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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可以炒股吗吗(公务员可以买股票吗)

2023-11-09 16:32分类:炒股技巧 阅读:

 

党员干部可以从事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但是不能违反有关规定。

党员干部能否炒股?答案是可以!但需注意行为红线。6月24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文指出,证券市场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将其合法财产以合法的方式投资于证券市场,是对国家建设的支持。党员干部可以从事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但是不能违反有关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等为党员干部证券投资行为划出了七大红线,包括:收送有价证券、股权,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违规在国外投资入股,内幕交易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公款或者违规借用资金炒股,隐瞒个人持股情况,特定人群买卖股票。文中同时列举了大量案例,点名多个省部级官员。

红线1:收送有价证券、股权

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八十九条对于违规收送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的行为及其适用处分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也是条例最新修订时增加的内容。

深圳市发改委能源与循环经济处原处长李镭“不收现金收股权”,多次利用职务便利帮助公司成功申报政府扶持资金和政府投资项目,事后从有关公司处低价购买原始股或者直接收受干股,并精心设计由行贿人或者家属朋友代持,最终获利数百万元。李镭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

红线2: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

一般来说,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本质上属于经商办企业。党纪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一款将其列为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规定了相应处分。

近年来查处案例显示,许多落马干部甚至是“大老虎”都存在“违规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问题,比如四川省原副省长李成云、山东省原副省长季缃绮,另外还有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原党委书记、理事长宋文瑄,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徐祖萼,河北省唐山市政府原党组成员刘建立,山东省泰安市委原常委、宣传部部长王永征,广州市商务委员会原党组书记、主任肖振宇等。

红线3:违规在国外投资入股

某些掌握一定职权的党员领导干部,为了规避党和国家关于禁止党员领导干部经商办企业的政策规定,到国外去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以获取个人利益。比如,绍兴市中医院原院长张居适,在2007年至2015年期间,利用职务便利违规经商办企业、买卖股票、在国外投资入股等。张居适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并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红线4:内幕交易或者泄露内幕信息

党纪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新增了对“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决策、审批过程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等行为的处分规定,这是从党的十八大以来查处的典型案例中总结出来的。如果构成刑法规定的内幕交易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等的,适用总则中纪法衔接条款处理。

截至目前,省部级干部中被以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等罪名提起公诉或者判刑的便有证监会原副主席姚刚、国家安全部原副部长马建、安徽省原副省长陈树隆、安徽省原副省长周春雨、贵州省原副省长王晓光、内蒙古自治区原副主席白向群等多人。

红线5:公款或者违规借用资金炒股

有的通过借用本单位的公款,或者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资金,或者借用主管范围内或其他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用以购买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

“红通人员”、北京市新闻出版局计划财务处原出纳孙新于2001年7月至2008年1月间,利用职务便利将单位公款人民币2200余万元转入其控制的个人证券账户,用于证券交易,其中人民币1802.72万元未归还。孙新于2008年3月外逃,2015年6月被缉捕并押解回国,后被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两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4年6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红线6:隐瞒个人持股情况

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是严肃的组织纪律。

2019年1月,河北省保定市纪委监委通报,该市水利局党组成员、城区水系管理办公室主任冯某某违反组织纪律,在2017、2018年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时,隐瞒本人及其配偶持有基金、股票和投资型保险等情况。冯某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红线7:特定人群买卖股票

《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明确列出了不能炒股的四类人群:(1)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门以及上市公司的国有控股单位的主管部门中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上述主管部门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和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股票。(3)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职的,或者在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授予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咨询机构、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任职的,该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买卖与上述机构有业务关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4)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离开岗位三个月内,继续受该规定的约束。由于新任职务而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任职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必须在任职后一个月内作出处理,不得继续持有。

中纪委多次提醒党员合法炒股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此前曾经多次发布关于党员炒股的文章,例如今年5月29日发文探讨党员干部购买“新三板”股票是否构成违纪。关于这一问题有两种观点,其一认为持有“新三板”股票属于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情形,涉嫌违反廉洁纪律;其二则认为,“新三板”股票虽然不是上市公司股票,但其针对的是不特定对象,面向全国发行,其场所性质和法律定位与证券交易所是相同的,不宜将持有新三板股票的行为认定为违反廉洁纪律。

该文指出,党纪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规定的实质是禁止党员干部在非上市公司(企业)中持有股份,成为非上市公司的股东,利用职权或者内幕信息买卖股票,为自己谋求私利,妨碍市场经济秩序的公平和公正。如果党员干部或国有企业领导没有利用职务之便获取该“新三板”企业的内幕信息,职务上与该“新三板”企业没有关联,没有利用职务影响或不正当手段强买强卖,其所在国有企业与该“新三板”企业也没有任何业务上的往来,则党员干部或者国有企业领导持有“新三板”股票的行为不宜认定为违纪,持有“新三板”股票等同于持有上市公司的股票。

