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炒股票真的能赚钱吗和公务员能炒股票吗

2024-02-27 09:27分类:均线 阅读:

股票投资是一项高风险高收益的投资,虽然有很大的概率会出现亏损,但也有机会获得高额回报。不过,对于散户来说,却很少有靠股票投资赚到大钱的,这是为什么呢?

为什么散户很少能靠股票赚到大钱?

散户之所以很少能挣到大钱,有以下一些可能的原因。

首先,就是缺乏专业知识和经验。散户可能缺乏对金融市场和投资的深入了解,导致投资决策不准确。

虽然股票投资的门槛不高,但想要做好股票投资的门槛却比较高。要做好股票投资,并从中赚到大钱,不仅需要具备较多的知识和经验来正确判断股票价格的走向,而且还需要掌握系统的交易方法并执行下去。

另外,股票市场本金就是一个博弈市场,每个投资者所面对的博弈对象,是千千万万个其他的投资者,想要赚到大钱,就得从其他投资者手中赚钱。如果没有一技之长,又怎么能赢过其他投资者?

而对于散户来说,最少的就是一技之长。毕竟绝大部分的散户都没有太多时间和精力去研究股票,也没有专业的训练,想要靠股票投资赚大钱自然不易。

其次,就是做交易容易受情绪驱动。散户往往在市场波动时情绪化地进行交易,容易受到短期市场情绪的影响,导致频繁买卖并错过长期投资机会。

做股票投资想要赚钱,必须要做到赚大亏小,也就是在出现盈利时,尽量多拿利润,而在出现亏损时,就要及时止损。

然而散户在做股票投资时,往往会出现相反的情况,那就是赚小亏大。

因为散户在投资股票时,缺乏对股票价格走势的理智判断,所以交易中容易受情绪的影响。

比如在股票出现盈利时,因为害怕股票会再跌下来,所以就早早地获利了结。而在股票出现亏损时,又可能会不顾实际因素,满心期待股票还能涨回来,不愿止损,以致越亏越多。

这样做股票投资,别说赚大钱,能不亏钱就已经算是很不错了。

再次,就是信息不对称。相对于机构投资者,散户可能难以获取到及时、准确的市场信息,导致很难做出正确的交易决策。

对于散户来说,能够获取信息的渠道,主要就是一些公开渠道。然而,通过这些渠道获取的信息,已经是不值钱了。若是以这些公开信息做股票投资,运气好或许还能喝到点汤,运气不好可能连骨头都不会剩下,想靠这些信息赚大钱是不太可能的。

最后,就是受资金限制。相对于机构投资者,散户的资金规模较小,哪怕是一时取得很高的收益,也赚不了太多的钱。除非是能长期持续地获得高收益,才能把很少的资金如滚雪球一样放大。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只是一些潜在原因,并不适用于所有散户。还有一些散户通过深入研究、谨慎决策和长期投资,成功地获得了较好的投资回报。

 

基本案情

某市国有企业总经理王某购买“新三板”股票并获利,其所在的国有企业与“新三板”企业之间没有任何业务关系,王某的职权与“新三板”企业无管辖关系,王某也未获取该“新三板”企业的内幕信息。王某的行为是否违反了廉洁纪律?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持有“新三板”股票属于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情形,涉嫌违反廉洁纪律。

第二种意见认为,“新三板”股票虽然不是上市公司股票,但其针对的是不特定对象,面向全国发行,其场所性质和法律定位与证券交易所是相同的,从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规定的实质出发,不宜将王某的行为认定为违反廉洁纪律。

评析意见

我们同意第二种意见,即不能简单从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的字面含义去理解,而应当从实质去理解其规定。我们从规定出台的依据、原因,“新三板”股票的性质、党员对象的身份等几方面进行分析。

一、规定出台的依据和原因

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没有规定党员干部不能持有非上市公司的股份或者证券,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了党员干部不能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也规定了党员干部不能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设置此条款,相关依据有《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主要目的是禁止党和国家机关中的具有公职身份的党员,违反国家规定经商办企业,禁止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因为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实际上就是经商办企业,是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

有的同志可能会提出疑问,为何允许党员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或证券,理由是上市公司的股票或者证券没有特定发行对象,任何人都可以购买成为股东,但都不参与经营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国家公职人员除了有明确的禁止规定以外(如《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中提到的7种禁止行为和4类禁止人员),可以在证券市场上购买上市公司的股票或者证券,不能认定为经商办企业。

二、“新三板”股票的性质

“新三板”是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的股份,2006年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公司进入代办转让系统进行股份报价转让,称为“新三板”,2012年9月正式注册成立,是继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之后的第三家全国证券交易性场所。“新三板”股票与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公司股票的主要区别在于:一是服务对象不同,“新三板”主要是为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发展服务;二是投资者群体不同,“新三板”以机构投资者为主,自然人投资有准入条件限制;三是“新三板”主要是为企业发展、资本投入与退出服务。“新三板”主要体现在挂牌速度快,企业准入门槛低,是属于全国监管范围下的场外交易市场。

“新三板”股票虽然不是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但其场所性质和法律定位上,与证券交易所是相同的,都是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甚至被称为上市公司的“预备场”和“练兵场”,其同样是面向全国不特定对象发行,只是目前发行量少于上市公司。

三、持有“新三板”股票不宜认定为违纪

鉴于“新三板”股票的交易场所和法律定位与证券交易所相同,均是面向全国发行,任何人都可以购买其股票,没有特定对象的要求。而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规定的实质是禁止党员干部在非上市公司(企业)中持有股份,成为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东,利用职权或者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股票,为自己谋求私利,妨碍市场经济秩序的公平和公正。因此,我们认为,如果党员干部没有利用职务之便获取该“新三板”企业的内幕信息,职务上与该“新三板”企业没有关联,没有利用职务上的影响或不正当手段强买强卖,其所在单位与该“新三板”企业也没有任何业务上的往来,则党员干部持有“新三板”股票的行为不宜认定为违纪,持有“新三板”股票等同于持有上市公司的股票。因此,本案中,王某购买“新三板”股票过程中并没有利用任何职务便利,其所在企业与购买“新三板”的企业并无任何关联,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规定的实质,王某持有“新三板”股票的行为不宜认定为违纪。

需要注意的是,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规定是否适用于一般党员呢?我们认为,根据《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相关规定,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规范的主体是党和国家机关具有公职身份的党员,一般党员(如私营企业中的党员)并不适用,其可以经商办企业;另外,非党员的公务员又是如何规定的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不能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但是可以持有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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