分两种不同的情况,不会是为了专门整我们的吧?当然不是,我们分别来看一下。

  差额征税差额开票,其实道理很简单,比如你是个劳务派遣公司,收了用工单位1000万的收入,支付给劳务派遣人员工资福利费等800万元,很显然这800万是不需要也没有缴过增值税的,当然不能全额开票来抵扣进项税。

  差额征税全额开票,那是因为销售方最初无法取得增值税进项税发票,无法抵扣进项税,所以差额征税,但为了不增加后续购买方的税收负担,视同扣除额部分缴了税,所以允许全额开票。

  营改增,要把所有形形色色的业务都纳入增值税的范畴,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所以不得不针对一些特定的业务制定特殊的规定。虽然看起来很繁琐,但理清了思路,其实,也并不是难以理解。

  来源:晶晶亮的税月 作者:梁晶晶(本文参考了小颖老师“小颖言税”公众号内容)

除了第一节没变,其余章节都有变动,刷题遇到去年题目的时候要注意。

变动很大!!!

后半部分关于税法的相关知识,真的很啰嗦,感觉跟看阅读理解似的,我把之前初会经济法部分的拿出来复习,链接放在最后了,不重复编辑了。

 

(一)税制要素

税制要素是指构成一国税收制度的主要因素,包括纳税人、课税对象、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减税和免税、违章处理、纳税地点等,其中纳税人、课税对象和税率是税制的基本要素。

 

(二)税收分类

1.按课税对象的不同,主要分为所得税、货物和劳务税、财产税、资源税、行为目的税等。

2.按计量课税对象的标准不同,划分为从价税和从量税

3.按税收与价格的关系,划分为价内税和价外税

4.按税负能否转嫁,划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

5.按税收管理权限和使用权限,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中央和地方共享税

 

(三)我国现行税收法律制度

我国现行税收法律制度是由法律、法规和规章组成的一个统一的法律体系。现行税收法律制度的法律级次如下:

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税收法律,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等。

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立法,如国务院经授权立法所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等暂行条例。

③国务院制定的税收行政法规。

④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税收地方性法规。

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的税收部门规章。

⑥地方政府制定的税收地方规章。

我国现行税收法律制度共由18个税种组成,按其性质和作用大致分为以下5类。

 

(四)增值税

1.增值税的含义、特点及优点

(1)增值税的含义

增值税是以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过程中取得的增值额为课征对象征收的一种税。增值税虽属于流转税,但特殊的征税方式又使其具有自身的特点和优点。

(2)增值税的特点

①不重复征税,具有中性税收的特征;

②逐环节征税,逐环节扣税,最终消费者是全部税款的承担者;

③税基广阔,具有征收的普遍性和连续性

(3)增值税的优点(是由增值税的特点决定的),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能够平衡税负,促进公平竞争;

②既便于对出口商品退税,又可避免对进口商品征税不足;

③在组织财政收入上具有稳定性和及时性;

④在税收征管上可以互相制约,交叉审计。

目前,增值税已成为我国最重要的税种,其收入居各税种之首。

2.增值税的类型

按照允许扣税的范围,国际上一般将增值税分为三种类型:

【提示】我国从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全面实施“消费型”增值税(我国过去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

3.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和纳税人

(1)现行增值税征税范围

现行增值税征税范围包括货物的生产、批发、零售和进口四个环节,覆盖第一产业、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增值税实行凭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制度

(2)增值税纳税人

①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②为严格增值税征收管理,将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按规定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情形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一般纳税人应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的税务资料。

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提示】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4.增值税的税率与征收率

(1)增值税的征收率

增值税的征收率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和特定一般纳税人,均按3%的征收率计征,但销售自行开发、取得、自建的不动产以及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按5%计征。

(2)增值税的税率

增值税的税率适用于一般纳税人,目前有基本税率13%、9%、6%和0共四档税率。

5.增值税的计税方法

6.增值税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①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②纳税人进口货物,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③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2)纳税期限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依照上述规定执行。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起日15日内缴纳税款。

(3)纳税地点

①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②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外出经营事项,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报告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③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进口货物,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⑤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4.发票管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发生应税行为,应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①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分为三联: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发票联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其他联次用途,由一般纳税人自行确定。一般纳税人凭“发票领购簿”、IC卡和经办人身份证明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

②增值税普通发票包括折叠票和卷票两种。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的格式、字体、栏次、内容与增值税专用发票完全一致,按发票联次分为两联票和五联票两种,基本联次为两联,第一联为记账联,销货方用作记账凭证;第二联为发票联,购货方用作记账凭证。此外为满足部分纳税人的需要,在基本联次后添加了三联的附加联次,即五联票,供纳税人选择使用。

③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④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为电脑六联式发票,即第一联发票联(购货单位付款凭证),第二联抵扣联(购货单位扣税凭证),第三联报税联(车辆购置税征收单位留存),第四联注册登记联(车辆登记单位留存),第五联记账联(销货单位记账凭证),第六联存根联(销货单位留存)。当购货单位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时,第二联抵扣联由销货单位留存。凡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从2006年8月1日起,在销售机动车(不包括销售旧机动车)收取款项时,必须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在发票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

 

(五)消费税

(1)消费税的定义和特点

消费税是指对消费品和特定的消费行为征收的一种商品税。

广义上看,消费税应对所有消费品包括生活必需品和日用品普遍课税。但从征收实践上看,消费税主要指对特定消费品或特定消费行为等课税。

消费税主要以消费品为课税对象,属于间接税,税收随价格转嫁给消费者负担,消费者是税款的实际负担者

消费税的征收具有较强的选择性,是国家贯彻消费政策、引导消费结构从而引导产业结构的重要手段,因而在保证国家财政收入、体现国家经济政策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国现行消费税的特点

征收范围具有选择性。我国消费税在征收范围上根据产业政策与消费政策仅选择部分消费品征税,而不是对所有消费品都征收消费税。

一般情况下,征税环节具有单一性。主要在生产销售和进口环节上征收。

平均税率水平比较高且税负差异大。消费税的平均税率水平比较高,并且不同征税项目的税负差异较大。如小汽车按排气量大小划分,最低税率为 1%,最高税率为 40%。

计税方法具有灵活性。消费税计税时既采用对消费品制定比例税率,以消费品的价格实行从价定率的计税方法,也采用对消费品规定单位税额,以消费品的数量实行从量定额的计税方法。对卷烟、白酒还采用了从价征收与从量征收相结合的复合计税方法。

