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炒股怎样手机网上开户及手机炒股开户流程

2024-03-24 17:34分类:OBV 阅读:

一、股票开户需要多少钱,股票交易需要多少钱?

股票开户不需要钱,股票交易需要的资金从 几百人民币 到 几万人民币不等。

先解释一个概念,股票交易是按手来算的, 1 手 = 100 股(单股股价)。

举一个例子:

贵州茅台今天的价格(20201214 )是 1829.00,那么买一手就需要 1829 * 100 = 182900(未算手续费),大概需要 18 万多人民币。

京东方A今天的价格(20201214)是 5.19,那么买一手就需要 5.19 * 100 = 519(未算手续费),大概需要 500 多人民币。

所以股票交易需要资金从 几百 到 几万不等。

二、股票开户流程

主要分为以下四个步骤:

身份验证

签署协议

视频认证

开户确认

以下是我整理的详细的流程做的视频,证券公司的股票开户的大体流程如下所示,可能个别步骤地方有所差异.

三、股票网上开户和去营业厅开户的有什么区别

相同之处:股票开户流程都是一样的,基本都是上面的开户流程

区别:

1.地点不同

一个是在营业厅开通,一个是在手机或者电脑网上开通

2.开通支持的时间不同

营业厅只能在工作日开通,网上一般支持 7*24 小时开通

3.佣金费率可能不同

网上开通可以找到低佣金的开户渠道,营业厅开通一般都是默认佣金费率,这个关于佣金费率相关内容在后面的股票交易手续费模块会详细解答。

注意事项

什么情况下必须去营业厅?

开通科创板或者融资融券必须去营业厅开通

密码忘记,多次尝试密码导致账户锁死

所以在开通的时候一定记好密码。

科创板开通权限,以下 2 个条件必须满足:

股票交易时间满足 2 年

开通之前的 20 个交易日日均资产达到 50 万

融资融券开通门槛如下:

交易时间满足 6 个月

开通之前的 20 个交易日日均资产达到 50 万

如果你想投资港股,开通港股通就可以的,或者开通港股账户或者美股账户;其中港股通需要 50 万的资金门槛。

四、股票开户注意事项

4.1佣金的问题

有人拿很低的佣金是纯佣金吸引人,其实这个低佣金很低的是不包含过户费什么的。这样算下来一点都没有优惠,所以一定要找全佣的佣金。包含规费过户费。

4.2 特殊的开户渠道的问题

只有特殊渠道才可以拿到低佣金的链接,这些一般都是针对新用户才有的,而且有一定的资金门槛要求的,所以这个要注意,不能只看到低佣,没有看到要求。

4.3一个身份证只能开通 3 个沪市账户和 20 个深市账户

大白话就是你只能最多在 3 家证券公司开通账户,可以同时交易沪市的股票和深市的股票。

五、股票开户了想要销户需要怎么做?

如果你是在网上开户的话,那么可以直接打对应证券公司的客服电话沟通预约销户,可以直接在手机上面操作的。

如果你是营业厅开通股票账户的,那么则可以去营业厅销户的。

有人想问,比如说如果你在网上开通的是异地账户,后期也想销户怎么办?

这个也是支持网上销户的,不需要去营业厅当地的。

六、股票入门书籍推荐

1,技术和理论实践结合的书籍《炒股的智慧》陈江庭

技术实战派,让自己的股票技术流有了进一步提升。

2,《怎样选择成长股》菲利普·费舍

让我从技术派转到价值趋势派,这个也是我目前一直实践的,这本书让我真正的理会到了,我可以从股市里面持续稳定的赚钱,至少不会出现大的亏损,即使出现了亏损,心理也不会慌张,也知道怎样处理,让我真正的有信心面对股市。

3,《投资最重要的事》霍华德·马克斯

让我建立了基本完整的交易体系,估值、风险管理、仓位管理、周期、耐心等几个方面的全面统筹,基本立于不败之地。

强烈推荐股票入门的新手,看完这几本书在入市,可以帮忙减少不少亏损。当然更多的是需要实践。

因为知道和做到中间相差十万八千里,如果你懂的话,一定对这句话有很深刻的影响。这个也是为什么我们听了那么多道理,却依然过不好这一生,因为虽然知道但是做不到。

所以知道赚钱的方法之后,还需要不断的实践才能将知识转化为能力,才能为下一步做好做准备。

做事分为知道、做到、做好三个步骤。这个每个阶段之间都相差十万八千里,大家要多实践努力,未来才可能做好。

 

