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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板股票怎么交易(三板市场)

2023-10-30 20:27分类:炒股问题 阅读:

基本案情:

2016年9月,被告人周德堃控制多名被告人的新三板证券账户。在被告人周德堃授意下,被告人雷某在新三板中购买了大量股票进行建仓。周德堃指使其他被告人在控制的4个证券账户之间以协议转让股票的方式进行虚假交易,恶意拉抬、维持股票的盘面价格。同时周德堃诱导投资者在高位的盘面价接盘所掌控的新三板股票,赚取高额利差。经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计算,从2017年1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周德堃等人从事新三板股票业务非法获利141017518.78元。

判决结果:

2021年9月30日,宜春中院判决:对8名被告人以犯操纵证券市场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7年至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100万元至5万元不等的刑罚;对扣押、冻结在案的上述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予以没收;尚未追缴的被告人违法所得继续追缴。

律师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是定性问题。在审理过程中,共有三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的股票交易行为是正常的交易行为,不是操纵证券市场,应宣告无罪。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证券解释》)的规定,对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中实施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可以认定为操纵证券市场罪,但《证券解释》在本案犯罪行为完成之后施行,基于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并参考类案判决,应以非法经营罪定罪。第三种意见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自发布或者规定之日起施行,效力适用于法律的施行期间;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证券解释》的时间效力适用于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施行期间。根据刑法和《证券解释》的相关规定,应以操纵证券市场罪定罪。合议庭最终采纳了第三种观点。

新三板是继沪深证券交易所之后第三个全国性的证券交易场所,也被称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与主板、二板市场相比,新三板的主要不同之处在于准入门槛较低,主要服务于一些无法在主板上市的中小企业股票,但本质上都是各种有价证券如股票发行和交换的场所,即证券市场。所以,新三板市场理应在操纵证券市场罪的规制范围之中。在主板、二板和新三板市场中操纵证券市场,情节严重的,均应以操纵证券市场罪定罪处罚。被告人周德堃等人在新三板中实施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违法所得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操纵证券市场罪追究周德堃等人的刑事责任。

 

新三板改革:

新三板是多层次资本市场服务中小企业的重要平台,其作为公开市场、场内市场、独立市场,与沪深交易所错位发展,共同打造制度多元、功能互补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

一是从法律属性看,新三板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规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是经国务院批准,依据《证券法》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2019年12月新修订的《证券法》明确,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与证券交易所均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设立和变更均由国务院批准;既可以组织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开交易,也可以组织非公开发行证券的转让。

二是从市场性质看,新三板是公开、场内、独立的市场。首先,新三板是公开市场,公开发行的证券可以在新三板交易;挂牌公司根据法律法规等规定,履行公开信息披露义务;市场交易的行情信息公开透明。其次,新三板是场内市场。一般而言,场外市场没有集中交易场所、没有统一规则,对非标准化产品以非集中竞价的方式进行交易;场内市场则有集中交易平台和统一的制度规则,交易标准化产品、市场透明度很高。新三板自成立伊始,就实施证券集中交易、集中登记和账户一级托管,提供标准化产品,形成了完备的规则体系,符合场内市场的所有特征。再次,新三板是独立市场,有着独立的设立依据和监管体系,独立的发行融资、证券交易、并购重组等市场功能,独立的市场运营机构和交易、二级市场监控等运营资源要素,还有独立的各类市场参与主体。

三是从服务对象看,新三板是服务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企业的市场。新三板自成立以来,始终坚持为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企业发展服务的初心和宗旨,在服务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截至2019年底,市场挂牌公司总数为8953家,其中民营企业占比93%,中小企业占比94%,累计有6000余家公司实现融资近5000亿元,对优质未挂牌中小企业起到很好的带动作用。新三板基于市场海量结构化数据搭建“投融通”平台,促进多家银行与挂牌公司的精准对接,进一步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作为培育中小企业持续成长的市场,新三板还从规范挂牌公司信息披露、公司治理水平等方面入手,协助其提高公司质量,规范运作机制,扫除中小企业对接资本市场的微观障碍,为其后续发展壮大奠定基础。

四是从制度安排上,新三板通过差异化制度安排,实现与沪深证券交易所的错位发展。根据挂牌公司规模相对较小,公众化程度较低,发展潜力较为突出的特点,新三板形成了具有自身特色、区别于交易所的系列制度安排。如发行融资方面,按照“小额、快速、按需”的原则设计定向发行制度;二级市场交易方面,结合挂牌公司股权分散度相对低的特点,首次在国内股票市场中引入提高流动性的做市商制度;投资者准入方面,结合中小企业风险相对高的特点,设置高于交易所市场的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在公司监管方面,根据企业质量和股权分散度等,实施市场分层管理和差异化监管安排。

根据本次全面深化改革的整体设计,新三板将继续按照错位分工、具有特色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市场分层、发行、交易、投资者适当性和监管等差异化制度安排,促进形成制度多元、功能互补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同时,充分发挥市场承上启下的作用,允许符合条件的挂牌公司直接转板上市,进一步打通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有机联系。(全国股转公司供稿)

本文源自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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