(2)征税范围和纳税人

(3)税目和税率

(4)计税方法

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从量定额,或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

(1)实行从价定率计征办法的计税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额×比例税率。

(2)实行从量定额计征办法的计税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3)实行复合计税计征办法的计税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额×比例税率+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5.征收管理

消费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由海关代征。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连同关税一并计征。

(1)纳税期限

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2)纳税地点

 

(六)关税

关税是海关依法对进出境货物、物品征收的一种税。

所谓“境”是指关境,又称“海关境域”或“关税领域”,是一个国家海关法全面实施的领域。通常情况下,一国关境与国境是一致的,关境即国境。但由于自由港、自由贸易区或关税同盟的存在,关境与国境有时不完全一致。

1.征税对象

关税的征税对象是准许进出境的货物和物品

货物是指贸易性商品;

物品是指入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个人邮递物品、各种运输工具上的服务人员携带进口的自用物品、馈赠物品以及其他方式进境的个人物品。

2.纳税人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是关税的纳税人

(1)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是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并进口或者出口货物的法人或者其他社会团体。

(2)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包括该物品的所有人和推定为所有人的人。

①对于携带进境的物品,推定其携带人为所有人;

②对分离运输的行李,推定相应的进出境旅客为所有人;

③对以邮递方式进境的物品,推定其收件人为所有人;

④以邮递或其他运输方式出境的物品,推定其寄件人或托运人为所有人。

3.征税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准许进出口的货物、进境物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以下简称《进出口关税条例》)规定征收进出口关税。

4.税率

进口关税设置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关税配额税率等。对进口货物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实行暂定税率。

出口关税设置出口税率。对出口货物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实行暂定税率。

5.关税完税价格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1)关税完税价格

关税完税价格是指海关规定的对进出口货物计征关税时使用的价格。

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成交价格不能确定时,完税价格由海关依法估定。

海关审查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后,纳税人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海关就如何确定其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作出书面说明,海关应当向纳税人作出书面说明。

(2)应纳税额的计算

6.征收管理

(1)关税的缴纳

进口货物的纳税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 14 日内,出口货物的纳税人除海关特准的以外,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 24 小时以前,向货物的进出境地海关申报,海关根据税则归类和完税价格计算应缴纳的关税和进口环节代征税,并填发税款缴款书。

纳税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如关税缴款期限届满日遇星期六、星期日等休息日或者法定节假日,则关税缴纳期限顺延至休息日或者法定节假日之后的第 1 个工作日。为方便纳税人,经申请且海关同意,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人可以在设有海关的指运地(启运地)办理海关申报、纳税手续。

关税纳税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在国家税收政策调整的情形下,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依法提供税款担保后,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 6 个月。

(2)关税的强制执行

纳税人未在关税缴纳期限内缴纳税款,即构成关税滞纳。为保证海关征收关税决定的有效执行和国家财政收入的及时入库,《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赋予海关对滞纳关税的纳税人强制执行的权利。

强制措施主要有两类:

①征收关税滞纳金。

滞纳金自关税缴纳期限届满滞纳之日起,至纳税人缴纳关税之日止,按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比例按日征收,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不予扣除。

具体计算公式为:关税滞纳金金额=滞纳关税税额×滞纳金征收比率×滞纳天数。

②强制征收。

如纳税人自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 3 个月仍未缴纳税款,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采取强制扣缴、变价抵缴等强制措施。强制扣缴即海关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变价抵缴即海关将纳税人的应税货物依法变卖,或者扣留并依法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3)关税的退还

关税退还是指海关将实际征收多于应当征收的税额(溢征关税)退还给纳税人的一种行政行为。

海关发现多征税款的,应当立即通知纳税人办理退还手续。

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的,自缴纳税款之日起 1 年内,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海关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海关应当自受理退税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查实并通知纳税人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3 个月内办理有关退税手续。

(4)关税的补征和追征

补征和追征是海关在关税纳税人按海关核定的税额缴纳关税后,发现实际征收税额少于应当征收的税额(称为短征关税)时,责令纳税人补缴所差税款的一种行政行为。

《海关法》根据短征关税的原因,将海关征收原短征关税的行为分为补征和追征两种。

(1)由于纳税人违反海关规定造成短征关税的,称为追征

(2)非因纳税人违反海关规定造成短征关税的,称为补征

(3)区分关税追征和补征的目的是区别不同情况适用不同的征收时效,超过时效规定的期限,海关就丧失了追补关税的权力。

根据《海关法》和《进出口关税条例》的规定,进出境货物和物品放行后,

①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物品放行之日起 1 年内,向纳税人补征税款;

②因纳税人违反规定而造成的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海关可以自纳税人缴纳税款或者货物、物品放行之日起 3 年以内追征税款,并从缴纳税款或者货物、物品放行之日起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③海关发现其监管货物因纳税人违反规定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应当自纳税人应缴纳税款之日起 3 年内追征税款,并从应缴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七)所得税的主要特点

所得税是对所有以所得为课税对象的税种的总称。所得税具有三个特点

(1)税负相对比较公平

所得税税额的多少直接取决于有无所得和所得多少。一般实行所得多的多征、所得少的少征、无所得的不征,比较符合“量能负担”原则;所得税类一般规定有起征点、免征额和扣除项目,可以减轻或消除低收入者的负担。

(2)所得税类以纳税人的应税所得额为计税依据,属于单环节征收,不存在重复征税问题;应税所得额不构成商品价格的追加,也不易转嫁,不会影响商品的相对价格。

(3)税源可靠,收入具有弹性

随着经济发展和经济增长质量提高,所得税税源将不断扩大;所得税多数情况下采取累进税率,与流转税比较,收入更富有弹性;所得税能够自动适应经济发展周期变化,发挥“内在稳定器”的作用

 

(八)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企业所得税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九)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的所得征收的一种税。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采取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征收制度

1.纳税人

(1)纳税人及其分类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分为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

(2)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其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3)纳税年度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2.课税对象

个人所得税的课税对象共有9项:

3.税率

4.应纳税额的计算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1)综合所得

(2)其他所得

(3)扣除

①捐赠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专项扣除

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五险一金)。

专项附加扣除

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

5.税收优惠

(1)免税项目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③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④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保险赔款

