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炒股故事知乎(炒股故事真实案例)

2023-10-06 10:53分类:炒股经验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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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详情介绍:

这是个真实的炒股故事

两天碰到了个有趣的阿姨,把她的故事分享给大家,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前天做了个网约车,阿姨挺健谈的,40来岁,言谈举止看起来应该是个有故事的人。她说她零几年开始炒股,进入股市的时候也是刚进来就是开始赚钱,那时候小区的大妈也都是到处在讨论股票,仿佛全世界都在赚钱,一切和谐。0607年的时候,上证指数一路上涨,仿佛上涨才是主旋律,到达5000点的时候,所有人都看1万点。疯狂借钱买股。随后又上涨了1000点,到达了6000多点。然后用了一年回到了1800点。这期间每一次企稳,所有人都在说到底了,5000点少年底,4000婴儿底,3000胎儿底,结局就是融资的基本全爆掉了。

阿姨的悲惨人生也是从此开始,她做生意起家,零几年也开始买房,那时候上海的房价就千来块一平,买了三四套大房子,手上还有几百万现金,一切顺风顺水,家庭和睦,都在向好的走。然而踏入股市后一切都变了,什么都不如意。买了股票必跌,卖了必涨,都在跟自己对着干。100万亏完,又冲了100万,还是止不住血,陆陆续续一直炒到2016年,基本把家底输光了,房子全抵押去炒股了,现在全没了,家庭离婚了。就剩了一套商住房,还要每年还房贷。

上了年纪后,老人百年了,家里养的小狗也走了,孩子也没有,现在为了生活,放下面子出来开网约车,这个网约车还是被销售忽悠0首付贷款买的,专挑细绳剪。再赶上20年疫情,今年上海封控,现在每个天要开10几个小时的车,白天吃喝睡都在车上,虽然瘦死的骆驼比马大,但人生轨迹也从此被改变了。她身边也还有几个女性富翁也在炒股,据说也亏了几千万。

阿姨一路上劝我不要炒股,还给我分享做生意的经验,我也劝慰她想开点,至少命还在,靠自己的双手赚钱不丢人。

以前我以为这种故事是小说,发现真实的世界比小说更加恐怖。最后想说,如果真的觉得自己的实力不能驾驭股市,就像我对问我的人的要求一样,起码保持6个月以上的盈利,才能考虑继续充钱。无论是什么模式,在领悟到真谛之前,盲目充钱都是不可取和不理智的。

永远敬畏市场,战战兢兢如履薄冰,股市赚钱难才是常态。尽可能规避风险,多放弃一些不确定的机会,控制回撤,保证复利才是王道。

是代客理财还是民间借贷?千万资金合伙炒股亏损777万,法院却判令操盘手还钱,原因是有借条

财联社7月25日讯(记者 彭科峰)代客理财和民间借贷,两起看似毫不相干的事,其现实界限却只有一纸借条。财联社记者注意到,日前裁判文书网披露了一则理财纠纷案例,将其中法律边界和利害关系清晰地呈现在我们面前。

一名60后男子张宝齐投入1000万人民币委托“大神”吴某炒股,千万资金最终亏损777万。张宝齐此后将操盘手告上法庭索要赔偿。按一般常识,如果只是代客理财,张宝齐索要赔偿的举措应该无法得到法院支持。但此案特殊在于,涉案的1000元原始资金中尽管全部系张宝齐转入证券账户,但其中500万双方却约定为张宝齐对吴某的出借款,并有借条和合同留存。

在借条的支持下,法院一审二审均认定,吴某与张宝齐的借贷关系成立。500万元属于民间借贷。判令吴某向张宝齐还本付息。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向财联社记者表示,投资股票市场不可能稳赚不赔,如果没有其他约定,一般来说代客理财一方不存在欺骗行为的,亏损后委托人需自担损失。不过本案中,双方有合同约定其中500万是借款,所以法院判决操盘手还钱并无不当。