又见券商员工违规炒股被罚,罚单显示其实际控制四个账户进行交易,交易金额上亿元,期间还联系配资公司进行场外股票配资。

4月24日,江西证监局披露了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时任海通证券(港股06837)营业部员工的张某,因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以及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合计被罚没207万元。

使用他人账户配资炒股

两个月内交易金额破亿

江西证监局披露的处罚决定书显示,张某于2009年5月取得政权从业资格。2014年6月至2017年6月期间,张某就职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中山西路证券营业部(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饶解放路证券营业部,本文统称“海通证券中山西路营业部”),为证券从业人员。

2016年1月12日,张某与段某雷、深圳市中涛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涛投资”)签订《资金使用协议》,同年4月,张某与段某、中涛投资签订补充协议。上述两份协议约定,张某支付保证金100万元,中涛投资方面提供500万元资金及“刘某1”“全某伟”证券账户给张某用于股票交易,并确保上述证券账户起始资金为600万元,股票交易的投资风险由张某承担,投资收益归张某所有。

实际上,当年1月6日、3月3日,“刘某1”“全某伟”账户已分别开立于海通证券中山西路营业部,两个账户的证券经纪人关系均隶属于张某名下。

江西证监局查明,张某自不晚于2016年1月8日至不早于2016年2月26日期间控制“刘某1”证券账户,自不晚于2016年3月4日至不早于2016年5月5日期间控制“全某伟”证券账户。上述期间“刘某1”“全某伟”证券账户累计买入股票金额5934.54万元,累计卖出股票金额6215.93万元,两个账户盈利合计271.76万元。

而实际上,在上述交易操作中,张某本人实际也只拿出了20万元。处罚决定书显示,2016年1月5日,张某将协议中约定的保证金100万元及账户管理费10万元转到了中涛投资段某雷银行账户。上述110万元资金中,20万元来自张某银行账户,其余90万元(含10万元账户管理费)来自陈某1和赵某岭(与陈某1相关联人员)两人银行账户。张某与陈某1约定按照二八比例出资配资进行股票交易和分配收益。

按照张某保证金出资比例20%计算,账户271.76万元盈利中的54.35万元归属于张某。陈某1提供的保证金及其与张某约定的账户盈利后续分别转入陈某2、王某龙、赵某岭及李某艳等与陈某1相关联人员的银行账户。针对张某接受陈某1委托配资炒股事项,陈某1未向张某支付其他费用。

交易盈利资金再次进场炒股

这次又是借用他人账户操作

与此同时,张某还控制着自然人“李某”和“刘某2”两个账户炒股。

先看“李某”的账户。经查明,李某与张某为朋友关系。2015年11月30日,“李某”账户开立于海通证券中山西路营业部,账户证券经纪人关系隶属于张某名下。

2016年4月11日至5月4日期间,张某向李某第三方存管银行账户转入5笔资金共计19.01万元。上述资金来源于“刘某1”“全某伟”证券账户转出的交易盈利资金,资金存入后同日即转入“李某”证券账户进行证券交易。

张某自不晚于2016年4月13日至不早于2016年5月3日期间控制“李某”证券账户。上述期间“李某”证券账户累计买入股票金额36.17万元,累计卖出股票金额37.59万元,账户盈利1.36万元。账户交易股票品种、时点、终端信息等与“刘某1”“全某伟”证券账户高度趋同,且期间内“李某”账户银证转账操作与当天账户的股票交易在交易终端信息上高度吻合。

此外,还有“刘某2”账户。2014年7月23日,“刘某2”账户开立于海通证券中山西路营业部,账户证券经纪人关系隶属于张某名下。

张某自不晚于2016年2月4日至不早于2016年5月9日期间控制“刘某2”证券账户。上述期间“刘某2”证券账户累计买入股票金额86.68万元,累计卖出股票金额90.29万元,账户盈利3.48万元。账户交易股票品种、时点、终端信息等与“刘某1”“全某伟”证券账户高度趋同,且期间内“刘某2”账户银证转账操作与其后最近一笔股票交易在交易时点上高度接近、在终端信息上高度吻合。截至2016年7月11日,“刘某2”证券账户转出本金及收益绝大部分用于与张某相关的消费支出。