⑥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⑦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⑧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⑨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⑩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2)减税项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①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②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6.征收管理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办法有自行申报纳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纳税两种。

A.自行申报纳税

自行申报纳税是由纳税人自行在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取得的应税所得项目和数额,如实填写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表,并按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据此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种方法。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①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②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

③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④取得境外所得;

⑤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

⑥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⑦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2)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申报。

取得综合所得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汇算清缴

①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

②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③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

④纳税人申请退税。

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

纳税人有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应当准备与收入、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享受税收优惠等相关的资料,并按规定留存备查或报送。

(3)取得经营所得的纳税申报

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取得经营所得,包括以下情形:

①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②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③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④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

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4)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申报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应当区别以下情形办理纳税申报:

①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的,且符合前述第2项所述情形的,应当依法办理汇算清缴。

②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向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有两个以上扣缴义务人均未扣缴税款的,选择向其中一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非居民个人在次年6月30日前离境(临时离境除外)的,在当在离境前办理纳税申报。

③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目前,按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

(5)取得境外所得的纳税申报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中国境内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6)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纳税申报

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应当在申请注销中国户籍前,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进行税款清算。

(7)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申报

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8)纳税申报方式

纳税人可以采用远程办税端、邮寄等方式申报,也可以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B.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纳税

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1)扣缴义务人和代扣预扣税款的范围。

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

所谓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

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2)居民个人不同项目所得的扣缴方法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年度预扣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不一致的,由居民个人于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

(3)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

非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税款扣缴方法保持不变,达到居民个人条件时,应当告知扣缴义务人基础信息变化情况,年度终了后按照居民个人有关规定办理汇算清缴。

(4)扣缴义务人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或者偶然所得时,应当依法按次或者按月代扣代缴税款。

(5)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①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③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④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⑤偶然所得,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十)财产税的特点

1.财产税的概念

财产税是对所有以财产为课税对象的税种的总称。在各国税收体系中,财产税一直是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财产税将越来越成为我国税收体系中的主要税类之一。

2.财产税的优点

符合税收的纳税能力原则

②课税对象是财产价值,税源比较充分且相对稳定,不易受经济变动因素的影响

③征税原则是有财产者纳税,无财产者不纳税,财产多者多纳税,财产少者少纳税,因此,财产税具有收入分配功能,征收财产税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避免社会财富分配不均;

④财产持有者在财产使用上一般不与他人发生经济关系,财产税属于直接税,不易转嫁,政府征收财产税增加了有产者的负担,同时等于相对减轻了无产者的负担。

3.财产税的缺点

①税收负担存在一定的不公平性,因为纳税人财富的主要评价标准是收入,而不仅仅是财产,尤其是财产中的动产,常常成为隐匿的对象,不动产的估价一般也比较难,征收管理不易掌握;

收入弹性较小,为满足财政需要而变动财产税收入是很困难的;

③在经济不发达时期,课征财产税会减少投资者的资本收益,降低投资者的投资积极性,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对资本的形成可能带来障碍

 

(十一)房产税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照房屋的计税价值或租金收入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税。

1.纳税人和征税对象

(1)房产税的纳税人

在我国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包括产权所有人、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

(2)房产税的征税对象

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屋。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2.征税范围

房产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屋

(1)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其征税范围为市区、郊区和市辖县县城,不包括农村

(2)县城是指未设立建制镇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

(3)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

(4)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的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在工矿区开征房产税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提示】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菜窖、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产税的征税范围

3.税率

我国现行房产税采用比例税率。从价计征和从租计征实行不同标准的比例税率。

(1)从价计征的,税率为1.2%

(2)从租计征的,税率为12%

4.计税依据

房产税以房产的计税价值或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按房产计税价值征税的,称为从价计征;按房产租金收入征税的,称为从租计征。

(1)从价计征的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从价计征的房产税,是以房产余值为计税依据。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2)从租计征的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房产出租的,以房屋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计算缴纳房产税。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

5.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①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②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③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④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⑤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⑥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⑦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⑧纳税人因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截止到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2)纳税地点

房产税在房产所在地缴纳。房产不在同一地方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坐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纳税期限

房产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十二)契税

契税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征收契税有利于增加地方财政收入;有利于保护合法产权,避免产权纠纷。

1.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

土地、房屋权属是指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

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①土地使用权出让

②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

③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单位是指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事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包括中国公民和外籍人员。

2.征税范围

契税以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作为征税对象。土地、房屋权属未发生转移的,不征收契税。

契税的具体征税范围包括以下五项内容: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2)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赠与、互换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

(3)房屋买卖,即以货币为媒介,出卖者向购买者过渡房产所有权的交易行为。

(4)房屋赠与

房屋赠与是指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无偿转让给他人所有。其中,将自己的房屋转交给他人的法人和自然人,称为房屋赠与人;接受他人房屋的法人和自然人,称为受赠人。房屋赠与的前提必须是产权无纠纷,赠与人和受赠人双方自愿。

房屋的受赠人原则上要按规定缴纳契税。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的,不征收契税;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以获奖方式取得房屋产权,实质上是接受赠与房产的行为,也应缴纳契税。

(5)房屋互换

房屋互换是指房屋所有者之间互相交换房屋的行为。

①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依照税法规定征收契税。对于这些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形式,可以分别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收契税。

②土地使用权受让人通过完成土地使用权转让方约定的投资额度或投资特定项目,以此获取低价转让或无偿赠与的土地使用权的,属于契税征收范围,其计税价格由征收机关参照纳税义务人发生时当地的市场价格核定。

③此外,公司增资扩股中,对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入股或作为出资投入企业的,征收契税;企业破产清算期间,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征收契税。土地、房屋典当、分拆(分割)、抵押以及出租等行为,不属于契税的征收范围。

3.税率

契税实行3%~5%的幅度税率

自2010年10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且属家庭唯一住房的普通住房,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

4.计税依据

契税的计税依据不含增值税。由于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方式不同,定价方法不同,因而具体计税依据视不同情况而决定。

(1)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其计税依据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其计税依据为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

(3)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其计税依据为所换取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也就是说,互换价格相等时,免征契税;互换价格不等时,由多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契税。

(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其计税依据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5)房屋附属设施征收契税的依据。

①不涉及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移变动的,不征收契税。

②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应按合同规定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③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如为单独计价的,按照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征收契税;如与房屋统一计价的,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