大神在民间? 千万资金投入股市约定利润均分

文书内容显示,2017年8月1日,张宝齐和吴某签订《合作协议》(见证人万某),约定双方共同出资1000万元,张宝齐和吴某各出500万元。双方约定,这笔钱以张宝齐名义在中信建投证券开设股票账户期限2年零2个月,即自2017年8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

不过,这份看似平常的代客理财合约却另有隐情,因为其中一方并未实际出资。按照合同约定,双方各出资500万元,其中吴某的500万元资金向张宝奇借贷,前14个月免息,自2018年10月15日开始,吴某给予张宝奇支付利息每月1.5%,而张宝奇给吴某办理借贷手续并提供担保。

双方预定,1000万元全部到位之日起为协议生效日,由吴某负责进行独立操作,并承诺盈利双方各占50%,亏损由吴某全部承担。2017年8月1日15时30分,张宝齐将1000万元从银行转入中信建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双方期待的“炒股发家”之路正式开启。

不过,民间大神的炒股事业并不顺利,千万炒股资金很快出现大面积亏损。据裁判文书显示,因为截至2018年8月7日该账户亏损777万元,吴某及万某向张宝齐出具《承诺书》,其核心内容为:截止到亏损的资金由万某、吴某负责承担,并承诺在2018年9月10日前往该账户注入500万元资金,在回到本金1000万元后,再按原协议进行利润分成。承诺书尾部由万某、吴某签字。但这份《承诺书》的签署,依然没有阻挡最终亏损并清盘的命运。

此后,张宝齐向当地法院起诉要求吴某赔偿借款及相应利息。

法院认为民间借贷成立,判令操盘手吴某还钱

在法院审理环节,吴某否认自己向张宝齐借款500万元。他表示,张宝齐委托自己使用涉案资金用于股票交易,而不是将资金独立交与自己支配使用,实际控制权即所有权仍由张宝齐单独享有。所谓500万元借款不符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在吴某未取得所管理的500万元资金的所有权的前提下,双方之间无法形成500万元的债权债务关系,实质是1000万元资金均为张宝齐投入炒股的资金。总之,双方是委托理财关系,不存在民间借贷。

另外,吴某还认为,本次的炒股给张宝齐造成的损失并不是777万。因为张宝齐于2017年9月25日由证券转银行195万元,2019年1月10日由证券转银行1,251,603.57元,张宝齐共转出3,201,603.57元,截至张宝齐主动清盘炒股实际亏损的本金为6,798,369.43元。

在法院审理环节,张宝齐出具了有利证据——借条。 这份借条的内容为:今借张宝齐现金伍佰万元用于合作股票投资,自2017年8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应当为10月15日)前14个月免息,自2018年10月15日开始按每月1.5%付息。张宝齐强调,案涉1000万元由两部分组成,即张宝齐出资的500万元、吴某向张宝齐借款500万元形成的出资,两笔500万元系独立出资。

法院审理认为,吴某基于与张宝齐合作投资股票盈利的目的,向张宝齐借款500万元作为自己的出资,双方对此有清晰明确的约定,吴某应当知悉该约定及其出具借条、欠条的法律后果。张宝齐虽未将该款项直接转入吴某个人账户,但转入案涉证券账户系基于双方的约定,且吴某基于双方约定对该证券账户具有独立操作权,应视为张宝齐完成出借行为,因此,吴某应当向张宝齐偿还借款本金500万元及支付利息。一审后,吴某不服判决发起上述,但有关法院于今年7月20日作出正式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文源自财联社记者 彭科峰

上海某账户炒股3月赚17万,警方调查发现,户主竟是58岁的农民工

【案情摘要】

“哎你来看,这个账户,以前从来没有任何资金交易,最近这三个月开始交易频繁,而且抛售的每一笔股票都是赚的。”经侦大队的某警官说道。

“这肯定有猫腻,怎么可能呢。”

于是经侦队找到了这个账户的归属者,却发现是一个五十八岁的农民工,字都认不全,更别提炒股赚钱了,面对警官的询问,他回答道:“这个账户被我侄女借走了,我也不知道怎么回事。”