是否能够控制账户成申辩焦点

手机号使用的表述前后矛盾

江西证监局认为,张某作为证券从业人员,在从业期间内控制“刘某1”“全某伟”“李某”“刘某2”证券账户持有、买卖股票的行为,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行为。

张某私下接受客户委托,控制“刘某1”“全某伟”证券账户买卖证券的行为,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五条所述“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私下接收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行为。

江西证监局此前查明,“刘某1”“全某伟”两个证券账户交易主要通过180****5183手机号操作,上述手机号以张某母亲刘某2身份注册。交易期间内,“刘某1”“全某伟”证券账户委托交易流水中上述手机号交易笔数占比分别达到97.77%、84.03%。此外,“李某”和“刘某2”账户委托交易流水中上述手机号交易笔数占比分别达到83.33%和74.24%。

在听证过程中,张某提出申辩称,虽然张某能够控制“刘某1”“全某伟”证券账户,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张某使用上述手机号实际使用、操作上述账户持有、买卖股票,“李某”“刘某2”证券账户同理。张某还申辩称,朋友汪某是配资的实际主体和上述手机号使用者,并操作“刘某1”“全某伟”两个配资证券账户。期间赴韩国,张某的母亲刘某2为该手机的使用者。

此外,张某还称其仅是对“刘某1”“全某伟”两个账户出资人民币20万元,并无充分证据证明实际使用和操作上述账户,而基于出资享有收益不违法;四个账户的交易均是通过开户的证券公司认可的合法交易软件下单,在场内公开完成交易,无证据表明张某实施过私下接受客户委托和场外交易的违法行为;以及罚款金额过重。

经复核,江西证监局认为:

一、认定本案违法行为成立的关键在于张某是否控制相关证券账户。“刘某1”“全某伟”“李某”“刘某2”四个证券账户均在同一证券公司营业部开户,经纪人均为张某;配资协议约定“刘某1”“全某伟”两个配资账户提供给张某使用,“李某”“刘某2”,账户名义持有人与张某存在朋友或亲属关系;上述四个账户在涉案期间交易股票品种、时点、终端信息高度趋同,账户的资金来源或去向均指向张某。从人员关系、账户关联、资金关联、行为一致性等方面足以认定张某对4个账户具有管理、使用或处分权益,实际控制4个账户。张某辩称其仅是简单出资行为,属于对其违法行为的片面理解。

二、据调查,汪某对“刘某1”“全某伟”两个配资证券账户收益流向的表述与实际情况并不相符。且汪某自认“汪某”个人证券账户由其本人操作,比对同期“汪某”证券账户与“刘某1”“全某伟”证券账户交易情况,两组账户在交易股票品种及交易终端上完全不一致。无证据表明汪某从本案中获取相关经济利益。张某有关上述手机号实际使用人的表述在调查期间和听证会上前后并不一致,且如按听证会所述,上述手机在境内期间由汪某使用,在韩国境外期间手机则交由其母亲刘某2使用,不符合常理。

三、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不仅规制在证券公司依法设立的证券营业部及其他营业场所以外的交易委托,还禁止证券从业人员直接接受客户证券买卖委托。张某自认与陈某1合作配资炒股,并于事后将陈某1提供的保证金及其盈利款转给陈某1相关联人员,综合本案获取的其他证据足以认定张某私下接受陈某1证券买卖委托行为。

四、张某不仅借用他人证券账户持有、买卖股票,还联系配资公司实施场外股票配资。场外配资行为严重扰乱资本市场正常交易秩序,损害投资者权益,导致市场风险成倍放大,对市场造成恶劣影响,是证券监管部门严厉打击的违法违规行为。此外,调查期间江西证监局多次要求张某通知李某和刘某2到案接受调查谈话,张某均推诿拒绝,且串通他人编造事实,不配合调查。江西证监局在做出处罚决定时已充分考虑本案的各种相关情况,当事人关于量罚过重的陈述申辩不能成立。

综上,江西证监局对当事人以上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最终,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和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江西证监局决定:对证券从业人员张某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行为,没收张某违法所得59.19万元,并处以118.38万元罚款;对张某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合计没收张某违法所得59.19元,罚款148.38万元。

本文源自中国基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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