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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代持协议(债券代持如何增杠杆)

2023-05-10 19:24分类:新股投资 阅读:

股权代持在民商事活动中很常见,实际出资人为了规避法律法规限制或者减少商业风险等其他原因,往往会与名义出资人签订代持股协议以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在“幕后”享受投资收益。实际出资人也即“隐名股东”,名义出资人也即“名义股东”。

虽然实际出资人享有投资收益,但其幕后身份依然具有面临多重风险的可能性,如代持股权被名义股东擅自处分、代持股权因名义股东的债务被执行等。若代持股权被作为名义股东的责任财产被法院执行,隐名股东提出的执行异议能否得到法院支持?接下来,本文将重点探讨这一问题。

上述杠杆率分析结果表明,农商行整体杠杆率较高,张家港农商行及江阴银行正回购余额甚至达到了150%左右,远超临界值。城商行正回购余额维持在30%-60%附近,股份制银行及国有大行整体杠杆水平较低。

股东隐名,似乎有违商事交往中的诚信原则,但在现实复杂的商事环境下,股权代持具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常见的股权代持,一般有以下几种原因。

债权人通过外部信息查询只能获知名义股东名下的责任财产,而对于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之间的内部代持关系却很难知悉,不能苛责债权人对该内部关系也尽到查询义务。

股权代持作为一种投资方式,虽然可以满足投资者隐藏身份以获取某种投资收益的目的,且法律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代持行为并未禁止,但毕竟公司登记的名义股东与实际投资人不一致,使得在市场交易中会使交易对象对公司及股东的信息产生误判。一旦代持行为被披露,可能影响公司的商业信誉,也不利于市场诚信体系的建设。为此,从司法的裁判导向上来说,一般不鼓励股权代持行为。对涉股权代持关系中相关权利主张,通常采取以下两项原则。

代持产生的另外一个原因在于债市建设的滞后性。除了现券交易外,我国仿效国外起初最先推出的回购交易是质押式回购。基于汉语词汇“质押”的法律约束,债券质押后,权利被冻结在卖出回购方,无论是需要债券还是流动性的时候,双方均无法再次进行回购操作。该产品被推出后,市场交易者很快发现质押式回购中对现券的需求与供给出现了失衡,市场并不能提供足量高等级可质押债券。如此,质押后现券被冻结、流动性降低,债券交易成本被迫提高了。为了获取更多的现券进行加仓操作,市场交易者只好私自开展了大量买断式回购以满足对现券的需求,基于对手或许并不想真实卖出,购买方也仅是想暂时获取可质押债券。于是,这种需求被以现券近期买卖+远期回购的组合被呈现出来了。此,即是我们所指的“代持”。

在税法上,关于股权代持的税务问题,仍存在很多争议,实践中具体问题应以当地税务机关的指导意见为主。

裁判要旨

债券回购资金余额按债券市场参与者在债券市场的整体债券回购资金余额计算,对于多层嵌套的产品,其净资产按照穿透至公募产品或法人,自然人等委托方计算。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年12月份,中国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PMI)为51.6%,比上月下降0.2个百分点,年末制造业生产有所放慢,但依然达到年均值水平,稳中略降。生产需求虽双双回落,但仍高于年均值。产业结构调整持续推进,新旧动能加快转换。高技术制造业PMI持续高于制造业总体水平。进出口稳步增长,新出口订单指数和进口指数为51.9%和51.2%,分别比上月上升1.1和0.2个百分点,制造业外贸持续向好。本月PMI企稳至年内均值水平,稳中略缓,经济运行仍较平稳。

具体要求或包括:对银行等存款类机构,债券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存款余额的8%;对信托、券商、期货、保险、财务公司,债券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80%;对于公募类银行理财、公募基金等,债券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产品净资产的40%;对私募类银行理财、信托计划、券商和基金等发行的资金管理计划、保险资管、私募基金而言,债券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产品净资产的100%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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