5.应纳税额的计算

契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6.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

(2)纳税期限

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

(3)纳税地点

契税在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征收机关缴纳。

(4)其他规定

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

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税务机关应向纳税人开具契税完税凭证。

纳税人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查验契税完税、减免税凭证或者相关信息。

未按照规定缴纳契税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

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权属转移合同、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

 

(十三)车船税

车船税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船舶,按照规定税目和税额计算征收的一种税。

1.纳税人

车船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

2.征税范围

车船税的征税范围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

车辆、船舶是指:

①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②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车船管理部门是指公安、交通运输、农业、渔业、军队、武装警察部队等依法具有车船登记管理职能的部门;

单位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中国境内成立的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

境内单位和个人租入外国籍船舶的,不征收车船税。境内单位和个人将船舶出租到境外的,应依法征收车船税。

3.税目

车船税的税目分为六大类:包括乘用车、商用车(客车和货车)、挂车、其他车辆、摩托车和船舶。详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教材表14-1)。

(1)乘用车,是指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随身行李,核定载客人数包括驾驶员在内不超过9人的汽车。

(2)商用车,是指除乘用车外,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货物的汽车,划分为客车和货车。

(3)半挂牵引车,是指装备有特殊装置用于牵引半挂车的商用车。

(4)三轮汽车,是指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每小时50公里,具有三个车轮的货车。

(5)低速载货汽车,是指以柴油机为动力,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每小时70公里,具有四个车轮的货车。

(6)挂车,是指就其设计和技术特性需由汽车或者拖拉机牵引,才能正常使用的一种无动力的道路车辆。

(7)专用作业车,是指在其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特殊工作的车辆。

(8)轮式专用机械车,是指有特殊结构和专门功能,装有橡胶车轮可以自行行驶,最高设计车速大于每小时20公里的轮式工程机械车。

(9)摩托车,是指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最高设计车速大于每小时50公里,或者使用内燃机,其排量大于50毫升的两轮或者三轮车辆。

(10)船舶,是指各类机动、非机动船舶以及其他水上移动装置,但是船舶上装备的救生艇筏和长度小于5米的艇筏除外。

其中,机动船舶是指用机器推进的船舶;

拖船是指专门用于拖(推)动运输船舶的专业作业船舶;

非机动驳船,是指在船舶登记管理部门登记为驳船的非机动船舶;

游艇是指具备内置机械推进动力装置,长度在90米以下,主要用于游览观光、休闲娱乐、水上体育运动等活动,并应当具有船舶检验证书和适航证书的船舶。

4.税率

车船税实行定额税率,即对征税的车船规定单位固定税额。定额税率,也称固定税额,是税率的一种特殊形式。定额税率计算简便,是适宜从量计征的税种。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5.计税依据

车船税计税单位包括“每辆”“整备质量每吨”“净吨位每吨”“艇身长度每米”

《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所涉及的排气量、整备质量、核定载客人数、净吨位、功率、艇身长度,以车船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相应项目所载数据为准。

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和依法应当登记而未办理登记或者不能提供车船登记证书、行驶证的车船,以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相应项目标注的技术参数、所载数据为准;不能提供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国家相关标准核定,没有国家相关标准的参照同类车船核定。

6.应纳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按照纳税地点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具体适用税额缴纳车船税。车船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1)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

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12)×应纳税月份数

应纳税月份数=1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取月份)+1

(2)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证明,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3)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4)已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办理转让过户的,不另纳税,也不退税。

(5)已经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因质量原因,车船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纳税人可以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退货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退货月份以退货发票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

七、征收管理

 

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并出具代收税款凭证。机动车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时,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单以及保费发票上注明已收税款的信息,作为代收税款凭证。已完税或者依法减免税的车辆,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证明。纳税人没有按照规定期限缴纳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在代收代缴税款时,可以一并代收代缴欠缴税款的滞纳金。

 

(十四)深化税收征管改革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 2035 年远景目标纲要》(简称“十四五”规划)提出“完善现代税收制度”,具体包括:

(1)优化税制结构,健全直接税体系,适当提高直接税比重。

(2)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推进扩大综合征收范围,优化税率结构。

(3)聚焦支持稳定制造业、巩固产业链供应链,进一步优化增值税制度。

(4)调整优化消费税征收范围和税率,推进征收环节后移并稳步下划地方。

(5)规范完善税收优惠。

(6)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健全地方税体系,逐步扩大地方税政管理权。

(7)深化税收征管制度改革,建设智慧税务,推动税收征管现代化。

2021 年 3 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对深化税收征管改革进行了全面部署。深入推进税收征管改革,对于完善现代税收体制,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主要目标

(1)到 2022 年,在税务执法规范性、税费服务便捷性、税务监管精准性上取得重要进展。

(2)到 2023 年,基本建成“无风险不打扰、有违法要追究、全过程强智控”的税务执法新体系,实现从经验式执法向科学精确执法转变;基本建成“线下服务无死角、线上服务不打烊、定制服务广覆盖”的税费服务新体系,实现从无差别服务向精细化、智能化、个性化服务转变;基本建成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互联网+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风险”监管为基础的税务监管新体系,实现从“以票管税”向“以数治税”分类精准监管转变。

(3)到 2025 年,深化税收征管制度改革取得显著成效,基本建成功能强大的智慧税务,形成国内一流的智能化行政应用系统,全方位提高税务执法、服务、监管能力。

2.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主要内容

(1)全面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

①加快推进智慧税务建设。

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移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着力推进内外部涉税数据汇聚联通、线上线下有机贯通,驱动税务执法、服务、监管制度创新和业务变革,进一步优化组织体系和资源配置。2022 年基本实现法人税费信息“一户式”、自然人税费信息“一人式”智能归集,2023 年基本实现税务机关信息“一局式”、税务人员信息“一员式”智能归集,深入推进对纳税人缴费人行为的自动分析管理、对税务人员履责的全过程自控考核考评、对税务决策信息和任务的自主分类推送2025 年实现税务执法、服务、监管与大数据智能化应用深度融合、高效联动、全面升级。

②稳步实施发票电子化改革。

2021 年建成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24 小时在线免费为纳税人提供电子发票申领、开具、交付、查验等服务。制定岀台电子发票国家标准,有序推进铁路、民航等领域发票电子化,2025 年基本实现发票全领域、全环节、全要素电子化,着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③深化税收大数据共享应用。