于是警官找到了该农民工的侄女樊某,而樊某却是个家庭主妇,没有任何的金融知识以及炒股经验,但在樊某闪烁其词的神态下,警方认定问题就出在樊某身上,于是再三逼问,樊某才说这个账户是自己的丈夫在操作。

而樊某的丈夫,是一名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他知道不能用自己的账户炒股,于是便想到了妻子的叔叔,向妻子的叔叔借来了账户进行股票交易,仅仅三个月就获利其万元。

于是,警方将其逮捕,最后法院判处其一年有期徒刑,三年的从业禁止,并收缴其违法所得。

【以案释法】

那么本案中,樊某的丈夫宁某,为何不能像普通大众一样闲暇时间炒股赚点钱呢?原因就在于他是一个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他的职业身份决定了他不能这么做。

我国《证券法》规定,在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任职期间内,不能以自己名义或者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者有此类性质的证券,这其实是证券从业人员的一个任职禁止。

为什么要这么规定呢?证券从业人员是知道股票交易的内幕的,如果没有这一条任职禁止,那么这些证券从业人员,便会去操纵股市,买他们觉得会赚钱的股票,这样会导致股市的市场不再具有市场性,扰乱了市场秩序。

一旦某个股票被疯狂买入又被大量抛售,股市便会崩盘,会造成市场经济的不稳定,而这也是政府不愿意看到的,所以《证券法》需要规定这一条。

本案中宁某为何要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呢?《证券法》的法律责任那一章节虽然规定了违反任职禁止的法律责任,但是其仅仅是职业内的处罚,法律责任也很轻,仅有没收违法所得以及罚款。

而如果仅仅没收违法所得、判处罚款就够了的话,则会导致这一次被发现了把炒股赚来的钱全部交上去,那么下一次这些人还会采取其他更加隐蔽的方式逃避监管。

所以我国《刑法》规定了内幕交易罪,内幕交易罪是对这些违反法律规定从事证券买卖的从业人员,判处五年以下的刑罚,并处罚金的罪名。

该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和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

这些人员的范围,根据距离股票市场信息的远近而划定,比如股票监督机构的雇员就是知情人员,而一般岗位的保安则不是。

而内幕信息也是指对披露这个信息之后,会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的信息,才算内幕信息,比如编号为某某的股票价格在后面几天会因为某上市公司股东的操作而下跌,这就是属于内幕信息。

而众所周知的买入新能源市场的股票能赚钱就不属于内幕信息,这是公众所熟知的,并且新能源的股票有很多种,没有说具体哪一种,即使有人买入赚了钱那也是无法引起波澜的投机行为,而买卖股票本身就是一种投机行为,所以这种行为就无法对股票市场造成影响,就不属内幕信息。

第二,行为人在主观上有犯罪的故意,通常有让自己或者他人从中牟利的目的。

那么我们再来看本案中此罪与彼罪的界限问题,有人说,股票市场属于金融行业的一种,那么利用自己行业内的便利去操作账户买进卖出赚取差价的行为难道不应该是侵犯商业秘密罪吗?

因此,本案中宁某利用职务便利以及工作过程中知道的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违反了内幕交易罪,非法获利17万元,已经构成了情节严重的行为。也有人说,为什么宁某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呢?

商业秘密与内幕交易罪与侵犯商业秘密罪侵害的对象具有一定的相似性,都属于尚未公开的,可能给当事人带来经济利益的有关信息。

但是在侵害对象、客体、行为主体等方面存在着区别:一是,从侵害对象而言,内幕信息是尚未公开的,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而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二是,内幕交易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的正常运行,而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的是企事业单位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二者侵犯的客体属于不同的领域和范畴。

三是,内幕交易罪的主体为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具有相对的特殊性,而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本案中宁某更多的是扰乱了市场秩序,抛售股票的行为并未对发行证券的公司有所影响,因此不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罪。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若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不管经由几手,不该干的行为就是不能干,终究会露出破绽被世人所知,并且也告诉我们不要贪图眼前的小利而葬送了自己的职业生涯,本案中宁某遭受牢狱之灾的同时还面临着三年的职业禁止,而金融行业瞬息万变,三年过后,其还能跟得上时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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