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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受益人如何认定(企业收益风险)

2023-05-12 21:28分类:均线 阅读:

消费者买保险时,保险合同中会出现很多专业名词如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等,这对很多第一次买保险的消费者来说都是一头雾水。

 

保险的合同主体——“四个人”也是容易混淆的4个概念: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

 

一、保险人

 

保险人也称承保人。虽然被称为“人”,但是保险人事实上并不是“人”,而是特指经营保险业务、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有权收保费、有义务给保险金的保险公司。

公民个人是不能作为保险人。因此,与你签订保险合同的当事方只能是保险公司,而不是保险业务员。

 

 

二、投保人

 

投保人就是指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通俗讲就是与“卖方”保险人对应的“买方”,为这份保单付钱的人。即保险费的缴纳者,而且是直接缴纳者。

 

投保人需要满足的条件:

 

(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或16周岁以上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且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2)、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3)、投保人履行交付保险费的义务。

 

 

三、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合同存续主要依据被保险人的健康生存,当触发保险责任时,保险人(保险公司)按照条款约定进行理赔,责任履行结束,保险合同也相应终止。

 

 

四、受益人

 

受益人这个概念一般只存在于人身保险范畴里,指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人。

 

受益人基本无须任何资格条件,但当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时,受益人的选定必须经过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除了应在被保险人死亡时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受益人不用承担其他任何义务。

 

如果没有确定受益人,保险金将成为遗产,按法定继承顺序处理。建议投保时尽量指定明确的受益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之间有哪些关联?

 

1、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关系

 

投保人可以为自己投保也可以给他人投保。给自己买保险的时候,自己既是投保人,也是被保险人。给别人买保险时,被保险人即为他人。

 

当然,不是任何人都可以为他人投保。根据我国《保险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需要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才能进行。

 

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1)本人;

 

(2)配偶、子女、父母;

 

(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抚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4)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2、投保人和受益人的关系

 

受益人可以是投保人,也可以由投保人进行指定。如果受益人是投保人的话,出了险由投保人领取保险金;如果指定其他人为受益人的话,当被保险人不幸身故时,受益人可以获得保险金。

 

3、受益人和被保险人的关系

 

受益人可以是被保险人,也可以由被保险人进行指定。

 

如果受益人是被保险人时,出了险由被保险人领取保险金;如果指定其他人为受益人的话,当被保险人不幸身故时,受益人可以获得保险金。

 

 

随着大众保险意识的提高,如何为家人亲友选择合适的保险保障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焦点。在实际的投保过程中,以上这“四个人”就是保险合同的主体,他们都有着自己应当享受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搞清楚他们之间的关系,才能更好地读懂保险合同,保障自身权益!

2022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正式实施,规定了普遍性的市场主体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制度。这一制度的建立不仅会影响广大市场主体向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填报的信息范围,也将会对有关监管部门履行与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有关职责、对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产生深远影响,殊值关注。

我们依据现有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发布的相关规定的征求意见稿,就中国的企业受益所有人备案制度作简要分析。

一、制度背景和规则演进

2007年1月1日,中国《反洗钱法》生效并实施。在2007年6月28日的巴黎会议上,反洗钱反恐融资国际组织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接纳中国为正式成员。

FATF在修订国际标准过程中,将“建立国家层面的受益所有人信息登记中心”作为强制要求,目前欧美等主要经济体均已建立受益所有人信息集中登记制度。

为落实FATF的前述要求,中国人民银行于2021年6月1日公布的《反洗钱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给出了“受益所有人”定义,提出受益所有人身份信息识别要求,并拟规定“公司、企业等市场主体应当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信息系统报送受益所有人信息”。这是中国首次在法律(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企业应向监管部门报送受益所有人信息。[1]

2021年7月27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公司、合伙企业等市场主体受益所有人相关信息”属于应备案的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制度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另行制定”,并规定了未依法备案的法律责任[2] 。

2021年12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共同发布了《市场主体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暂行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对于监管机构职责、备案主体、受益人的定义和识别标准、备案信息、备案方式、信息管理使用和质量反馈等内容作出了规定。

二、《征求意见稿》内容简析

(一)备案主体

受益所有人身份信息备案的主体为公司、合伙企业、外国公司分支机构。鉴于公司形式是市场主体最重要的组织形式,因此备案范围涵盖大部分的市场主体。

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合伙企业可以仅进行承诺而不备案:(1)注册资本不超过1,000万元;(2)股东、合伙人全部为自然人;(3)不存在股东、合伙人以外的自然人通过各种方式对公司、合伙企业实际控制或从公司、合伙企业获取收益。