探索区块链技术在社会保险费征收、房地产交易和不动产登记等方面的应用,并持续拓展在促进涉税涉费信息共享等领域的应用。不断完善税收大数据云平台,加强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持续推进与国家及有关部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2025 年建成税务部门与相关部门常态化、制度化数据共享协调机制,依法保障涉税涉费必要信息获取;健全涉税涉费信息对外提供机制,打造规模大、类型多、价值高、颗粒度细的税收大数据,高效发挥数据要素驱动作用。完善税收大数据安全治理体系和管理制度,加强安全态势感知平台建设,常态化开展数据安全风险评估和检查,健全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确保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加强智能化税收大数据分析,不断强化税收大数据在经济运行研判和社会管理等领域的深层次应用。

(2)不断完善税务执法制度和机制。

①健全税费法律法规制度。

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加快推进将现行税收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完善现代税收制度,更好发挥税收作用,促进建立现代财税体制。推动修订税收征收管理法、反洗钱法、发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非税收入管理法制化建设。

②严格规范税务执法行为。

坚持依法依规征税收费,做到应收尽收。同时,坚决防止落实税费优惠政策不到位、征收“过头税费”及对税收工作进行不当行政干预等行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推进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程序网上流转、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结果网上查询,2023 年基本建成税务执法质量智能控制体系。不断完善税务执法及税费服务相关工作规范,持续健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

③不断提升税务执法精确度。

创新行政执法方式,有效运用说服教育、约谈警示等非强制性执法方式,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坚决防止粗放式、选择性、“一刀切”执法。准确把握一般涉税违法与涉税犯罪的界限,做到依法处置、罚当其责。在税务执法领域研究推广“首违不罚”清单制度。坚持包容审慎原则,积极支持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以问题为导向完善税务执法,促进依法纳税和公平竞争。

④加强税务执法区域协同。

推进区域间税务执法标准统一,实现执法信息互通、执法结果互认,更好服务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简化企业涉税涉费事项跨省迁移办理程序,2022 年基本实现资质异地共认。持续扩大跨省经营企业全国通办涉税涉费事项范围,2025 年基本实现全国通办。

⑤强化税务执法内部控制和监督。

2022 年基本构建起全面覆盖、全程防控、全员有责的税务执法风险信息化内控监督体系,将税务执法风险防范措施嵌入信息系统,实现事前预警、事中阻断、事后追责。强化内外部审计监督和重大税务违法案件“一案双查”,不断完善对税务执法行为的常态化、精准化、机制化监督。

(3)大力推行优质高效智能税费服务

①确保税费优惠政策直达快享。

2021 年实现征管操作办法与税费优惠政策同步发布、同步解读,增强政策落实的及时性、确定性、一致性。进一步精简享受优惠政策办理流程和手续,持续扩大“自行判别、自行申报、事后监管”范围,确保便利操作、快速享受、有效监管。2022 年实现依法运用大数据精准推送优惠政策信息,促进市场主体充分享受政策红利。

②切实减轻办税缴费负担。

积极通过信息系统采集数据,加强部门间数据共享,着力减少纳税人缴费人重复报送。全面推行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拓展容缺办理事项,持续扩大涉税资料由事前报送改为留存备查的范围。

③全面改进办税缴费方式。

2021 年基本实现企业税费事项能网上办理,个人税费事项能掌上办理。2022 年建成全国统一规范的电子税务局,不断拓展“非接触式”、“不见面”办税缴费服务。逐步改变以表单为载体的传统申报模式,2023 年基本实现信息系统自动提取数据、自动计算税额、自动预填申报,纳税人缴费人确认或补正后即可线上提交。

④持续压减纳税缴费次数和时间。

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对标国际先进水平,大力推进税(费)种综合申报,依法简并部分税种征期,减少申报次数和时间。扩大部门间数据共享范围,加快企业岀口退税事项全环节办理速度,2022 年税务部门办理正常岀口退税的平均时间压缩至 6 个工作日以内,对高信用级别企业进一步缩短办理时间。

⑤积极推行智能型个性化服务。

全面改造提升 12366 税费服务平台,加快推动向以 24 小时智能咨询为主转变,2022 年基本实现全国咨询“一线通答”。运用税收大数据智能分析识别纳税人缴费人的实际体验、个性需求等,精准提供线上服务。持续优化线下服务,更好满足特殊人员、特殊事项的服务需求。

⑥维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

完善纳税人缴费人权利救济和税费争议解决机制,畅通诉求有效收集、快速响应和及时反馈渠道。探索实施大企业税收事先裁定并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健全纳税人缴费人个人信息保护等制度,依法加强税费数据查询权限和留痕等管理,严格保护纳税人缴费人及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严防个人信息泄露和滥用等。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因疏于监管造成重大损失的,

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4)精准实施税务监管。

①建立健全以“信用+风险”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

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充分发挥纳税信用在社会信用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健全纳税缴费信用评价制度,对纳税缴费信用高的市场主体给予更多便利。在全面推行实名办税缴费制度基础上,实行纳税人缴费人动态信用等级分类和智能化风险监管,既以最严格的标准防范逃避税,又避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健全以“数据集成+优质服务+提醒纠错+依法查处”为主要内容的自然人税费服务与监管体系。依法加强对高收入高净值人员的税费服务与监管。

②加强重点领域风险防控和监管。

对逃避税问题多发的行业、地区和人群,根据税收风险适当提高“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对隐瞒收入、虚列成本、转移利润以及利用“税收洼地"、“阴阳合同”和关联交易等逃避税行为,加强预防性制度建设,加大依法防控和监督检查力度。

③依法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

充分发挥税收大数据作用,依托税务网络可信身份体系对发票开具、使用等进行全环节即时验证和监控,实现对虚开骗税等违法犯罪行为惩处从事后打击向事前事中精准防范转变。健全违法查处体系,充分依托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多元数据汇聚功能,精准有效打击“假企业”虚开发票、“假出口”骗取退税、“假申报”骗取税费优惠等行为,保障国家税收安全。对重大涉税违法犯罪案件,依法从严查处曝光并按照有关规定纳入企业和个人信用记录,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平台。