另外,4月18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文提醒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碰不得”的6种股权分红情形, 包括: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索要“干股”分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允许配偶在其分管范围内经商办企业、入股分红;从事营利性活动,在组织委派担任公司高管期间违规投资入股并分红;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利用内幕信息直接或者间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

新京报记者 顾志娟 编辑 王宇 校对 杨许丽

 

 

案例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通报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例中,有多起涉及违反有关规定买卖股票的问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原党委委员、副主席姚刚严重违纪被开除党籍和公职。通报称,姚刚身为党的高级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毫无宗旨意识,政治规矩意识淡漠,破坏资本市场秩序和证券监管部门政治生态。法院经审理认为,姚刚作为相关股票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在内幕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该股票、后卖出非法获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内幕交易罪。浙江省丽水市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市长林康隐瞒不报以他人名义持有巨额股票等事项,在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沉迷炒股并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巨额钱款,长期违规从事营利活动,成为被股票套牢的副市长,因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分析与启示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买卖股票已经成为一种比较常见的投资手段。同时,证券市场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将其合法财产以合法的方式投资于证券市场,是对国家建设的支持。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买卖股票也经历了一个由全面禁止到逐步放宽的过程。党员干部可以从事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但是不能违反有关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其中第三款就列出“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为规范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为党员干部证券投资行为划出了红线,提供了根本遵循。《规定》第三条指出,“严禁利用内幕信息直接或者间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或者向他人提出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的建议”。同时,明确列出了不能炒股的四类人群,其中就包括“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和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股票”。在以上案例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原党委委员、副主席姚刚利用自己掌握股票内幕信息的特殊身份,在内幕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股票、后卖出非法获利,其行为违反了《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构成了内幕交易罪。丽水市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市长林康的行为违反了《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即严禁“买卖或者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其直接业务管辖范围内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借用本单位的公款,或者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资金,或者借用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的资金,或者借用其他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购买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此外,根据《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领导干部要如实报告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其他方式持有股票、基金和投资型保险等的情况。林康隐瞒个人持股情况不报,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违反了党的政治纪律,是对党不忠诚不老实的表现。

纵观以上案例,领导干部走上违法违纪的道路,根本上是理想信念的“总开关”出了问题。理想信念丧失,不讲为人民服务、只讲为个人谋利,直接动因是个人私欲膨胀。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理想信念动摇是最危险的动摇,理想信念滑坡是最危险的滑坡”。这就要求党员干部要切实解决好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这个“总开关”问题,练就共产党人的钢筋铁骨,铸牢坚守信仰的铜墙铁壁。

“当官发财两条道,当官就不要发财,发财就不要当官。”案例中领导干部既想当官,又想发财,经不起高收益回报的金钱诱惑,对金钱产生过分追求,最终被贪欲套牢无法自拔。领导干部违规买卖股票本质就是以权力为资本参与商品交换和市场竞争,从中谋取金钱和物质利益。另外,领导干部行使权力得不到有效监督,极易产生权力寻租、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其中,政治品质不合格是首要因素。“对党忠诚,是共产党人首要的政治品质”。以上案例中,对买卖股票情况隐瞒不报、不如实向组织交代问题,也是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搞两面派、做两面人的表现。

党员干部违规买卖股票,不仅损害了党员干部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严重败坏党员干部形象,侵蚀党的肌体纯洁,而且严重扰乱资本市场的正常秩序,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一旦官商相互勾结形成“黑色利益共同体”,会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也给金融安全、经济安全乃至国家安全带来严重危害。

要从源头上治理党员干部违规买卖股票的腐败行为,对党员干部在加强思想教育引导的同时,要加大法纪和制度约束,为党员干部正确投资理财筑起一道安全有效的“防火墙”。一是筑牢思想防线。党员干部要坚定理想信念,不断地正初心、固初心,做到始终对党忠诚。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权力观、金钱观,“受禄之家,食禄而已,不与民争业。”身份决定了责任,党员干部不能利用人民赋予的权力去攫取钱财,而要把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福利。要遏制私心贪欲,做到在金钱面前不动心、在诱惑面前不变色,坚决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二是守住法纪底线。党员干部要切实学习领会和把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精神实质并在实践中认真加以贯彻,坚决不触碰底线红线,确保个人证券投资行为始终在法律法规范围内进行,自觉维护健康有序的证券投资环境和良好的政治生态环境。三是强化权力监督。加强对权力的监督是预防腐败的第一关口。要有效监督证券市场的公权力,注重发挥党内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合力,注重对重要部门、关键岗位开展监督,确保权力运行到哪里,监督就跟进到哪里。综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对一些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预防,做到防微杜渐、防患未然。四是加大查处力度。压紧压实金融管理部门、监管机构和地方党委、政府主体责任,深入推进党员干部在金融领域的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加大违法违纪线索排查和查处力度,营造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浓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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