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暂免备案。个体工商户无需备案。

对于备案主体的选择体现出了受益所有人备案制度的风险导向,对于受益结构复杂、识别风险较高的主体实行备案,对于结构简单、风险不大的主体则尽量简化甚至无需备案。

(二)主管机构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筹指导、保障备案的实施,及时将市场主体备案的受益所有人信息推送至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建立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系统,接收、保存、处理受益所有人信息。

(三)受益所有人定义和识别标准

受益所有人是指最终拥有或实际控制市场主体,或者享有市场主体最终收益的自然人。

受益所有人为符合以下情况的自然人:(1)通过直接方式或间接方式最终拥有公司、合伙企业25%以上股权、股份或合伙权益;或(2)单独或联合对公司、合伙企业进行实际控制(即通过协议约定、亲属关系等方式,决定公司的董监高、执行事务合伙人人选,决定重大决策,或支配主要资金、重要资产等);(3)通过直接方式或间接方式最终享有市场主体25%以上收益;(4)在无以上三种情形时,为公司、合伙企业中负责日常经营管理的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事务的自然人等。

国有公司和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受益所有人的判断标准比较特殊。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国有企业名录列明的国有控股公司可将法定代表人视为受益所有人。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受益所有人在以上一般标准之外,还包括在华高级管理人员,且受益人申报应当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进行,外国公司在母国享受的受益所有人申报豁免标准不适用于中国。

(四)备案内容

备案主体通过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系统备案受益所有人信息,应当备案的信息包括:(1)姓名;(2)性别;(3)国籍;(4)出生日期;(5)经常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地址;(6)联系方式;(7)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种类、号码、有效期限;(8)受益所有权关系类型及形成日期、终止日期(如适用);(9)认定为受益所有人的依据说明。

对市场透明度、金融透明度有显著影响的市场主体,中国人民银行等主管部门可以要求市场主体补充提供股权、控制权以及受益所有人相关情况的佐证材料。

(五)备案方式和备案时间

备案应通过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系统进行。

备案包括设立备案、变更备案。备案主体在设立登记或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备案受益所有人信息。市场主体在设立登记后,受益所有人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进行变更备案。

规则正式实施前已经登记的存量市场主体应当在过渡期届满(拟为2023年3月1日)之前完成备案。

(六)信息的管理和使用

非依法律规定,市场主体的受益所有人信息不得向社会公示,也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因此,市场主体的受益所有人信息的填报主要是为了国家相关机构履行监管职责之目的使用,并不对社会大众公示,这有别于市场主体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其他一般性信息。

国家有关部门为履行与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有关职责时,可依法向中国人民银行获取受益所有人信息。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时,可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查询受益所有人信息。

主管部门将评估主体所提供的备案信息,如果认为信息不实、未更新或不完整,可能要求变更或补正。

执法部门、行业主管部门、金融机构发现信息系统中的市场主体受益所有人信息存在错误、不一致或者不完整的,应当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反馈。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情形采取核实措施,要求市场主体重新识别并更新受益所有人信息。

三、相关合规建议

(一)对于市场主体的合规建议

市场主体应掌握对其实际控制或享有其收益的自然人的真实情况,按照企业类型对照判断标准确定受益所有人,并在设立之时通过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系统提供完整信息完成备案;在受益所有人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进行变更备案。规则正式实施前已经登记的市场主体应按规则的要求,应在规则规定的过渡期满前完成受益所有人信息的备案。

在中国人民银行等主管部门提出要求时,市场主体应就所提供的备案信息补充佐证材料。

(二)对金融机构的合规建议

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时,可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查询受益所有人信息,但其应当对依法获得的受益所有人信息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社会公示,也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除遵守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查询受益所有人信息的规定外,金融机构对于客户受益人信息的识别和核查,还需要遵守反洗钱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对有关执法部门的建议

国家有关部门为履行与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有关职责时,可依法向中国人民银行获取受益所有人信息,但其应当对依法获得的受益所有人信息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社会公示,也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参考文献:

[1]此前中国人民银行曾就金融机构对客户的受益所有人信息识别作出过规定,但并未要求企业向有关监管机构报告受益所有人信息。此前的相关规定如下:(1)中国人民银行于2007年6月21日发布的《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提出金融机构应“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2)中国人民银行于2017年10月20日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有关工作的通知》(银发〔2017〕235号)中指出反洗钱义务机构应“采取合理措施了解非自然人客户的业务性质与股权或者控制权结构,了解相关的受益所有人信息”,并指出了受益所有人的识别标准。(3)2018年6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8〕164号),就反洗钱义务机构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有关工作的通知》(银发〔2017〕235号)有关事项作出进一步明确。

[2]《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规定:“市场主体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法应当办理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的市场主体,未办理备案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本文作者:

桑士东,德恒北京办公室合伙人、律师,主要执业领域为公司上市、并购重组、投资基金和私人财富管理等。

(北京办公室实习生马睿敏对本文有贡献)

声明:

本文由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德恒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

 

 

 

Edouard Manet,Eisenbahn Eisenbahn

 

文/叶檀财经团队

市场上流传盛广的两大谬误;高风险高收益,以为自己承担了高风险,一定会有高收益。

谁说的!承担了高风险不见得会有高收益,有时候是零收益,甚至是负收益。问问做金融衍生品的人,风险无上限,收益有底线。

正确的说法是,没有高风险一定没有高收益,有了高风险不一定会有高收益。

很多人觉得当明星风险低,拜托,几万人才成就一个小明星,没几年还过气了。这是世上中奖概率最低、风险最高的行业好不好,搞不好,连养活自己的本领都丢了。

还有一大谬误,低风险低收益。以为自己不贪婪,买个收益率低的投资品,准保不会上当。

未必,小白投资者步步荆棘,买个银行理财都能上当,居然买成保险,这样的案例我看到过不少。没有贪婪之心,降低了上当的概率,但不能保证不上当。

供应链金融、房地产信托,相对是比较安全的,但在经济下行周期的末端全部爆雷。

7月8日晚,诺亚财富发布公告,旗下上海歌斐资产管理公司的信贷基金为承兴国际控股相关第三方公司提供供应链融资,总金额为34亿元人民币,承兴国际控股实际控制人近期因涉嫌欺诈活动被中国警方刑事拘留。

诺业财富算有经验,做过尽职调查。汪静波对罗静算了解,大家都在木兰汇,低头不见抬头见,汪静波是看着罗静一步步做起来的。

《21世纪经济报道》披露了诺亚相关人士的话,“与承兴国际控股合作初期,我们核实过供应链融资业务所需要的应收账款合同、相关发票与贸易背景,均确认真实无误后才放款;但后来没想到承兴国际控股竟然在真合同里渗入假合同,精心伪造了应收账款合同与相关发票等资料。”

一个精心策划的大骗局,就是针对业内的老熟人、同学圈、朋友圈的,连汪静波都马失前蹄,你会轻易相信任何所谓的低风险产品吗?

 

房地产信托产品最近也在暴雷,你还在闭眼买信托吗?

吉林信托发行的“吉信·汇融23号东方银座信托集合信托计划”(以下简称“吉信汇融23号”),因为融资人沈阳东方银座莱茵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东方银座)未能按时足额偿还本息,自动进入延长清算期。

沈阳东方银座是东方银座集团旗下子公司,看上去是经历时间和市场考验的公司。

1997年,东方银座集团在深圳成立,从房地产开发起步,深港双总部,涵盖商业地产、五星酒店、文化旅游、总部经济、购物广场五大核心产业,连续多年位列中国房地产百强,实际控制人为李森、钟帆飞夫妇。

一家百强房企,突然陷入流动性危机?到底是为什么?

只要三种可能,要么有意欺诈,要么现金流断裂,要么多元化拆东墙补西墙,用别人的钱实现自己的野心。

其实,东方银座集团现金流紧张,早有端倪。

2018年7月30日,东方银座集团旗下小微金融官网发布一则公告《关于小微金融、小微融通、东银金服投资人债权安置方案》。

方案称,公司小微金融出现兑付困难,为解决此问题,将由深圳市恒基通汇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作为债权收购平台及还款主体,以等价收购的方式全额收购投资者债权,债权转让价款分三年支付,并由东方银座集团为投资人最终退出提供差额补足。履行该义务。

推测一下,可能是东方银座集团出现流动性困难,实在崩不住了,导致信托计划违约。

 

母公司财务困难,不一定会影响信托项目,通常公司是能兑付就兑付,以免以后江湖名声发臭,再也融不到资。另一方面,项目会设立风控措施。

吉信融汇23号项目设置了风控。根据公开渠道发现的资料,母公司出现流动性困难,不能直接影响项目运行。

我们只能继续推测,融资人沈阳东方银座未能足额偿还信托本息,吉林信托在产品设计和投后管理方面有疏漏,菜鸟,没有责任心,市场上最可怕的两大素质,占了一项。

吉信汇融23号怎么风控的呢?