(5)持续深化拓展税收共治格局。

①加强部门协作。

大力推进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信息化,通过电子发票与财政支付,金融支付和各类单位财务核算系统、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的衔接,加快推进电子发票无纸化报销、入账、归档、存储。持续深化“银税互动”,助力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加强情报交换、信息通报和执法联动,积极推进跨部门协同监管。

②加强社会协同。

积极发挥行业协会和社会中介组织作用,支持第三方按市场化原则为纳税人提供个性化服务,加强对涉税中介组织的执业监管和行业监管。大力开展税费法律法规的普及宣传,持续深化青少年税收法治教育,发挥税法宣传教育的预防和引导作用,在全社会营造诚信纳税的浓厚氛围。

③强化税收司法保障。

公安部门要强化涉税犯罪案件查办工作力量,做实健全公安派驻税务联络机制。实行警税双方制度化、信息化、常态化联合办案,进一步畅通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衔接工作机制。检察机关发现负有税务监管相关职责的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责的,应依法提出检察建议。完善涉税司法解释,明晰司法裁判标准。

④强化国际税收合作。

深度参与数字经济等领域的国际税收规则和标准制定,持续推动全球税收治理体系建设。落实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行动计划,严厉打击国际逃避税,保护外资企业合法权益,维护我国税收利益。不断完善“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支持发展中国家提高税收征管能力。进一步扩大和完善税收协定网络,加大跨境涉税争议案件协商力度,实施好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双边协定,为高质量引进来和高水平走出去提供支撑。

(6)强化税务组织保障。

①优化征管职责和力量。

强化市县税务机构在日常性服务、涉税涉费事项办理和风险应对等方面的职责,适当上移全局性、复杂性税费服务和管理职责。不断优化业务流程,合理划分业务边界,科学界定岗位职责,建立健全闭环管理机制。加大人力资源向风险管理、税费分析、大数据应用等领域倾斜力度,增强税务稽查执法力量。

②加强征管能力建设。

坚持更高标准、更高要求,着力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税务执法队伍,加大税务领军人才和各层次骨干人才培养力度。高质量建设和应用学习兴税平台,促进学习日常化、工作学习化。

③改进提升绩效考评。

在实现税务执法、税费服务、税务监管行为全过程记录和数字化智能归集基础上,推动绩效管理渗入业务流程、融入岗责体系、嵌入信息系统,对税务执法等实施自动化考评,将法治素养和依法履职情况作为考核评价干部的重要内容,促进工作质效持续提升。

 

 

 

数字经济快速发展改变了传统的经济运行生态,促使税基转移和利润侵蚀等问题突出,催生了国际税收规则改革诉求。尽管世界主要国家认识到推行国际税收规则改革的必要性,但不同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及数字化程度存在较大差异,对国际税收规则的改革诉求不同,促使以数字税为重要内容的国际税收规则改革较难达成共识。习近平总书记在2020年11月1日《求是》杂志发表的文章《国家中长期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若干重大问题》中指出,我们要乘势而上,加快数字经济、数字社会、数字政府建设,推动各领域数字化优化升级,积极参与数字货币、数字税等国际规则制定,塑造新的竞争优势。如何参与推动制定数字税在内的国际税收规则改革已经成为我国参与国际合作的重要内容。

 

一、现代国际税收规则的确立及主要模式

 

观察世界税收发展历史,公元前3000多年两河流域的奴隶制国家里便开始出现以土地产出为基础的土地税,但受到技术及交通等方面的限制,跨越国境的经贸合作很长时间处于较低水平,通过殖民地管理等方式能够解决国家间的税收问题,国际税收协调并不迫切。工业革命以来,产业分工推动了世界各国经贸合作较快发展,而且越来越多的国家摆脱了殖民统治,但世界各国的治理机制复杂多样,税收制度安排存在较大差异,跨越国境的合作就面临如何进行税收协调的问题。如果缺乏高效的国际税收制度安排,就难以回避不同国家对企业或者个人重复课税的问题,也容易促使微观主体利用各国税收差异而采取逃避税的行为。1843年比利时与法国为解决两国间在税务问题上的相互合作和税收信息交换等问题而达成税收协定,这被认为是当代较早的国际税收规则的尝试,由此国际税收规则制定逐步引发国际社会的关注。

世界主要国家开始关于国际税收规则的研究协调是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第一次世界大战后,世界主要国家高度关注战后经济复苏增长的问题,避免跨境双重课税的国际税收协调成为重要关注点。20世纪20年代初,国际联盟委派来自美国、英国、意大利及荷兰的四位专家组成研究小组,分析跨境合作的双重课税问题。该小组提出“经济关联”作为国际税收框架制定的基础,以此确定纳税人在相关国家的纳税义务。虽然“经济关联”因素比较复杂,但在数字经济发展之前,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即财富或所得的来源、财富或所得的所在地、财富或所得的行使权、对财富或所得具有处置权者的居住地或永久住处。从这个角度看,为了避免双重课税,国际税收规则可以采取以下四种方案:一是居民所在国对其居民在外国缴纳的税收予以减除,二是收入来源国免征非居民来源于境内收入的税收,三是居民所在国和收入来源国相互间在一定条件下对税收进行分配,四是对某些专项所得可明确由居民所在国或由收入来源国独占征税权。

以“经济关联”开展国际税收协调的思想,为国际税收规则制定奠定了重要基础,但各国资源禀赋、产业结构、开放程度等都存在较大差异,国际税收协定较难形成共识,经历了较长时间才确立。20世纪30年代大萧条及第二次世界大战对经济社会都造成巨大冲击,国际税收协定的谈判未能取得实质性进展。联合国成立之后,在其经济和社会理事会1946年10月1日第2号文件的决议中,决定建立一个财政委员会来帮助联合国经济和社会委员会研究财政税收及其协调问题,但二战之后的美苏冷战对国际协调产生了新的冲击。1955年2月25日,欧洲经济合作组织理事会通过一项关于避免重复征税的建议,并于次年3月设立财政委员会。1961年欧洲经济合作组织改组为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1963年发布《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该协定是世界较早形成的具有重大影响的国际税收协定范本,得到2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认可采用,1977年,经合组织公布了修订后的新的协定范本及注释,得到了国际社会的认可,国际税收协定基本确立。

OECD关于国际税收协定的范本为国际税收协调提供了重要依据,但在具体实践中也存在内在的问题。OECD国际税收协定主要以居住地征税,而不侧重来源国征税。发达国家主导国内的投资发展,而且有大量的跨国企业进行全球布局,以居住地征税的模式促使发达国家不仅可以从国内微观主体征税,而且发达国家大量的跨国企业必须将海外盈利的税收向本国缴纳,接受发达国家外资投资的发展中国家较难从中征税。从这个角度看,OECD国际税收协定较多考虑的是发达国家的利益。对此,1968年联合国组织了一个专家小组来起草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税收协定范本,1977年发布《联合国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草案)》。1979年12月,该范本草案作为联合国用于协调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税务关系的正式参考文件。联合国范本大部分内容与OECD范本相同,只是在征税方面将收入来源地国放在更加突出的地位,以此保障发展中国家的利益。OECD范本在1997年11月又作了修订,修订的内容也主要考虑发展中国家对收入来源国征税的诉求,OECD范本与联合国范本出现逐步趋同的特征。

尽管国际税收协定不断发展演变,但不管是OECD版本,还是联合国版本,重点都必须解决在不重复课税的情况下,如何平衡来源国与居住地之间的征税权分配问题。在实际操作中,常设机构原则成为解决该问题的重要方法,这也是国际税收协定的重要特征。常设机构原则是以“常设机构”为联结度规则、以“独立交易”为指导的利润分配规则所形成的居民国与来源国税收管辖权分享体系。常设机构属于门槛判断,即通过衡量外国企业在某一国家的经济存在,判定该国是否具有征税的权力。关于衡量外国企业的经济存在问题,常设机构原则采取来源国物理存在的方式,如果企业在来源国设立固定营业场所,或者虽未设立固定场所,但企业代表在某个国家活动,且有权代表该企业签订合同并经常行使这种权力,那么来源国就有权对企业进行征税。随着商业环境不断变化,常设机构的定义也不断拓展。例如,非居民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在该国提供劳务超过一定时间,无论该服务是否通过固定场所提供,均在来源国构成纳税义务。

 

二、数字经济催生现代国际税收规则改革的理论与实践逻辑

 

现代国际税收以“常设机构”联结度规则为基础,这是基于生产者与消费者价值创造相互分离的实践选择。但在数字经济时代,生产者与消费者相互融合,数据成为重要的生产要素,消费者同时也是价值的创造者,生产者与消费者边界模糊化。在此背景下,如何界定来源国,如何确定交易的规模及交易的方式,这些都面临新的挑战。伴随互联网技术快速发展,线上各种应用越来越普遍,必须深入研判数字经济对国际税收规则的影响,厘清国际税收规则改革的理论与实践逻辑。

(一)数字经济催生现代国际税收规则改革的理论逻辑

数字经济催生价值创造模式变革,改变了税收征管的边界,构成推动国际税收规则改革的理论逻辑。企业发展受益于一个国家提供的稳定发展环境及良好的基础设施,这些主要依靠主权国家在治安、消防、国防、知识产权保护及基础设施方面的持续投入,企业为来源国缴纳税收具有其合理性。但数字经济时代,企业通过互联网可以灵活选择在世界各地开展商业活动,客户所在地与企业实体可以相互分离,企业工作人员可以遍布全球各个角落,创造企业价值的方式更加依靠复杂的软件程序及算法,大数据、云计算促使企业生产不再局限于某个国家和地区。与此同时,消费者也因应互联网变革而出现极大的流动性,居民可以购买应用软件享受数字服务,通过软件可以在不同国家和地区自由使用,消费者的边界出现超越国界的现象。越来越先进的互联网技术促使企业与客户之间的模式发生巨大变革,深层次改变了企业的价值创造模式,现代国际税收规则的理论基础遭受挑战。

数字经济不仅在价值创造模式上影响现代国际税收规则的运行,而且在价值创造的要素方面也呈现新的影响。关于数字经济时代的价值创造来源,除了劳动力、资本、土地等传统要素之外,数据作为要素参与价值创造已经成为重要的特征,但现代国际税收规则尚无法有效应对数据征税的问题。在数字经济领域,企业与客户之间的连接不再局限于产品,数据成为越来越重要的载体。消费者使用企业产品以获取有用的资料和数据,同时也贡献了个性化的数据。企业可以通过开展业务获得客户数据,也可以从客户浏览记录中获取偏好及位置等数据,伴随计算能力、网络传输及存储容量等技术的提升,企业能从距离市场很远的地区收集到数据,数据储存更加可靠便利,大量数据蕴含着用户乃至社会的生产生活规律,从各种来源收集到的数据成为创造价值过程中的关键要素,企业可以分析数据优化商业模式,通过产品和服务的开发等诸多渠道创造价值。

价值创造的新模式促使生产者与消费者的边界模糊化,利润分配等问题存在较大困境,不断强化现代国际税收规则改革的理论逻辑。以数据作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消费者是数据的重要提供者,自然也是价值的创造者,促使价值评估及分配面临较大挑战。企业通过不同手段收集数据,但价值创造并非依靠个体数据,而是大规模数据的分析处理,要将企业利润平滑到具体个体提供的数据,仍然缺乏有效的手段。企业通过细分客户群而推出不同产品,从不同用户群得到相应的数据反馈以提升产品服务质量及提升竞争力,数据对价值创造的作用越来越复杂,企业通过远程收集数据而产生的利润是否应该在数据来源国中征税,征税对应的数据价值如何评估,这些问题都较难解决。尽管许多企业以各种方法收集和分析数据,最终成功把其转化成商业利益是一个清晰的事实,但是通过功能、资产和风险分析在脱离其收集、分析和使用过程的前提下对原始数据本身确定一个客观的价值却极具挑战性,国际税收规则改革亟待理论创新。

(二)数字经济催生现代国际税收规则改革的实践逻辑

现代国际税收规则改革有两条路径,一是推动现行制度体系的发展完善,二是出台专门的数字税。在数字经济时代,是否要征收专门的数字税,需要从技术、经济、法律等维度综合考虑,合理配置税收管辖权,公平分配税收利益,充分体现税制的包容性,构建公平、可持续和现代化的国际税收规则体系。美国虽然认识到国际税收规则改革的必要性,但较长时间却是反对征收数字税的国家。2021年3月26日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宣布,根据美国《1984年贸易法》第301条款,对奥地利、印度、意大利、西班牙、土耳其和英国6国的“数字服务税”发起调查,并加征惩罚性关税,以此来报复这些国家对美国互联网公司征收数字服务税带来的利益损失。英国在2018年底就发布征收数字税的通告,在2020年4月1日起对大型科技公司征收数字服务税。在欧盟内部,以法国、奥地利、意大利、西班牙等国为代表的支持派,主张通过征收数字服务税充盈国内财政收入。以荷兰、爱尔兰、卢森堡为代表的一些国家则持反对意见,反对征收数字服务税以避免对避税企业的影响。还有部分欧盟国家因担心美国的报复性关税而对数字税持保留意见,比如瑞典、芬兰和丹麦等国。