用莱茵城项目部分土地及在建工程抵押,盘锦东方银座中心城购物广场第三层抵押,深圳市广森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保证担保,东方银座集团实际控制人李森、钟帆飞保证担保。

看上去挺严谨是不?我们了解到有些房地产基金就是这么做的,并没有出啥事。

可怕的来了,吉林信托并没有做信托资金使用的受托支付和工程进度监管,也没有做销售回款的监管,更谈不上盯住项目,不知道有没有派出特派员?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主要风险就是完工风险和销售风险。如果没有严格进行受托支付和工程进度监管,就在有可能挪用资金,导致房地产项目无法按时完工,不能销售,回款不畅,最终影响到信托本息的偿付。

如果没有进行严格的销售回款监管,销售回款就可能被公司挪用,最终导致融资人无钱可还。

估计东方银座占全了。

从时间节点来看,2018年7月30日,东方银座集团旗下小微金融出现大规模兑付逾期,集团现金流出现问题,但吉林信托在2018年4月4日仍向沈阳东方银座发放9000万元信托贷款,不做资金监管,借款人孤注一掷,这笔资金及销售回款资金很可能会被母公司用来解决流动性。总是先解决火烧眉毛的事情。

在特定的情况下,低风险产品同样会风险失控。只有真正懂行,或者有懂行的人,才有真正的低风险高回报。

投资市场最不缺的就是小绵羊,巴菲特很理性,他的儿子学的不是投资。

找到务实的老师、找到有市场信用、能力被长期验证的专业人士,找到有信用的机构,一起做。

 

目前经济运行压力不断加大,在人流、物流、资本流、信息流等都受到疫情影响的大趋势下,企业运营及发展面临的不确定性、不可预测性和不可控制性越来越强,尤其今年以来,各互联网大厂都出现了种种危机,中小企业更是面临着艰难的局面,企业破产倒闭、现金流紧张、断裂、政策预判不明朗等情形激增,导致企业内部经营和对外合作交易过程中的法律风险急剧提高。

企业求生,就是在风险与收益之间平衡取舍。

企业与法律之间的关系十分密切,企业的任何经营行为,都会表现为相应的法律行为,企业的任何风险最终都会表现为法律风险,所以说法律风险是二十一世纪企业最大的风险。2018年,两只股票因重大违法行为被强制退市,其中金亚科技涉嫌欺诈发行犯罪,雅百特及相关人员涉嫌证券犯罪,案件均被证监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都说商场如战场,承担商业风险也许只需要勇气和魄力,而轻视法律风险终将成为企业难以承受之重,甚至有企业因为法律风险管理不力而消亡的案例。企业求生,就是在风险与收益之间的平衡取舍,如果说一个希望成功的人首先要回避风险,那么一个成功的企业更要及时避免法律纠纷。

成本的大小是由风险的高低来决定的。

虽然很多企业主知道法律顾问的重要性,但现实中并没有聘请常年法律顾问意识,认为只有遇到法律纠纷时才需要法律顾问的介入,从而使企业丧失了很多应有的商机或带来一些不必要的麻烦。律师有着很强的信息敏感度,时刻注意着时政法规的修改和出台,加上自身积累的法律知识和实务技巧,把法律顾问工作融入到企业管理当中去,根据企业经营状况、市场行情、行业特点等,透彻地分析和预防法律风险,有利于帮助企业将大部分法律风险扼杀在前端,有效的为企业避免因法律意识不强而遭受到经济损失,给企业一个安全的法律经营环境。

一个优秀的企业法律顾问提供的法律服务不仅仅是发生纠纷、产生损失后进行亡羊补牢式的诉讼救济,更重要的是为企业提供有针对性的、超前的、防患于未然的专业性法律安全保障体系,运用法律手段,为企业化解经营风险、提高市场竞争力,降低风险成本。

北京市京鹏律师事务所企业法律服务部以首席合伙人杨勇主任律师领衔,多年来为众多新三板挂牌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创业公司、中小学校等在公司设立、股权众筹、股权架构设计、股权投融资、公司内部治理、劳动人事、商事争议等方向提供过高质量法律服务,积累了大量的服务经验。可以在合作中为企业提供独立、冷静、客观、专业的处理意见,引导企业树立正确的法律风险管理观念,让企业以最优方案处理经营过程中的劳动用工纠纷、交易履行纠纷、股权财务纠纷等企业法律事务。

居安思危,思则有备,有备无患。

市场竞争暗涛汹涌,各种因素层出不穷,亡羊补牢不如防患于未然,与其在事故发生之后再采取措施来弥补,不如在其之前就对可能发生的危机进行防范。“未病先防,已病防变”,企业法律顾问就像是企业的“法律保健医生”,可以为企业系统化、动态化地管理风险,让企业法律工作从传统的救济型转变成预防型、管理型,有力的保障企业稳健、快速地发展。

轻者重之端,小者大之源,故堤溃蚁孔,气泄针芒。越来越多具有远见卓识、高素质领导人和企业家建立了“法治就是信誉和效益,法治就是稳健和发展,法治就是权益和保障”的共识,开始注重企业法律风险诊断,建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居安思危,有备无患,是智者避免灾祸的良方,是企业降低损失的最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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