针对数字经济带来的全新挑战,OECD作为国际税收规则的技术支持部门,较早关注并研究了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行动计划。1996年,OECD的财政事务委员会开始讨论有关通信技术发展对于税收的影响。1998年10月,OECD在渥太华部长级会议上提出《渥太华电子商务税收框架条件》。2013年起,OECD开展数字经济研究并提出《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行动计划》的第一项行动计划。2015年,OECD在发布的《解决数字经济的税收挑战报告》中指出,数字经济极度依赖无形资产、数据和用户,高度跨区域流动,这些特征会引起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从而给国际税收带来冲击。2017年,OECD数字经济工作组进行了公众磋商、征求意见和公众咨询,2018年3月发布《数字化带来的税收挑战中期报告》,当年10月发布《关于税收和数字化的说明》,2019年6月二十国集团领导人批准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包容性框架制定的工作计划。2020年10月12日,OECD公布《应对经济数字化税收挑战—支柱一和支柱二蓝图报告》,这就是所谓的双支柱框架。

OECD提出的双支柱框架已逐步成为国际税收规则的改革方向。2021年10月8日,G20/OECD包容性框架召开第十三次全体成员大会,136个辖区就国际税收制度重大改革达成共识,并于会后发布《关于应对经济数字化税收挑战双支柱方案的声明》。支柱一突破现行国际税收规则中关于物理存在的限制条件,向市场国分配大型跨国企业的利润和征税权,以确保相关跨国企业在数字经济背景下更加公平地承担全球纳税义务。支柱二通过建立全球最低税制度,防止跨国企业逃避税,并为企业所得税税率竞争划定底线。据OECD测算,支柱一预计影响全球规模最大且最具营利性的约100家跨国企业集团,每年超过1250亿美元的利润将重新分配给市场国。支柱二设定全球最低税税率为15%,预计每年在全球范围内增加1500亿美元的企业所得税收入。OECD的解决方案从重视以常设机构与居民国征税向更加公平分配征税权转变,更加注重定量规则。

 

三、我国应对国际税收规则改革的政策重点

 

中国作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近年来数字经济发展较快,已经由引资大国转为引资及对外投资的大国,国际税收协定与我国的关系越来越紧密,我国应厘清国际税收规则改革的博弈焦点和重点,积极参与数字经济治理,提出有针对性的应对策略。

一是强化国际税收规则改革共识,避免国际税收体系无序化。不管各方对数字经济征税有何看法,数字经济对现代国际税收规则的影响是毋庸置疑的,数字企业税基侵蚀及利润转移等问题越来越突出,推动国际税收规则改革形成共识,是当前的迫切需求。一方面,推动国际税收规则改革具有有利的宏观环境。新冠肺炎疫情对全球经济造成了较大的负面影响,世界主要国家通过超常规财政货币刺激计划对经济稳定形成重要支撑,但经济减速导致财政减收,刺激政策又促使财政支出较快增长,财政收支矛盾成为不少国家面临的难题,通过对数字企业征税等国际税收规则改革,可以增加财政收入,以缓解经济增长的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等资金需求。另一方面,强化国际税收规则改革共识成为营造稳定国际合作环境的重要举措。当前部分国家已经开始征收数字税,不同国家的数字税在税率、税收规则、税收征管方式等方面都存在较大差异,不仅加大了企业国际合作的不确定性,也加大了新的贸易保护主义风险,可以在OECD的版本基础上进一步探讨相关问题,避免国际税收规则改革滞后引发负面影响。

二是紧扣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这条主线,推动国际税收规则优化完善。数字经济促使税源流动不仅发生在母国与东道国之间,也可能向其他地区转移。企业可以在低税率或者免税的地区设立企业,向全球提供服务,数字经济中生产者与消费者边界的模糊化促使这种转移更加容易,国际税收规则制定重点不再仅仅是双重课税或者多重课税问题,而且还包括企业不被征税的问题。在此背景下,必须高度关注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问题,通过推动税收征管及规则制度创新,以应对国际税收规则不适应数字经济发展要求的新问题。要强化国际税收规则的可操作性和实用性,确保企业都能公平课税,这就要求强化国际协调,通过设置全球最低税率等方式以避免企业避税的问题。但各国各地区发展水平、经济结构、产业竞争力等方面都存在差异,应考虑如何将税收平衡分配,国际税收规则制定必须充分考虑各方诉求,体现包容性,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

三是顺应数字化趋势,积极参与全球数字治理,通过自贸区自贸港探索国际税收规则改革的中国方案。我国拥有全球最多的网民,数字经济在我国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互联网+”或者“+互联网”发展迅速,数字企业不断增加,企业数字化程度不断提升。伴随欧美主要发达国家对数字税等国际税收规则的讨论及制定,积极参与推动国际税收规则改革,已经成为深化我国与全球数字合作及促进全球治理体系改革的重要内容。从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势头来看,我国不是决定要不要参与国际税收规则改革的问题,而是要关注如何推动改革的问题。目前OECD的相关工作已取得重要进展,对现代国际税收规则中的常设机构等问题进行了调整,相关规则尽管对各国的影响并不完全一致,但越来越多的经济体对此逐步形成共识,我国可以依托G20平台,借助相关工作组积极参与对OECD改革方案的讨论,参与全球数字治理。与此同时,我国已经形成21个自贸试验区,可以考虑在自贸试验区开征数字税,通过数字税更好营造公平的环境以鼓励创新,既强化企业积极参与国际竞争的规则意识,也通过税收规则创新解决利润转移及税基侵蚀等问题。可以考虑在海南自贸港探索创新国际税收规则,为国际税收规则制定贡献中国方案。

(作者陈建奇,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国际战略研究院教授)

 

 


 

责任编辑:胡秀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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